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及国际食品法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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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问答

卫生部关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问答

卫生部关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问答一、制定《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的目的我国每年新出生婴儿约1500万,其中部分婴儿由于各种疾病影响,不能喂养母乳或普通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这些婴儿生命早期或相当长时间内赖以生存的主要食物来源。

为满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指导和规范我国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生产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

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的制定原则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

婴儿是最脆弱的人群,特殊医学状况婴儿更需要特别关注。

该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突出与特殊医学状况婴儿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性要求。

二是满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

根据我国常见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具体情况和特点,分别确定相应类别的配方食品营养要求,满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

三是突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使用规定。

规定在产品标签中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和使用的医学状况等,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四是充分参照和借鉴国际管理经验。

我国缺乏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管理经验,在标准和问答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内外权威论著。

三、国外对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能量和营养素规定(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CODEX STAN 72-1981(2007版)]B部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规定,该类产品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应参考“婴儿配方食品”的要求,必要时可适当调整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以满足特定疾病、紊乱或医疗状况引起的特殊营养需求。

配方的营养、安全性和适宜性应经过科学证实,以支持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和发育。

国际食品标准及与我国食品标准的差异

国际食品标准及与我国食品标准的差异

国际食品标准及与我国食品标准的差异一、国际食品标准概况国际食品标准通常是由国际公认组织或机构制定的标准,按照WTO 的SPS 协定和TBT 协定,关于食品的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标准,WTO 的SPS 协定和TBT 协定强调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作为国际标准的唯一性和权威性。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组建于1961 年,该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我国于1986 年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标准内容广泛,涉及了食品及其卫生安全的各个方面。

本课题主要研究和讨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与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限量等方面的相关的标准及其他文件。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作为SPS 协定指定的国际标准,与食品的国际贸易有着非常重要的两项意义。

一是SPS 协定认为,如WTO 成员制定的政府标准与CAC 标准不一致,而且又不能供足够的科学依据时,该政府标准很可能对食品的国际贸易产生限制,就可能被WTO 及其相关各方指斥为贸易限制措施或贸易技术壁垒,而引发争端;另一项意义则是,当发生贸易纠纷而贸易双方的标准各不相同时,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将作为仲裁标准。

所以,了解和讨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有助于我们掌握整个食品标准的国际动态,更有助于我们认识和理解各国的食品标准,当出现贸易纠纷时,也有助于解决问题。

1、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法规标准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的食品贸易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通过食品标签认识食品的属性,生产者通过食品标签宣传产品,而食品的管理部门则制定相应的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行为,维护公平的食品贸易。

CAC 有关食品标签的工作是由其下属的食品标签法典委员会(简称CCFL)负责执行。

其职责是起草、审议并修改各种有关食品标签、产品声称的使用规定,并且研究CAC 提出的具体标签及广告宣传等问题。

目前CCFL 的主持国是加拿大,每年来自世界各地的国家代表都会汇聚一堂,出一些有关食品标签规定的制修订议案,截止2016 年2 月,CCFL 已召开了42 次会议,其工作为世界各国所瞩目。

我国食品卫生法规标准与国际有关法典标准对比

我国食品卫生法规标准与国际有关法典标准对比


FAO/WHO模式食品法框架(1) Model Food Law

I 简则
1. 法律简称与前言 2. 用语解释

II 通则
3. 禁止销售有毒及搀杂使假食品
4. 欺诈
5. 食品标准 6. 禁止销售不符合要求食品 7. 在不卫生条件下销售与制备食品
FAO/WHO模式食品法框架(2) Model Food Law
《食品卫生法》(CFHL)框架 共9章57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CFHL的主要法律规定(1)
经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431种, 香料1040种
食品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
Content of food hygiene standards
1 食用安全相关的技术要求 (1)严重危害健康的指标:如铅、致病菌、毒素等
(2)反映对健康可能有一定危险性的间接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3)反映食品卫生状况恶化或对卫生状况的恶化具有影响的指标 ,如酸 价、挥发性盐基氮、水分、盐分等
CFHL第十五条: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人民政府 可制定地方标准,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CFH L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农药、 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卫生部审查同意。屠 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卫生 部制定
CFHL的主要法律规定(2)
Main legal prescriptions (2)

