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解读3--质权、留置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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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ppt课件

第五章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ppt课件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1)质权的实行方式不同 营业质权适用流质契约条款;多不退少不补;普
通质权则禁止流质契约,多退少补。
(2)设立目的不同 营业质权的设立除担保债权的清偿外,更
主要的是具有营利目的;普通质权的设立则仅是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3)主体条件不同 一般地说,对于营业质权关系中的出当人, 法律上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对营业质权人而言, 则法律上有着特殊的要求。经营营业质的当铺 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安机关审查 认可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执照的营利机 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营业质 业务。而普通质权人无需特别许可。
从无到有 日趋完善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 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答:乙先从牛犊款500元中拿去149元以抵 收取牛犊费用;再从母牛、牛犊余额中先拿 200元以还债;最后余151元返还给甲。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
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对于该牛犊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多项选择)
A、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 B、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 C、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D、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 还请求权
(三)中外质权沿革
近现代民法质权以罗马法所有权质(让与担保) 为起源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 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 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担保。

物权规定的内容

物权规定的内容

物权规定的内容
物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财产所拥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占有权:指个人占有、控制、支配物品的权利;
2.使用权:指个人对于物品使用的自主权利;
3.收益权:指个人对于物品所产生的利益拥有的权利;
4.处分权:指个人决定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方式和方式的自主权利;
5.质权:指个人依法在其拥有的财产上设定担保的权利;
6.抵押权:指债权人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确保债权人主张其债权的一种权利;
7.留置权:指个人出于对待解决其主张的利益或其财产安全的需要,可以拒绝将物品归还给给与人的权利。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清偿期届满等,即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未得到清偿,且超过一定期限,可以依法变卖留置财物。

什么是留置权一、什么是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1、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

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

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2、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

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3、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4、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

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5、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留置权、用益物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共有相关知识

留置权、用益物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共有相关知识

留置权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

(两种观点)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

(国家司法考试网)三、留置权的取得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

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

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及时行使。

质权一、动产质权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

也可以单据交付。

(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

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

黄金文物。

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

占有就是证明。

4、赃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但不享有所有权。

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

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

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

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通俗理解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通俗理解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通俗理解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两个法律名词——质权和留置权。

这俩听起来高大上,但其实呢,咱们可以用很简单的语言来搞明白它们之间的区别。

先别急,咱们慢慢来,保证让你轻松get到!1. 质权是什么?1.1 简单来说质权呢,就像是你把自己的东西抵押给别人,借点钱。

比如说,你手里有一块金表,结果因为急用钱,就把这块表给了你的朋友作为质押。

这样一来,朋友就可以拿着这块表,等你还钱的时候再还给你。

这就叫质权。

1.2 它的特点质权有个特点,就是质权人(也就是拿着你东西的人)在你还钱之前,对这个东西有控制权。

就是说,如果你不还钱,朋友就可以把这块金表卖了,抵消你的债务。

哎呀,这可真是“鸟在笼中,飞不出门”啊!不过,质权人也不能随便拿去用,只能在你不还钱的时候才会想办法处理。

2. 留置权是什么?2.1 留置权的概念再说留置权,这个听起来有点拗口,其实就是当你把东西给别人保管,比如说把车开去修理,修理工修完之后,你还没付钱,修理工就可以不把车还给你。

这种情况下,修理工对车有留置权,直到你把钱付了为止。

2.2 留置权的灵活性留置权的灵活性可真不一般!想象一下,你把车放在修理厂,修理工把车锁起来,结果你就得乖乖去付钱。

他有权利暂时不把你的车还给你,等你付完钱。

这个就像是“你不还钱,我就不让你开车”的强硬手段!但是一旦你付了钱,留置权就会自动消失,车子立刻归你。

3.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3.1 最主要的区别那么,这俩有什么不同呢?首先,质权是主动的,也就是说,你自己把东西给别人,作为借钱的保障。

