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索贿 认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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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索贿的认定

浅析索贿的认定

认定 非 国家工 作人员对请托人假称可 以通过 与国家 工 作人员的 特殊 关系 劝说 国 家 工 作 人员为其 谋 取 利 益 在国 家 工 作 人员并不知 情 的 情况 下编 取 请 托人财物 的 符 合诈 骗 罪的构成特 征 应 以诈骗 罪论 处 如果 以对 请托人 实施威胁或者 要挟的方法强行索 要财物 的 则应 以敲 诈勒索罪 论处 如果非国家 工 作人员假 冒国家 工作 人员的身份 进行 招摇撞编 骗取 请托人财 物或其 他利益的 则 应 以招摇撞 骗罪 论 处
残 析 索贿 的 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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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要 索贿 是 国家 工 作人 员利 用职 务便 利 实施 的 最严 重和 最 多 的犯 罪之 一 是 一 种常见 的贿略 犯 罪形 式 司 法 实践 中 如 何 正 确认 定 索贿 本 文 就此 阐 述 了 索贿 的概念及 特征 并探 讨 了 在索肺 中国家工 作人 员的共 同索贿 国 家 工作人 员教唆非
刑 法学界 已经 取 得共识 而且 也 已为我国的刑事立法和 司法 实践所承 认 而 国家工 作人员 教唆非 国家工 作人 员实施 索贿 行为如 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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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 作人员 构成受贿 罪 自不待 言 非 国家工 作人员不能 单独 构成犯 罪 但又 需要处 罚 应如 何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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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索 贿 的 概念及 特 征
三 索贿的既 未遂 问 题 索贿 作为受贿罪客观 方 面 的表 现形 式 之 一 具有 不 同于 收 受贿 赂 行为 的特点 因 此索贿 的未遂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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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国家 工 作人员 利用 务上 的便利 索取他 人财物 的行为与国家工

上海敲诈勒索罪和索贿罪的界定

上海敲诈勒索罪和索贿罪的界定

上海敲诈勒索罪和索贿罪的界定
敲诈勒索罪和索贿罪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罪名,它们在社会生活中
经常出现,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在上海,敲诈勒
索罪和索贿罪的界定是非常明确的,下面将分别从敲诈勒索罪和索贿
罪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敲诈勒索罪的界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
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在上海,
敲诈勒索罪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占有为目的。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

2.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主要包括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这些手段都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3.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这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

二、索贿罪的界定
索贿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上海,索贿罪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手段。

索贿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是非法手段,包括行贿、受贿等。

2.获取不正当利益。

索贿罪的犯罪目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是索贿罪的本质特征。

3.主观故意。

索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总之,敲诈勒索罪和索贿罪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两种罪行的界定,上海的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两种罪行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浅析受贿犯罪(1)

浅析受贿犯罪(1)

浅析受贿犯罪(1)目录一、受贿罪的基本属性 (4)(一)受贿罪的概念 (4)(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的六种不同的观点 (4)(三)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4)(四)贿赂的范围 (4)(五)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 (5)二、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7)(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9)(二)为他人谋取利益 (9)论文摘要:受贿犯罪的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其应遵守的廉洁义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

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从性质上讲,既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

从作用上讲,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限定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而不限定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法定要件;“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利益”既不单纯是主观要件,也不仅仅是客观要件,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关键词: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受贿罪的基本属性(一)受贿罪的概念什么是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的六种不同的观点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体被认为是主要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认定索贿的四个条件

认定索贿的四个条件

认定索贿的四个条件
索贿既指有关当局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或滋扰当局人员以获取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法律术语。

索贿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条件,以使该行为成为可接受的行为,并作出明确的判断:
一、涉及当局人员:确定当局人员是否收受贿赂,以及与该贿赂相关的事实,必须得到证实。

