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1日期:20 年月日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3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
宁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宁乡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临时工作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工作人员由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依法管理。
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审批、公开招聘、单位使用、合同管理,统一规范工资标准。
第四条鼓励临时聘用县内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运转困难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轮岗和待岗人员。
第二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7—8月向县编办提交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专题报告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审批表》。
专题报告应包括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理由、所需岗位、职责任务、聘用数量、聘用期限等内容。
专题报告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审核,具体由机构编制部门对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数量,人社部门对临时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财政部门对经费来源提出意见,三部门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专题报告后,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原则上计划应控制在已核编制的10%以内。
严格控制临聘期限,不得将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安排在非工勤编制岗位再聘请临时人员,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关,并从严控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办公厅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确保聘用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医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才选拔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分为公开招聘和内部选拔两种形式,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需求进行区分。
第五条各级人民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公开招聘职位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应当包括职位名称、任职资格、招聘程序、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公开招聘应当按照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程序进行,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八条内部选拔职位应当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进行,在公示期内接受相关人员的申请。
第九条内部选拔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和候选人的综合素质进行面试和考察,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协议。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符合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的聘用人员应当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的考核,经任职资格认定后方可聘用。
第十四条内部选拔的聘用人员应当经过面试、考察等环节的考核,综合评价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五条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协议,合同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得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约定以提供劳务形式解决用工关系。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employed personnel of gov ernment organs and institutions (for Trial Implementati on)编订:JinTai College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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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聘用讲解员管理制度
XXXX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试行)为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社会教育职能,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提升讲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及对外形象,激发工作积极性,根据讲解员岗位工作标准和要求,结合xxx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招聘和入职(一)招聘方式面向社会招聘,通过面试,择优录取。
(二)入职通知入职后一周内向院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务合同。
(三)试用期及聘用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月工资1500元(不缴纳五险)。
试用期满后参加xxx考核,经考核组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并根据考核情况定级定薪资;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不再聘用。
(四)离职1、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2、离职前需和接替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并向科室完整移交档案资料、工作牌等公共物品后,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职;3、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不予发放工资。
二、讲解员岗位职级评定标准(一)初级讲解员(共三档,分别为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1、资历(1)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2)试用期满并通过考核后可正式上岗。
2、专业能力要求初级讲解员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讲解员职业和道德素养,能够运用国语对XXXX基本陈列内容进行熟练、准确讲解;(2)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处理日常工作中发生的一般性问题,与观众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3)能够组织参与一般性的社会教育工作;(4)能够承担日常接待讲解任务;(5)承担xxx其他工作任务。
3、业绩(1)月绩效考评良好;(2)每年独立策划、组织、实施3次以上社会教育或研学活动;(3)每月撰写宣传稿件1篇;(4)参加并通过季度考核。
(二)中级讲解员(共三档,分别为十级、九级、八级)1、资历经考核确定为初级讲解员满6个月以上,达到中级讲解员专业能力及业绩,经本人申请可参加中级讲解员评定。
2、专业能力要求中级讲解员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讲解员职业和道德素养,能够运用国语对XXXX基本陈列内容进行流利、准确讲解;(2)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工作成绩突出;(3)对博物馆基本陈列内容有深入研究,熟知巴州历史文化,并对xxx历史有一定了解;(4)具有独立组织和实施社会教育活动的能力,能撰写大型活动方案等相关稿件;(5)能承担重要接待讲解任务;(6)具有指导初级讲解员完成讲解等有关工作的能力;(7)承担xxx其他工作任务。
事业单位中级职称聘任办法
事业单位中级职称聘任办法篇一: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1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
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3.08•【字号】银民发[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民发〔2013〕48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银川市民政局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银川市民政局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略)2.银川市民政局聘用工作人员考核表(略)3.银川市民政局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表(略)银川市民政局2013年3月8日银川市民政局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激发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建设高素质的聘用人员队伍,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录用(一)局系统各单位编外工作人员的使用,一律实行聘用制度,并依据《劳动合同法》和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务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单位要从严控制聘用工作人员使用数量,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应先由部门(用人单位)提出聘用名额和人选,填写《银川市民政局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附件1),经局办公室严格审查并报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聘用。
(三)聘用人员数量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压缩,不允许各单位擅自扩大聘用人员数量。
(四)聘用工作人员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核与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和简便易行的原则。
(五)应聘者必须热爱民政事业,思想积极,工作认真,品德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年龄在35岁以下,根据特殊岗位需要可放宽至40岁以下,并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特长及一定从业经验。
