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外国法制史基本常识
外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2,种姓制度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实行族内婚,职业世袭。
3,市民法也成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
4,万民法专门适用于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
5,准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虽未订立契约,但因其行为而产生与契约相同效果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关系。
6,日耳曼法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下。
有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
7,伊斯兰法伊斯兰教法的简称,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规范的总称”。
8,普通法指的是十二世纪前后由英国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并普遍使用的法律。
9,衡平法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名。
10,制定法即成文法,是英国法的第三大法律渊源,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规定并颁布实施的。
11,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的人,才能在法律规范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具备完整人格的人。
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
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和家族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称人格小减等。
12,继承权指在罗马法中,家父死后,其权力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及其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及其义务。
二,单选多选及简答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1、古代奴隶制法共同的特点:奴隶制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
(1)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经过一个阶段才出现成文法,着重宣扬“君权神授思想”。
(2)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
(3)体现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以及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特点:(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
(3)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3、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其立法思想:(1)极力宣扬推行“君权神授”思想。
(2)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
(3)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4、古印度法的特征:(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5、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该法典(12卷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精简版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精简版1,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点法律渊源相同,不严格区分公私法部门,重视法律程序,法官作用突出2,相异点(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
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
(2)立法和司法双轨结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联邦和各州各有不同的制定法和判例法。
(3)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较大。
美国不仅颁布了成文宪法,而且进行了大量的法典的编篡和法律的汇编工作。
(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
美国联邦法院开创了具有解释宪法和违宪审查权的先例后,美国的制定法较之英国法更具有灵活性。
(5)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如1787年宪法中对黑人奴隶用了“其他人口”一词,奴隶选民按3/5人口计算等。
3. 普通法系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4.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5.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6,普通法法系的特点(一)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二)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三)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四)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五)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六)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七)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八)独特的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7,德国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的内容和特点重申和强调资产阶级罪刑法定原则,排除了类推增加了许多具有进步因素的条款和原则改革刑罚制度,废除死刑,实行轻刑规定了改善及保安处分制度答:采纳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制度,并在某些方面有所发展;以严厉刑罚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镇压人民的反抗;严格保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专章规定宗教罪。
外国法制史资料整理
1、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3、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至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
4、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5、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6、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7、吠陀: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
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8、法经: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
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
9、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木法典》: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内容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法等方面,它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渊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该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汉穆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是研究楔形文字法最可靠的史料。
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法典的基本内容:1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2社会结构3婚姻、家庭、继承法、债权法、刑法、诉讼制度。
第二章印度法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与宗教纠缠在一起,法律的渊源亦与宗教经典密不可分。
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一)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二)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三)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四)佛教经典,佛教曾一度是印度的国教,早期佛教经典也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五)国王诏令4.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与奴隶制法的共性,但又有其自身的特色:(一)与宗教密不可分(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三)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第三章古希腊法5.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同一的法律体系。
2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外国部分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外国部分-《十二表法》:罗马的第一部成为法,篇目其特征为:私法为主,诸法合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混。
他总结了前一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奠定了基础.ﻭ二、罗马法的:ﻭ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法律体系的: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2、法学家活动的:两学流派(萨比努斯学派和普罗库鲁斯学派);五学家(盖优斯、保罗、伯比尼安、乌尔比安、莫迪斯提努斯)。
