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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湘劳社工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工字〔2007〕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公司(行管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劳社部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我省工业化进程,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工作方针,以提高职工素质、服务技能人才、满足企业需要为根本任务,以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手段,围绕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考核评价、使用和激励,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技能人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力争“十一五”期末,全省企业技能员工普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基本实现持证上岗。

其中,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技能员工占企业技能员工总数的25%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技师、高级技师)水平以上的技能员工占企业技能员工总数的5%以上,逐步使我省企业高、中、初级技能员工的结构比例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相适应。

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V1

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V1

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V1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一、总则为深入推进湖南省“中国制造2025”实施,推动制造强省建设,推进“三型两化”发展战略,提高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水平,依据《湖南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湖南省建设制造强省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范围全省制造业领域的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

三、基本条件(一)创新中心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有注册地所在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创新中心应当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具有独立开发和服务能力,且应当具备在其主要技术领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三)创新中心应当具有良好的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有效使用资源,提高创新效率和质量。

四、认定程序(一)自愿申请。

由创新中心自愿申请,提交《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介绍、技术项目、团队简介、知识产权情况、管理制度等),湖南省工行业创新专家组进行初审。

(二)专家组评审。

初审合格的申请,组织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的行业专家组和其他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进行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并根据申请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和答问。

评审组根据评审意见,裁定是否认定为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

认定不合格的,撤销认定资格。

(三)认定公示。

认定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认定周期认定周期为3个月,逾期未作出认定决定的,自认定申请文件提交之日起视为认定不合格。

六、认定效力认定结果经评审专家组审核并公示后,认定为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并颁发认定证书。

七、管理维护认定后,相关单位及时将实验室信息纳入到全省制造业创新平台,并加大对创新中心的监管和评估力度,确保创新中心在科技创新和推动制造强省建设过程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湘工信装备〔2022〕305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2〕305号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根据《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编制了《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7月5日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智能制造是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是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抢占未来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要途径。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贯彻制造强省建设部署,加快我省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智能化发展水平,我省将大力推进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建设。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十四五”发展规划——湖南省制造强省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21〕11号)和《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智能制造“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1〕57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湖南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标杆车间的创建,组织开展认定、评价和撤销管理等工作;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指导管理等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1991年10月11日)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制定如下政策。

一、长沙开发区企业的认定二、税收政策三、进出口政策四、金融政策五、财政政策六、人事劳动政策七、土地政策八、计划、物价、统计九、企业管理十、其它附件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机关,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在省、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科委的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第三条凡要求进入长沙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科委认定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长沙开发区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必须尽快提出审核意见,最长不能超过15天;省科委自接到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审核意见之日起,认定答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天;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办完相应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7天。

第四条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根据国家科委公布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划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三)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及其产品;(四)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五)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六)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九)核应用技术和激光技术及其产品;(十)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湘发改高技规〔2021〕548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高技规〔2021〕548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7月22日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布局的,以充分激发我省科技、人才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建设的研究开发主体。

工程中心是湖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全面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支撑关键技术研发、研究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工程中心以国家、省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对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规范运行,提高其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湖南省政府直接领导的科研机构,旨在促进工程技术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领导班子领导下的科研团队管理模式,下设若干研究室或研究项目组。

第五条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结构包括:领导班子、科研团队、行政后勤部门。

第六条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领导班子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由省政府任命。

主任负责全面领导中心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研团队由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博士、硕士、工程师等组成。

科研团队应当具备一定的基础研究能力和应用研究能力。

第八条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行政后勤部门负责中心日常行政、后勤等工作,包括人事、财务、办公及设备管理等。

第九条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应当保持开放,推广应用,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十条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研项目经验采购制度,对外委托研究,技术服务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人事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人事选拔应当按照岗位需要和人才素质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财务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报账、经费申请等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转化。

第十四条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年度总结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省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与交流,建立健全科技交流合作机制。

第十六条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当积极参与省级重点科研项目,争取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接。

