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资金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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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银行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证发[1999]3 号

各有关银行:

鉴于本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联网系统开始投入使用,为了确保电子结算联网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本所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则、规定,结合银行现行结算制度,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银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银行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规则》。凡需办理本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的银行均须遵守该规则,并在1999 年1 月28 日前向本所提交参与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的申请,经本所考查合格后,本所再与各有关银行签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协议》,请各有关银行做好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银行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规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银行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为了提高证券资金结算效率,保证证券资金安全,规范证券资金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结算业务规则》,结合银行现行结算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 条银行办理本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的基本条件:

⒈实收资本在30 亿元人民币以上;

⒉在深圳设有分行,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营业网点;

⒊具备行内资金实时汇兑系统,同行异地证券资金划拨在两小时内到帐;

⒋根据本所要求开发银行证券资金电子结算系统并与本所联网;

⒌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的的岗位培训;

第1.03 条银行与本所联网后,有关本所证券资金的收付款业务及对帐查询等将通过证券资金电子结算网络系统进行。

第1.04 条与本所联网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深圳证券资金电子结算业务,应参照本规则制定出收付款业务、对帐查询、业务联系、资金管理、安全保障、岗位职责等内部管理规程、制度,并报本所备案。

第二章收、付款业务

第2.01 条开户

银行根据本所申请开立资金结算帐户,该帐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第2.02 条建立和维护指定收款人信息库

银行根据本所书面通知,由专人负责建立、更改和删除指定收款人信息库。指定收款人信息包括本所指定收款人的名称、开户行、帐号和联行行号等。

第2.03 条收款

收款是指本所会员或其他机构向本所划款。

⒈银行收到划给本所的款项应及时入帐,并将收款信息通过结算网络通知本所。其中属于本所会员的汇款,应提供该会员在本所的资金结算席位代码;银行无法提供资金结算席位代码时,应采用与本所约定的特殊代码代替,并在附注中说明情况,以便本所确认款项来源。

⒉当本所结算帐户的入帐资金出现错误时,应由银行经办人员填写《撤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款申请书》,经内部授权后通过结算网络将撤销收款指令传送给本所。本所响应可以撤销收款时,银行从本所帐户划出错误入帐的款项。

第2.04 条付款

付款是指本所向本所会员或其他机构付款。

⒈银行收到本所的付款指令经确认后,打印出付款凭证,并根据付款凭证即时划帐。如付款指令未获确认,银行不得付款,并及时通知本所。

⒉当本所的付款指令出现错误时,由本所填写《撤销深交所付款申请书》并送银行。如果该款项尚未付出,银行应立即止付;如果该款项已经付出,银行应协助本所追收。

第三章对帐查询

第3.01 条银行与本所的对帐分为明细对帐和汇总对帐。每日营业中,银行和本所可根据需要随时发起明细对帐或汇总对帐的请求,结算网络自行即时响应对帐结果。每日营业终了,双方应进行明细对帐和汇总对帐。

第3.02 条银行或本所发起明细对帐请求时,收到方应及时核对帐户。

⒈如明细对帐相符,向请求方发出对帐相符的响应指令。

⒉如明细对帐不相符,向请求方发出对帐不相符的响应指令。打印出《深交所帐户汇总对帐单》、《深交所帐户明细对帐单》,手工逐笔核对收付款的原始凭证、单据,并及时和对方保持联系。漏记帐的,由银行和本所确认后由漏记帐一方补记;错记帐的,由银行和本所确认后由错记帐一方冲正,直到明细帐相符为止。明细帐相符后,打印出平帐后的《深交所帐户明细对帐单》。

第3.03 条银行或本所发起汇总对帐请求时,收到方应及时核对帐户。

⒈如汇总对帐相符,向请求方发出对帐相符的响应指令。

⒉如汇总对帐不相符,向请求方发出对帐不相符的响应指令,并发起明细对帐请求。

第3.04 条每日营业终了时,银行和本所先进行明细对帐,明细对帐相符后,再进行汇总对帐。

第3.05 条银行每日日终对帐相符后,应打印出《深交所帐户汇总对帐单》、《本所帐户明细对帐单》,《深交所收款明细清单》,《深交所付款明细清单》,并作为重要资料保存。

第3.06 条本所随时可以查询在银行的结算帐户余额,银行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第3.07 条银行应将前一日《深交所帐户进帐单》加盖转讫章,《深交所收款明细清单》、《深交所付款明细清单》加盖业务公章后,及时送交本所。

第3.08 条每月初银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供上月本所资金结算帐户的对帐单。

第3.09 条当结算网络发生故障时,银行应派专人与本所核对帐务。

第四章业务联系

第4.01 条业务联系主要包括银行与本所的业务联系和银行行内系统的业务联系。

第4.02 条银行应明确处理本所证券资金电子结算的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并将相关联系人资料报本所备案。银行更换业务和技术联系人时应书面通知本所。

第4.03 条银行技术人员应定期检测、维护系统,保障资金结算的汇路畅通和结算网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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