一般来说,当局人员必须在公务上行使属于国家政策、行政机关财产管理职责或职责的行为。

二、证明收受贿赂行为:索贿行为必须明确地证明收受贿赂行为。

证明必须明确表明收受贿赂者接受该贿赂,以及关于贿赂的认可、阐述、接受、受让等。

三、涉及非法操纵的行为:索贿行为还必须证明涉及对公共机关大量财产进行非法操纵。

例如,当局人员利用职权获取国家财产,或越过公务手续操纵政府文件,捏造或伪造业务活动记录,将国家财产转移给他人等。

四、关系到贿赂的行为:证明索贿行为的第四个条件是证明涉及贿赂的行为。

例如,当局人员必须以一定的财物向他人支付贿赂,支付给他人一定金额的现金或财务赠与,向他人提供无价值的物品等。

我国《刑法》和《国家反腐败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索贿行为,要求有关当局人员必须手段明确,有关当局人员收受贿赂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以便对被索贿行为有较高的证据要求。

因此,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应严格遵守上述四项条件,确保有效、严格执行《刑法》和《国家反腐败法》等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强制力和支持作用。

浅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浅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浅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由此得出受贿罪包括两种形式: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

索贿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但收受贿赂须以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之一。

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分歧较大,莫衷一是。

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商榷。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非法的或合法的利益。

有人理解它是受贿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有人理解它是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持主观要件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贿赂犯罪过程中,受贿人实施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过程中主观上产生的一种答谢、报偿心理,应属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范畴。

只要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时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流露,不论是否实施谋利行为都构成受贿罪。

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属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理由如下:1、按照字面理解。

“谋”即商议,想方设法寻找,“取”即获取,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想方设法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客观上表现为他人取得了利益。

2、按照罪状结构分析。

受贿罪的条文本身是一种叙明罪状,其结构是“主体+手段+行为+结果”,这里“国家工作人员”是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手段,“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是结果。

3、从哲学内外因关系原理分析。

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外部条件,属于外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才是行为人的内因。

正是在行为人的内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用下,才导致事物的发展变化,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结果的实现。

4、从受贿罪侵害的直接客体分析。

受贿罪侵害的直接客体通常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人与行贿人的交换条件,是一种权力与利益的交易。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司法解释原⽂】第⼀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公款受过党纪、⾏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于⾮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作,致使⽆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多次索贿的;(⼆)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薏⽶梳理总结】1.贪污、受贿罪采⽤两种模式:纯数额、数额加情节。

纯数额: “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是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

数额加情节: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贪污从情节有六项,受贿从情节有九项。

2.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此处为等外等,不严格限于这九种情形。

九钟情形以外的具体判定标准:从事项重要性、⽤途特定性以及时间紧迫性等⽅⾯进⾏判断是否与特定款物实质性相当。

3.刑事追究包括定罪和处罚两⽅⾯,因此包括相对不起诉和定罪免刑。

4. 关于受贿罪,第⼀条的三万元可以针对不同⾏贿⼈累计。

索贿犯罪构成要素有哪些?

索贿犯罪构成要素有哪些?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页眉可删)索贿犯罪构成要素有哪些?导读:索贿犯罪构成要素有: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受贿的行为、并向他人索取财物的情况、对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侵害的情况,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索贿犯罪构成要素有哪些?(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收受他人财物,是指收取他人所给予的财物;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允诺的方式有承诺、实施和实现,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敲诈勒索罪与索贿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与索贿的区别是什么?

Speed ??is everything, it is an indispensable factor for competi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敲诈勒索罪与索贿的区别是什么?导读:敲诈勒索罪与索贿的区别是:侵犯对象不同、行为表现不同、主体不同等,对于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一般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对于索贿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机关职务行为,另外造成的犯罪事实表现也是不同的。

一、敲诈勒索罪与索贿的区别是什么?(1)侵犯的对象不同。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其他权利;索贿行为作为受贿罪的一种,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2) 犯罪的行为表现方面不同。