第十七条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研成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并获得相应的奖励。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
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05
•【字号】湘发改高技〔2017〕287号
•【施行日期】2017.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中
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高技〔2017〕28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求,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认定和评价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有关要求和规定,我委组织对现行《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发改高技〔2011〕1215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3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3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现将《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16日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集成攻关而设立的、能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重大专项的实施旨在整合全省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需求,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重大专项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集中投入,稳定支持;完善机制,滚动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计划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立项实行集体决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组织管理、实施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专项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二)负责重大专项的总体战略部署,研究提出专项年度工作重点;(三)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专家论证和咨询,决定重大专项的立项;(四)协调解决专项实施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湘工信科技〔2022〕275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科技〔2022〕275号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7月18日附件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工作程序第四章运行及评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鼓励政策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战略发展规划而设置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我省鼓励企业自主建立技术中心,加大创新要素投入,加强技术中心全面建设,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功能作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健全、创新成效明显、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省级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重点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制度目录一、内容概要 (2)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概述 (2)三、管理制度体系 (3)1. 总体管理制度 (4)2. 人员管理制度 (6)3. 认定流程管理制度 (7)4. 考核评估管理制度 (8)5. 档案管理制度 (9)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运行机制 (10)1. 组织架构及职责划分 (12)2. 工作流程与规范 (13)3. 质量监控与保障措施 (13)五、培训与提升机制 (15)1. 培训制度 (16)2. 考核晋升制度 (17)3. 专业发展路径 (19)六、监督与评估机制 (19)1. 内部监督机制 (20)2. 外部评估机制 (22)3. 持续改进与优化措施 (22)七、附则 (23)1. 相关政策、法规及规定引用 (24)2. 制度修订与解释权归属 (25)3. 制度的实施时间与效力范围 (25)一、内容概要本文档旨在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管理制度,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设立、组织架构、职责分工、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结果公示、认定证书颁发、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实施本制度,有助于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概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是负责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认定与管理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能在于确保职业技能水平的客观公正评价,推动职业培训及技能提升工作的深入开展。

该机构在国家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框架内,依据行业标准和相关法规,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为社会各界提供权威、公正的职业技能等级认证服务。

其工作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开发认定评价工具、组织认定考试与评价、管理认定结果等。

该机构还承担着推动职业技能人才培养、交流及发展的重任,旨在提升整体职业技能水平,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划入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

(五)增加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质量兴湘战略。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拟订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21•【字号】湘经信产业〔2015〕373号•【施行日期】2015.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信产业〔2015〕373号各市州经信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关于加快湖南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湘经信产业[2015]180号),加快我省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省经信委决定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现将《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地区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附件: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8月21日附件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关于加快湖南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湘经信产业[2015]180号),参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湖南省内相关行业和企业工业设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专业设计机构或行业协会为依托建设的设计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具有行业示范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

正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7号HNPR-2010-0100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等单位<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32号)、《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函[2000]1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省属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2]52号),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湘经信科技[2012]30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6.15【实施日期】2012.06.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信科技〔2012〕305号)各市州经信委、省直有关行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我委对《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经科技[2005]14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本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参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全省产业发展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本省予以认定,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指导、开展认定和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省范围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湘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日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建设第三章进驻事项管理第四章窗口及人员管理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六章基层便民服务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构建标准统一、运行高效、上下联动、服务一体的政务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主要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企业和群众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公开的综合性场所,也包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第三条各地应进一步完善线下办事服务体系,全面建成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和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为延伸,以专项业务大厅、商圈和楼宇服务站、自助服务终端等为补充的政务服务实体平台体系。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规范、管理科学、便民高效、廉洁自律的原则,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场所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中心应统一场所名称,悬挂统一标识。

政务服务中心场所面积应按照“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求,满足完善职责功能、配备硬件设施、建设无障碍环境、拓展自助服务、政务公开等需求。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投标行为,现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予以印发,自2013年2月1日起试行。

