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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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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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11年的分值为2。

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原第六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全部内容,该调整对考生的复习基本没有影响.本章基本结构框架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第七章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P266)1。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解释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解释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5。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P269)(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2。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P269)(1)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标准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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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Standard Edition)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measures f or state owned assets transactions of enterprises(标准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9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五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建立健全财会制度。 第18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
职工民主管理:
第20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的委托代理:
与第12条呼应,第21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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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二)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
问题一:制定《国资法》的必要性。 问题二: 国有资产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 问题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问题。 问题四:国有资产经营决策中的一些重大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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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二)全国人大常委和社会关注的八大问题
问题五: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的权责问题。 问题六:国有职工的权益问题。 问题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问题。 问题八:法律责任以及其他法律的配套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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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一、企业国资法起草背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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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二、制度创新与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则 规定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国有资产权属、国有企 业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立法原则等问题。 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第2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
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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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继续教育PPT教学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继续教育PPT教学课件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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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 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两 个特征:1.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 成的;2.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 的一种权益。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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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 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 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 源性国有资产等。《企业国有资产法》只 适用于经营性的企业国有资产。需要说明 的是:金融类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 在出资设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方面与生 产类企业没有本质区别。因此,金融类企 业的国有资产也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 的规定。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 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 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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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 履职要求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 资产损失。
(六)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七)国有资产保护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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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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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
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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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 1日起施行。

第七章 清产核资 《国有资产管理》PPT课件

第七章  清产核资  《国有资产管理》PPT课件
(二)资产价值重估的原则 1.统一政策、合理估价 2.实事求是、客观反映资产实际价值 3.兼顾技术进步,正确核算成本
第七章 清产核资
(四)资产价值重估与资产评估的区别 1.目的不同:资产价值重估主要是解决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
值的背离问题,为正确核算成本和核定国有资本金服务;资产评 估主要是为产权变动提供依据。
第七章 清产核资
(五)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法律责任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 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 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 工作过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5.估价机构不同:资产价值重估由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组 织专门小组进行;资产评估由资产占用企业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 构进行。
第七章 清产核资
(五)资产价值重估的最新规定 1.资产价值重估的范围:企业凡在以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时已进行过资产
价值重估的,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组织过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则 上不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 2.中央政府出资企业的清产核资:中央企业在清产核资中,企业账面价 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确需进行重新估价的, 须在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报告中就有关情况及原因进行专项说明,由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3.地方政府出资企业:地方政府出资企业需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资产价值重 估的,须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同意。
第七章 清产核资
• 二、清产核资的程序

(一)企业 提出申请
(二)批复 同意立项

国有资产法全文解读

国有资产法全文解读

国有资产法全文解读国有资产法全文解读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18年8月26日正式实施。

该法共分为八章六十条,主要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评估、流转等方面。

下面我们将对该法进行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定义和管理范围,明确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原则,明确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注重保值增值,防止流失浪费。

第三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明确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负责全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定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组成,明确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负责本地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管理第六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明确了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不同的性质、用途、管理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明确了国有资产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流转,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流转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原则。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第九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注重保值增值,防止流失浪费。

第十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明确了国有资产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发展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

第十一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明确了国有资产应当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效益进行合理利用和开发。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督第十二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值、流转、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合理利用和开发等方面。

第十三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的方式和程序,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专项审计、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有资产。

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

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纠纷。

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使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

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

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

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

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法解读

国有资产法解读

国有资产法解读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企业国有资产法共分9章77条,分别为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该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国有资产立法迈出的第一步。

今后还应该研究制订监管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历史文化资产的法律,构建全方位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体系。

二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将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也必将对我市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该份具有以下四大显著亮点:亮点一迈出国资立法第一步,全面涵盖了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一般划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

对于行政事业性资产,财政部等有专门的部门规章;对于矿产、水、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则一般都有专门的单行法进行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即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这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亮点二国企对国家分红列入政府预算企业赚的钱要给股东分红,国家作为出资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要列入政府预算。

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只是国家作为出资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这部分收入的支出也列入政府预算。

资产法》(草案)审议稿,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从而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了“有法可依”。

2、《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适用范围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多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