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揭发他人的隐私或者不正当行为危害他人的名誉、地位、前途及其毁坏他人的财产、破坏生产或营业等相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具有明显、公开、强力的特征;索贿则主要是在进行公务的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一般是利用对方有求于自己之机主动索要财物,并不使用强行索取的手段,尽管有时也可能刁难、要挟,但索取手段较隐蔽,方法较婉转。

?(3)犯罪主体不同。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索贿行为作为受贿罪的形式之一,其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1、行为特征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

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浅析索贿的认定

浅析索贿的认定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se An o it
{占 I 缸金 } I
29( ) 0. 下 02
浅析 索贿 的认定
边 楚
摘 要 索贿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 罪之一, 是一种常见的贿赂犯罪形式。 司法实践中 如何 正确 认定 索 贿, 文就此 阐述 了索贿的概 念及特 征 、 本 并探讨 了在 索 贿 中国家工作 人 员的共 同索贿 、 国家 工作人 员教 唆 非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 索贿和非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索取贿赂的行为的认定,以及 索贿的既遂与未遂等问
刑 法学 界 已经 取 得共 识 , 且 也 已为我 国 的刑 事 立 法 和 司法 实践 所 承 而
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
罪之 一 , 在 司 法 认 定上 存 在 许 多 疑 难 问题 , 究 这 种 受贿 行 为 , 现 研 有助
于在司法实践 中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 从而更好地配合反腐败斗争
种情形 , 即受贿罪是 由利用职务便利 的行为和收受或索取财物的行
为共 同构成 该罪的实行行 为。虽然 无身份 者即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
实施 利 用 职 务 的便 利 为 他 人 谋 取利 益 的行 为 , 在 事实 上 却 可 以实 施 但
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 , 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 是交易性 , 三 即索贿者 通过要挟迫使对方 向 自己给付财物 , 以本人职权 为某种行为或者不 而
索贿作为受贿罪 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之一, 具有不同于收受贿赂 行为的特 点, 因此 索贿 的未遂 有其特 殊性。笔者认 为索贿既、 未遂 的
式要 求 贿 赂 , 未 使 用 要 挟 胁 迫 的 方 法 : 索 , 使用 要 挟胁 迫 的 方 但 勒 指 法, 明示 或 者 暗 示 如 不送 财 物 其 事 就 不 好 办 或 者会 有 严重 后 果 , 迫使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4.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5.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6.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重点考点详解一、受贿罪(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1)包括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4)特定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①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

索贿与受贿罪的不同是什么

索贿与受贿罪的不同是什么

No matter where there is a genius, I use the work of others to drink coffe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索贿与受贿罪的不同是什么导读:“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索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我们常常在生活中听到索贿受贿的相关消息,在我国尤其是国家公务人员对于受贿索贿是进行严厉的打击的,但是索贿和受贿是有所不同的,下面就跟一起来看看索贿受贿罪的不同是什么吧。

受贿罪基本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

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

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索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索贿的从重处罚。

“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劳动合同协议书。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男,45岁,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乙某,男,35岁,甲某的下属,担任该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2012年至2014年间,甲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环节为乙某谋取利益,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10月,乙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甲某也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某、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某贿赂款,为乙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案件分析(1)甲某的受贿行为甲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负责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乙某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土地审批环节,甲某擅自降低土地审批标准,为乙某的公司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②在征收补偿环节,甲某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乙某的公司谋取更多利益。

③甲某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乙某的受贿行为乙某作为甲某的下属,在土地利用科科长岗位上,利用甲某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乙某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乙某在征收补偿环节,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乙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案件判决(1)甲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乙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何区分借款与索贿

如何区分借款与索贿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区分借款与索贿索贿是一种受贿行为,如果有索贿行为的,达到法定的犯罪数额的,需要对该国家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活中,有的人可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那么,如何区分借款与索贿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借款与索贿(一)考察主体双方地位关系一般来说,民事借贷关系有如下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双方一般为平等民事主体,即便社会地位有所差别,也往往具有亲戚、朋友的身份关联,且在职务、地位等方面没有制约和隶属关系;二是具有明显的民间互助互利性,部分是无偿、无息的,出借方对借入方的偿付能力和可靠性给予了积极评价,较为信任。