婴儿食品标准2023

婴儿食品标准2023

婴儿食品标准2023
2023年2月22日起,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简称配方奶)新国标开始实施。

新国标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三大标准。

新国标将原有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拆分成了2个标准,即“较大幼儿”和“幼儿”,等于是将6-12月龄宝宝的口粮标准与12-36月龄宝宝做了细分。

新国标调整了二、三段配方奶中乳糖含量应≥90%的要求,细化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含量要求,增加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要求,并明确了限制果糖和蔗糖的添加等。

此外,新国标还对维生素和矿物质进行了调整,特别是对维生素D、铁、锌等进行了更严格的限量。

同时,新国标还对生产过程、标签标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标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三大标准原文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欧盟婴幼儿食品标准

欧盟婴幼儿食品标准

欧盟婴幼儿食品标准引言:婴幼儿食品是指专门为0-36个月婴幼儿提供营养的食品。

由于婴幼儿的免疫系统尚未完全发育,他们对食品的需求和安全性要求与成人有所不同。

为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欧盟制定了严格的婴幼儿食品标准。

一、食品安全标准欧盟对婴幼儿食品的安全性有着严格的要求。

首先,婴幼儿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括无污染、无有害物质残留等。

其次,婴幼儿食品不得添加任何对婴幼儿有害的化学物质,如人工合成色素、防腐剂等。

此外,欧盟还规定婴幼儿食品中不得添加任何基因改造成分,确保其纯天然性。

二、营养成分标准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成分标准是欧盟婴幼儿食品标准的重要部分。

根据欧盟的要求,婴幼儿食品必须含有足够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等,以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此外,欧盟还规定婴幼儿食品中必须添加适量的铁、钙、锌等微量元素,以帮助婴幼儿建立健康的免疫系统。

三、食品标签要求欧盟婴幼儿食品标准还规定了食品标签的要求。

婴幼儿食品的标签必须清晰明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营养成分表等。

此外,标签上还必须注明适用的年龄范围,以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适合婴幼儿年龄段的食品。

另外,对于过敏原成分,如鸡蛋、牛奶、花生等,必须在标签上特别标明,以便过敏体质的婴幼儿及其家长能够及时了解。

四、生产工艺要求欧盟婴幼儿食品标准还规定了生产工艺的要求。

婴幼儿食品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此外,欧盟还规定婴幼儿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有害物质,如农药、化肥等。

同时,生产厂商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婴幼儿食品的质量可控。

五、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婴幼儿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欧盟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体系。

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婴幼儿食品标准,并通过相关机构对市场上的婴幼儿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婴幼儿食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结论:欧盟婴幼儿食品标准以食品安全为核心,严格要求食品的营养成分、标签要求和生产工艺。

婴幼儿配方奶粉标准和欧盟标准比较

婴幼儿配方奶粉标准和欧盟标准比较
100*
亚硝酸盐
mg/kg
无具体指标
2*
黄曲霉毒素M1
ug/kg
无具体指标
*
菌落总数
无具体指标
1000-10000
大肠杆菌
无具体指标
10-100
金黄色葡萄球菌
无具体指标
10-100
阪崎肠杆菌
无具体指标
m0/100g
沙门氏菌
无具体指标
m0/25g
注:NS=未规定
*=最高指导水平
#含量超出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
总碳水化合物
克/100千卡
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应是牛乳蛋白和水解蛋白配方食品的首选碳水化合物。除非必需,蔗糖和果糖应避免以配料成分添加到婴儿配方食品,因为患有不能识别的遗传性果糖不耐症的婴儿可能发生危及生命的症状。
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应≥90%
维生素A
视黄醇当量
微克/100千卡
60-180
59-180
维生素D3/D
微克/100千卡
维生素E
a-生育酚当量
毫克/100千卡
*
维生素K/K1
微克/100千卡
4-27*
维生素B1
微克/100千卡
60-300*
59-301
维生素B2
80-498
核黄素
微克/100千卡
80-500*
烟酸
微克/100千卡
300-1500*
293-1506
维生素B6
微克/100千卡
婴幼儿配方奶粉标准和欧盟标准比较
中国婴幼儿配方奶粉标准与欧盟标准比较(表)
我国现行涉及婴幼儿奶粉的标准主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欧盟(香港)标准采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婴儿配方食品》(CODEX STAN 72-1981)2007年修订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扼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本标准的任务来源: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列入修订计划,并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康健所作为承担单位负责标准的修订工作。

