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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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案例分析模板(3篇)

专利法律案例分析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涉案专利号】【涉案专利名称】【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授权公告日】【专利代理机构】【案情简介】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包括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专利权人的背景信息、涉案专利的授权过程、涉案纠纷的产生原因等。

二、争议焦点1. 专利权的有效性- 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 是否违反了专利法禁止的授权条件?- 是否存在抵触专利或从属专利?2. 专利侵权- 被告的产品/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专利权的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具体解释和范围确定。

- 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专利权的使用- 专利权人是否可以阻止他人实施专利?- 专利权人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用?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技术方案。

-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技术方案,是指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

3.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案例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 分析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条件。

- 判断是否存在抵触专利或从属专利,影响专利权的有效性。

2. 专利侵权- 对比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被告的产品/方法,分析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 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3. 专利权的范围- 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分析专利权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专利权的使用- 分析专利权人是否有权阻止他人实施专利。

- 判断专利权人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用。

五、判决结果1. 专利权的有效性- 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十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十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十一)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焦点问题: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中,要求涉嫌侵权物覆盖或等同权利要求的所有要件,方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那么是否要求涉嫌侵权物与外观设计中的图片或照片严格一致呢?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心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终审判决中指出,外观设计区别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在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的前提下,装饰图案的简单替换不会影响两者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

基本案情:佳艺家具厂拥有一份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使用权,该外观设计名称为“三抽柜(蛋形)”,申请号为:200630173653。

外观设计的主要视图如下:1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让专利成为专有之利!2 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让专利成为专有之利!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

涉嫌侵权物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异同点:相同点:两者在柜顶,柜体和柜脚部分的外观形状基本相同。

区别点:两者主要区别在于装饰图案的不同。

涉嫌侵权的柜子除了柜顶无装饰之外,其他部分的装饰图案为一团簇状牡丹花做为装饰。

,君豪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一款外观相似的柜子,涉嫌侵权。

2010年9月6日,佳艺家具厂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君豪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均是有三个抽屉的椭圆形柜子,二者在柜顶,柜体和柜脚三个部分的外观形状类似,但是在柜体表面花状图案,图案的表现形式以及外观形状与图形结合方面存在的差异使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不相似,君豪公司不构成侵权。

佳艺家具厂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四方形三抽柜和八边形装饰框与“蛋形”圆柱体柜体按照特定方式结合,布局,是本案专利最显著的设计特征,在君豪公司未举证证明本案专利产品的形状为该类产品惯常设计的情况下,该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被诉产品具备该特征。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利益,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进行分析,深入探讨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危害以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之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这场纠纷涉及到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以及技术专利等多个方面。

苹果指控三星的多款智能手机抄袭了 iPhone 的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侵犯了其多项专利。

三星则辩称自己的产品是独立研发的,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过长时间的法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三星向苹果支付巨额赔偿。

这一案例不仅凸显了专利保护在科技领域的重要性,也反映出了企业在竞争中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等方面的创新同样可以受到专利保护。

对于科技企业来说,不断进行创新并及时申请专利,是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警示其他企业在研发和设计产品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案例二:某知名作家作品被抄袭一位知名作家的畅销小说被另一位作者抄袭,情节、人物设定甚至部分语句都极为相似。

原作者发现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抄袭者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原作者的声誉和经济利益。

对于文学创作领域来说,抄袭行为严重破坏了创作环境,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

这也提醒了广大作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同时,读者也应该支持正版作品,抵制抄袭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创作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某品牌商标被仿冒某知名品牌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声誉和广泛的消费者基础。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仿冒该品牌的商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对原品牌的形象和市场份额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原品牌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形状、纹理、颜色、图案或其组合所具有的新的和原创的特点,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侵权指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制造、销售、使用被他人保护的外观设计作品。

下面将介绍两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汽车制造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轿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他们的外观设计独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然而,竞争对手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外观与其设计相似的轿车。

原汽车制造公司发现后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汽车制造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竞争对手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了侵权事实,并判决竞争对手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汽车制造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具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该沙发的外观设计独特,备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家具商未经授权,开始生产并销售与其外观设计相似的沙发。

