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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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9.03.20
•【文号】国统字〔2019〕33号
•【施行日期】2019.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13日国家统计局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19年3月20日。

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档案,是指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档案资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各县(市)区(含市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汇总工作。

第六条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核定等情况。

(二)业绩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等情况。

(三)警示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浙环函〔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20日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鲁市监信规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5日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降低市场监管制度性成本,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构建富有山东特点的差异化监管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市场监管风险点进行监测预警和精准识别,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制订完善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组织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建设、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

临西县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制度(试行)

临西县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制度(试行)

xx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规范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统计局依据统计调查职责范围,开展企业统计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工作。

对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县统计局将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统一进行归集,分别建立本级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档案管理数据库。

第三条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具体是指:(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县统计局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慎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

第五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六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认定为统计守信企业:(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三)迟报统计资料;(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海南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本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本省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公示系统是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小微企业扶持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行政许可“双告知”信息推送、信用公示、简易注销、双随机抽查、联合惩戒、无照无证监管、信息共享等信息归集共享功能。

公示系统部署于省、市(县)级。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规划,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各执法单位,是指市住建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所属二级单位;各执行科室是指城市建设科、勘察设计科、建筑业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第三条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条市住建委利用计算机网络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宜昌建设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和《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手册》)两种方式。

电子信用档案信息由市住建委负责登录。

《信用管理手册》由企业如实填写后上报相关执行科室审核确认。

《信用管理手册》与电子信用档案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信用档案为准。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辽工商发[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69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外来“企业信息”录入审批表2.提前解除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期限审批表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推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集中力量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企业信用分类、企业分类监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四部分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实施部门及职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维护、保障以及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其他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组织实施对企业的分类监管。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采集到的反映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公示、对外咨询等的总和。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保障企业的良好经营发展,根据《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工作,包括信用审批、信用监督和信用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三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由企业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企业领导班子全面抓好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信用管理职责,确保信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信用管理机构第六条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

第七条信用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负责履行信用管理职责。

第八条信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研究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审议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报告和计划。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设立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信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三)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设置信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信用管理业务第十二条企业的信用审批工作应当按照《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对新客户的信用审批应当严格按照信用管理流程进行,确保审批的客户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第十四条企业对老客户的信用审批应当定期进行,及时更新客户的信用状况,监控客户的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保存客户的信用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信用审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价,确定信用额度和信用等级。

辽宁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全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全省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第六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七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6.18•【字号】云建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19〕2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全省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实施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柴军,0871—64320767(传真);电子邮箱:****************。

附件: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6月18日附件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评价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综合打分评价、评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指导各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完善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十四、统计管理办法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十四、统计管理办法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十四、统计管理办法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十四、统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第四条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 ___,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第五条凡国家 ___、地方 ___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根据厂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

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第六条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审查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

厂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制定“报表目录”,颁发全厂执行。

未经厂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第七条厂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第八条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利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第九条各科室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会签上报时应抄送第十条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传阅第十一条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三)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第十二条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第十三条各级党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第十四条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 ___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接洽提供或由指定有关部门提供第十五条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第十六条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账形式按月季年进行分类以便使用第十七条各科室车间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四)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第十八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第十九条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1. 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2. 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见下表各受表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五)统计工作的交接第二十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 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 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 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六)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第二十二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文档仅供参考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治理方法〔试行〕第—章总则第—条为推动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物业效劳行为,构建“诚信鼓舞、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效劳水平,依据《物权法》、X《物业治理条例》和《X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外省、市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市物业治理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市行政地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含外市入邯物业效劳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法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含根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方法和相关治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一般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治理制度。

第六条市住宅保证和房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监督治理工作,具体工作托付X市物业治理协会实施。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一般治理工作。

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X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效劳企业增强诚信意识。

协助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汇总、治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公布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昌州政办发[2004]96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9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企业:《昌吉回族自治州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信用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昌吉回族自治州信用企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企业是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

信用企业评定是以企业综合信息数据库所载信息为依据,以信息化为手段,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对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企业评定的范围为全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连续经营满两年以上的各类法人企业。

企业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设立未满两年的企业为信用等级待定企业。

第四条信用企业评定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公开、公正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企业评定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评定,逐级推荐。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全州信用企业评定工作,制定统一的评定标准,公布全州信用企业评定总体情况。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统一标准对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开展信用评定,公布信用评定总体情况,并向被评定企业反馈评定结果。

第二章评定的条件与程序第六条本办法适用评定等级为AAA级信用企业和AA级信用企业。

第七条AA级信用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的出资到位,企业工商年检两年被定为A级企业;(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连续两年盈利;(三)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爱国守法,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制假售假、知识产权侵权、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记录;(五)产品质量、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六)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大中型商业企业(含市场)有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和相应的工作人员;(七)无不良纳税记录;(八)无银行呆滞帐和逃避银行债务、恶意欠息记录;(九)未发生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十)重视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未发生职业病或职业中毒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十一)依法缴纳职工养老统筹基金,不拖欠职工、民工工资;(十二)公益、公用企业商品(服务)价格或收费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十三)两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十四)获得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十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其它规定。

福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xx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xx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规范建筑业劳务用工行为,加快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意识,建立公平、有序、安定的建筑劳务市场环境,根据《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闽建法[2005]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信用档案登记范围及内容(一)范围: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均应在由xx市建设局委托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建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档案。

(二)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主要岗位人员、工程主要业绩、在岩组织机构、办公条件、相关设备、企业在岩从业人员等情况。

2、企业信誉:企业荣誉、工程项目荣誉、不良行为及其它。

二、办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信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非本市企业还应持有有效的在岩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2、在岩具有独立、固定、正式的办公场所,具备上网办公条件,并须配备电话、传真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

3、企业管理人员。

企业需按下列要求配置企业管理机构人员:(1)企业负责人: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并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及明确授权在岩可签署施工管理中技术文件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3)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实际生产情况企业在岩需配置按2人以上专职安全员(C证)。

4、持证上岗人员:根据企业在岩登记备案的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按照不低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配置,“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和初、中、高级工的比例均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信用档案登记资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办理信用档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1、《xx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企业登陆“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网”下载备案表。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企业信用评价公示系统数据征集管理和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企业信用评价公示系统数据征集管理和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企业信用评价公示系统数据征集管理和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余府办字〔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企业信用评价公示系统数据征集管理和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余府办字〔2017〕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企业信用评价公示系统数据征集管理和运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0日新余市企业信用评价公示系统数据征集管理和运用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新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余府发〔2015〕13号)、《新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2016年工作方案》(余府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

第二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查询、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具有本单位特点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职能机构和责任人员,负责采集、整理、管理本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查询、评价、使用和维护,通过建立新余市企业信用评价公示系统(以下统称评价公示系统),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对企业进行信息公示、分类警示、联动监管、联合激励与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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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负责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所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及时将负责采集、认定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与所在地有关部门共享。

第六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七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认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违法数额较小;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认定机构将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十三条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

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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