而“借款”型受贿犯罪中,借贷双方往往具有某种职务或业务上的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或具有特定关系里的地位差别。

比如,借贷双方为上下级关系,或出借方的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等权力掌握在借入方手中等。

(二)考察主体双方交往情况民间借贷,往往是在亲朋好友间进行,双方往往保持有日常交往和接触,或者有经济上的来往。

如果双方关系一般,日常很少往来甚至是初次交往,出借方就慷慨解囊,尤其在借款数额较大且没有打借条的情况下,其正常民事借贷的说法就值得怀疑。

因此,侦查过程中,需要对主体双方的关系好坏、日常交往多少、是否有过其他经济往来、有无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综合了解,从而为进一步判断行为性质开启“疑问”之门。

(三)考察出借方是否请托借入方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出借方利用借入方的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是判断是否为“借款”型受贿的考察重点,也是优先评价因素。

因此,对于一方或双方均辩称为“借款”的情况,要重点考察在借款发生前后一定时间内,出借方是否有请托借入方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情况存在。

认定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借款发生时间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时间间隔不宜过长,或者为正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过程中,或者为之前或之后的三、五年内为宜;二是案发时,如果借款行为刚刚发生不久,已排除之前和之后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情况,仍需重点进一步判断出借方是否有需要利用借入方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利的事项及预期请托借入方提供帮助的主观意愿或目的,甚或有请托行为,如果查证属实,亦不排除借入方受贿主观故意存在的可能性,而借款行为又恰恰可以成为证明借贷双方“心照不宣”、达成默契和借入方“承诺”谋利的有力佐证。

浅析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浅析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浅析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摘要]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多年来,我们党和政府一直在严肃党纪国法,惩腐肃贪,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反腐工作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

而从近年来我国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受贿罪所占职务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已经成为腐败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文章尝试对受贿罪的概念进行剖析,并对受贿罪的行为方式进行探讨,提出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受贿罪;概念;行为方式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也即受贿罪的行为人。

(二)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用一个通俗的字眼来描述“职务上的便利”,就是一个“权”字。

(三)关于“财物”受贿罪的对象为“财物”:包括财产(金钱、实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设定债权、免除债务),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性贿赂)。

用一个通俗的字眼来描述“财物”,就是一个“钱”字。

(四)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承诺,该承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甚至包括虚假承诺。

用一句通俗的文字来描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是“办了事”;用一句通俗的文字来描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就是“答应办”。

(五)关于受贿罪的法益关于受贿罪的法益,笔者认同的观点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索贿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索贿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索贿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索贿案件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索贿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也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权威。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索贿案件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索贿立案标准索贿案件的立案标准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 财物交易当一方为公职人员,另一方为私人或其他单位,并且存在财物交易的情况时,应当考虑立案。

财物交易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房产、车辆等实质性利益交换。

2. 恳请索取或接受索贿具有明显的恳请、索取或接受的行为,表明其有意以贿赂方式获取利益。

3. 涉及具体利益索贿行为必须是针对具体利益,并有明确的索要目的,而非抽象的表示好意或交流感情。

4. 总体情节综合考虑涉案财物金额、索贿方式、索贿人身份、索贿目的等情节,判断是否构成索贿行为。

索贿量刑标准对于已经认定为索贿行为的案件,应制定相应的量刑标准:1. 刑事责任索贿行为主要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 民事赔偿索贿行为往往导致不正当得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追回非法所得并进行返还。

3. 行政处罚对于公职人员的索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停职、降级、开除等处理。

4. 社会公示对于涉及重大索贿案件,应当进行公开曝光,警示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索贿作为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行为,必须严格查处。

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对于规范司法实践、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索贿行为得到有效打击,为社会赋予更多公平正义。