殡葬接运工等特殊岗位由本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党委研究适当放宽以上条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8•【字号】沈政办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5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8日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探索打破终身制约束,形成自主灵活、能进能出、符合时代特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有关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是指在不占用正式编制的前提下,事业单位在部分人员空缺岗位聘用从事一般专业技术、普通管理、工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总体原则:(一)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三)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四)坚持立足优化结构、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五)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制雇员的招聘第四条事业单位使用聘用制雇员,须在编制数额内提报招聘计划,除特殊岗位外,均须采取公开招聘方式。
第五条聘用制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二)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三)愿意履行雇员的职责义务;(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聘用制雇员岗位为一般专业技术类、普通管理类、工勤类岗位。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万盛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万盛经开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
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在用人单位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工作的人员。
用人单位可以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应优先使用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准超编使用临聘人员。
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临聘人员的,应严格控制在用人单位核定的临聘人员数量范围内,并严格审批程序。
鼓励各用人单位购买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坚持岗位急需的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使用临聘人员:(一)因空编空岗,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开展的;(二)因完成紧急重要的阶段性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三)编制内人员需离开岗位较长时间(如病假、产假、借调、离岗培训等),影响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六条坚持合同管理的原则。
凡需使用临聘人员,必须严格程序,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坚持特岗不用的原则。
临聘人员不得在财务、涉密等特殊岗位工作,不能替代用人单位编制内人员执行公务。
第八条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
临聘人员与用人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九条临聘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四)年龄原则上女性在18至50周岁之间,男性在18至60周岁之间;有特殊专长的人才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五)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六)适应岗位要求的相关条件;(七)临聘的外地人员,需在本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探索打破终身制约束,形成自主灵活、能进能出、符合时代特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有关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是指在不占用正式编制的前提下,事业单位在部分人员空缺岗位聘用从事一般专业技术、普通管理、工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总体原则:(一)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三)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四)坚持立足优化结构、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五)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制雇员的招聘第四条事业单位使用聘用制雇员,须在编制数额内提报招聘计划,除特殊岗位外,均须采取公开招聘方式。
第五条聘用制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二)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三)愿意履行雇员的职责义务;(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聘用制雇员岗位为一般专业技术类、普通管理类、工勤类岗位。
第七条聘用制雇员招聘须面向社会公开,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聘用制雇员招聘办法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聘用制雇员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
第三章聘用制雇员的管理第十条聘用制雇员在聘用期间应严格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流程,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聘用制雇员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进行管理,实行按岗定薪、按岗定责、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同岗同责,享有职级晋升等权利和义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4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普通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情况表(略)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属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聘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条聘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聘员。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机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员额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聘员招聘、考核进行协调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标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二章聘员的分类与配置第五条聘员分为特别聘员和普通聘员。
特别聘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聘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2.22•【字号】青科发办〔2022〕70号•【施行日期】202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科发办〔2022〕70号机关各处室(局):《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2〕192号),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指厅机关确因工作需要,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厅人事处批准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从事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的编外人员,不占行政事业编制、不具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式身份,其中不含公益性岗位、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及志愿者计划等服务项目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要坚持“从严控制、规范程序,公开公正、择优选聘,签订合同、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坚持人岗相符,做到管理规范有序、人员能进能出、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第四条厅机关临聘人员岗位范围原则限定在打字、驾驶、炊事、门卫保安、保洁保绿、物业修缮、司炉及急需的工勤技能岗位之内。
以上岗位经批准可以使用临聘人员,其它岗位严禁聘用临聘人员。
第五条招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身体健康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如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三)愿意履行岗位职责并承担工作人员义务;(四)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厅机关聘用临聘人员公开选聘程序:(一)厅机关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由用人处室制定临聘人员招聘方案,含临聘岗位、临聘人数、临聘方式、资格条件等,条件应严格按照岗位需求设定,经厅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厅党组审批;(二)拟聘岗位经厅党组批准后,由厅人事处和用人处室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考试或考核择优确定人选,并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标准组织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人员聘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事业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1.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活动的公平公正,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活动。
2. 人员聘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依法选聘具备岗位要求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人员。
3.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聘用管理制度,规范聘用流程,制定合理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二、聘用范围和方式1.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范围涵盖了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等各类人员。
2. 聘用方式包括公开招聘、内部选拔、委托招聘和引进人才等多种方式,根据岗位要求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人员聘用。
3. 聘用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特点,明确具体的条件和任职资格。
三、聘用程序和标准1. 招聘人员应当设立专门的考评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人员选拔、考核和面试等程序。
2. 聘用程序包括招聘方案的制定、岗位公示、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初审、笔试(或面试)等环节,确保公平公正。