委托项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修订(spaq-2016-121)。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标准修订主要承担单位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康健所,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也参与了标准的修订工作。

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为韩军花、梁栋、杨振宇、康玲玲、苏宜香、张玉梅、李湖中、曹红、陈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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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扼要起草过程2016年11月2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正式签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2017年2月16日,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修订工作启动会在北京召开,《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会议就如何高效科学的开展标准修订工作进行了讨论,并同意成立六个工作小组,分别为婴儿配方食品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组、幼儿配方食品组、分外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组、产品标准与GB14880关系梳理组、理化检验方法适用性工作组同时开展工作。

工作组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CDC营养康健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山大学、北京大学、中国营养学会等多单位的30多名成员组成,并根据各自小组的工作内容开展工作。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在标准修订工作中,修订工作组查阅了国内外大量的标准、法规、评估报告以及技术文献等上百篇,参考欧盟最新发布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中营养素含量的评估方法,在此基础上上结合我国最新的科学数据以及前期研究结果,确定了我国开展营养素含量评价的模型,开展评估工作。

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谷基类婴幼儿加工食品.

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谷基类婴幼儿加工食品.

國際食品法典標準穀基類嬰幼兒加工食品( CODEX STAN 74 一1981 , Rev . 1 一2006 )CODEX STANDARD FOR PROCESSED CEREALBASED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CODEX STAN 74 一1 981 , Rev . 1 一2006 )1 .範圍本標準包括以穀類為主的嬰幼兒加工食品,考慮到嬰兒個體的營養需要,作為6 個月以上嬰兒的補充食品,以及作為餵養幼兒的逐漸多樣化膳食的一個部分,以符合世界衛生大會上對嬰幼兒餵養全球策略提案WHA54 . 2 ( 2001 )。

2 .說明以穀類為主的加工食品主要由一種或多種穀類經過碾磨製備而成,按乾重計算,在最終混合物中,穀類應至少占25 %。

2 . 1 產品定義產品分為4 類:2 . 1 . 1 由穀類組成,但必須與牛奶或其他有適當營養的液體一起進食的產品。

2 . 1 . 2 添加了高蛋白食品的穀類製品,必須與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質的適當液體一起食用。

2 . 1 .3 在熱水或其他液體中煮沸後使用的義大利麵食。

2 . 1 . 4 直接食用或粉碎後添加水、牛奶或其他適當液體一起食用的甜麵包乾和餅乾。

2 . 2 其他定義2 . 2 . 1 嬰兒(infant ) :是指12 月齡以下人群。

2 . 2 . 2 幼兒(young children ) :是指超過12 月齡到3 歲人群。

3 .基本成分和質量指標3 . 1 基本成分( 1 ) 在2 . 1 條款列出的4 類產品主要由一種或多種磨碎的穀類,例如:小麥、大米、大麥、燕麥、黑麥、玉米、高粱和蕎麥製成。

它們也可能含有少量的豆類、澱粉的根類(例如:藕、山藥或木薯)或澱粉的莖類或油菜籽。

( 2 )對能量和營養素的要求涉及從市場買來即可食用的或按照廠家說明製作的產品,除非另有詳細說明。

3 . 2 能量密度以穀類為基礎的食品的能量密度應不低於3 . 3 kJ / g ( 0 . 8 kcal / g )。

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

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

婴幼⼉⾷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4.9⾷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4.10脲酶活性表10中规定了⼤⾖产品的脲酶活性要求,应注意表中的脚注,在测定脲酶活性时,对于液态产品的取样量应根据⼲物质含量进⾏折算,以免取样量过少带来检测误差。

5.其他主要规定了标签和包装等⽅⾯的要求,共有7个条款。

5.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

该条款应注意:由于在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品标签通则》中规定的营养素标⽰⽅法是每百克产品中某种营养素的含量,⽽本标准中的营养素含量是以能量形式标⽰的,因此,在执⾏GB13432的同时,还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