认定索贿罪需要什么证据

认定索贿罪需要什么证据

认定索贿罪需要什么证据索贿罪是指受贿者强⾏要求⼈⾏贿的罪名,它也是受贿罪的范畴,只是⾏贿者并⾮主动⾃愿的,如被发现索贿罪的话,⾏贿者可以要求⾃⼰轻判,加重受贿者的处罚⼒度。

但前提是必须要认定为索贿罪。

那么认定索贿罪需要什么证据?店铺⼩编为您进⾏整理。

认定索贿罪需要什么证据⼀是主动性。

受贿⼈主动以明⽰与暗⽰的⽅式要求⾏贿⼈给予⾃⼰财物,⽽不是被动等待⾏贿⼈给予财物。

主动性包话⾏贿⼈提出来,受贿⼈主动与之讨价还价的⾏为。

在实践中,受贿⼈的主动性是成⽴索贿的最主要特征。

⼆是索取性。

索取不等于勒索,索取只是向他⼈要财物的意思,勒索是以威胁的⼿段向他⼈要财物的意思,受贿⼈只要向⾏贿⼈索要财物,就构成索贿,所以索贿包括勒索和索取两种情况。

三是交易性。

虽然索贿不以为⾏贿⼈谋取利益为前提,但受贿⼈⼀般都会以本⼈职权为某种⾏为或者不为某种⾏为为交换,这种交易也可以是以未来的利益为交易,使得⾏贿⼈给予财物。

《刑法》第三百⼋⼗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有第⼀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索贿与行贿(被索贿):相伴而生的一对儿

索贿与行贿(被索贿):相伴而生的一对儿

索贿与行贿(被索贿):相伴而生的一对儿实践中如何认定“索贿”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办理行、受贿案时,存在一些情况让侦查人员很难认定索贿,如,行贿人供述是受贿人索要,受贿人供述是行贿人主动提供,此时,如果行贿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就不构成犯罪。

这些特殊情形给侦查人员查办贿赂案件制造了较大的麻烦。

正确认定索贿情节,对于行贿人是否触犯刑事法律,受贿人是否构成“索取型”受贿罪,具有重大意义。

一、“索取型”行、受贿罪的定性与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

参照刑法第389条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注意(一)索取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多次索取贿赂的刑法问题

多次索取贿赂的刑法问题

多次索取贿赂的刑法问题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

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

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严重,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三是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

现实中,索贿作为受贿的一种方式,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乘他人要求自己通过执行或不执行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正当的或不正当的),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财物;乘他人要求自己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主动向他人要求财物,并且明示或暗示,不送财物就会不帮忙;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并且明示或者暗示,如果满足其要求,可以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否则,将利用职权给他人制造麻烦或使其遭受某种损失;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但并未明示或暗示将要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利益,也未明示或者暗示如遭拒绝将要利用职权给对方造成损失。

贪污贿赂案件的适用是个司法难题,要体现反腐倡廉的决心、刑法的谦抑、刑罚体系性平衡、罪责刑相适应等,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贪污贿赂解释》)给出了明确的回应,有助于消除实务争议、严密刑事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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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索贿认定(一)
〔内容摘要〕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是一种常见的贿赂犯罪形式,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侵犯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我国刑法也明文规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索贿,本文就此阐述了索贿的概念及特征、索贿是否包括收取和勒索、索贿是否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探讨了在索贿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索贿、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索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索取贿赂的行为的认定,以及索贿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旨在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以加强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关键词〕索贿受贿共犯未遂
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现在司法认定上存在许多疑难问题,研究这种受贿行为,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从而更好地配合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开展。

一、索贿的概念及特征
索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表现形式,以索取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的,仍然属于受贿罪。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1]。

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2]。

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三是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表现为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3]。

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严重,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有一种观点认为,索取贿赂仅指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而不包括收取4]。

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顾名思义,索取不仅指索,还包含取,取即收受的意思。

如果认为索取不包括收受,则难以区分这种犯罪形式的既遂与未遂。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索取不包括勒索,因为这里的索与勒索是有所区别的,仅仅指要求5]。