ﻭ3、《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学说会纂》、《法学阶梯》、《新律》。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1、罗马法的渊源: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制定的决议;长的告示皇帝的敕令;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根据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市民法和最高裁判法;根据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内容不同:人法、物法与诉讼法。
四、罗马法的基本内容:1、人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在罗马法中称为人格.人格由自由权、身份权、家族权构成.身份全丧失成为“人格减等”。
古罗马尚没有出现法人一词,但有法人制度的萌芽,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分为社团和财团。
罗马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由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逐渐过渡到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
2、物法:物法是罗马法德主体和核心。
由物权、债法和继承三部分构成。
3、诉讼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五、罗马法的复兴:注意两学派: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ﻭ英美法系ﻭ一、法的:ﻭ1、资产阶级后法的变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内阁成为最高行机关;普通法和横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ﻭ2、现代法的: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通、秘密、平等、公正的制度;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欧盟法成为的重要渊源。
外国法制史复习
外国法制史复习外国法制史复习一、古埃及法《博克贺利斯法典》二、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代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乌尔纳姆法典》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最完善的法典。
序言部分主要以神的名义阐述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是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陵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并用大量文字称颂汉穆拉比王的功绩,宣扬她是根据神的旨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的,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思想。
债权:为保证借贷契约的履行,借用人须以自己或家属的人身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废除终身债务奴役制度。
历史地位:1.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2.奴隶制早期最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3.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三、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2.婆罗门教的经典3.法经(是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4.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法律典籍。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早期种姓制度在梵文中称为“瓦尔纳”,最初只有雅利安(白色人种)和达萨(黑色人种),后来雅利安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达萨演变为首陀罗。
种姓类别:1.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2.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3.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4.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四、希伯来法《摩西五经》:《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摩西十诫”出自《出埃及记》五、古希腊法古希腊法泛指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起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雅典是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斯巴达则是奴隶制贵族政体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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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2、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1、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2、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限制高利贷4、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1、王室占有2、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注重形式2、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3、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以契约为基础2、夫妻关系不平等3、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1、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2、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3、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司法与行政合一2、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典型的宗教法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3、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4、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1、《创世纪》2、《出埃及记》摩西十诫3、《利未记》4、《民数记》5、《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2、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3、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4、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1、德拉古立法:(1)第一部成文法(2)重刑主义2、梭伦改革3、克里斯提尼立法:(1)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2)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500人议事会(3)陶片放逐法4、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1、公元前267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2、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1世纪-4世纪)1、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2、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4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2、立法形式简便灵活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5、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和判决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1、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2、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3、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4、人格的减等(二)法人:1、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2、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西方法律史知识点整理
西方法律史知识点整理
古典时期
- 罗马法: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重
要影响。
- 萨利克法典:法兰西国王克洛维一世制定的法典,为法国法
律制度的起源。
- 查理曼法典:法兰西国王查理曼大帝颁布的法典,为中世纪
法律发展奠定基础。
中世纪
- 英国惯法:基于法官判决和俗的法律体系,对英美法律体系
产生深远影响。
-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颁布的法典,对大陆法系产生广泛影响。
- 教会法:教廷为教徒所使用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宗教和道
德规范。
近代与现代
- 美国宪法:美国的根本法律文件,规定了政府构架和权利保障。
-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创始文件,规定了机构和成员国的义务和权利。
-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文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
当代
-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负责解决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争端,维护自由贸易体系。
- 罗马法院:欧盟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争议。