原家具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家具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家具商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侵犯了原外观设计专利的权益。

法院判决家具商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家具公司的损失,并承担违法责任。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即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

法院将根据证据认定侵权事实,并依法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也能够有效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健康手环”的智能穿戴设备,并申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7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智能健康手环”外观设计相似的智能穿戴设备,由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生产、销售。

科技公司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科技公司、创新公司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独占实施权,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具体分析如下:(1)外观设计相似性:法院经比对,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并非完全相同。

(2)功能、技术特征: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等同侵权。

(3)市场影响: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形成了竞争关系,但并非直接替代。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如果创新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与侵权方协商:科技公司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专利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其研发的“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2.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甲公司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研发,甲公司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于2016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该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610XXX。

(二)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

在被告乙公司成立初期,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然而,在2018年,被告乙公司开始生产与原告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三)纠纷发生2019年,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且被告乙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

外观专利侵权指导案例解析咱今儿个就来唠唠外观专利侵权那些事儿,通过一些案例把这事儿给整明白喽。

一、“神似”的杯子案例。

有这么一个案子,原告设计了一款超级酷炫的杯子。

这杯子的外观那是相当独特,杯身是流线型的,就像那种超跑的车身线条一样,而且杯把是个弯曲的造型,上面还有一些精致的小纹理,像是树叶的脉络。

被告呢,也推出了一款杯子。

猛一看,哟呵,和原告的杯子简直就是孪生兄弟啊。

杯身的流线形状几乎一模一样,杯把虽然纹理有点小差别,但是整体弯曲的感觉和形状那也是高度相似。

这时候,原告就不干了,告被告外观专利侵权。

法院咋看的呢?法院首先看整体的视觉效果。

这就好比你看两个人,虽然有些小细节不一样,但是整体给人的感觉就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那这就有问题了。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在购买杯子的时候,很容易就把被告的杯子当成是原告的杯子。

因为咱消费者买东西的时候,主要就是看个大概的样子,谁会拿着放大镜去看那些特别细微的差别啊。

所以,最后法院判定被告侵权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外观专利侵权可不光是看那些小细节,整体的感觉相似那可不行,就像你不能抄袭别人的整体创意,稍微改改边边角角就当成自己的新东西。

二、奇特的灯具案例。

再讲一个灯具的案子。

原告设计的灯具是那种很有艺术感的,形状像一朵盛开的花朵。

花瓣是用特殊的玻璃材料做的,灯光一亮起来,那效果就像花朵在闪闪发光一样。

而且灯具的底座是个圆形的,上面还有一些独特的雕刻,像是古老的图腾。

被告的灯具呢,也是花朵造型。

不过被告说,我的花瓣数量和你的不一样啊,我的底座雕刻虽然也是圆形的,但是图案和你的图腾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但是啊,法院看的是整体的视觉印象。

这个灯具在正常使用的时候,大家看过去,首先看到的就是一朵花在发光。

消费者不会去数花瓣的数量,也不会特别仔细地去对比底座的雕刻图案。

整体上,被告的灯具和原告的灯具给人的视觉感受非常相似,就像两个差不多模样的花朵在那亮着。

所以呢,法院还是判定被告侵权了。

专利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专利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某地拥有一项名为“新型环保材料”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在起诉书中指出,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与原告的发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辩称,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答辩状,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异议。

2. 庭审过程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4)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被告则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的技术说明书;(3)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3. 庭审辩论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就涉案技术特征的相似性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认为,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证明原告享有该专利权;2. 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技术说明书等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似之处;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证明被告曾向原告采购过涉案专利产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专利权时,首先需明确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产品保护法律方案案例(3篇)

产品保护法律方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专利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某知名手机品牌A在我国市场上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其手机产品在消费者中享有良好口碑。

然而,与此同时,A品牌也面临着来自其他品牌的专利侵权纠纷。

本案以B公司涉嫌侵犯A品牌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为例,探讨产品保护法律方案。

二、案件事实1. A品牌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该专利证书涵盖了A品牌手机的外观设计。

2. B公司未经A品牌许可,在其生产的手机产品上使用了与A品牌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的设计。

3. A品牌发现B公司侵权行为后,向B公司发出侵权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4. B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侵权行为,也未与A品牌达成和解协议。

