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2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或管理层收购本公司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董事会报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实不适用的,董事会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董事会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的,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第七条董事会报告书还应满足如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三)董事会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董事会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董事会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董事会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上交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现予以发布,请自即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为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含“出让”与“受让”)信息披露行为,制定本格式指引。
一、一般规定(一)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含拟设立以矿业权为主要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如已达到本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除应遵守本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按本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本所如认为必要,上市公司其他涉及矿业权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应参照遵守本格式指引。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认真核实根据本格式指引应予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三)上市公司不能按本格式指引核实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慎重考虑是否签署有关协议,相关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有关事项提前泄露,应及时发布提示公告并申请停牌。
二、矿业权的取得与转让(一)上市公司新设取得矿业权的,应披露如下事项:1、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如申请设立或者招拍挂设立)。
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招标挂牌程序。
3、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如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4、拟取得的矿业权的资源开采是否已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篇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1)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 (9)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18)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 (22)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 (25)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32)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36)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 (39)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40)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50)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56)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60)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7)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 (70)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3)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78)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 (81)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 (83)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85)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88)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91)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92)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 (93)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95)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99)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 (103)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 (108)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110)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 (113)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115)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117)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 (119)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2)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 (125)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 (128)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 (131)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 (134)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136)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0〕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并购重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和流程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适用指引第1号》;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122号)、《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证发〔2016〕27号)、《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年8月修订)》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
第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解质、解冻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前述质押,包括场内办理的质押式回购,以及其他形式的场外质押。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如适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如适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如适用)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1.出质人及质权人的名称,质押期限,质押股份是否为限售流通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质押股份是否负担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定;3.出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持股总数、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
(二)控股股东质押情况(如适用)出质人是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除披露前述内容外,还应披露以下事项:1.股份质押的目的;2.资金偿还能力及资金偿还相关安排;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第五条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一)公司层面;(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0.07•【文号】上证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0.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市场参与人: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新要求,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强监管透明度,上海证券交易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附2: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附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分类,并实施分类监管。
在涉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本所将在所承担的相关职责范围内,依据评价和监管分类结果出具监管意见。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勤勉尽责情况以及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库和答案完整版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 (3)《中华人民国证券法》部分考试题 (9)《刑法修正案(六)》部分考试题 (27)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考试题 (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考试题 (3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 (3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考试题 (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考试题 (44)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4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考试题 (48)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考试题 (5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考试题 (53)关于规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7)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9)关于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考试题 (6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考试题 (6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考试题 (6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考试题 (6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考试题 (7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考试题 (84)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8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考试题 (86)关于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考试题 (87)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部分考试题 (88)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考试题 (91)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考试题 (93)关于发布《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规则》的通知考试题 (95)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考试题 (97)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控制指引考试题 (100)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考试题 (102)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考试题 (103)境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考试题 (10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考试题 (104)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考试题 (105)关于调整和规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考试题 (10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考试题 (108)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试题 (10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考试题 (109)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考试题 (11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考试题 (116)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考试题 (117)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考试题 (11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试题 (119)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试题 (12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问答》的通知试题126 关于规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试题 (131)《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试题 (13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试题 (132)《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试题 (134)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年报披露注意事项(一)试题 (13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试题 (137)《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参考试题 (138)《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参考试题 (14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参考试题 (144)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参考试题 (15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 (154)《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试题 (15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参考试题 15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试题 (158)《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参考试题 (1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参考试题 (16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参考试题 (166)《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参考试题 (169)《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参考试题 (171)《中华人民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9.28
•【文号】上证函〔2021〕1632号
•【施行日期】2021.09.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证函〔2021〕163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监管制度衔接,规范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新增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则中季度报告相关规定,包括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股票买卖窗口期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定期报告相关规定,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陈述理由。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准确、清晰的公告是企业在证券市场通行证的重要凭证之一,尤其是临时公告。
如何准确地表述、及时发布、让投资者一眼看清其核心内容,对股东和投资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上交所关于临时公告格式的指引。
一、标题部分临时公告标题必须简明扼要,准确传递最关键的信息,审批部门、上市公司名称、公告类别、日期等必要信息应列清楚。
二、内容部分在临时公告内容编写中,要求全面、翔实、准确。
内容应包含重要信息,通篇语言精炼,避免冗长官方用语,提高信息的可读性。
其中应包含如下要素:1.股票大事记股票大事记是临时公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写股票大事记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1)排版居中,字号不小于16号;(2)强制自上一公告(或上市)以来股票交易价格波动幅度超过30%,或交易量成倍增长的主要线索;(3)最新发行的已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央票等有关公开发行信息的临时公告。
2.变动事项变动事项即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重要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及时向投资者公布的事项。
变动事项应准确、清晰地向投资者传递信息。
3.公司业绩公司业绩是临时公告的重要一环,这部分内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投资者们非常关注的。
公示利润、收入、基本每股收益等相关财务指标,投资者可据此获取上市公司的业绩趋势、财务素质和近期经济形势。
4.相关风险相关风险是指股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和投资中的注意事项。
对于上市公司,相关风险的披露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并且敏锐把握市场变化、时机,以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监管部门说明公司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
三、发布时间临时公告的发布时间也非常关键。
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数据公开或重大事项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如果有强制性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也应即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总结准确、精炼、及时、规范,是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发布临时公告的基本要求。
这样的公告能够给投资者和股东提供充分信息,上市公司也能获取更多的资本和关注,推动企业各方面的良性发展和提高公司的市场话语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上证公字[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11〕5号)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三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上证发〔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通知上证发〔202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受理工作,维护受理工作秩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7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的通知上证发〔2023〕1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备案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业务,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备案,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备案文件核对、备案意见反馈等工作。
本所在开展备案工作过程中,重点关注公司债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挂牌条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答复本所的反馈意见,确保备案文件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备案进展,及时配合回复反馈意见。
第二章发行备案流程第六条公司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提交备案文件。
沪深证交所标准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
沪深证交所标准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本报记者王璐屈红燕为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含“出让”与“受让”)信息披露行为,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专门发布了有关矿业权信息披露的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专门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并于今日予以发布实施。
深交所也于今日发布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
据介绍,两份文件的发布,是沪深证券交易所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又一项有力举措。
两份文件要求,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或者拟设立以矿业权为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的,应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两份文件明确了对矿业权的权属状况、资源开采的审批以及矿业权估值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核实是否取得相关矿产资源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必须披露相关矿业权的资源开发是否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必须按行业通行标准如实披露矿业权的勘查面积或者矿区面积、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业权有效存续年限等据以说明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并在公告中说明各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
文件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其开采矿业权所涉资源的资质条件、生产条件、预期投产时间和达产规模等因素,并明确披露取得或者转让的矿业权的作价依据、作价方法和价款支付方法。
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矿产权相关资产最近三年历史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开采量、年收入、年净利润,以及取得预期采矿规模的技术要求和自然条件约束,能否达到经济规模或达到经济规模的时间和解决措施。
上交所指引要求,若上市公司取得或者转让的是境外矿业权的,上市公司应参照执行该格式指引,同时应提供有效法律文件,说明并披露该等取得或者受让行为是否符合矿产所在地的外资管理、行业管理等法律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3.11•【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3.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2007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0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上字[2002]28号)各上市公司:为了进一步指导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助公司董、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临时报告,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现予发布。
请各上市公司认真阅读并予以运用。
具体格式指引详见本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所将根据监管实际,适时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增加。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目录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年3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格式指引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配股、增发)获准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指引独立董事履历表格式指引(报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2007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2007年修订)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2007年修订)的通知(2007年6月20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对2002年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
