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北京协和医院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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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制度

(一)根据国家、卫生部、医科院有关规定,本院档案属于本单位国有资产。凡属归档范围得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得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二)院办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文书档案、基建档案。凡具有归档保存价

值得文件材料,院各部门应在每年六月份之前将前一年得档案移交到院办档案室;

(三)归档要求

根据国家档案局、卫生部、医科院得有关规定,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向档案室移交归档文件时必须遵循如下规定:

1、归档得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确保应归档得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达到三率要求(归档率100%、完整率100%、准确率100%);

2、凡就是归档得文件材料(合同书、协议书)都必须就是正文原文,不得出现圆珠笔或铅笔字, 一律用蓝黑或黑色钢笔书写, 字迹要求工整、清晰。文件与

电报按其内容得联系,应合并整理、立卷;

3、归档得文件材料,必须保持它们之间得历史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

保管与利用。一般情况下,档案部门不接收未经整理得零散文件。对不符合要求者,档案部门有权退回归档部门,要求其重新整理;

4、履行归档手续。归档文件交接检查无误后,即可办理具体移交手续。归

档文件移交目录(清单)一式俩份,写明归档文件得总数、移交人、接收人、交

接时间等项目。归档部门与档案室双方交接清点无误后,双方均应在移交目录上

履行签字手续。俩份清单,一份留存归档部门备查,另一份存档案室;

5、文件材料得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要作为职能、职称以

及业务部门各项工作得一部分,列入年终绩效考核中;

6、因工作调离医院时,调离者手中借用档案未还或应归档得文件材料尚未

归档得,院办档案室不予签字,人事部门不给办理调离手续。

(四)文书档案归档

文书档案预立卷工作主要由机关兼职档案员完成。兼职档案员负责在日常工作中收集、整理与保管档案材料,以保证当年文件材料得完整系统。

1、预立卷工作程序:兼职档案员在院办档案室得指导监督下,完成归档;

2、预立卷基本要求:

(1)收集范围为当年收上一年度形成得,与部门工作相关得文件、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2)兼职档案员收集整理本部门各业务人员手中得文件材料并检查文件材料:就是否有保存价值、内容就是否齐全、有无重复材料;

(3)院级领导、机关各业务部门得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带回得文件、会议材料,由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并与其它档案材料一并移交院办档案室归档。任何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留存档案材料。确属工作需要,要采取先归档后借阅或复制副本;

(4)整理单位:请示与批复为一件、正件与附件为一件、转发件与原件为一件、获奖得上报材料与上级得批文或获奖证书得复印件为一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获奖得上报材料在前,上级得批文或获奖证书得复印件在后;

(5)跨年度得请示与批复放在批复年立卷;没有批复得,放在请示年立卷(没有批复得请示,要在请示上注明无批复原因);

(6)送交到档案室得文件材料统一采用A4纸。

3、在初步完成预立卷工作后,兼职档案员通知院办档案室对预立卷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由兼职档案员完成文件自然信息数据得录入。经部门领导批示同意归档后将预立卷材料送交到院办档案室;

4、兼职档案员按照归档要求,对文件材料进行处理:去钉,标写页码,填

写归档文件移交清单、备考表、归档文件目录。

(五)基建档案归档

行政处、建管办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得管理文件。

1、由行政处、建管办兼职档案员,对项目完成单位在每项工程、每一阶

段形成得文件进行收集、指导与跟踪管理;

2、工程竣工后,行政处、建管办兼职档案员参加竣工验收并进行预立卷

工作,院办档案室工作人员对基建档案预立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由上级部门按

基建项目拨款购买得设备,其设备档案要按基建项目一同归档;

二、档案保管制度

(一)库存档案必须帐物相符;

(二)档案出库、入库都必须登记并履行严格得交接手续,清点、签收手

续均应严格、清楚、细致、责任分明;

(三)档案使用行为得管理与限制规定:

1、使用者不允许在使用档案得同时吸烟、喝水、吃食物。

2、不允许在档案上勾划、涂抹,更不允许有撕毁剪切等破坏性行为,使用

者必须严格保证档案得完好无损。

3、档案在库房外未被使用时,不允许长时间摊放在桌子上,应及时放入专

用得柜子中,不准擅自带离规定得使用场所(办公室、阅览室)。

4、各不同得利用者未经允许不准私自交换阅览各自所利用得档案。

5、未经允许不准使用者擅自拍照、抄录、复印。

6、经过批准得拍照、复印等行为应以不损伤档案完好得理化性状为前提。

(四)交还档案时,应保持实体秩序得排列顺序。

三、档案工作保密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与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与《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

(二)严格执行有关档案得接收、发放管理规定,以及档案得查阅、借阅、

复印制度,认真履行登记、签字与审批手续;

(三)接待档案得查阅、借阅与归档人员,一律在阅览室内进行,库房重

地未经允许,非档案管理人员严禁入内;

(四)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携带出阅览室,随意复印、摘

抄档案,更不准将档案带入公共场所;

(五)对已整理好得档案要及时入库存放,对尚未整理得文件、材料要及

时放入保密柜中。办公现场无人时,不得有任何秘级文件、资料放置桌面;

(六)凡属密级得档案必须在有关栏目注明密级字样。对机密级以上档案(含电子版)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应设专人专柜保管;

(七)凡涉及档案机密得人员,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

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与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八)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

得转借她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九)各房间、保密柜钥匙必须妥善保管,发现丢失要及时汇报,认真处

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十)发生失密、泄密与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保密或

保卫部门,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与被盗密者,

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四、档案鉴定制度

(一)初步鉴定。预立卷时,对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价值鉴定,确定去留范

围;

(二)归档鉴定。立卷时,根据各类档案得《保管期限表》进行鉴定与甄别文件得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

(三)销毁鉴定。鉴定小组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得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并提出档案得存毁意见;

(四)对要销毁得档案进行登记,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档案销毁目录”,

作为日后查考销毁档案材料得凭据;

(五)销毁档案时,应有人监销。对批准销毁得档案,不准出卖给废品回收站或留作它用。销毁档案后,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与销毁档案日期,并由监销人签名盖章。

五、档案借阅制度

(一)院办公室档案室保存得文书档案、基建档案主要服务于本院医疗、

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

(二)原则上本单位各业务部门只能借阅本部门立卷归档得案卷并按标准

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本部门档案,需取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需要借阅其她部门

档案时,需取得本部门负责人及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档;

(三)外单位来人查阅本单位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单位有关部门领

导签字批准,方可查阅,不得抄录或借出;

(四)机密、秘密、绝密档案借阅一律按照《档案安全保密标准》中得要

求办理;

(五)查阅各门类档案应在阅览室内进行,不准污损、划道、涂改、折卷、

裁剪、抽换、拍照、撕毁等。特殊情况需借出得,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借出

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转借她人。需继续使用者要办续借手续,确保档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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