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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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器官移植提供更多更好的供体。 肾移植:我国每年新增需求约12万人,而实
施仅约4000例。
脑死亡与植物状态(vegetative state)的区别
项目
定义 自主呼吸
意识 脑干反射 恢复的可能性
脑死亡
植物状态
全脑功能丧失 无 丧失 无 无
脑的认知功能丧失 有
无意识,有睡眠-醒觉周期 有 有
植物状态(植物人): 是指大脑皮层广泛坏死所致的长期意识障碍, 常因颅脑外伤或大脑严重缺血缺氧等引起。
脑死亡的立法
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订了脑死亡判定 标准,美、英、法、德等10多个国家已制 定脑死亡法。大多数国家仍处于双轨制。
我国:仍处研讨之中,尚未立法。但临床上以脑死 亡标准摘取患者器官进行移植的活动已存在多年, 说明脑死亡已被部分社会人员所接受。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死亡定义特别委员会提出将脑死亡 作为人类个体死亡的判断标准,希望能解决上述问题。
脑死亡(Brain Death)
全脑功能不可逆的永久性丧失及机体作 为一个整体功能的永久性停止。
全脑:脑干、间脑、大脑、小脑
脑干(包括中脑、脑桥、延髓)是人体的生命中枢,维持呼吸、 心跳、意识、体温、颅神经反射等。
脑死亡的判断指标(criteria for brain death)
(1)不可逆性昏迷(coma),对外界刺激无反应;
我国标准 (2003)
(2)脑干神经反射(brain-stem reflexes)消失; 三项须全具备。
(反映脑干死
(3)自主呼吸停止(apnea),需不停的人工呼吸; 亡,接近于脑
脑死亡体现时代和社会进步,但必须根 据国情去实施。对我国脑死亡尚未立法 的原因,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很多的真 知灼见。
思考题:
1. 我国目前对脑死亡仍未立法的可能原 因有哪些?你对脑死亡立法有何建议?
拓展阅读:郑海鹏,浅析我国脑死亡 立法,法制博览,2018,4:94-95
死亡)
(4)脑电波消失;
(5)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 (6)脑血管造影证明脑血液循环完全停止。
为确认试验, 三项中须有一 项以上阳性。
前述案例中的女性患者已达我国的脑死亡判定标准。
人的体感诱发电位
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志有何意义?
(1) 有利于准确判断死亡时间,节约医药资源。 每位脑死亡患者抢救花费上万元,我国每年花费 数百亿元。
传统的观点:死亡是一个过程,以心跳、呼吸停止 作为死亡判定标准,称为“心死亡”,分为三期:
濒死期、临床死亡期、生物学死亡期。
挑战:
1.心跳停止的患者有可能经抢救 而复活,也可通过心脏移植而恢 复生命活动。此时,传统“心死 亡”观点还管用吗?
2.采用呼吸支持技术,在全脑 功能丧失后仍可在一定时间内 维持患者的呼吸、心跳和脑以 外各器官的功能活动。这算死 亡吗?
脑死亡
案例:
患者,Biblioteka Baidu性,48岁,因突发心前 区疼痛、心跳骤停送医院急诊。体查: 在呼吸机支持和去甲肾上腺素维持下, 心率95次/分,血压90/60mmHg, 深昏迷,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 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及吞咽反射消失, 脑电图未显示波形。
问题:该患者目前是存活还是死亡?
死亡是个体生命活动的终止,是生命的必然规律。
施仅约4000例。
脑死亡与植物状态(vegetative state)的区别
项目
定义 自主呼吸
意识 脑干反射 恢复的可能性
脑死亡
植物状态
全脑功能丧失 无 丧失 无 无
脑的认知功能丧失 有
无意识,有睡眠-醒觉周期 有 有
植物状态(植物人): 是指大脑皮层广泛坏死所致的长期意识障碍, 常因颅脑外伤或大脑严重缺血缺氧等引起。
脑死亡的立法
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订了脑死亡判定 标准,美、英、法、德等10多个国家已制 定脑死亡法。大多数国家仍处于双轨制。
我国:仍处研讨之中,尚未立法。但临床上以脑死 亡标准摘取患者器官进行移植的活动已存在多年, 说明脑死亡已被部分社会人员所接受。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死亡定义特别委员会提出将脑死亡 作为人类个体死亡的判断标准,希望能解决上述问题。
脑死亡(Brain Death)
全脑功能不可逆的永久性丧失及机体作 为一个整体功能的永久性停止。
全脑:脑干、间脑、大脑、小脑
脑干(包括中脑、脑桥、延髓)是人体的生命中枢,维持呼吸、 心跳、意识、体温、颅神经反射等。
脑死亡的判断指标(criteria for brain death)
(1)不可逆性昏迷(coma),对外界刺激无反应;
我国标准 (2003)
(2)脑干神经反射(brain-stem reflexes)消失; 三项须全具备。
(反映脑干死
(3)自主呼吸停止(apnea),需不停的人工呼吸; 亡,接近于脑
脑死亡体现时代和社会进步,但必须根 据国情去实施。对我国脑死亡尚未立法 的原因,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很多的真 知灼见。
思考题:
1. 我国目前对脑死亡仍未立法的可能原 因有哪些?你对脑死亡立法有何建议?
拓展阅读:郑海鹏,浅析我国脑死亡 立法,法制博览,2018,4:94-95
死亡)
(4)脑电波消失;
(5)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 (6)脑血管造影证明脑血液循环完全停止。
为确认试验, 三项中须有一 项以上阳性。
前述案例中的女性患者已达我国的脑死亡判定标准。
人的体感诱发电位
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志有何意义?
(1) 有利于准确判断死亡时间,节约医药资源。 每位脑死亡患者抢救花费上万元,我国每年花费 数百亿元。
传统的观点:死亡是一个过程,以心跳、呼吸停止 作为死亡判定标准,称为“心死亡”,分为三期:
濒死期、临床死亡期、生物学死亡期。
挑战:
1.心跳停止的患者有可能经抢救 而复活,也可通过心脏移植而恢 复生命活动。此时,传统“心死 亡”观点还管用吗?
2.采用呼吸支持技术,在全脑 功能丧失后仍可在一定时间内 维持患者的呼吸、心跳和脑以 外各器官的功能活动。这算死 亡吗?
脑死亡
案例:
患者,Biblioteka Baidu性,48岁,因突发心前 区疼痛、心跳骤停送医院急诊。体查: 在呼吸机支持和去甲肾上腺素维持下, 心率95次/分,血压90/60mmHg, 深昏迷,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 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及吞咽反射消失, 脑电图未显示波形。
问题:该患者目前是存活还是死亡?
死亡是个体生命活动的终止,是生命的必然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