5.其他对于条款5.2.1-5.2.2说明了婴⼉配⽅⾷品的特殊要求,对于婴⼉这个特殊⼈群,配⽅⾷品的使⽤直接关系到婴⼉的健康和安全,使⽤不当可能会对婴⼉的健康造成伤害,因此上述条款很重要,是保障婴⼉安全的相关条款。

(⼆)、较⼤婴⼉和幼⼉配⽅⾷品(GB10767-2010)标准共包括5个章节1.范围2.规范性引⽤⽂件3.术语和定义4.技术要求(原料要求,感官要求,必需成分、可选择成分、其他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物限量、⾷品添加剂和⾷品强化剂、脲酶活性)5.其他(标签、使⽤说明、包装)GB10767-2010部分条款说明1.范围适⽤于较⼤婴⼉和幼⼉配⽅⾷品。

3.术语和定义较⼤婴⼉:指6-12个⽉龄的⼈。

个⼈理解:该标准的适⽤范围和GB10767-2010的适⽤范围有交叉,建议适⽤在较⼤婴⼉时套⽤此标准。

4.3必需成分主要规定了产品在即⾷状态下的能量、蛋⽩质、脂肪、维⽣素和矿物质的含量和相关要求。

其中规定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得超过总脂肪酸的3%。

奶粉,中国标准低于国际标准

奶粉,中国标准低于国际标准

奶粉,中国标准低于国际标准婴幼儿奶粉的营养、质量和平安关系着婴幼儿的健康和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要的“民生”事业之一。

自xx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我国政府更加重视婴幼儿奶粉的标准和管理工作。

xx年《中华人民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公布之后,我国开始了标准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奶粉限购风波发生之后,很多人都在争论我国奶粉质量差是不是因为我国的标准比国际低?其实,中国的婴幼儿配方粉标准并不低于国际标准。

中国标准是怎么制定的?婴幼儿食品标准是第一批清理修订的标准,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我国于xx年了GB10765-xx“婴儿配方食品”、GB10767-xx“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这两项标准都根据《食品平安法》的要求,在充分进行了风险评估和结合了中国婴幼儿营养状况的根底上制定的,并考虑了中国母乳中的营养成分含量和比例,以及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因而更加符合中国宝宝的营养需求。

同时新标准跟老标准相比,内容更加完善和细致,根本涵盖了我国目前的市场需求。

跟国际标准的不同之处在哪儿?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是各国制定本国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根底。

但是不同的国家婴幼儿有不同的营养状况和当地营养水平,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直接采纳国际标准,各国都会根据本国最新的研究数据调整本国的标准要求。

以我国《婴儿配方食品》为例,在该标准的起草过程中查阅和总结了各国的资料,充分进行了风险评估,对大局部营养素规定了严格的上下限(防止低于某一数值可能满足不了婴幼儿的营养需求,高于某个数值也可能因营养素不平衡对健康造成影响),这些数据大局部与国际标准的数据一致或接近。

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中,局部营养素如钙、锌等并没有最高值限定,只是建议了“指导性上限水平(简称GUL)”,即最好不要超过这个水平,而且也不是强制性的。

但是,在中国标准里是强制性规定了最高值,超过上限就属于不合格产品,这样做是为了企业更好地执行和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婴儿食品安全规定(3篇)

婴儿食品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婴儿时期是人体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婴幼儿的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和生命安全。

为确保婴幼儿食品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定,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婴儿食品安全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食品原料和添加剂1. 原料要求(1)食品原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

(2)原料来源应合法、安全,确保原料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原料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农药、兽药残留,确保婴幼儿食品安全。

2. 添加剂要求(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不得超出规定剂量。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确保婴幼儿食品安全,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二、食品生产、加工和包装1. 生产环境(1)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厂房、设施和设备。

(2)生产过程中,应保持生产环境的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3)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被污染。

2. 加工过程(1)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食品质量。

(2)加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变质、腐败。

(3)加工过程中,应控制加工温度、时间等因素,确保食品营养成分不被破坏。

3. 包装要求(1)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2)食品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防止食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破损。

