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快速放款操作流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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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二手房)
贷款快速放款操作流程(试行)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快速放款操作流程
(试行)
为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确保房产买卖双方交易安全,缩短二手房贷款时限,现制定二手房贷款快速放款操作流程。
本流程所称的申请人是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职工;保证机构是指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的法人机构。
一、快速放款原则
申请人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二手房贷款快速放款流程。
快速放款由保证机构为申请人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下
称中心)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二、意向备案
(一)申请人在办理房产交易登记前,须到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有关事项。
1.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存折及复印件;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和购房人(及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
(3)原《房地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4)售房人收款银行存折账号(存折首页)复印件(一式二
份);买卖双方有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收款银行存折账号必须
与《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卖方收款账号一致;无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买卖双方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售房人收款银行及账号。
2.申请人自由选择贷款受托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及是否委托自动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款项还贷。
3.申请人(及配偶)须委托中心查询信用状况。
(二)中心测算申请人贷款最长年限及最高额度。
1.中心将申请人签署的《征信声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受托银行征信。(1个工作日)
2.受托银行收到中心《征信声明书》后,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于次日将查询情况向中心反馈。
3.中心根据申请人条件,测算申请人贷款最长年限及最高额度,并将其结果告知申请人。(1个工作日)
申请人若有新的需求的,需重新提交相应资料。
三、委托担保、评估、申请交易
(一)申请人向保证机构办理委托阶段性担保手续,并委托评估部门办理房产评估事项。
(二)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向房产所在地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办理二手房交易登记手续。
(三)申请人办妥房产交易登记申请手续后,将《汕头市房产管理办事回执卡》、付款凭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主管部门公示的示范文本并经买卖双方确认)送交保证机构。(当天)(若申请人交易登记时未办理“意向备案”的有关手续,由申请人参照本操作流程第二、三点,补办理相关手续)。
四、贷款受理(1个工作日)
保证机构将申请人送交的资料及《土地房产评估书》、《担保合
同》、《资金监管协议》送交中心。
申请人办理借款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填写《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房产共有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
2.已婚:结婚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未婚:无婚姻记录登记证明或本人声明书;
3.超50周岁退休的女性,须提供退休年限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房产共有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及配偶)确认借款金额、房产抵押有关事项。
(三)中心出具《办事回执》。
五、贷款审批
(一)中心一审:(3个工作日)
根据申请人条件,提出申请人贷款最长年限及最高额度的意见,出具《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中心存档、申请人、受托银行),同时附送给受托银行售房人收款银行存折复印件、《土地房产评估书》、《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二)受托银行办理贷款金融手续:(3个工作日)
受托银行在收到中心《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意见书》资料后,联系申请人进行面谈、调查和预签贷款合同。同时校对售房人收
款银行存折账号与《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或《房地产买卖合同》
约定的收款银行存折账号是否一致。出具《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暨放款意见书》(一式二份)并移交中心。
(三)保证机构:(5个工作日)
保证机构办理交易登记后向中心提交《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二份。
(四)中心二审:(3个工作日)
根据受托银行的意见,对贷款额度、年限进行复核、审批。审批《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暨放款意见书》(一式二份,一
份中心存档、一份受托银行,一份复印件移送保证机构),同时附送给
受托银行《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落实放款条件
(一)受托银行:(2个工作日)
根据中心《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暨放款意见书》及房
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受托银行与保证机构、借款人、抵押人签
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一式六
份),并移交保证机构。
(二)保证机构:(5个工作日)
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七、发放贷款
(一)保证机构:
在房产转移登记完成次日,保证机构出具《放款保证函》(一式
二份,中心及受托银行各一份),附送《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二份)分别移交中心及受托银
行。
(二)受托银行发放贷款:(2个工作日)
根据《放款保证函》、《广东省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发放贷款(放款前若征信时间超过30日的,须对申请人再次征信。征信如无异议,予以放款;如有异议,需反馈中心重新审核)。
出具《放款情况表》(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移交中心。由中心及受托银行实行贷后跟踪。
八、落实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30个工作日)
保证机构办妥抵押人所购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及《广东省房地
产他项权证》,移交受托银行保管,并将《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移送中心。
九、担保解除
中心在收到《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以中心签收的时间为准)后,解除保证机构对该宗贷款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