这种见解亦不足取。

首先,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勒索财物时,这种财物就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利益,其勒索行为同样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符合受贿罪的本质;其次,索要与勒索,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提出的非法要求,它们之间只有程度上的区别,没有本质差异;再者,如果认为对勒索财物的行为定敲诈勒索,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因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财物时,被勒索的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被勒索人构成行贿罪,反过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财物的,成立受贿罪;此外,勒索也是索取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此,索取贿赂包括勒索贿赂。

从表面上看,索贿与敲诈勒索比较相似,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时,在犯罪的定性问题上容易产生纠纷,区别两者的关键则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现实中,索贿作为受贿的一种方式,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乘他人要求自己通过执行或不执行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正当的或不正当的),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财物;乘他人要求自己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行为为其谋取利益,主动向他人要求财物,并且明示或暗示,不送财物就会不帮忙;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并且明示或者暗示,如果满足其要求,可以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否则,将利用职权给他人制造麻烦或使其遭受某种损失;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但并未明示或暗示将要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利益,也未明示或者暗示如遭拒绝将要利用职权给对方造成损失。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从法条字面上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两者之间是一种选择关系,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两种表现方式,二者均可构成受贿罪。

因此,司法实践中索贿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而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符合立法原意的。

同时进一步的理由还有如下四点:一、索贿的本质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谋取私利,索贿行为本身恰恰反映了这一特点,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使不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为本人谋取私利,因而成立受贿罪。

何况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与非法收受财物相比,情节更加恶劣,政治影响更坏,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对索贿的行为人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还要从重处罚,体现了立法上对这种行为从严处罚的精神。

二、如前所述,索取包括勒索行为,因此即使索贿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只要是凭借职务上的便利,勒索他人财物,也没有超出受贿罪的范围,仍成立受贿罪,而不属于敲诈勒索的问题。

三、从索贿者一方来看,现实中也存在着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而没有以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相威胁、当对方交付财物后索贿者不满足其谋利要求的情况,这时索取财物就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四、即使把为他人谋取利益排除在索贿的构成要件之外,也不只成立一种纯粹的非法占有关系和表明一种简单的非法占有性质,因为这种非法占有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即侵犯了受贿罪的犯罪客体。

所以,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了肯定,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指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二、索贿的共犯与身份问题
一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索贿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具有特定的身份,因而在共同索贿的情况下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

司法实践中,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的多个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或索取其财物的,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

但是,在共同受贿中,如果不是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利用了各自职务上的便利,而是有的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有的没有利用,这种情况怎么处理?笔者认为,该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之便,但是利用了与其相互勾结,有共同受贿故意的另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且客观上与利用职务之便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了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仍然符合共同实行犯的特征,仍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

二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索贿行为的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或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索贿行为容易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实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分别构成受贿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因为无身份者能够构成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说在刑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而且也已为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承认7]。

而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索贿行为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自不待言,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犯罪,但又需要处罚,应如何适用法条呢?对于这个问题,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因身份而构成的犯罪,后者已
与前者结为一体而取得该种身份,因而可依共同实行犯来处理。

据此,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的,两者都应视为受贿罪的实行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有身份者是教唆犯,无身份者是实行犯,据此,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教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实行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教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从犯。

认为在被教唆者由于教唆犯的教唆而实施犯罪行为时,从被教唆者的立场看,不是犯罪的实行,从教唆者本身的立场看应当解释为犯罪的实行。

从而有身份者构成教唆犯,而无身份者则构成帮助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有身份者构成间接实行犯,无身份者构成间接实行犯的帮助犯。

由于无身份者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上所要求的资格,所以即使知情,也不能成为身份犯的实行者,而不过是有身份者故意的工具。

有身份者利用这样的工具,成立间接实行犯,无身份者应认为是帮助犯。

据此,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的间接实行犯论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的间接实行犯的帮助犯论处。

第五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间接实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而运用行政手段加以解决。

某些非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确需处罚的,可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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