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规范及技术[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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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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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但以下材料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各种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纷纷对进口木质包装制定和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检疫制度。
1998年,美国政府以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木质包装托盘中发现大量的光肩星天牛,担心因为本土没有天牛天敌会导致其大量蔓延为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检疫制度。
2000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来自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木质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为此,欧洲林业委员会制定了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置方案。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
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
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代理商应注意以下新的检验检疫要求:1.2005年3月1日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新检验检疫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具体时间见表1。
注:1.实施时间均为到港日期。
2.巴西、瑞士、印度、斐济、斯理兰卡也已采纳ISPM15号国际标准,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
3.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将随时补充。
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表示式样如下: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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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一. 适用范围: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
二. 受理报检1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且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木质包装有关信息,同时按规定附货物有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但货物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名录》内的,针对木质包装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现场检疫1、抽查比例集装箱装载货物木质包装的抽查比例1) 以海运方式进境的集装箱,按每批报检的集装箱数作为一个抽查单位,每个抽查单位内随机抽查集装箱的比例不低于20%。
2) 以陆运方式进境的集装箱,按同一个收货人、同一发货人及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的集装箱数为一个抽查单位,每个抽查单位内抽查集装箱的比例不低于20%。
散件货物木质包装件数抽查比例见下表。
木质包装件数抽查件数比例5≦100%6-20 50%(不少于5 件)21-50 30%≧51 20%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进境货物无木质包装的,但经评估认为很有可能使用了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抽查和检疫。
2 现场检疫需实施检疫的,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包括码头、机场、口岸查验场、仓库等)接受检疫。
装载于集装箱的货物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开启箱门,以防有害昆虫传播、扩散。
核对货物的产地、包装物类型、数量、唛头等内容。
集装箱开箱时,先检查箱门内壁、门口四周有无活虫,用射灯或强光照射木质包装缝隙和集装箱底板,重点检查木质包装上是否有松材线虫的为害状,是否有天牛、白蚁、蠹虫等钻蛀性害虫,必要时可以实施掏箱检疫;装载货物的木箱应拆开实施检疫。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大抽查和查验比例1) 出口商信誉不良的(多次发现违反检疫规定)。
2) 出具有关检疫证书的机构出具证书信誉不良的。
3) 现场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害生物为害严重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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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 15 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 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 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 2 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 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 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 (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 4) ,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附件 5),并发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附件 6)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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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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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带有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树皮、树枝、土壤等。