5. A品牌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产品保护法律方案1. 查明侵权事实A品牌在发现侵权行为后,首先应对侵权事实进行详细调查。

本案中,A品牌通过市场调查、消费者反馈等方式,收集了B公司侵权产品的证据,包括实物、照片、视频等。

2. 确定侵权类型A品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B公司侵权行为的类型。

本案中,B公司侵犯了A品牌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3. 调查侵权损失A品牌应调查B公司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本案中,A品牌可通过市场调查、销售数据等方式,评估侵权损失。

4. 证据收集与固定A品牌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收集并固定证据,包括侵权产品实物、照片、视频、市场调查报告、销售数据等。

本案中,A品牌通过公证、拍照等方式,固定了侵权证据。

5. 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A品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

本案中,A品牌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即判令B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3)要求B公司支付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等。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与启示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与启示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与启示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分支,涉及到创新、发明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以及对其解析和启示:案例一,Apple vs. Samsung.在这起专利侵权案中,苹果公司声称三星公司侵犯了其设计专利,包括外观设计和界面设计。

法院最终裁定三星侵犯了苹果的部分专利,并判决三星支付数十亿美元的赔偿金。

解析与启示,这个案例强调了专利权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科技和设计领域。

它提醒企业和个人要谨慎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并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此外,该案例还凸显了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性,需要充分的法律知识和证据支持。

案例二,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这个案例涉及到软件专利的可行性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裁定,某些软件相关的专利过于抽象,不符合专利法的可行性要求。

解析与启示,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软件专利的讨论,强调了专利法对于技术创新的平衡要求。

它提醒人们要审慎申请和审查软件专利,确保其具有明确的技术实质和创新性。

案例三,Merck v. Integra Lifesciences I.这个案例涉及到药物专利和研发过程中的实验使用权。

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确认,研发阶段的实验使用符合专利法的合理使用原则。

解析与启示,这个案例强调了专利法对于创新研发的支持和保护作用。

它提醒了企业和研究机构在新药物研发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以及专利法对于医药领域创新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以上案例展示了专利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和影响。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要充分理解专利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并在创新研发过程中充分利用专利法的支持和保护。

专利法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也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实例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实例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实例分析【案例】陈某于2005年12⽉申请了⼀项名为“**饰条”的型材外观设计专利。

该型材⽤于艺术玻璃的制作。

该专利授权后,陈某发现,后来蒋某也在制造销售同样的艺术玻璃。

陈某认为蒋某制造的艺术玻璃中使⽤的“**饰条”的型材与⾃⼰的专利近似,遂将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蒋某停⽌销售侵权产品;由三被告销毁该侵权产品;由被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本案作为⼀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其特殊之处在于:⼀般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往往被控侵权产品本⾝即是⼀个独⽴、完整的产品,⽽本案中的“**饰条”,由于其主要⽤于镶嵌、装饰在玻璃门窗中,起⼀种美化的作⽤,并往往和玻璃门窗构成⼀体,不可分离。

这就产⽣了⼀个问题:⽣产玻璃门窗的⼚家(本案中被告蒋某、张某)购买了该被控侵权产品(**饰条)以后,⼜将其嵌⼊、整合到其他产品(中空艺术玻璃)中(并销售该中空艺术玻璃)的⾏为,对被控侵权产品到底是⼀种的“使⽤”⾏为,还是⼀种“⽣产”和“销售”⾏为?因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第⼗⼀条明规定,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实施⾏为只包括“为⽣产经营⽬的制造、许诺销售(2008年修改新增)、销售、进⼝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为,并不包括“使⽤”。

也就是说,即使被控侵权产品落⼊了原告的涉案专利图形的保护范围,但只要被告对该专利权产品只是“使⽤”⾏为,也就不存在侵权的可能。

不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是我国专利法在外观设计和发明、实⽤新型保护制度的⾮常显著的区别。