以上是一些西方法律史上的重要知识点,这些法律体系和法律文件对整个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成为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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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二、问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2.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3.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4.人法(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二、问答题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一、名词解释1.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2.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4.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6.统一商法典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二、问答题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4.普通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一、名词解释1.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律.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4.魏玛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宪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六易其稿.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5.日本六法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合,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6.欧洲联盟法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聪明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聪明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问答题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地位.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乃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3.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在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际制定和发展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系.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外国法制史重点
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汉莫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知道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备的一部法律文献,是两河流域各奴隶制城市国家法律的集大成者,在世界法律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占据源头地位。
其立法思想:1.君权神授。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武器。
3、法律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安定和繁荣经济的作用。
4、强调法律的神圣性、连续性和永恒性。
特点: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3、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4、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5、保留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古印度法:渊源:1、吠陀经。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的总称,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宗教、文学、风俗习惯和民、刑法律规范等。
2、法经。
为适应奴隶制发展和加强宗教统治的需要,由婆罗门不同教派对吠陀经所作的理论学术论著或解释。
3、法典。
法典的内容不完全是纯粹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宗教、伦理、道德等规范。
4、佛教经典。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最古老的佛教文献(1)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2)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3)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法的哲学方面的阐述5、国王敕令。
指古印度较大王朝的国王为宣扬佛教所颁布的诏令。
基本特点:1、具有宗教法的性质。
2、奴隶制的“种姓制度”贯穿其间,并为其精髓。
摩奴法典摩奴法典:古鳊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汇编。
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实际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习惯编制而成,印度学者认为制定于公元3-4世纪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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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电大考试*1、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法的总称。
后扩展到周围其他国家和地区,构成楔形文字法系。
2、《乌尔纳姆法典》:是指创制于距今4000年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时期的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3、《汉姆拉比法典》:是制定于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的一部法典,它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它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具有君权和神权相结合的特点,它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4、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什么?外国法制史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世界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基本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立法的历史、执法的历史、法律对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5《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和特点:维护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在契约方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书面形式;肯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犯罪与刑罚未成为独立部分,散布于其他各条文之后,刑罚保留了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规定了以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和以发誓、神明裁判为主的诉讼制度。
历史地位:它是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属于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它是至今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楔形文字法的成文法典。
6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P10)1 法律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贯彻“君权神授”的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
2 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等各方面,有君主专制制度、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等。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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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坐了详尽,全面的规定
4)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做了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德国民法典
1)法典明确规定法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2)关于民事合同,法典肯定契约自由的原则,在契约的意思表述和条文的表
述上有所发展
3)法典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特别强调对容克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完整
保护。
4)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法典即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也保留
了浓厚的封建制度残余
5)关于民事责任,法典规定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
地位
反应时代发展,社会进步对法律产生的重大影响在贯彻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也保留了封建残余。
但是在立法技巧和体例结构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对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
1975刑法典
1)严格实行罪刑法定的原则
2)废除死刑,实行轻刑
3)严格保障宪法秩序。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伊斯兰法: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准则的总和。
3.古印度法:4种不同理解a等同于“传统印度法”b等同于“印度教社会法”c 印度法即印度奴隶制法d婆罗门教法。
其具体概念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4.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5.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各个奴隶域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6.万民法:即“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系。
7.教会法:泛指罗马大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等其他教派总称。
专指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
8.类比:比照最相似的规定处理。
