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发展阶段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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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发展阶段与关系

王仁秋/邹吉辉

2012-11-23 14:49:08 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成都)2010年9期【英文标题】Development Phases and Relationship of Archival Value Appraisal Theory

【作者简介】王仁秋(1961-),女,四川西昌人,攀枝花学院档案馆科长、馆员;邹吉辉(1951-),男,贵州贵阳人,攀枝花学院校志办主任、教授,中国档案学会会员。攀枝花617000

【内容提要】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孕育期、诞生期、成长期、变革期四个阶段;其间档案老与新、价值鉴定标准、价值鉴定主体、利用价值形态、价值特性、价值形成及鉴定方式等关系所发生的变化,对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价值/档案管理/档案年龄鉴定理论

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是认识档案管理和利用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档案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随着社会和档案的实践与理论的发展而发展。

一、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发展历程

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是档案工作实践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档案人对档案工作规律长期探索的认识积累。纵观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孕育期、诞

生期、成长期、变革期四个阶段[1]。

(一)孕育期(中世纪-19世纪)

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孕育于档案整理实践和理论。文献资料和实践经验证明,人们对档案利用价值的感知和重视经历了从档案内容到形成者社会职能的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档案数量极少与利用频率极低的上古时代,文件、档案、图书没有严格的区别,实行一体化管理,档案整理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也就没有档案价值鉴定的需要。随着文件、档案、图书生产量、利用量及其管理难度的不断增大,三者分离已是大势所趋,一体化管理逐渐解体,于是中世纪出现了相对独立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整理的需要也就随之日益凸现出来。当此之时,管理者凭着档案利用的实践经验所形成的对档案价值的直观和直觉的认识,着眼于借鉴解决具体问题的历史经验,开始了以内容联系为指向的档案整理工作,于是就有了档案整理的“事由原则”。[2]倘仔细解读这一整理原则,就会发现它的出现,一是基于对档案内容的利用价值的实际需要,二是基于对档案内容利用价值鉴定的朦胧思想(潜在意识)。其后的“来源原则”(全宗理论)则从机构职能的社会作用方面为人们提供了认识档案价值的新视角。[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档案整理及其“事由原则”、“来源原则”实际上也蕴含了一定的档案价值鉴定因素,至今仍有学者把档案管理业务归纳为“六个环节”,其中档案整理工作就包含着档案鉴定内容,由此亦可证明档案整理一开始就孕育了档案鉴定。

(二)诞生期(20世纪初叶)

19世纪末,荷兰档案学者缪勒、斐斯和福罗英合作出版了《档案的整理与编目手册》(简称《荷兰手册》),[2]该书问世既宣告了以“来源原则”为核心

的档案整理科学理论的正式确立,也充当了催生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助产士。20世纪初,普鲁士档案学者迈斯奈尔提出“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的观点(通称“年龄鉴定理论”),[2]档案学界公认该观点标志着“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诞生,开启了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和建设的先河。

(三)发展期(20世纪20年代-50年代)

这一阶段在“来源原则”和“年龄鉴定理论”等档案学理论的影响下,出现了“行政官员决定论”、“职能鉴定论”和“双重价值论”;也在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下出现了“效益因素鉴定论”。

1922年英国档案学者詹金逊在其代表作《档案管理手册》中提出鉴定应由行政官员自行决定的主张,即所谓“行政官员决定论”,[3]试图解决档案价值鉴定主体问题。

20世纪20-30年代波兰档案学者卡林斯基提出了“职能鉴定”观,[3]认为档案价值大小与形成机关地位和职能重要程度具有正相关性的特点,主张档案文件价值及保管期限应按照文件形成机关在政府机构体系中地位和职能的重要性来确定。

1946年,美国档案学者波尔提出把保存费用作为档案鉴定要素之一,但这种实用主义观点不仅没有引起重视,反而遭到了一些档案人员的批评。

1956年,美国档案学者谢伦伯格出版代表作《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提出公共文件具有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的鉴定理论(即“双重价值论”),第一价

值是对原机关的原始价值,包括行政管理价值、法律价值、财务价值和科技价值;第二价值是对其他机关与个人利用者的从属价值,包括证据价值和情报价值(也称研究价值)。[3]笔者以为,谢伦伯格所谓“第一价值”当为“文件价值”(或谓“归档文件价值”),“第二价值”才是档案价值。

(四)变革期(20世纪50年代后)

这一阶段,由于文件数量的惊人增长、文件类型的日益复杂,社会对档案利用范围的扩大,给鉴定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加上后现代主义思潮和新兴科学技术的影响,档案学者和管理者对鉴定的新理论、新方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在档案价值鉴定的认识上有了一些新变化,出现了“利用决定论”、“宏观鉴定论”等要求变革的新观点。

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档案学者菲斯本、布里奇弗德等提出了“利用决定论”,[9]他们主张一切从利用者角度出发,强调学者需求是判断文件价值的决定性标准。

20世纪60-80年代,由于谢伦伯格等人在20世纪50年代就倡导档案价值鉴定应考虑档案保管费用,波尔的档案鉴定效益观才在20世纪60年代引起广泛关注。美国布里奇福特在《档案与手稿:鉴定和登记》中明确提出了“效益因素鉴定”标准,他认为档案鉴定应充分考虑存储、保存、处置文件费用等因素,并强调一种严格而实在的费用和核算是所有例行鉴定工作的一个必要条件。美国的弗兰克·博尔斯和朱莉娅·扬在1985年第二期《美国档案工作者》杂志上撰文提出保管费用是档案鉴定标准之一。此后,效益标准作为一种非文件价值关系因素的鉴定标准,而被各种鉴定体系广泛采用。[3]

20世纪80-90年代,出现了“宏观鉴定论”,这一观点主要包括德国档案学者布姆斯提出的“社会分析与职能鉴定论”、美国档案学者塞穆尔斯提出的“文献战略”和加拿大档案学者特里·库克提出的“宏观鉴定战略”,他们都立足于宏观角度,超越传统鉴定理论中的价值标准,认为档案价值是社会自身价值的反映,强调职能鉴定标准。[3]

二、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发展关系简析

档案价值鉴定理论诞生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各种观点的产生,无不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时代印记,反映了一定社会认识和实践的发展水平,显示了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建设中各种关系协调发展的过程。

(一)档案老与新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老档案在不断消亡,新档案在与日俱增,这是文件生命周期的自然现象和档案资源变化的必然规律,因此,自有档案工作以来,如何处理新、老档案关系的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档案管理者。直到1901年,迈斯奈尔主张“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第一个赋予高龄档案“免鉴权”,体现了“喜新不厌旧”的价值理念,才从认识和实践上破解了这一难题,成为开创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第一人。此后,不少国家根据这一理论规定了本国档案的“禁毁年限”,有效地保护了高龄档案,合理调整了档案结构。

(二)价值鉴定标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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