(二)按本办法附录1所列的除害处理方法经过处理,并按附录2的要求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附录3)的进境货物针叶树木质包装必须采用附录1中的热处理方法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及标识式样。
第六条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本办法附录1所列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第七条出口商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是否带有木质包装。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相关贸易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木质包装或使用纤维板、胶合板等作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有无木质包装的,按规定实施抽查;未注明的,实施批批查验。
第九条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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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2005年第32号公告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3.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暂按照以下(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标识要求(一)标识式样: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XX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000??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编号;YY??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理为HT。
(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如去除树皮以DB表示。
(三)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四)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二O 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木材检验检疫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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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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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5bbf7f6f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c5.png)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一、什么是“进出境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是天然的木质材料,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常见的有木箱、木托盘、木框架箱、垫木、挡板等。
下面6种情况因有害生物传播风险足够低,不属于木质包装范畴:1.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2.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制造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3.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饮料的木桶;4.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他去除有害生物处理,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它商品的礼品盒;5.锯末、刨花、丝;6.永久性附在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特别提醒:作为常见的货物包装方式,木质包装与货物对应统一的责任主体。
在进行海关进出境货物申报流程时,收(发)货人有义务如实申报随货木质包装。
二、木质包装检疫的意义和依据木质包装检疫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防止有害生物的输入传出:木质包装由于其材料未经有效地加工或处理,容易成为有害生物输入或传出的载体。
其中常见的有:鞘翅目钻蛀性昆虫(松墨天牛)等,红火蚁、白蚁等昆虫,以及有“松树癌症”之称的松材线虫。
松材线虫主要危害松树和其他针叶树。
松材线虫侵染松树后,水分疏导受阻,导致松树针叶迅速失绿、变黄,随后整株松树枯萎死亡。
一棵高大的松树从发病到死亡仅2—3个月,对我国林业发展具有极大的威胁。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将光肩星天牛的发生归咎于中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携带入境,并以此为由于1998年9月11日对中国所有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了紧急检疫措施,要求所有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必须经过检疫除害处理,否则将被销毁或连同货物一并退回。
之后,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对我国出口木质包装提出了严格的检疫要求。
木质包装检疫的依据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2.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3.《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8号令)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三、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查什么?关于进出境木质包装的检疫流程,我们一般按照进境和出境来区分。