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9.普通法: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法律。
10.衡平法: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11.受益制:是英国普通法中财产法的一项制度,即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项制度。
12.日本六法:1889年明治宪法,民法典,商法,刑法典,诉讼法(民事、刑事诉讼)法院组织。
二.简答(1).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特点:1.法律的体系结构较完整,序言、法律正文和结语三段论。
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
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缺少抽象概念和原则。
4.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外国法制史精讲总结
1、自然人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
1)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2)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2、法学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他们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3)《国法大全》的编纂(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四部法律)
1、《查士丁尼法典》,将历代罗马皇帝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法学汇编》,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罗马法的发展
(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1、市民法,共和国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外国法制史考点概要
第一节罗马法知识点一:罗马法的产生《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二)《十二表法》的制定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知识点二: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1、市民法2、万民法(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1、《查士丁尼法典》。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4、《查士丁尼新律》。
知识点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1、罗马法的渊源2、罗马法的分类知识点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1、自然人。
【注意】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构成2、法人3、婚姻家庭法。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二)物法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2、继承。
3、债。
(三)诉讼法1.法定诉讼2.程式诉讼3.特别诉讼知识点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一)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
主要体现在:一是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二是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
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加以仿效。
三是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以及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
四是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第二节英美法系知识点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乌尔纳姆在其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这部法典是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楔形文字法律有:《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亚述法典》《赫梯法典》第二节《汉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汉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第三节《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当时的统治者极力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主要官吏是奴班达。
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古印度的由婆罗门贵族所编纂的著名法典有《摩奴法典》《述杞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故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
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
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6A文】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导论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一)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分两个层次:①历史事实,包括事件、文件和制度;②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原因和结果。
主要是后者,在这之上才能理解法制史,才能解释历史。
(二)范围1、内容范围(1)立法的历史(2)执法的历史(3)法的作用的历史(4)法的发展演变规律2、地域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3、时间范围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1.含义:(1)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罗马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范围:(1)大陆: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苏格兰等。
(2)英美: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3.区别:(1)法律思维:演绎型思维;归纳式思维(2)法的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4)诉讼程序:纠问制;对抗制(5)法典编纂: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6)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判例中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法律。
外国法制史知识点
外国法制史知识点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
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
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作了详细规定。
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
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
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姻家庭法。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
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
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
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办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
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特定物和非特定物;有主物和无主物;原物和孳息等。
外国法制史重点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成文化阶段。
《汉摩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的反映了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的保留下来,因此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制定一部通行全王国的法典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的需要。
2.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当时出现的许多新的经济关系在原有各国的法律中未得到反映,需要新法律予以规范。
3.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由于私有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各阶层、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尖锐化,亟需一部统一的法典缓和阶级矛盾。
汉摩拉比法典的特点: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谟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团体本位思想: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特点: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努力只是其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
古代印度的范围远比现代的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1)吠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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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第一章导论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一)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分两个层次:①历史事实,包括事件、文件和制度;②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原因和结果。
主要是后者,在这之上才能理解法制史,才能解释历史。