(3)食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成分、营养标签等信息。

三、食品流通和销售1. 流通环节(1)食品流通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仓储、运输设施。

(2)食品在流通环节中,应保持新鲜、安全,防止变质、腐败。

(3)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销售环节(1)食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销售场所。

(2)食品销售过程中,应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GB 1076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

GB 1076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
幼儿配方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冲调性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 的外来异物。 3.3 必需成分 3.3.1 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幼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3.3.2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kJ(60kcal)~334kJ(80kcal)范围。能量 的 计 算 按 每 100 mL 产 品 中 蛋 白 质 、脂 肪 、碳 水 化 合 物 的 含 量 ,分 别 乘 以 能 量 系 数 17kJ/g、37kJ/g、 17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为8kJ/g),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mL)值,再除以4.184为 千卡/100毫升(kcal/100mL)值。 3.3.3 产品中每100kJ(100kcal)所含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检测方法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维 生 素 B6/μg 维生素 B12/μg
11.0 41.8
46
175 GB5009.154
0.041 0.478 0.17 2.00 GB5413.14
烟酸(烟酰胺)d/μg 叶酸/μg 泛酸/μg 维生素 C/mg
110
359
460 1500 GB500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犅1076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
20210222发布
20230222实施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犌犅10767—2021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1076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适用于12~36月龄 幼儿食用的配方食品的内容。
3.5 其他指标 应符合表5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0-36个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

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 婴儿配方食品:以牛乳、羊乳等乳源为基础,经过科学配比,添加适量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素,以及其他有益健康的物质,制成供0-36个月龄婴儿食用的粉状、液态或凝态食品。

2. 基础配方:指不添加特殊营养素,仅提供婴儿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基本营养素的配方。

3. 特殊配方:指在基础配方的基础上,根据特定营养需要,调整营养成分的种类和含量,以满足特定婴儿群体生理需要的配方。

三、技术要求1. 原料要求:所用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危害婴儿健康的物质。

2. 营养成分:婴儿配方食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素的含量应符合附录A中的规定。

3. 感官要求:婴儿配方食品的色泽、气味、滋味和组织状态应符合附录B中的规定。

四、试验方法1. 营养成分的测定:按照GB/T 5413.1-2010、GB/T 5413.12-2010等国家标准方法进行。

2. 感官要求的检验:按照GB/T 12315-2008中的方法进行。

五、检验规则1. 出厂检验:每批婴儿配方食品出厂前,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包括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3. 抽查检验: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对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验。

六、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1. 标识:产品包装上应清晰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2. 包装: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避光性。

3. 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高温、潮湿、日晒和污染。

4. 贮存:产品应在干燥、阴凉、通风的环境中贮存,避免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国际食品法典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准则

国际食品法典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准则

国际食品法典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准则CAC/GL 8-19911991年通过。

2013年修订。

2017年修正。

1. 目的根据3.1节中“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的定义,就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的生产提供营养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包括:i.基于较大婴儿和幼儿营养需求的食品配方;ii.加工技术;iii.卫生要求;iv.对包装的规定;v.对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规定。

2. 范围这些准则中的规定适用于以下第3.1节中所界定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包括但不仅限于含有谷物的粥、即食产品和以食品为主的营养强化剂。

微量元素补充剂、加工谷物为主的食品1以及罐装婴儿食品2不在本准则范围之内。

这些准则的运用应符合婴幼儿喂养全球战略和世界卫生大会决议WHA54.2(2001年)的规定。

3. 说明3.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指那些适于在婴幼儿母乳补充期食用食品。

作为当地传统婴幼儿家庭饮食的补充,这些婴幼儿配方辅助食品按照适当的营养质量的特定配方调制,并通过补充家庭婴幼儿饮食所缺乏或者不足的营养成分来提供额外的能量和营养成分。