对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目录第一篇招标公告1、招标编号2、招标方式3、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4、投标人资格条件5、项目负责人基本要求6、招标文件的获取7、资格审查方式8、现场勘察及答疑9、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10、项目负责人述标11、联系方式第二篇投标人须知1、定义2、工程概况及项目代建工程范围3、投标人资格条件4、项目代建人员的基本要求5、投标费用6、现场勘察7、招标文件的组成8、招标文件的修改9、招标文件的澄清10、投标文件组成11、资格审查证明材料12、取费标准及奖励13、投标有效期14、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15、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6、投标截止时间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开标19、评标19、评标程序20、过程保密21、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22、中标原则23、中标通知24、合同的签订25、履约保函26、项目代建服务费支付办法27、投标保证金第三篇代建合同条款第一部分代建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四篇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3、授权委托书(格式)12、项目代建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第五篇评标办法1、项目代建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2、投标人实力、信誉及工程建设管理业绩3、投标人拟组建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4、投标报价5、权数取值代建单位招标文件第一篇招标公告本工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程代建管理。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湘工信信软〔2024〕66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信软〔2024〕66号各市州工信局,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2月27日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方向和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第四章复核评价第五章管理和扶持政策第六章附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和《湖南省软件产业振兴计划(2021—2025年)》(湘工信信软〔2021〕64号),加快培育软件行业龙头企业,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推动全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软件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中“重点软件企业”是指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在全省工业、科技、信息化等领域起到关键作用,社会影响力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示范引领效应,经省工信厅认定的软件企业。

第三条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评价、管理等工作。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重点软件企业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指导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方向和申报条件第五条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方向:(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通用办公软件、固件(BIOS)、开发支撑软件。

湖南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11‟33号各监管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企业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投资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国资…2005‟334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母公司”)的投资行为,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下列投资活动:1、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与其他股东同步追加投资等对外投资;2、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3、金融投资,包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期货、信托、委托理财等;4、除上述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或准投资事项,包括为非直接投资项目及其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对外融资额);属并购项目的,其投资额包括并购交易对价、并购操作费用(含中介费用)以及被收购企业需收购方持续增资或提供担保的项目投资额。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经省国资委确认并在公司章程予以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公司,是指经营范围为公司主业或省国资委认定需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公司资产总量、净资产额、主营业务收入任一指标在母公司对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3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上市公司。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科技[2005]148号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科技[2005]148号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科技[2005]148号)各市州经委,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化进程的决定》,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省委湘发[2004]2号文件有关省经委职能的精神,特制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动企业进步,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省经委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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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经验中心管理规定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各市州经(工)信委: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我委对《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经信科技〔2012〕30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5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全省工业领域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着、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认定、评价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营业收入应不少于2亿元。

(二)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拥有相对固定
和独立的研究开发场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至少1项发明专利授权、并维持为有效状态。

(三)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创新队伍,在本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稳定。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和质量品牌建设,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其所在市州经(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书》(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副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市州经(工)信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当年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书面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核查、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统筹平衡,择优认定。

(四)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并颁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牌匾。

第三章评价
第八条省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要求报送季度相关情况和年度评价材料。

第九条
评价程序(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年度评价材料报所在市州经(工)信委。

评价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3)、《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4)等,胶装成册、一式二份。

(二)市州经(工)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组织专家依据《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5)进行计算、分析,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出评价结果。

第十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全面停产1年以上;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年度评价材料;
4、上报的技术中心年度评价材料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省经信委对评价结果审核确认后予以发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重组、更名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市州经(工)信委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第十四条省经信委对调整与撤销“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查属实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被撤销“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所在市州经(工)信委做好本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和数据调度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省经信委对新认定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依照省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计划、专项和基金支持,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对认定2年以上(含2年)、创新能力突出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6月15日发布的《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经信科技〔2012〕3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2、《企业基本情况表》3、《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4、《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5、《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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