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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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领 海 基 线 示 意 图 ( 部 分 )
三、领海 (一)领海的范围 领海的宽度
关于领海宽度的实践与争论 3海里、12海里、200海里
《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 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 止。
领海的外部界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 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领海外部界线的划定方法
第三节 各海域的划分:毗连区
毗连区制度的产生、发展及确立
毗连区的范围: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从领海基线量
起不超过24海里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不属于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不属于公海,沿海国在该区域内可以对有关事项(海关、 财政、移民、卫生等)行使管制权
毗连区的产生、发展及确立
1.1736年英国的《游弋 法》24海里内 2.1799年美国的法律 12 海里;1919年《禁酒 令》,1922年《关税 法》,12海里内执行 《禁酒令》,对外国船 舶可检查,有管辖权。 3.法国1817年规定了20 海里的关税监督区。 4.比利时、意大利、挪 威等国也对一定宽度的 特别区域。 5.1930年,19个国家立 法设立了毗连区;到第 三次海洋法会议前,有 116个国家设立了毗连区。 6.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 定了《领海与毗连区公 约》,宽度12海里,公 海地位。 7.《公约》修改:24海 里,取消“公海”的提 法。
海洋法的编纂:三次海洋法会议
1958年、1960年、1973-1982年
现代国际法对海域的基本划分
9个海域(见海域划分示意图)
第二节 各海域的划分:内水与领海
一、领海基线——内水与领海的界限
1.自然基线(低潮线法)
2.直线基线
二、内水的法律地位 处于沿海国的完全、排他的主权之下。 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沿海国的内水。 外国船舶在内水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各海域的划分及法律制度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划界争端及其解决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海洋法律地位的变化 共有物 垄断海洋 海洋自由论 沿海国管辖范 围内水域与管辖范围外水域 海域的划分:公海与领海 领海之外的若干区域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第58条 其他国家的权利 其他国家的义务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 内根据本公约行使 其权利和履行其义 务时,应适当顾及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 务,并应遵守沿海 国按照本公约的规 定和其他国际法规 则所制定的与本部 分不相抵触的法律 和规章。
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 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 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 十七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 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 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 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 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 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 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 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 途。
1.平行线法
2.交圆法
3.共同正切线法
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Biblioteka Baidu间的领海外部界线的划定
《海洋法公约》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 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 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 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 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 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结论:等距离中间线方法
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
案例导入:科孚海峡案 请求国际法院审理下列两个问题: 1、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是否应对1946年10月22日 在其领海内发生的事件承担责任? 2、根据国际法,英国海军于1946年10月22日在阿尔巴 尼亚领海内的行为和11月13日的扫雷行为是否侵犯了 阿尔巴尼亚的主权?是否有赔偿责任?
享有完全的管辖豁免
刑事管辖权
民事管辖权
外国军舰和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第34条:本公约规定不影响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 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第30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 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 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第31条: 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 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对于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 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或不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或 其他国际法规则,而使沿海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船 旗国应负国际责任。
2.沿海国在无害通过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制定有关的法律规 章; 2.实行海道和分道通 航制; 3.采取必要的步骤以 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4.可以基于国家安全 的理由暂时停止无害 通过; 义务 1.不应妨碍无害通过; 2.应将其所知的在其 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 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3.不得仅以通过其领 海为由而向外国船舶 征收费用.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法律地位的基础: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
分。因此: 1.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包括所有权和管辖 权);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和底 土。 2.沿海国的主权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外国船舶 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沿海国在领海中的管辖权
外国军舰、政府船舶 外国船舶 外国商船
1.什么是“无害通过”?
