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宁夏范围内以经营、推广为目的,从与我区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已通过省级审定且未撤销审定的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四类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工作站)负责引种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省级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具体确定。

第二章引种备案要求

- 1 -

第五条引种者为品种选育单位(个人)或具有宁夏区域内引种作物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每种作物每年引进的品种数量不超过2个。

第六条引种者所引品种必须是通过省级审定,适宜种植区域与我区在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品种。不是本单位选育的,必须具备经选育单位(个人)或品种所有权单位(个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试验,试验参照全区统一试验中相应组别的生产试验方案执行。

第八条适应性试验必须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引种者与试验承担单位签订试验合作协议,试验承担单位需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试验田间管理及观察记载按照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范执行。

第九条引种品种必须具备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或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单位出具的下列病害抗性鉴定报告:普通玉米(大斑病、茎腐病、穗腐病、丝黑穗病、瘤黑粉病),青贮玉米(茎腐病、大斑病、丝黑穗病、瘤黑粉病),鲜食甜、糯玉米(瘤黑粉、丝黑穗病、大斑病),爆裂玉米(茎腐病、穗腐病、丝黑穗病、瘤黑粉病),水稻(稻瘟病),小麦(条锈病、叶锈病、白粉病、黄矮病、赤霉病)、大豆(花叶病毒病)。抗病性- 2 -

必须达到宁夏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第三章引种备案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引种者须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宁夏种子工作站提交引种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实施方案,引种者与试验承担单位签订的试验合作协议,试验承担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试验用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情况说明,均需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宁夏种子工作站自收到引种备案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申请者是否同意申请。

第四章引种备案申报

第十二条引种者符合引种备案要求的,可进行引种备案申报。

第十三条进行引种备案申报的引种者需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审定品种引种备案申报书》(简称“备案申报书”),备案申报书包括: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备案表;

(二)拟引种备案品种的审定公告及审定证书复印件;

- 3 -

(三)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种质库品种标准样品入库编号;

(四)引种者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拟引种备案品种适应性试验总结报告(各试验点报告及汇总报告,并加盖试验承担单位公章);

(六)拟引种备案品种抗病性鉴定报告(原件或扫描件);

(七)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原件或扫描件);

(八)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出具品种权人同意引种的相关证明;

(九)引种备案品种苗期、花期、收获期植株及果穗、籽粒照片各1张(杂交种附有植株苗期、抽雄期、吐丝期各1张,群体1张,果穗1张,籽粒1张);

(十)引种者所引品种不是本单位的,必须提供经选育单位(个人)或品种所有权单位(个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十一)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引种者将引种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引种单位公章,按申报书顺序装订(每个品种材料单独装订),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提交至宁夏种子工作站,同时发送电子版材料至宁夏种子工作站电子邮箱,申报受理截止日为每年十一月三十日,过期将不再受理。

- 4 -

第五章引种备案的审核与公告

第十五条宁夏种子工作站自引种备案申报截止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审核通过的品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引种者、育种者、审定编号、原审定适宜种植区域、拟引种适宜种植区域等内容。

第六章推广与撤销

第十七条引种备案的品种只允许在公告中的适宜种植区域内经营推广。

第十八条引种备案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引种备案:

(一)引种备案材料不真实,没有如实填写备案品种信息或隐瞒备案品种缺陷和风险的;

(二)在推广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三)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四)引种备案的品种被原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

(五)农业部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没有标准样品的,或与标准样品库标准样品不一致的。

- 5 -

第七章其它

第十九条引种者应当对引种备案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适应性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因引种品种的适应性、抗病性、真实性等问题给种植者造成损失的,由引种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引种者应自觉接受宁夏种子工作站、种子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引种者在引种试验、申请引种备案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一条引种者要向品种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宁夏种子工作站将组织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在各作物生长关键时期对适应性试验点的分布、小区面积、田间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6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