3. 聘用标准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职责制定,合理评估人员的能力、素质和经验等方面的条件,确保选择最适合的人员。
四、聘用结果及公示1. 聘用结果应当由考评小组根据考核成绩和面试表现等因素综合评定,并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2. 聘用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聘用人员名单、聘用岗位、工作职责和薪酬待遇等信息。
3.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各界对聘用结果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五、聘用合同和考核1. 聘用人员和事业单位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明确职责和待遇。
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的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雇员适用于区直机关单位,本办法规定的聘用人员适用于区直机关单位和区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
临时性聘用的劳务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政法专项编制、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部门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条政府雇员是指区直机关单位,政法专项编制、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因新增工作任务或工作量~现有编制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数额内~从社会上聘用的从事法律、金融、规划、经贸、外语、信息或高新技术等方面专业性较强工作的人员。
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新增工作任务或工作量~现有编制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从社会上聘用的承担本单位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1员。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服务于机关事业单位某项工作或某一部门。
第三条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任职资格及技能要求,,三,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政府雇员分为普通雇员、初级雇员、中级雇员、高级雇员四个等级。
普通雇员须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
初级雇员须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雇员须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国民教育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有一定的学术和专业造诣。
高级雇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有较深的学术和专业造诣。
第五条聘用人员分为辅助性岗位人员和技术性岗位人员。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企业管理)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 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第四章工资制度及待遇第十一条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XX科室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2200元,大厅窗口由XX负责聘用的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1800元,专业技术岗保底工资为2500元,驾驶员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师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房勤杂工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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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单位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局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我局在编制以外,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各类事务性辅助人员,在具体工作科室的指导及安排下工作。
第三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局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参加局组织的一切活动和有关学习培训。
第四条聘用人员管理注重以人为本,本着体现尊重人、关心人、使用人的原则,力求通过强化聘用人员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建立起和谐、团结、共同进取的职工队伍。
二、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招聘的基本条件
招聘聘用人员,应聘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好,愿意履行聘用人员义务。
2.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备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和相关专业技能。
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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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招聘程序
聘用人员的招聘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
1.聘用申请。
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求,提出聘用人员申请,并经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
2.公开招聘。
对外发布招聘公告等,有意向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本局报名,由局人事教育科会同用人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察、体检等,确定拟聘用人选。
3.试用期。
经公开招聘决定聘用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工作的,由用人科室及局人事教育科提出正式聘用的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正式聘用。
不合格者即行辞退。
试用期内只发基本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
4.签订劳动合同。
决定聘用的由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执行。
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三、工资待遇与福利
第十二条工资待遇
1.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构成一般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服务年限津贴、岗位绩效工资;如另有合同约定的则按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计发报酬。
2.我局为聘用人员购买相关保险,承担比例按州公益性岗位人员报销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请销假
聘用人员请病、事假、年休假,原则上参照有关对正式在编职工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行政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1.局人事教育科牵头负责所有聘用人员的招录、政审、合同签订、调配、续聘、辞退以及相关的劳动人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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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配在各科室站的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该科室站负责,并按要求提出考核意见及辞退或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的意见,做好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和不再续聘聘用人员的工作、案卷、物品、证件等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局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举止文明、待人热情、不迟到早退、不缺勤旷工,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学习、会议和活动;
2. 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所在科室站的管理,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3. 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和请销假制度。
第十六条考核
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局统一组织考核,所在科室站应对聘用人员提出评鉴意见,报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备档。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第六章合同的签定与解除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
本院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书每年签订一次。
本院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凡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聘用关系即为终止。
在合同期内因政策调整或上级法院统一清退聘用人员,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除与辞退
1.聘用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我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有权辞退:
(1)年度考核不称职;
(2)工作中有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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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较严重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
(6)身体状况不适于岗位工作的;
(7)有其他行为,给我局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我局声誉的;
(8)其他不适合继续聘用情形的。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对聘用人员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1.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工作成绩优秀,表现突出者,经局党组研究可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责任给予处罚的同时,一律予以辞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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