通过 无害 对通过船舶的基本要求 “通过”的三种情形
Ɓ为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以 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为目的而通过领海; Ɓ为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 Ɓ单纯的穿越或穿过领海。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除非是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 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 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难遇险的 人员、船舶或飞机,否则不 得停船和下锚。
1971年智利代表提出了“承袭海”的概念 1972年肯尼亚代表向联合国负责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筹备工 作的海底委员会提交“关于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条款草案”, 正式提出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
专属经济区的范围 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横向: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纵向:包括水体、海床和底土、上空(主要涉及 风能的利用)。
国际法院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和判决:
就事件发生前后的情况来看,阿尔巴尼亚当时对它的领海 是有高度警惕性的,且肇事地点距离阿尔巴尼亚海岸只有 500公尺左右,布雷的时间又长达两个小时,如果有船在 那里布雷,阿尔巴尼亚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因此,无论水 雷是不是阿尔巴尼亚铺设的,如果它知道海域中有水雷, 又不对外国过往船舶公布和提出警告,那就要承担责任了。
案例分析: 1.英国籍船舶伊丽莎白号在伦敦—马塞港的航行途中,船上 发生凶杀案,一英国乘客将一名美国乘客杀害。凶杀案发生 时,船舶位于法国的领海。问:法国可否上船进行调查或逮 捕犯罪嫌疑人? 2.中国公民张某因合同纠纷被某外国公司诉至中国某市中级 法院。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为躲避债务而一直没有出 庭。后原告外国公司得知张某将乘坐第二天一艘美国客轮去 美国,该公司马上通知法院有关人员该情况。第二天,当法 院人员到达港口时,轮船已经起航,并进入领海。问:中国 港口当局可否应法院的请求停止该美国船舶的航行? 3.一艘荷兰货轮从荷兰某港口运送一批货物至日本 横滨港, 途径中国领海时,不慎与一艘日本货轮相撞。问:中国有关 港口当局可否根据日本货轮的请求对荷兰货轮进行扣押?
结论:阿尔巴尼亚应对10月22日发生的事件承担 国家责任,对该事件的损失和伤亡负赔偿责任。
国际法院对第二个问题的分析和判决
在和平时期,各国有权派军舰通过连接两面公海和用于国 际航行的海峡,而不用事先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如果该通 过是无害的话。这一点是获得普遍承认和符合国际惯例的 额。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沿海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 在这样的海峡通过。因此,英国军舰在1946年10月22日 通过海峡的行为不构成对阿尔巴尼亚主权的破坏。 但是,英国军舰1946年11月13日在科孚海峡的扫雷活动, 全体法官一致认为是侵犯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
结论:外国军舰和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并不意 味着可以无视沿海国的法律规章。造成损害的, 要承担国家责任。
对外国商船的刑事管辖权(第27条)
解决的问题:在船舶通过沿海国领海期间,如船上发生刑 事案件,沿海国可否逮捕与该案件有关的人员或进行调查? 1.在船舶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情形下, 可在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并采取步骤; 2.在船舶仅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而通 过领海的情形下,沿海国不得逮捕或进 行有关的调查,除非: 3.如果来自外国港口的外国船舶仅通过 领海而不驶入内水,如果有关犯罪行为 发生在该船舶驶进领海前,沿海国不得 在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步骤,以逮捕与所 犯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 关的调查。 四种例外情形:
对特殊船舶的特殊要求
1.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2.核动力船舶及载运核物质 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 船舶
怎样判断通过是否“无害”? 无害 通过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
有害
从事下列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即为有害的通过。《海洋法 公约》第19条第2款: a.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 c.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的行为; ……
三、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与非沿海国分享权利的区域
沿海国权利 两项主权权利和三项管辖权(第56条) (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 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 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 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 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b)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 管辖权: (1)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2)海洋科学研究; (3)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c)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沿 海 并适 国 以当 义 符顾 务 合及 公其 约他 规国 定家 的的 方权 式利 行和 使义 务 ,
3.军舰的无害通过权问题
军舰是否应被赋予无害通过权的争论及原因 根据国际法,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吗?
《海洋法公约》第三节 关于领海无害通过的结构 《海洋法公约》第29条对“军舰”的定义
《海洋法公约》后关于无害通过的各国实践
《公约》签署后,19个国家通过自己的国内立法制订了无 害通过制度。其中: 4个国家采用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应经沿海国事先批准 或通知:中国、前南斯拉夫、伊朗、阿联酋; 13个国家给予军舰与商船相同的无害通过权:如美国、法 国、墨西哥等; 2个国家对军舰采用有条件的无害通过:立陶宛、前苏联
第四节 各海域的划分:专属经济区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和形成 专属经济区的范围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
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和形成
发端于拉美国家提出的争取二百海里海洋权的斗争
1947年智利“总统声明”:对距离智利大陆海岸为二百海 里的海域实行保护和控制;目的是保护、保全该区域内的 自然资源;同时宣布不影响在公海上的自由航行权利。
(a)罪行的后果及 于沿海国; (b)罪行属于 扰乱当地安宁或领 海的良好秩序的性 质; (c)经船长或 船旗国外交代表或 领事官员请求地方 当局予以协助;或 (d)这些措施 是取缔违法贩运麻 醉药品或精神调理 物质所必要的。
对外国商船的民事管辖权(第28条)
1.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 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2.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 行或加以逮捕,但涉及该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 行中或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因而负担的责任, 则不在此限。 3.第2款不妨害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 目的而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 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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