我国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有新规
![我国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有新规](https://img.taocdn.com/s3/m/2ae5ed91e53a580217fcfe0c.png)
1 . 缩 小 木 质 包 装 监 管 定 义 范 畴 。 用 于 承
载 、包 装 、铺 垫 、支 撑 、 加 固货 物 的木 质 材 I P P C 标识 ( 以下简称 “ 标识 ”) 是输 出 国或地 区
料 ,新豁免 了完全 由薄木材 ( 厚度 6 毫米 或 以下) 检疫 主管 部 门按照 国际植 物保 护 公约 的要求进
度传感器 在木质包装 温度最低处 ( 通 常 为 木 材 表
相 较 以前木 质包 装检 疫要 求 ,新检 疫要 求 面 ) 进行测量。( 2 ) 厚度 超 过5 c m的木 质 包 装 材 有 以下变 化 : 料 ,应使用双 向或 多向介 电加热 。 4 . 放 宽木 质 包 装 上 I P P C 标 识 加施 要 求 。
带树 皮不符 规 定 的,将 需检疫 处 理合格 方可 放 木 质包 装 ,需将 原有 的标识 去 除, 并重新进 行
行。
检疫处理加施标识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 认 可新 的木 质包 装检 疫处理 方法 。除使
中国包装2 0 1 4 . 1 0 7 l
制 作 的木质 包装 ;完 全 由经过 胶粘 、加 热 、加 行 除 害 处 理 的标 记 。标 识 的大 小 、使 用 的 字
压 等方 法生 产 的胶合 板 、刨花 板 、纤维板 等 制 体 、 加 施 的 位 置 均 可 根 据 需 要 变 化 ,但 必 须 是
作 的木 质包 装 ;在制 作过 程 中经过加 热 处理 用 矩形或 正方形 的,样 式必须满 足I S P M I 5 要求 。
箱 上的木质配件等六种木质包装材料 。
2 . 对 树皮提 出新 的检 疫要 求 。木质 包装 须 合格 的 ,可重 复使 用 ,不 需要再进 行检 疫处 理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小编整理]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小编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fbe8c902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7a.png)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小编整理]第一篇: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第五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木箱包装的检疫要求
![木箱包装的检疫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19f54377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86.png)
木箱包装的检疫要求
木箱包装的检疫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熏蒸处理或热处理:用于国际贸易的木包装箱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箱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木箱包装,输入国可以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或拒绝入境的措施。
2. 标识要求:标识必须加施于木包装箱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可移动,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据规定,标识必须加施于木包装箱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可移动;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另外,货物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或出境货物木木包装箱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
3. 植物检疫证书:用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及其加工品等需要贴标的产品或其说明书上。
此外,还有木箱包装检验检疫流程的要求。
木箱包装检验检疫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商品安全和防止病虫害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对木箱包装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木箱包装,需要进行除害处理或拒绝入境等措施,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
中国出口木质包装检验标准
![中国出口木质包装检验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81bdc5c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60.png)
中国出口木质包装检验标准一、木材原料要求1. 用于制作木质包装的木材应采用干燥、无虫蛀、无腐朽、无疖疤、无裂纹的合格木材。
2. 木材含水率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一般不得高于20%。
3. 木材原料应来自合法砍伐的森林,不得侵犯知识产权。
4. 禁止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类的木材制作木质包装。
二、木质包装制作要求1. 木质包装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制作,外观应平整、光滑,不得有毛刺和锐利边缘。
2. 使用的胶合剂应是环保型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
3. 制作过程中应避免过度磨损和碰撞,以免损坏木质包装的结构和表面。
4. 对于需要印刷标识的木质包装,印刷应清晰、耐久,并符合相关规定。
三、标识和信息要求1. 木质包装上应清晰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2. 木质包装上还应标注所用木材的种类、产地以及干燥处理等信息。
3. 对于需要熏蒸或热处理的木质包装,应在标识中注明处理方法及相应编号。
4. 标识和信息应易于识别,字迹清晰、持久。
四、包装性能测试1. 木质包装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抗压、抗拉、抗冲击等性能测试。
2. 测试结果应符合规定的性能指标,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有效保护内部物品。
3. 对于不合格的木质包装,不得投入使用。
五、防疫和卫生要求1. 用于制作木质包装的木材应经过防疫处理,以杀灭病虫害和有害生物。
2. 木质包装制作过程中,应保持生产场所的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3. 木质包装成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 对于可能接触食品或药品的木质包装,应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测和管理。