【分析】在本案中,蒋某⼆⼈购买了**饰条后对其进⾏切割、重新连接组合,与其他装饰物搭配,最终做成其他产品(玻璃门窗),其⾃始⾄终只是⼀种对于型材的“使⽤”⾏为。

其实这也是**饰条这⼀产品本⾝的功能所决定的,即作为⼀种⽣产其他产品的材料,它的使⽤者或⽈⽬标客户并不是⼀般⼤众,⽽只能是其他产品的加⼯企业;⽽当其他企业将其与其他型材⼀起加⼯成其他产品之后,其作为型材的性能已经被⽤尽。

法律纠纷矛盾案例分析(3篇)

法律纠纷矛盾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企业系同行业的竞争对手,甲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乙企业主要生产家电产品。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两家企业的销售额均出现下滑。

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两家企业开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相互指责对方存在侵权行为。

在一次产品展览会上,甲企业发现乙企业的产品外观设计与自己的一款产品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企业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乙企业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犯了甲企业的专利权;(2)如果乙企业的产品外观设计侵犯了甲企业的专利权,甲企业应要求乙企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甲企业能否证明其损失,以及损失的计算方法。

2. 法律依据(1)关于专利权的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3)关于损失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赔偿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三)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计算。

”3. 案件分析(1)乙企业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侵犯了甲企业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企业拥有某款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乙企业的产品外观设计与甲企业的专利产品相似,因此,乙企业的产品外观设计可能侵犯了甲企业的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 外观设计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外观设计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外观设计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自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发正义之声,以司法解释行法治之策,把握时代脉动,体察社会需要,满足人民期望,弘扬法治精神,是宪法法律的忠诚守护者。

最高人民法院在外观设计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审理涉及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在具体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侵权判定标准、赔偿计算方式等问题,为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例如,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要求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整体比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两者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影响的设计特征等。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在外观设计方面的司法实践,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和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外观设计专利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典型案例:“餐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该案涉及一款餐椅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相似度较高。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强调了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并综合考虑了产品的设计特征、使用状态等因素,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手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该案涉及一款手表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对于在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中没有任何体现、且立体图未清晰显示的设计特征,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应作为判断专利有效性的依据。

我国典型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我国典型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我国某市的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销售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其研发的一款智能手表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销量。

被告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生产并销售与甲公司智能手表外观设计高度相似的仿制品。

甲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智能手表外观设计的专利。

2. 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乙公司生产的智能手表外观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3. 侵权行为: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外观设计高度相似的仿制品,并在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中使用与甲公司相似的标识。

4. 损失赔偿: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市场份额的减少、品牌形象的损害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该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该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该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四、法院判决1. 停止侵权: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相似的仿制品。

2. 赔偿损失:法院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 消除影响:法院判决乙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五、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认定:本案中,乙公司的产品外观设计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外观设计高度相似,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2. 经济损失赔偿:法院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合理确定了乙公司应赔偿的经济损失。

典型侵权法律案例(3篇)

典型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产品公司”)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穿戴设备的公司,其研发的智能手表拥有多项专利技术。

某电子产品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表在外观和功能上与某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相似。

二、案件经过1. 专利申请与授权某科技公司于201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智能手表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17年获得授权。

该专利涵盖了智能手表的外观设计、内部结构以及控制方法等方面的创新技术。

2. 市场调研与发现侵权行为2018年,某科技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发现,某电子产品公司生产的智能手表在多个方面与自己的专利产品相似,包括外观设计、部分功能以及控制方法。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电子产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

3. 发送侵权警告函2018年5月,某科技公司向某电子产品公司发送了侵权警告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但某电子产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应。

4. 提起诉讼2018年7月,某科技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子产品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依法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2.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某科技公司所拥有的“智能手表及其控制方法”专利权合法有效;(2)某电子产品公司生产的智能手表在多个方面与某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相似,构成了对某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3)某电子产品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某电子产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某科技公司专利权的行为;(2)某电子产品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某电子产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综述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综述

案例一:抄袭侵权案例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知名电子产品公司。

该公司最新发布的手机具有创新设计和独特功能,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不久后,某某公司发现另一家竞争对手Y公司发布了一款手机,其外观和功能与某某公司的手机极为相似,且Y公司并未获得某某公司的许可。

