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兰成渝输油管特大盗油案主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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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中国石油兰成渝输油管道特大成品油打孔盗油案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汉勤、罗兴国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被告人张文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被告人李平山、王玉志、李铁刚、张振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4年、6年和4年。

庭审实录
7名被告要赔300多万元
昨日上午10时,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这起轰动全国的打孔盗油案正式开庭审理。

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在内的数十家国内媒体对此案给予了高度关注。

7名犯罪嫌疑人被法警依次带上审判席。

在法庭上,7名被告精神极其萎靡,面容苍白,双腿无力,耷拉着沉重的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汉勤、罗兴国、张文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了最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本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平山、王玉志、李铁刚、张振辉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对7名被告作出了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丁汉勤赔偿753288.05元,被告人罗兴国赔偿753288.05元,被告人张文杰赔偿602630.44元,被告人张振辉赔偿301315.22元,被告人李平山赔偿301315.22元,被告人王玉志赔偿150657.61元,被告人李铁刚赔偿150657.61元。

7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宣布闭庭,7名被告随即被法警带走。

定罪焦点
主犯为何被判极刑?
针对此案的定性应为盗窃罪还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问题,以及主犯被判为死刑所涉及的量刑问题,记者采访了负责该案件审理的郭秀琼审判长。

郭秀琼审判长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而破坏易燃易爆罪造成严重后果,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郭审判长还专门提及在新疆曾发生过类似问题,其情节比这次轻都做出了上述定罪处罚。

执行焦点
被告有无赔偿能力
针对被告有无能力进行民事赔偿的问题,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兰成渝输油分公司经理杜景水认为,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来讲,提出民事赔偿是企业应享有
的权益。

从执行角度讲,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另一方面,据初步判断,被告可能不是初次作案,在以往的犯罪行为中得到了一些不法收入。

杜景水称,公司打算把本次事件的过程制成宣传片,印发布告沿线播发,并准备在明年引进先进技术进行全线探测,检测是否有沿线打孔现象。

案件回放
2003年,丁汉勤等人在通过长期踩点后决定对兰州-成都-重庆成品油管道广元段实施打孔盗油。

2003年12月,罗兴国等人到达盗油地点附近钻管道,丁于15日凌晨指使同伙开始放油,分两批使用油罐车把油运走,并于当日把油低价售给当地一加油站。

由于在第二次盗油时,油压过大导致水带泄漏,丁等人仓皇而逃,总计共36吨的赃油就近处理获得赃款11余万元。

输油管于2003年12月19日8时30分突然发生破裂,油柱喷射高达40余米,造成宝成电气化铁路中断运行近6小时、清江河水石油类超标7951倍、管线停输14小时33分钟、泄漏90号汽油440立方米,以及封锁108国道等严重后果,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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