而留置权呢,更多的是被动的,别人拿着你的东西,但你还没付钱,别人就不让你拿回去。

可以说,质权是“自愿投降”,留置权是“被迫锁住”。

3.2 适用范围不同再来,适用范围也不一样。

质权一般涉及的都是动产,比如金表、汽车这些。

而留置权可以涉及动产和不动产,比如说房子、土地,只要你没付钱,别人就能把东西留住。

这就像是“放不下的情结”,一旦涉及到留置权,麻烦就大了!4. 生活中的小故事好吧,咱们说了这么多,最后我给你讲个小故事。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九、抵押权1.背景抵押是一种担保的方式,也是债权保障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就已经存在,《罗马法》中已有成文的记载。

我国的房地产抵押是伴随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融合而发展起来的,是规避和防范融资风险的一种重要措施。

我国房地产抵押行为已被商业银行广泛采用。

2.概念○1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房地产及其权利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越大履行债务时,对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债务人;抵押物:供作担保的财产,一般是有体物,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为抵押物。

3.抵押权的特点○1是一种担保物权,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实质在于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2抵押物属于他人财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大陆法系和我国物权法的框架下,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占有,抵押人可以使用、收益、占有和一定条件下(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或受让人代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以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抵押权的设置可以经协商而转移财产的占有关系,甚至可以将全部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债务人需要履行债务以恢复抵押物原先的占有状态。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5--占有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5--占有

占有
7、当占有人为有权占有时,则其可以基于本权对抗包括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的返还请求权。 例如,甲基于租赁合同而占有了乙的房屋,乙如果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甲可以基于租赁权对抗此种 请求权。但是,如果占有人为无权占有人时,真正的权利人如所有人、使用权人等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 则占有人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如果占有物发生灭失、毁损,此时应当区分造成占有物灭失、毁损的 原因以及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分别处理。
目录
CONTENTS
01
所有权
02
用益物权
03
担保物权
04
占有
占有
04
占有
1、《民法典》关于占有的规定,基本上与《物权法》的规定一致,没有什么修改。
2、调整范围
《民法典》第458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 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规定表明对基 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即有权占有,立法者认为,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合同去约定,只有在合同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完全不是基于合同而占有的情况,才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
占有
例如,动产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权这一本权,而设定质权又是通过质押合同。因此,如果质 押合同中约定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的孳息,则质权不得收取。反之,依据《民法典》第430条, 第1款质权人可以收取该质物的孳息。此外,依据《民法典》第432条以下,还就质权人擅自使 用、处分质押财产时的损害赔偿责任,质权人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及其赔偿责任、质权人 能否转质等问题一一作出了规定。
占有
第二,对占有物的收益。《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就意味着 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但是善意占有人有权就因维护占有物而支出的必 要费用从权利人处获得偿还。这体现了法律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民法典》否定恶意占有人的费用 偿还请求权的考虑是:如果承认恶意占有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否则就会出现恶意占有人故意违背所有人 等权利人的利益而支出费用然后要求权利人偿还的问题,这会导致更多的纠纷,也不利于遏制恶意占有 情形的发生。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留置权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留置权

留置权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留置权的规定。

留置权,是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叫留置权人,被留置的财产叫留置财产或者留置物,被留置财产的债务人叫被留置人或者债务人。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1)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第一次效力发生在留置权产生之时,债权人即留置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二次效力是在第一次效力发生之后,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其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

(5)留置权为从权利,依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依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

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更具单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变价后,优先受偿,实现债权。

案例评析攀枝花市仁和区博誉汽车修理厂[1]与杜荣修理合同纠纷案案情:杜荣(被告)从事汽车租赁业务,长期以来,将其车辆送至博誉修理厂(原告)处修理。

2017年4月28日,经双方对账,杜荣累计拖欠博誉修理厂修理费56150元。

博誉修理厂多次催款,杜荣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

2019年3月15日,杜荣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D×××××号车辆送至博誉修理厂处修理,博誉修理厂将该车留置,要求将车变现以行使留置权。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占有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有权占有的规定。