某某公司随即联系了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均受到保护。

在上述案例中,某某公司的手机设计和外观可以被认为是其的外观设计专利,而手机的功能和界面则可能与其的软件著作权相关。

Y公司未经某某公司许可而发布与其手机相似的产品,构成了抄袭侵权行为。

建议: 1. 某某公司可以提交申请,要求对Y公司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并取得相关证据以用于诉讼。

2. 某某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对Y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某某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例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专注于儿童玩具设计和生产的公司。

某某公司拥有一款颇受欢迎的儿童玩具,该玩具被称为“快乐小熊”,并申请了相关商标进行保护。

然而,不久后,某某公司发现另一家公司Z也推出了一款名为“开心小熊”的玩具,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某某公司认为这是商标侵权行为,于是寻求法律保护。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商标法律,商标作为一种特殊的标识,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在上述案例中,某某公司的商标“快乐小熊”和Z公司的产品名“开心小熊”极度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建议: 1. 某某公司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投诉Z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

2. 某某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Z公司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某某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网上盗版侵权案例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著名的电影制作公司,制作了一部备受好评的电影作品《夜幕下的故事》。

然而,不久后,某某公司发现该电影在一些网络平台上出现盗版,且被非法下载、传播和播放。

案例分析法律责任认定(3篇)

案例分析法律责任认定(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知名企业。

近年来,甲公司不断推出具有创新性的电子产品,赢得了消费者的广泛好评。

然而,在一次产品研发过程中,甲公司发现其新研发的一款智能手表与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乙公司)的智能手表在外观设计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经过调查,甲公司确认乙公司已对其智能手表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

因此,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 著作权的法律认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的专利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因此需要首先确定乙公司的专利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本案中,乙公司对其智能手表外观设计进行了创新,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符合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2. 专利侵权的法律认定专利是指国家专利机关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权利受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在本案中,乙公司对其智能手表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即乙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3. 法律责任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我国一家知名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某新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拥有一项名为“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制造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XXXXXXX),该专利已在我国获得授权。

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拥有名为“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制造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 提供一块基板;b. 在基板上形成一层导电层;c. 在导电层上形成一层绝缘层;d. 在绝缘层上形成一层电子元件;e. 在电子元件上形成一层保护层。

2. 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包括以下步骤:a. 提供一块基板;b. 在基板上形成一层导电层;c. 在导电层上形成一层绝缘层;d. 在绝缘层上形成一层电子元件;e. 在电子元件上形成一层保护层。

3.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包括基板、导电层、绝缘层、电子元件和保护层等步骤,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一、概述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法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主要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造型设计,而非产品的功能或者结构。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在本文中,将对《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进行深入探讨。

二、侵权认定的条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侵权行为是针对已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2. 侵权行为是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3. 侵权行为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的;4. 侵权行为是在公开、使用、许诺使用或者进行实质准备等侵权行为中的一种。

三、判定标准《专利法》规定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1. 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界定,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2. 对侵权行为进行实质性比对,判断其是否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一致;3. 对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进行鉴定,判断其是否适用于侵权认定的条件。

四、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说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某企业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认为另一企业的产品涉嫌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对被告产品进行了形状、纹样、颜色等方面的比对,最终认定被告产品构成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

五、个人观点和建议就个人观点而言,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

建议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要注重专利的布局和申请工作,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也建议加强对《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学习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六、总结《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从法律层面确保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外观设计的创新成果。

企业和个人在利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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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视图 本专利附图
仰视图
俯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仰视图
立体图