六、环境要求1. 木质包装制作过程中应采用环保型的胶合剂和其他辅助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废弃的木质包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可回收利用的应进行回收利用。
3. 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木质包装应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
4. 企业应建立木质包装废弃物处理方案和制度,确保环境友好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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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幕的苫盖和密封
➢ 四周留出0.5m左右的裙边 ➢ 帐幕裙边应尽量展平,四角处要折叠规整 ➢ 用双排沙袋交错重叠地沿着垛四周将帐幕平
整压实,重叠20cm以上 ➢ 堆垛四角、测毒采样管和投药管等引出之处,
再压一个沙袋
第三部分 热处理
一、库房建造要求 二、处理程序 三、电子监管
一、库房建造要求
➢ 密闭保温 ➢ 同时要有 加热系统 调湿系统 进气排气系统 ≥ 1m/s 强制循环系统 水分测定仪 数据自动存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
温度 剂量
≥21℃ 48 ≥16℃ 56 ≥11℃ 64
最低浓度要求(g/m3)
2小时 4小时 12小时
36
31
28
42
36
32
48
42
36
24小时 24 28 32
散气
➢ 戴好防毒面具,做好防护措施 ➢ 清场 ➢ 做好记录
标识加施
标识加施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 下,按照规定对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 包装加施标识。标识至少应加施于木 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
熏蒸时间8h~12h 散气前检测浓度值低于最低浓度值5g/m3以上,补
充投药并延长熏蒸时间12h~24h
符合性要求
➢ 符合要求最低浓度要求且相关规定的,判定合格,具体浓 度要求为: 1,熏蒸温度不低于10℃,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熏 蒸处理过程中应至少在第2、4、24小时时进行熏蒸浓度检 测。 2,下表是常压下的标准
行业已有广泛应用。导热油供热是以导热油作为热 传导介质,油温最高可达350℃
投药管要求
➢ 库房长度小于8m安放1根投药管 ➢ 库房长度大于8m,每增加6m添加1根投药管 ➢ 投药管出口固定
采样管要求
在库房对角线上均匀固定3根采样管 最上面下来0.5蒸体积 ➢ 风扇固定牢固 ➢ 库房体积小于70m3 在顶部安放1个电风扇 ➢ 库房体积大于70m3时,如安放2个风扇,应 一个位于一端顶部 一个位于对角地面
具体要求
➢ 墙壁、天花板和地面无裂缝 ➢ 通往库房外的一切管线在穿墙处都已封堵严密 ➢ 门窗从外面关闭和封堵 ➢ 单个风扇风量不小于60 m3/min,每分钟总风量等
于熏蒸库体积 ➢ 体积一般小于120 m3 ➢ 具备投药、循环、升温、浓度检测、压力测试、通
风散气设施
人员资格要求
➢ 操作人员需经过有关部门(上级检验检疫机 构)的合格性培训
二、处理方法
• 木质包装常用的处理方法主要有化学处 理和高温处理
• 化学处理也即溴甲烷熏蒸处理 • 高温处理也即热处理
三、处理原则
• 对进出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应该做 到科学使用药物,减少检疫处理对环 境造成的污染;
• 合理选择检疫处理的方式,减少检疫 处理成本,减轻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经 济负担;
➢ 达到热处理指标要求
➢ 最好能: 数据实时传输 自动控制加热、保温、干燥过程
几种常见热处理设施
➢ 蒸汽供热:压力(或称高压)蒸汽热处理和常压蒸
汽热处理
➢ 干热风供热:干热风热处理设施,其原理是将架
设在炉膛里的钢管与热处理室,连通而直接加热热 处理室内的空气
➢ 导热油供热:使用导热油供热,在食品、纺织等
是紧密的。 • 将出口连接在气化器上,并确保水是热的
(65℃以上)
• 打开库房内循环开关(风扇)
• 从钢瓶中释放少量气体
• 调整气体释放的速度,确保气体完全 气化(摸出口管的温度)
• 当所需气体完全释放完毕,关闭出口 阀门
浓度检测
➢ 检测仪器 ➢ 最低浓度要求:与熏蒸时的温度、剂量、时间有关
➢ 补救措施 散气前检测浓度值低于最低浓度值0~5g/m3,延长
➢ 获得有关部门(监管部门)的许可 ➢ 操作前禁止饮酒 ➢ 一般性身体要求
熏蒸剂
➢ Methyl Bromide (CH3Br) 溴甲烷 ➢ 符合国家标准 ➢ 厂家三证齐全 生产许可证 农药登记证 工商营业执照
熏蒸前的准备工作
➢ 堆垛:码放整齐;不宜太紧密, 留有风道
➢ 气密性检测:不是每次都需要
二、集装箱熏蒸
气密性检测
三、帐幕熏蒸
➢ 帐幕要求 ➢ 场地要求 ➢ 帐幕的覆盖
帐幕
➢ 厚度大于0.15mm聚乙烯 帐幕使用不超过6次
➢ 厚度大于0.19mm聚氯乙 烯帐幕使用不超过6次
➢ 双面挂胶帐幕可重复使 用
➢ 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 其他密封材料
熏蒸场地
➢ 场地 通风良好的库房 背风的露天场地 ➢ 地面 水泥、三合土或沥青地面 清洁、平整、无缝无泄漏 ➢ 天气 风力小于5级的晴天 防风措施 ➢ 距离工作区以及生活区50米 ➢ 熏蒸期间无明火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 规范和技术要求
殷玉生 2009年07月 南通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二部分 熏蒸处理 第三部分 热处理
第一部分 概 述
一、定义与概念 二、处理方法 三、处理原则
一、定义与概念
除害处理是官方认可的旨在杀灭、去除有害生 物或使其丧失繁殖能力的措施。广义的检疫处 理除熏蒸处理、喷洒处理、热处理、冷处理、 电磁波处理等外还包括扑杀、销毁、退回和隔 离检疫。狭义的检疫处理方法主要是指熏蒸处 理、喷洒处理、热处理、冷处理、电磁波处理 等。
温度要求
➢ 温度计: -10 至 100℃, 精度 0.1℃
➢ 如果库房内气温低于11℃,需加 热升温
熏蒸投药和循环
• 库房体积:V=L*D*H(第一次需测量并计算) • 计算剂量: 剂量=V*浓度(拟采取的),用磅
称,需考虑到使用气体的有效浓度 • 戴上并测试防毒面罩 • 将钢瓶连接在气体配送器上。确认所有阀门
•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检疫处理效 果,防止疫情疫病传入我国
第二部分 熏蒸处理
一、熏蒸库熏蒸 二、帐幕熏蒸 三、集装箱熏蒸
一、熏蒸库熏蒸
➢ 库房总要求 ➢ 库房具体要求 ➢ 人员资格要求 ➢ 熏蒸剂 ➢ 熏蒸前的准备工作 ➢ 投药和循环 ➢ 浓度监测 ➢ 符合性要求 ➢ 散毒
库房总要求
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 作规程》(SN/T1143-2002)要求的熏 蒸库,其气密性的指标为压力差从20 毫米降至10毫米水柱的时间不少于10 秒钟(负压方式检测);熏蒸库外应 具备不少于熏蒸库面积2倍的水泥周转 场地;具备经熏蒸后木质包装等存放 的全封闭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