占有,是指人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

在占有中,对物为管领的人是占有人,是占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被管领的物,为占有物,是占有法律关系的客体。

占有的法律特征是:(1)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3)占有是对物具有的事实上的管领力。

占有的性质,民法典明确表明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权利。

占有在法律上具有的功能是:(1)保护功能,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作用。

(2)公示功能,是指占有具有的表彰本权的作用。

(3)持续功能,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障占有人对其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的利益,占有制度产生了保护合法占有人不受所有权人的权利继受人侵犯的功能。

占有制度具有此项功能的原因,在于维护经济秩序的客观、公正。

依据占有人是否是基于本权而对物进行的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享有的包含占有物在内的权利,如所有权、租赁权、质权、留置权等权利都是本权。

占有人基于本权对物进行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占有人无本权对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有权占有。

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1)无权占有人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负有返还的义务;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返还请求权。

(2)作为留置权成立要件的占有必须是有权占有,如果是无权占有,则占有人不因此而享有留置权。

有权占有的规则是:(1)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都是有权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2)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在处理债务纠纷中,有很多法律上的名词都是⼤家不熟悉的,例如:质押权、留置权和质权。

关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更是很多⼈都不知道的地⽅。

那么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点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对此做了详细的介绍,⼤家有兴趣可以阅读下⽂做⼀个了解。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向质权⼈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或质权⼈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登记之⽇起⽣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的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所有,不⾜部分由债务⼈补⾜。

(10)、⽆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并告知受让⼈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未通知抵押权⼈或未告知受让⼈的,转让⾏为⽆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与质权⼈协商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留置权概述留置权源于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对留置权都有规定。

《法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留置权的含义,留置权的概念系判例所创设。

在法国,对某物的留置权是“由对该物的持有而产生的后果”,但不是一种担保,不能视同(动产)质权。

也就是说,在法国,留置权并无优先受偿的效力,学者们称之为“债权性留置权”。

《法国民法典》中对留置权规定最为明显的是其第1948条,规定:“受寄托人得留置寄托物,直至寄托人因寄托所欠的债务全部清偿。

”《德国民法典》对留置权作了专门的规定,其第27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基于与作为自己义务发生根据之同一的法律上的关系,对债权人享有一项届期的请求权的,除由债务关系可以得出其他的规定之外,直至自己应得的给付被实行之前,其可以拒绝履行所负担的给付(留置权)。

”据此可知,德国民法上的留置权仅是一种拒绝给付的权利,只具有请求力而无优先受偿力,故仍然是一种债权性留置权。

《日本民法典》虽将留置权规定在担保物权部分,但其仅有留置效力而无优先受偿效力。

其第295条第1款前半句规定:“他人之物的占有人,享有其物上所生的债权时,在其债权得到清偿以前,可以留置其物。

”《瑞士民法典》“首开将留置权规定在物权编中之先河,将其规定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其第895条规定:“债权已到期,按其性质该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有关联时,债权人在受清偿前,得留置经债务人同意由债权人占有的财产或有价证券。

前款关联发生在商人之间的,仅以占有系由商业交易中产生为限。

”第898条第1款又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经事先通知债务人,得变卖留置物,但此规定限于债权人未得到充分担保的情形。

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不同之处民法总则发布出台以来,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这部法则里的内容从人还是胎儿时期的相关权利,到去世后的相关权利,都一一详细列举说明了,根据人的年龄段的不同,依法享受的相关的法律权益各不相同。

总则的相似的名词,内容都不相同。

比如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但意义却不一样。

民法总则发布出台以来,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这部法则里的内容从人还是胎儿时期的相关权利,到去世后的相关权利,都一一详细列举说明了,根据人的年龄段的不同,依法享受的相关的法律权益各不相同。