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吴赤兵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5
赔偿数额的确定(专利法第65条):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4)权利人的合理开支。 (5)酌情确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外观设计案例评析 种类相同的产品
插座VS开关
汽车玩具VS汽车
降压仪VS床边护理仪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 一产品并销售的,应认定为销售行为,但侵权产品 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司法解释第12条)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7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9条 第2款):
(1)保护范围=产品+授权图片 (2)简要说明——可用以解释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8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
落入保护范围(第8条): 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
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产品种类的确定(第9条):
根据产品的用途确定产品的种类,可以参考简要说 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产品销售、 实际使用的情况。
的抗辩理由 四、德力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弓箭国际诉安徽德力案
原告:弓箭国际 被告: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分公司 被告:北京鑫向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 一、三被告停止侵权; 二、被告德力公司赔偿50万元,被告华联回龙观公 司赔偿10万元,被告鑫向前公司赔偿10万元; 三、被告德力公司、华联回龙观分公司、鑫向前公司在 《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 评价(《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
(1)对申请日之前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 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 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其微小变化。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1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 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四、被告德力公司赔偿原告弓箭国际经济损失人 民币三万五千元(含诉讼合理支出); 五、驳回原告弓箭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联回龙观公司和鑫向前公司抗辩 理由成立
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公司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 法来源。在没有证据证明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 观分公司明知涉案产品侵犯专利权而销售的情况 下,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应立即停止 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刊登声明、消除影 响的责任。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流程(专利法第60条)
请求
受理
审理
请求调解
调解成功
申请强制执行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 又不停止侵权行为
作出处理通知
调解不成
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起诉
当事人起诉
出庭应诉
服从处理
民事诉讼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6
侵犯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专 利法第60条)。
实施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11条第2款)。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9
产品的种类由用途决定,可以参考产品的名 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 架分类位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 章第5.1.1节)
产品的种类相同:用途相同 产品的种类相似:用途相近或者用途部分相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0
判断主体(司法解释第10条):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 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 近似。
德力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
德力公司提交的反证1-1为其于2006年12月31日 向鑫向前公司供货的提货单,证明供货在南京调 节协议之前;
弓箭国际于调解协议后曾委托北京市万慧达观勤 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指出德力公司再次侵权, 并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分别于2007年9月27日和 2007年10月22日在华联回龙观分公司、宁波好又 多公司购买到侵权产品;
因此德力公司于南京调解协议后再次侵犯涉案专 利权的事实成立,反证1-1的计算
1.为日常消费品,产品选择面较大; 2.涉案侵权产品价值较小; 3.考虑外观在产品销售中所贡献的价 值
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确定德力公司侵 权赔偿数额为3.5万元。
消除影响
《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 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德力公司于南京调解协议生效后再次侵权,性质 较为恶劣,应承担消除该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的 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德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二、被告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立即停
止侵权; 三、被告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玻璃水壶
风嘴
汽车后灯
染色机——设计单元的常规重复排列
延河老窖VS隋唐老窖
蚊香盒
通用汽油机
内燃机
通用汽油机VS内燃机
玩具小汽车
组合座椅
管钳
电动自行车
轴承
弓箭国际诉安徽德力公司
本案争议
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涉案专利的保护 范围。
二、关于德力公司的抗辩理由 三、关于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 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售出后的实施; (2)先用权抗辩; (3)临时通过的运输工具的使用; (4)科学研究和实验; (5)为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 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4
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第70条规定): (1)不知道是侵权产品; (2)合法来源; (3)已经侵权,承担停止侵权责任; (4)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4
中止处理:
(1)被控侵权人请求中止; (2)被控制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
请求,并已经受理;
一般情况下中止处理,但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 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5
专利评价报告(专利法第61条第2款):
1、针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种专利; 2、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 3、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4、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2
专利侵权行政管辖(实施细则第81条):
法定管辖:(1)被请求人所在地; (2)侵权行为地。
均有管辖权:最先受理地管辖
管辖权争议: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3
诉讼时效(专利法第68条):
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日起二年; 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审理时发现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请求。
现有设计抗辩:
(1)现有设计 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为
现有设计(专利法第23条第4款); (2)被控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侵权(专利
法第62条)。 (2)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
性差异的,应认定属于现有设计(司法解释第14 条)。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3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不考虑: (1)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 (2)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特征(司
法解释第11条);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
响: (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2)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涉及的设计特征;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及 案例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吴赤兵
主要内容
一、专利侵权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外观设计专利案例评析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免费提供专利侵权咨询
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专利侵权解决途径(专利法第60条):
(1)自行协商解决; (2)行政执法; (3)司法救济。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免费提供 专利侵权咨询
受理案件材料: (1)专利侵权技术咨询委托书; (2)原告起诉状; (3)原告证据; (4)被告证据; (5)庭审笔录。 立案处咨询电话:62801799 咨询意见供委托人参考,不得向当事人公开。
侵权案例咨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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