(二)范围1、内容范围(1)立法的历史(2)执法的历史(3)法的作用的历史(4)法的发展演变规律2、地域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3、时间范围时期代表国家代表性法典古代(BC 4000年- 公元5世纪) 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印度摩奴法典雅典梭伦立法罗马国法大全法兰克王国撒利克法典日本大宝律令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1.含义:(1)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罗马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范围:(1)大陆: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苏格兰等。
(2)英美: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3.区别:(1)法律思维:演绎型思维;归纳式思维中世纪还有教会法、城市法与商法、伊斯兰法等近现代法国拿破伦民法典英国美国(2)法的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4)诉讼程序:纠问制;对抗制(5)法典编纂: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6)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判例中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是对抗式的,中法官居中裁判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盛行陪审团制度。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二、关于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一)以历史类型的划分为基础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二)以世界通史的历史分期为标准上古;中古;近代;现代;当代(三)以法系划分为参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四)以国别划分古埃及法,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希伯来法,希腊法,罗马法,日耳曼法,天主教教会法,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伊斯兰法,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俄罗斯法,欧洲联盟法。
三、外法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外法史学科历史沿革外国开设法制史课程的状况比较法总论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清未以来,重视外国法制史课程新中国建国初期学苏联,文革中被取消改革开放以来,恢复外法史教育(二)外法史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外国法律思想史---相辅相成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部门法专史---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史实与理论的关系总之,《外国法制史》在法学中的地位:定位是基础理论课,与法理学相辅相成,是法理学的基础,是深刻理解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前提。
四、学习和研究外法史的意义和方法(一)意义对知识的意义:古今流变、东西有别对个人意义:融汇古今、贯通中外对国家和社会的意义:?鉴于往事,资于治道?(二)方法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基础作用历史的看待问题?比较?方法古代东西方法律的比较(1)东方发展缓慢,简单、粗陋。
古希腊和罗马,法律发展迅速,并达到比较完善的水平。
(2)古代东方,法律主要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而西方,其民主政治水平较高。
(3)古代东方法律与宗教合为一体。
而在西方,基本上消除了宗教的影响。
不承认法律在宗教之下,而是以为法必须符全自然理性。
(4)古代东方,立法权多由君主一人执掌。
而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东西方封建制法的比较:(1)东方封建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国家法律总的来说比较集中统一;西方法律渊源则比较分教。
(2)中世纪东方刑法较发达,而西方私法关系较发达。
(3)中世纪东方,法律或与道德规范、或与宗教相重合;而在西方,法律与宗教是并列的,虽然在内容上互相影响,却彼此独立,形成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的状态。
(4)中世纪东方一直未能产生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体系,西方则从11世纪开始,逐步形成与商品经济关系密切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
1、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2、学习外法史的意义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两河流域简史:一、地理环境二、王国更替公元前2170--公元前2006年,乌尔的苏美尔人建立第三王朝(《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000年--约公元前1600年,古巴比伦王国公元前800年,亚述帝国强盛波斯帝国-亚历山大帝国-罗马帝国-阿拉伯帝国-十字军东征-蒙古帝国建伊尔汗国-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三、楔形文字约公元前3000年左右由苏美尔人所创造,也叫?钉头文字?或?箭头字?,一般刻写在石头和泥版(泥砖)上。
从象形到符号化的演变。
公元前2500年左右,楔形符号共有500种左右。
到公元一世纪,逐渐完全消亡了第一节楔形文字法的历史沿革一、楔形文字法概述是指形成于西亚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乌尔纳姆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左右,随着希腊文化及其它文化进入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历史宣告终结。
二、楔形文字法的特点体例结构---三部分立法思想---君权神授内容上---诸法合体形式上---具体汇编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汉穆拉比法典》的发现迄今所知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备的一部法律文献《汉穆拉比法典》概述制定法典的原因:(1)统一王国需要统一的法律(2)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3)缓和内部矛盾,加强国防《汉穆拉比法典》的考古发现:1901年,苏萨,埃兰二、《汉穆拉比法典》的体例序言宣扬君权神授,神化、美化汉谟拉比正文282条条文关于审判(1至5条)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6至126条)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127至195条)人身保护和?同态复仇法?(196至214条)关于劳动、报酬、工具和责任事故的追究(215至241条)租赁牲畜、船只以及佣工和报酬(242至277条)关于奴隶的规定(278至282条)结语告诫继承者们遵守先王创制的法律,要求法典永世长存三、《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巴比伦社会等级:阿维鲁(丈夫)担任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以及自耕农等自由民全体居民穆什钦努(小人)担任佃农、宫廷服务者、被征服地居民等战俘奴隶债务奴隶市场买卖法典以各种形式维护财产私有制度:1.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
凡盗取或藏匿逃奴均处死刑(第15—16条,第18—20条),相反凡缉获逃奴则要受到奖赏(第17条)。
2.为维护私有财产权,对盗窃的处刑极其严厉。
法典规定破墙而入的抢劫,?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埋之?(第21条)。
3.保护出租者和雇工者的利益。
在巴比伦国家内租赁关系甚为普遍。
但是租金一般很高,土地成的1/2或1/3交与地主?(第46条);如果园?应以果园收入的2/3交与园主,而自取1/3?(第64条)。
法典中关于契约的规定:1.契约种类主要有买卖、租赁、借贷、雇工、建筑等。
2.缔结重要契约要有一定的规则和书面形式。
如买卖契约在转移所有权时,必须交付一根小棒为标志,还要说出特定的语言,做出某些动作。
3.借贷契约是当时最为流行的一种,借贷的标的物主要是钱和谷物。
借贷通常以抵押品或人身作为保证。
4.法典规定借谷的年利率为33.3%,贷银利息为20%,如果贷与人欲收取更高的利息,即丧失其贷之银与物。
5.法典还严格禁止无限期役使债务奴隶,规定债务人家属因无力偿债而受到奴役不能超过3年,第4年即应恢复其自由。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1)买卖婚姻。
?无契约即无婚姻?。
结婚的条件是订约,结婚前由男方向女方父亲交纳聘礼和聘金,婚姻即告成立。
对比中国的?六礼?夫权。
丈夫可以因妻子不生育或患病而与妻子离婚;如果妻子有意离婚而丈夫不同意,(2)丈夫可以另娶,原配妻子便沦为丈夫家庭的女奴。
如果妻子不贞洁,则应捆缚投入水中,甚至只是被怀疑不贞洁时,也要投入水中。
而丈夫行为不轨时,妻子只可取回嫁妆,回到父亲家里。
妻子只有在丈夫被俘,又无法维持生活,或已被丈夫离弃的情况下才可以再嫁。
对比?七出三不去?(3)家长权。
丈夫为一家之长,他可以任意处罚妻子和子女,有权支配家庭财产,可将妻子和子女出卖为奴。
(4)继承问题。
基本原则是死者的诸子均获得同等的份额,其女儿也应取得与嫁妆相当的份额。
严格的法定继承,父亲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妻子在丈夫死后有权获得自己原来的嫁妆和部分孀居生活费,但只能在丈夫家使用,不得出卖,如改嫁,只能带走嫁妆,生活费要留给子女。
法典关于刑法制度的规定:1.刑法规范并没有单独成篇。
2.刑事犯罪主要有:侵犯人身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诬告罪、职务犯罪等。
3.刑罚手段残酷。
如广泛适用死刑,施行残害肢体刑,如挖眼、割耳、断指等,还有火焚或水溺等。
4.保留了作为原始公社残余的同态复仇、血亲复仇和负连带责任的原则,如果发生盗窃而未抓到罪犯,则案发地的公社长老应承担责任。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它开创了成文法典刻石公布的先例。
集两河流域法典之大成,是世界上最早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
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立法有巨大影响。
随着外来文明的不断侵入,楔形文字文明逐渐灭绝。
小结《汉穆拉比法典》①巴比伦王国统一两河流域和汉穆拉比国王--法典的发现经过:石柱法②法典的制定原因:统一法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缓和社会矛盾③法典的结构:序言、本文、结语,本文分282条④法典的主要内容:a、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容b、适应私有经济发展的内容c、表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内容⑤法典的性质:早期奴隶制法(原始习俗的表现)⑥法典的影响:楔形文字法的代表和最高成就对以后的楔形文字法和希伯来法和埃及法、古希腊法的影响。
思考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2、叙述《汉穆拉比法典》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第二章古印度法背景内容:印度的地理和历史一、印度次大陆的地理西北部、北部和东北部以高大的山脉为界,其余环绕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