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部委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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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部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委组织部部委会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县委组织部部委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水平和领导全县组织工作能力,根据《中共溆浦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县委组织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委组织部部委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高举中共特殊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组织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有作为。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经过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三条县委组织部部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县组织工作经常性工作及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部署和决定。

(二)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研究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

(三)研究部署组织部机关有关重要工作。

第三章议事和决策

第四条县委组织部部委会试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部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部委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在议事决策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部委成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第六条部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时间相对固定,如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时间由部长确定。部委会由部长召集并主持,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部长召集主持。

第七条会议议题由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按要求对相关材料、提请程序等进行初步社会,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汇总们提出具体安排建议,按照程序报分管办公室的部领导审核,最后由部长综合考虑后确

定。会议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

第八条部委会的出席人员为部长、副部长、纪检员、部委委员,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分管办公室领导提出,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九条部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到部委成员,会议材料应当同时送到。

第十条部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部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部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部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告知办公室。

第十一条部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先由部委成员做简要汇报,再由分管部领导作说明,然后各位部委成员发表以及,最后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形成部委会意见。

第十二条部委会会议民主表决实行部长末位表态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部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部委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方式可根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每个部委成员都要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部委会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部委会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部委成员或者列席人员需要回避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涉及部委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由办公室告知该部委成员回避。

第十四条部委会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做如实记录,部委成员缺席该次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后由办公室将会议议决情况及时向其通报。

第十五条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部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部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办公室主任负责督促落实。部委会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部委会会议决定。

第四章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对部委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所有部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县委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部委成员应当带头自觉服从、带头贯彻执行部委会决定和决议,主动担当责任,督促相关组室和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部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会议研究事项除经组织同意可以在党内传达或者对外公布外,其他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者泄露,围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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