现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第十号:澄清公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证券代码:60xxxx证券简称:xxxx公告编号:临200x-001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在此发表异议声明的除外)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重要提示:说明公司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方式、对象及结果。
(如同时涉及控股权变更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表明是否采取书面方式向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相关关联方函证。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说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形及发生时间等。
例如,对触及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指标,应表述为“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XX%。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规定
上市公司公告规定【篇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目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1)第二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 (9)第三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18)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 (22)第五号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公告 (25)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32)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36)第九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获批公告 (39)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40)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50)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56)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60)第十四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7)第十五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 (70)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3)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78)第十八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 (81)第十九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 (83)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85)第二十一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88)第二十二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91)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92)第二十四号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 (93)第二十五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95)第二十六号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99)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 (103)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 (108)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110)第三十一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 (113)第三十二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115)第三十三号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117)第三十四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公告 (119)第三十五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2)第三十六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公告 (125)第三十七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 (128)第三十八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公告 (131)第三十九号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公告 (134)第四十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136)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范围: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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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
【颁布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号】
【颁布时间】 2008-8-26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现予以发布,请自即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
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
为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含“出让”与“受让”)信息披露行为,制定本格式指引。
一、一般规定
(一)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含拟设立以矿业权为主要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如已达到本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除应遵守本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对外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按本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本所如认为必要,上市公司其他涉及矿业权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应参照遵守本格式指引。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认真核实根据本格式指引应予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三)上市公司不能按本格式指引核实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慎重考虑是否签署有关协议,相关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有关事项提前泄露,应及时发布提示公告并申请停牌。
二、矿业权的取得与转让
(一)上市公司新设取得矿业权的,应披露如下事项:
1、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如申请设立或者招拍挂设立)。
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招标挂牌程序。
3、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如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4、拟取得的矿业权的资源开采是否已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二)转让矿业权的,应披露如下事项:
1、出让人是否已取得合法的矿业权证书(如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2、转让的矿业权是否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
3、拟转让的矿业权权属转移需履行的程序。
4、矿业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5、拟转让的矿业权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诉讼等权利争议情况。
6、拟转让的矿业权的资源开采是否已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
全生产许可。
7、国有矿山企业出让矿业权的,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让矿业权的批准文件。
(三)上市公司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的,应参照前述第(二)款的规定披露矿业权的权属情况以及有权部门的审批情况。
三、矿业权价值、作价依据、作价方法、价款支付方法和评估确认
(一)上市公司应按行业通行标准披露取得或者转让的矿业权的勘查面积或者矿区面积、资源储量(应至少披露“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业权有效存续年限等据以说明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并在公告中说明各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
(二)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水、电、开发技术等生产配套条件,披露相关矿产产业化的预期达产时间、生产规模、投资收益率等事项。
上市公司为矿业权出让人的,可向本所申请不披露本款规定事项。
(三)上市公司应明确披露取得或者转让的矿业权的作价依据、作价方法和价款支付方法。
(四)转让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披露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涉及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备案或者确认的证明文件。
四、矿业权享有人的勘探、开发资质、准入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披露是否已取得矿业权开发利用所需要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特定矿种的行业准入条件(如铅锌、铜、铝、锡等)。
上市公司为矿业权出让人的,可不披露本事项。
(二)上市公司尚不具备勘探开采资质或者不符合行业进入条件的,应说明拟采取的解决办法以及预计可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时间。
五、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应就其矿业权的取得或者转让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除应核实取得或者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一般法律事项外,还应逐一核实如下事项,并就矿业权的取得或者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交易主体是否已具有矿业权的权属证书,相关矿业权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或者权利争议情况。
(二)矿业权的取得或者转让是否已获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需要)、项目审批部门(如需要)、环保审批部门(如需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需要)的同意;如未取得,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或者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矿业权是否已经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是否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或者确认,相关评估报告是否仍处于有效期内。
(四)上市公司为矿业权取得人或者受让人的,是否具备开采利用矿业权所涉特定矿种的资质,是否符合其行业准入条件。
六、其他
(一)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在发布矿业权的取得或者转让公告时,应做特别提示,内容应至少包括:
1、矿业权权属及其限制或者争议情况。
2、矿业权取得或者转让行为以及矿产开发项目的登记、备案或者批准情况。
3、矿业权的价值和开发效益的不确定性(上市公司为矿业权出让人的,可向本所申请不做本项提示)。
4、矿产开采的生产条件是否具备、预期生产规模和达产时间。
(二)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应就矿业权的取得、转让进展情况、矿业权所涉矿产的储量变化、权利展期等重大事项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三)境外矿业权的取得和转让
上市公司取得或者转让境外矿业权的,应参照执行本格式指引,同时应提供有效法律文件,说明并披露该等取得或者受让行为是否符合矿产所在地的外资管理、行业管理等法律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矿业权新设取得的申请文件或者转让合同;
(二)矿业权的权属证书;
(三)矿业权的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或者备案的证明文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资质文件;
(五)法律意见书;
(六)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者储量文件;
(七)矿产开采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批准文件、环保审批文件、安全生产许可文件、国资备案或者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