总则的相似的名词,内容都不相同。

比如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但意义却不一样。

下文中详细说明了民法总则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物权是民法总则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三个法学概念在生活中常用。

▲一、三个概念。

1、民法总则中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

1、抵押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

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什么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什么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什么一、担保物权的效力一、担保物权的效力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

它不仅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定的债权。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物权的内容1、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

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3、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

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担保物权的分类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二、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什么法律常识: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可以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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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解读3之 质权、留置权、占有
汇报人:XXX
目录
1
质权
2
留置权
3
占有

质权
1.什么是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 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 债 权人享有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拍卖、 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质押人和出质人, 客体为质押财产。出质人指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提供质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质权人指接受质押 担保的债权人。质押财产指出质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的动产。
2.哪些动产禁止出质
《民法典》 第 426 条规定: "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 因此, 可以出质的动产除了需要符合一般的物的特征外, 还必须是依法可 以流通和让与的动产, 如果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出质的, 则该 设立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以设定质权的动产应当是十分宽泛的。 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 如毒品、 管制枪 支。 设定动产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对于禁止性的限定是十分严格的。 规 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 制定的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能作为规定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
随着经济高度发展, 以票据、 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 币流通越加广泛。 充分利用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无形财产权, 对促进资 的和意 义即在于此。

留置权
1.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 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时, 债权人便 为留置权人, 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第一, 从属性。 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 因此, 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 权的从权利, 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 依主债权的转移 而转移, 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第二, 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具有法定性。 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 法律的规定发生, 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 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在满足法 律规定的条件下, 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第三, 不可分性。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 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 而不是部分。 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可以对留 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而不是部分。 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 留置权人 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 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 产分割的影响。 当然, 为了公平起见, 根据法律规定,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 债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而不应留置其占有的债 务人的全部动产。
3.动产质权何时设立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 动产具有易于转移、 难以控制的特点。 为了保 障动产质权的实现, 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 429 条规定: "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 质押合同, 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在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之前, 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 出质人只有将 质押财产通过交付的形式实际移转给质权人占有时, 质权才发生效力。 根 据上述条文的规定, 质押财产是否移转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 没有移转质押财产, 质权无效。 其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民法典合同编 的有关规定判断, 质权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不应将质权有效与否与 质押合同的效力合二为一混同判断。
4.质权人可否使用、 处分质物
《民法典》 第 431 条规定,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未经出质人同意, 擅自 使用、 处分质押财产, 造成出质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设 定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 质权人取得质押财产、 控制质押财产是为了质押财产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担保落空, 质权人 使用、 处分质押财产显然不是设定质权的目的。 因此, 质权人非经出质人 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 擅自使用质 押财产、 处分质押财产, 一旦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害 的, 质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生效条件。质权人只有占有质押财 产才享有质权, 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
四是动产质权是就质押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动产质权的设定是 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因此, 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出现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 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 变卖该质 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质权人可否将质押财产转质
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在占有的质押财产上再次设定质权的行 为称为转质, 所成立的质权为转质权。 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为转质权人。 转质既可以适用于动产质权, 也可以适用于权利质权。 民法典不提倡转质, 也没有禁止转质, 事实上是允许转质。 但是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 《民法 典》第 434 条规定了质权人转质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质权人在质权 存续期间, 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 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6.什么是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与 动产质权有一些相同的特征, 都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 性质都是价值权、 担保权。 但是, 由于标的物不同,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物 权编专设权利质权一节, 内容主要就是关于权利质权的一些特殊规定; 这一 节没有规定的, 则适用动产质权一节的有关规定。
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押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 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实际上是取得了质押财产上 的交换价值。在一般情况下, 其只能占有质押财产, 而不能使用、 收益。质 权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 附随于债权而存在。
二是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 人的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因此, 属于他物权。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 自己的财产, 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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