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

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哪些立法亮点
2、国有独资公司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 本的公司制企业。 不设股东会 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董事会 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委派。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接受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 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承担社会责任 5.对出资人负责
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哪些立法亮点
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履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的基础上,为实现自 身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在道德规范,商业伦 理方面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防止环境污 染、保护生态、维护职工权益以及参与社会 公益事业。
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哪些立法亮点
第二 确立了“国家出资企业”的称谓和权利义 务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 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 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国有独资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4、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重大事项范围
1.2.5.6.11.12. 13.
决定权限或程序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4.7.8.9.10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 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国有资本控股公 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 司 国家出资企业
全部13项
依法或章程,由股东会(大会)或董事 会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代 表依法行权 听取工会意见、职工意见
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哪些立法亮点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范围:1. 国有全资企业;2. 国有控股企业;3. 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统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2. 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各方权益,防止利益输送;3. 部门协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合作机制;4. 分级负责,依据企业授权,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管理责任和职责;5. 考核评价,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第四条国有资产所有者是国家和人民,依法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具体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法定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管理、保值增值、处置等职责。

第六条企业管理层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托的管理者,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2. 审查企业的资产管理计划和预算,提出修改意见;3. 监督和检查企业的资产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数据和报告;5. 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权力包括:1. 要求企业提供与国有资产相关的信息、报表和数据;2. 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投资计划等;3. 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核实、评估和审计;4. 要求企业进行资产处置、资产重组或其他资产管理行为;5. 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权力。

第五章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九条企业经营管理层应依法、独立、自主地履行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条企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包括:1. 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2. 监督企业各部门的运营状况,确保资产的有效运营;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4.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决策和要求;5. 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告企业的运营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保值增值原则、规范管理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合理流转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方向,遵循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改善国有经济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第六条国有资产所有者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分为中央国有资产和地方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机关。

中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国务院国资委。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依法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机构。

中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授权的机构。

第九条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设立并依法取得独立股分公司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条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机构。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依法设立。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主要承担国有资产的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章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全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附件:1. 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文件2. 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模板3.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2. 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增值的活动。

3. 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机关。

5.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机构。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行,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所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出资或者投资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原则。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规划性和整体性原则。

(四)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原则。

(五)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化原则。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和企业管理者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原则。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分为以下几类:(一)产权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国家所有。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发展国民经济极为重要的部分经济部门的企业所持有的资产。

(三)储备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储备金、国家资源储备和其它资金所购买的固定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即不属于产权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储备性国有资产范畴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五条各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一)产权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其他市场化手段来实施。

(三)储备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储备性国有资产的特点和用途制定。

(四)其他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一)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二)加强企业经营风险的控制。

(三)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原则:(一)国家在国有控股企业中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4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4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用,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所有人依法履行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以及国有资产评估、处置、监督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过程。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和流转,提高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实现国有资本的最大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总体安排、部门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依法与经营者分工合作,建立科学、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勤政为民、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结合、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类型、性质和经营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履行职责,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值和流转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组织体系,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及人员配备,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组织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总体安排、经营者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具体管理的体制;(二)建立健全与企业发展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岗位和岗位职责;(三)依法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监测、处置等职责,并建立专门的评估、监督、监测、处置部门;(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二)具备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熟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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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 成员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9年新制度)
▪ A.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 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1/3
▪ 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 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但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 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 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 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 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 有独资企业的下列事项中,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应 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是( )。(2009年 新制度)
▪ A.进行大额捐赠 B.转让重大财产 ▪ C.分配企业利润 D.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 【答案】C ▪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某
履行出资人职责。 ▪ 【解释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 【解释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
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 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 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 行出资人职责。
▪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5条)
▪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决定
▪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
▪ (4)国有资产转让
▪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 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合计
4题5分 2题2.5分 2题2.5分
历年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
考点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对重大事项的管理 企业改制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资产评估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年份/题型 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 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2010年多选题 1998年多选题、1999年单选题、2001年单选题、 2002年多选题、2003年单选题、2004年单选题 2002年多选题 2000年多选题 2011年单选题
2005年单选题、2005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单 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2010年单选题
2006年多选题 2008年单选题、2008年多选题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重点节)
▪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P262) ▪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 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
▪ 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 (1)监事会
▪ 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 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 (2)董事会
▪ 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 C.没有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 会、监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
▪ 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 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 【答案】D
▪ 3.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 职。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 本章考情分析
▪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11年的 分值为2.5分,本章内容多为列举性规定,历年考题一般 为客观题,所占分数比较少。
▪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2题3分 1题1.5分 1题1.5分
▪ 三、对重大事项的管理(P267)(09年单选题/11年多选)
▪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4+3+5+1)
▪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 产、进行大额捐赠(4条):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 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 (2)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3条):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P265)
▪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 事会主席和监事
▪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 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 A.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大额捐赠,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讨论决定
股公司分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在向其委派参加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 ( )。
▪ A.公司改制 ▪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C.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 D.转让全部国有资产 ▪ 【答案】ACD
▪ 【例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 大事项决策的表述中,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规定 的有(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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