3.2较大婴儿是指6-12个月的婴儿。

3.3幼儿是指12个月-3岁(36月龄)的儿童。

3.4母乳补充期是指婴幼儿从完全的母乳期和/或母乳替代食品向食用家庭饮食过渡的时期3。

4. 适宜的原材料和配料4.1 基础原材料和配料按照下列指定条件,以下原料是生产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辅助食品的适宜配料,其中大部分在当地可获得:4.1.1谷物4.1.1.1 适于人类消费的所有碾磨谷物均可以使用,只要它们是按照此种方式加工:必要时减少纤维含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减少或者去除植酸、单宁酸或者其他酚类物质、植物凝血素、胰蛋白酶和糜蛋白酶抑制剂等可以降低蛋白质质量和消化率、氨基酸生物药效率和矿物质吸收的抗营养因子。

1以加工谷物为主的婴幼儿食品标准(CODEX STAN 74-1981)。

2罐装幼儿食品标准(CODEX STAN 73-1981)。

R409-食品安全-4-1-1 婴幼儿配方食品-大陆

R409-食品安全-4-1-1 婴幼儿配方食品-大陆

11
N.S.
0.04
N.S.
110
N.S.
1
N.S.
70
N.S.
1.8
N.S.
0.4
N.S.
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的矿物质
营养素
钠/(mg) 钾/(mg) 铜/(µg) 镁/(mg) 铁/(mg) 锌/(mg) 锰/(µg) 钙/(mg) 磷/(mg) 钙磷比 碘/(µg) 氯/(mg) 硒/(µg)
婴儿配方食品
最小值 最大值 最小值 最大值
检验方法
胆碱/(mg)
肌醇/(mg) 牛磺酸/(mg)
1.7
12.0
7.1
50.2 GB/T 5413.20
1.0
9.5
4.2
39.7 GB 5413.25
N.S.a
3
N.S.a
13
GB 5413.26
左旋肉碱/(mg)
0.3
N.S..a
1.3
N.S.a

二十二碳六烯酸/(%总脂肪 酸b,c)
最小 最大


每100kcal
最小 最大


维生素K1/(µg)
1.0
6.5
4.2
27.2
GB 5413.10 钠/(mg)
5
14
21
59
维生素B1/(µg)
14
72
59
301
GB 5413.11 钾/(mg)
14
43
59
180
维生素B2/(µg)
19
119
80
498
GB 5413.12 铜/(μg)
营养素
维生素A/(g RE)a 维生素D(g)b 维生素E /(mg -TE)c

2024年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精彩课件

2024年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精彩课件

2024年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精彩课件一、教学内容本节课主要依据2024年最新发布的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围绕教材第十二章《食品安全基础》的第三节“婴幼儿食品安全”展开。

详细内容包括:婴幼儿食品的定义、分类及标准要求;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营养标签解读;微生物指标及预包装要求等。

二、教学目标1. 理解并掌握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

2. 能够正确解读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标签,合理选择安全、营养的食品。

3. 培养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能力。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教学难点:婴幼儿食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及微生物指标解读。

教学重点: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营养标签的解读及食品安全意识的培养。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多媒体课件、实物展示(婴幼儿食品样品)。

五、教学过程1. 实践情景引入:通过展示市场上常见的婴幼儿食品,引导学生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2. 知识讲解:a. 婴幼儿食品的定义、分类及标准要求。

b. 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

c. 营养标签解读。

d. 微生物指标及预包装要求。

3. 例题讲解:以实际案例为例,讲解如何正确解读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标签。

4. 随堂练习:学生分组讨论,分析市场上婴幼儿食品的标签信息,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六、板书设计1. 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a. 定义与分类b. 标准要求c. 有害物质限量规定d. 营养标签解读e. 微生物指标及预包装要求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请分析市场上的一款婴幼儿食品,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给出理由。

八、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1. 反思:本节课学生参与度较高,但部分学生在解读营养标签方面还存在困难,需要在课后加强练习。

2. 拓展延伸:鼓励学生关注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了解国内外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差异,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

重点和难点解析:1. 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2. 营养标签解读3. 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情景引入与随堂练习一、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1. 有害物质的种类:包括重金属(如铅、镉)、农药残留、污染物(如多氯联苯、二噁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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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及国际食品法典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 o d e x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是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政府间组织,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致力于全球食品安全与标准的协调。

