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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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14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14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
并价服字〔2014〕67号 2014年5月16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并价房字〔2005〕108号、并价服字〔2006〕175号、并价服字〔2012〕215、并价服字〔201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二: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三: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四: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五: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一: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附件二: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
件附件三:
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
附件四:
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五:
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14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14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14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并价服字〔2014〕67号 2014年5月16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并价房字〔2005〕108号、并价服字〔2006〕175号、并价服字〔2012〕215、并价服字〔201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二: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三: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附件四: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五: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项目(一)基本要求等级内容与标准五级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10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

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做到30分钟内或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5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太原物业费收取标准

太原物业费收取标准

太原物业费收取标准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省会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在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区数量的增加,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也成为了社区居民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太原市物业费收取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居民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根据太原市相关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主要包括基本收费项目和个性化收费项目两部分。

基本收费项目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公共能耗费用等,这些费用是由整个小区的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套数进行均摊。

而个性化收费项目则是指一些特定的服务项目,如停车费、垃圾处理费等,这些费用是根据居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取。

其次,太原市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还受到了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

政府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社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和制定收费标准。

因此,不同社区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居民在缴纳物业费时需要留意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标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再次,居民在缴纳物业费时,也需要注意一些常见问题。

首先是费用清单的透明度,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其次是费用的合理性,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增加费用项目或提高费用标准,一切费用调整都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和通过。

最后是费用的监督,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等途径对物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

总的来说,太原市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一个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需要政府、物业公司和居民共同努力来维护。

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监管,确保其合理性和透明度;物业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收取物业费,并接受居民的监督和检查;居民则应当自觉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同时也应当关注物业费的使用情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太原市的居民更加全面地了解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增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出台新华网山西频道2005-09-16 来源:太原新闻网昨日,市物价局、市房地局联合下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对本市各类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给出“定盘星”。

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商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新《标准》规定,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收费标准有六个方面,分基本要求、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

新《标准》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标准》商定后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售房与物业公司合同约定后执行。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区域范围内的规模、设施条件及《标准》商定,并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后执行。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超出服务内容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委托方在合同约定后执行。

小区内非住宅用房、写字楼、商业用房、普通住宅小区以外的小区物业管理费依据市场情况,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收费的时间内容是,新《标准》实施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标准》执行。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住宅电梯运行费按实际成本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收取。

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的电梯运行费,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含60平方米)按15元/户·月收取;超过6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加收0.10元。

为保证自来水正常使用而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可以向用户收取二次加压费,收费标准为0.20元/吨。

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若干政策解答

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若干政策解答

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若干政策解答发布日期:2014-5-22 来源:原创一、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形式是如何规定的?答:《山西省定价目录》(晋价综字〔2002〕290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服字〔2004〕85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正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季或年收取。

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内涵是什么?答:政府指导价不是最终定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具体律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管理。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有哪些?服务成本有哪些?答:(一)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二)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4、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5、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7、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准一、物业服务等级划分1.高级物业服务等级高级物业服务等级适用于高档住宅区或住宅小区,该等级的物业服务一般包括生活环境的维护、安全管理、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服务内容包括:小区环境的日常维护和清洁、绿化养护、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基础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等。

2.中级物业服务等级中级物业服务等级适用于普通住宅区或住宅小区,该等级的物业服务相对高级物业服务等级而言,服务内容较为简单,主要包括生活环境的基本维护和安全管理。

服务内容包括:小区环境的日常清洁、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基础设施的维修等。

3.低级物业服务等级低级物业服务等级适用于一些老旧住宅区或住宅小区,该等级的物业服务相对简单,主要包括生活环境的基本维护和简单的安全管理。

服务内容包括:小区环境的日常清洁、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等。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高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高级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较高,一般按照每平方米的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一般在1-2元/平方米/月之间。

2.中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级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一般按照每户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一般在50-100元/户/月之间。

3.低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级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较低,一般按照每户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一般在20-50元/户/月之间。

三、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为了确保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的质量,可以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物业服务等级的评定、服务项目的履约情况、业主满意度等方面的考核。

对于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物业企业,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补贴;对于未达到标准的物业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或降低其服务等级。

总结起来,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准则是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标准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等因素确定的。

通过划分物业服务等级和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可以帮助物业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满意度。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24年5月21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立法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专业服务、业主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乡管理、审计、市场监管、人民防空、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并价服字〔2014〕66号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并价服字〔2014〕66号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并价服字〔2014〕66号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并价服字〔2014〕67号 2014年5月16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并价房字〔2005〕108号、并价服字〔2006〕175号、并价服字〔2012〕215、并价服字〔201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二: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三: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附件四: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五: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项目(一)基本要求等级内容与标准五级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10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

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做到30分钟内或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5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doc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doc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地局联合下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商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标准》规定,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收费标准有六个方面,分基本要求、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