自1961年开始制定国际食品法典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

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已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食品贸易仲裁标准成功转变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以及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原则有300余部,该法典的制定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支持,该法典增强了各个国家对食品安全和标准的意识,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国际食品法典》的运作
据纽迪希亚生命早期营养品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规事务总监赵学军博士介绍,由于科研的进步和创新产品的不断问世,《国际食品法典》的制定显然已成为一项越来越艰巨的任务。

食品法典委员会在法典的制定和运作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委员会制作了规范的科学范文,并多次召集专家委员及在食品和相关领域中优秀的个人和组织出席此类国际会议,食品标准在经过专家的协商同意后才会确定并编入法典。

在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专家的选用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专家须具有较高的素质。

标准只有在所有国家都一致时,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和方便贸易的目的,这是食品法典最根本的目标。

《国际食品法典》一般准则指明成员国应“接受”的法典标准,但接受程度可略有不同,这取决于该标准是商品标准、一般标准还是关于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的标准。

然而,准则一般提倡成员国最大限度地接受法典标准;同时,在一般准则中对接受的方法也有明确规定,不同成员国的接受方法也由法典委员会按一般准则据具体情况而定。

该法典在运作过程中,其委员会与很多成员国结成了良好的伙伴关系,可进行信息共享,还可向成员国提供先进的解决方案。

该法典清楚表明了其成员国的运作规则并在全球得到了普遍接受,在保护消费者和方便国际贸易方面的进程趋于一致。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国家很难从法律观念上来接受法典标准。

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的差异,有时也会受到国家态度的影响;权力至上观念的存在也会阻碍了法典标准被接受程度和一致性的进程。

尽管困难重重,但在方便贸易的强大国际推动力下,使各成员国标准与法典标准趋于一致的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

调整本国食品标准和部分相关标准(尤其是那些与安全有关的标准),使其与食品法典标准一致的国家一直在不断增加。

法典对消费者的保护
赵学军博士谈到,在制定商品标准和一般标准的过程中,法典委员会及其下
属各专业委员均会把消费者的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为确保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质量安全且不含有对健康危害的因素,法典会将其列入重要规定范围并对制定标准所采纳的格式反复强调。

格式规定了商品标准,如商品的标准名称、范围、重量、数量和标签等,并规定在标签信息中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还需确保商品标签与食品的实际情况相符。

标准还涉及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和卫生方面的内容,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及食品行业的信心。

该法典为保护消费者提供了多方面的指南,加强了公众应对风险信息的了解,如食品中微生物标准的建立和应用、核污染事故后食品中的放射性核元素水平等。

同时,法典也包含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情况,多数是关于食品安全生产以及其他针对消费者的卫生指南。

法典在国际上所推行的食品卫生一般准则模式适用于所有食品,这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尤为重要,因为它为食品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对食品从初级加工到最终消费的各个阶段都制定了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促进了监管措施的有效施行和行业、贸易的健康发展。

我国婴幼儿食品标准
食品标准的本质是对已知风险可以接受水平的体现、是基于科学评估可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风险水平。

婴幼儿食品标准基于科学证据而制定,目的是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充足的营养素,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求。

中国的婴幼儿食品标准起始于原轻工业部在1958年基于5410配方的试行标准,1989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16种婴幼儿食品标准内有婴幼儿食品配方标准GB 10756/10766/10767,并于1996年对这16种标准重新修订。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参与法典工作,到2010年,GB10765等标准颁布时,法典的原则已经体现在其中。

以我国《婴儿配方食品》为例,在起草过程中有关专家参阅和总结了各国标准及实施情况,结合中国婴儿营养状况,进行了风险评估,同时参考中国母乳中的营养成分和比例以及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对大部分营养素规定了严格的上下限,更加符合我国婴儿的营养需求,贴近我国国情。

为达到婴幼儿生长发育的正常水平,赵学军博士建议,6个月以内婴儿的每日配方奶摄入量750mL,标化体重5kg,标化能量每日500kcal.
随着中国在国际社会中角色的变化,中国婴幼儿食品法规与《国际食品法典》之间的沟通也将日益频繁与深入。

我们要深信,这一变化会为提高我国婴幼儿食品法规修订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度、提高对食品安全和标准的意识、最终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维持安全的食品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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