该标准做了如下规定:1、基本要求: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标准,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08-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2、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按照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科技程度以及维护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30-0.10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3、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按照对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2-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按照公共安全保卫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1-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5、绿化养护管理:在住宅区域内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从绿化养护措施及效果,共分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5-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6、保洁服务:按照对住宅区域内的保洁水平、日常清洁能力,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0-0.06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以下六个方面全部为一级收费标准对应的一级服务,另外六方面的四个等级可参看相关标准):一、基本要求:1.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

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2.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统一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3.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4.建立住户档案;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
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暂行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暂行)
(一)基本要求
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标准,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
按照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科技程度以及维护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三)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
按照对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按照公共安全保卫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五)保洁服务
按照对住宅区域内的保洁水平、日常清洁能力,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六)绿化养护管理
按照小区内的绿化覆盖率及日常养护程度,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14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14

XX市物价局、XX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XX市住宅物业效劳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
并价服字〔2021〕67号 2021年5月16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效劳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XX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XX市?物业效劳与收费管理暂行方法?要求,为进一步标准我市物业效劳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XX市住宅物业效劳等级与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并价房字〔2005〕108号、并价服字〔2006〕175号、并价服字〔2021〕215、并价服字〔2021〕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XX市住宅物业效劳等级标准
附件二:XX市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附件三:XX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四:XX市住宅装修效劳收费标准
附件五:XX市住宅电梯运行效劳收费标准
附件一:
XX市住宅物业效劳等级标准
附件附件二:
XX市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
件附件三:
XX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
附件四:
XX市住宅装修效劳收费标准
附件五:
XX市住宅电梯运行效劳收费标准。

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

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暂行)关于印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暂行)的通知并价房字〔2005〕108号二OO五年九月六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局、建设局、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涉价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服字〔2004〕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所称普通住宅小区,是指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二、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标准》商定后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售房与物业合同约定后执行。

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区域范围内的规模、设施条件及《标准》商定,并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后执行。

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超出服务内容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委托方在合同约定后执行。

四、普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用房,写字楼、商业用房,普通住宅小区以外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依据市场情况,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五、本《标准》实施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尚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费收取标准

物业费收取标准

物业费收取标准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地局联合下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商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标准》规定,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收费标准有六个方面,分基本要求、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

该标准做了如下规定:1、基本要求: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标准,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08-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2、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按照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科技程度以及维护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30-0.10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3、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按照对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2-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按照公共安全保卫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1-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5、绿化养护管理:在住宅区域内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从绿化养护措施及效果,共分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5-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6、保洁服务:按照对住宅区域内的保洁水平、日常清洁能力,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0-0.06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以下六个方面全部为一级收费标准对应的一级服务,另外六方面的四个等级可参看相关标准):一、基本要求:1.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

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2.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统一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3.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4.建立住户档案;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

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

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

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
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指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是保障物业管
理公司正常开展工作的基础,也是维护小区环境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质量、居民的支付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收费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作为山西省
的省会城市,太原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较为稳定。

因此,物业收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以满足物业管理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需求。

同时,也要注意控制收费标准的涨幅,避免给居民增加过多负担。

其次,物业收费标准应当与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质量相匹配。

物业管理
服务包括小区环境的清洁、绿化的养护、安全设施的维护等多项内容,因此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这些具体内容进行合理制定。

对于服务质量较好的物业公司,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以激励其提供更好的服务;对于服务质量较差的物业公司,则应当适当下调收费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利益。

另外,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居民的支付能力。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调研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支付意愿,避免因收费过高而导致居民的抵触情绪。

可以通过居民代表大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
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质量、居民的支付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才能保障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运作,维护小区环境和服务质量,最终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和居民利益的双赢局面。

太原市物价局关于“长风新村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太原市物价局关于“长风新村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太原市物价局关于“长风新村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
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0.23
•【字号】并价房字[2002]163号
•【施行日期】2002.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太原市物价局关于“长风新村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

(并价房字[2002]163号)
太原东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报的“长风新村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收悉。

根据《太原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该小区公共性综合服务费为0.40元/㎡·月。

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太原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接到批文后,需明码标价,为业主(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lar_2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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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暂行)
关于印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暂行)的通知
并价房字〔2005〕108号二OO五年九月六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局、建设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涉价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服字〔2004〕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所称普通住宅小区,是指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
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二、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标准》商定
后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售房与物业合同约定后执行。

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区域范围内的规模、设施条
件及《标准》商定,并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后执行。

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超出服务内容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委托方在合同约
定后执行。

四、普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用房,写字楼、商业用房,普通住宅小区以外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费依据市场情况,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五、本《标准》实施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
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尚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签定的物业服务合
同分别报送市及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要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及
特约服务收费的标准和内容,并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八、住宅电梯运行费按实际成本由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委托方)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
定收取。

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的电梯运行费,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含60平方米)按15元/户?月收取;超过6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加收0.10元。

九、为保证自来水正常使用而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可以向用户收取二次加压费,收费标准为0.20
元/吨。

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和其它涉价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并价房字〔1999〕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太原市普通住
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暂行)》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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