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日语专科日本国概况 第四章 简答及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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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与大日本帝国宪法相比,日本国宪法具有哪些特点。
日本国宪法的特点是:(一)明确规定“主权属于国民”的原则。新宪法提出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收到妨碍,比本人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受宪法保障。这与民治宪法规定的主权属于天皇,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有着根本的不同。(二)明确规定天皇只是国家的“象征”。新宪法否定了天皇专权制和封建的“主权在君”原则,把天皇从总揽一切统治权的国家元首地位,改为“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统一日本国民的象征”。(三)明确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和议会内阁制。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国会、内阁和法院,防止国家权力像战前和战时那样独裁化。(四)明确规定放弃战争权。新宪法规定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以及诉诸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此,不允许保持陆海空军和其他军事力量,没有交战权。
皇室会议
皇室会议室皇室机构之一,它由内阁总理大臣、国会两院正副议长、最高法院院长、宫内厅长官、皇族2人等共18人组成。内阁总理大臣担任议长。皇室会议负责审议和决定皇位继承、摄政等皇室重大事项。
皇室经济会议
皇室经济会议是皇室机构之一,它由内阁总理大臣、国会两院正副议长、大藏大臣、宫内厅长官、会计检查院长官等8人组成。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议长。皇室经济会议负责审议和决定皇室的经济事项。
厚生省
厚生省是主管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及公共卫生等事务的国家机关。
劳动省
劳动省市主管工会组织、调整劳资关系、规定劳动标准等事务的国家机关。
自治省
自治省市主管地方自治事务,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地方政府,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并负责全国的选举事务的国家机关。
建设省
建设省市负责制定国家综合建设计划,统一管辖各种基本建设、计划、资金、资财、人力的国家机关。
邮政电讯通信省
邮政通信省市负责邮政、汇兑、电信等事务,并办理邮政储蓄和人寿保险以及邮政年金收入的国家机关。
农林水产省
农林水产省是主管农、林、畜、水产业的发展与改进,保证国民食粮的稳定供应以及与农林有关的事务的国家机关。
运输省
运输省市主管国内外陆、海、空交通运输事务,负责管理运输工具的制造、交通设施及旅游事业等的国家机关。
通商产业省
通商产业省是主管日本工业、商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资源能源、中小企业、工业技术、专利权等项工作的中央行政机关。
宫内厅
宫内厅直属总理府,负责掌管皇室及有关天皇国事行为的事务,并保管国玺。
全日农
“全日农”是全日本农民协会联合会的简称。全日农成立于1958年3月,是由日本农民协会全国联合会、日本农民协会新农村建设派和全国农民协会第三个农民团体联合组成的。全日农只是三个农民团体的联盟,允许会员保有支持不同政党的自由。
日本工会总评议会
日本工会总评议会成立于1950年7月,是日本最大的全国性工会组织,由50个行业工会组成,大部分是政府、地方自治体机关及国营公共企业的工会。
全日本劳动总同盟
全日本劳动总同盟成立于1964年11月,是日本全国第二大工会组织,由全日本工会会议、日本工会总同盟和全日本关公厅工会协议会等三个全国性工会联合组成,有二十多个下属行业工会。同盟是日本工会运动右翼代表,提倡议会民主、劳资合作、在劳资共存中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工人地位。
天皇行使的国事行为有哪些?
天皇行使的国事行为包括:根据国会的题目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内阁的题目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公布条约、法律、政令、宪法修正案;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公告国会议员选举;认证大臣和重要官员的任免;认证外交文书和国书;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刑、复权;授予荣誉称号,接见外国大使、公使;举行仪式等。天皇的所有的国事行为都必须在内阁的建议或同意下进行,天皇不能直接干预国政。
新产别
“新产别”是全国产业工会联合会的简称。新产别成立于1949年12月,是由1948你那成立的产别民主化同盟发展起来的全国性工会组织。它提倡工会的独立自主。
简述日本法院组织系统的构成。
日本法院的组织系统分为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两大类。其中,下级法院又分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四种。日本全国有1所最高法院,8所高等法院、50所地方法院,50所家庭法院和多所简易法院。违宪审查权
“违宪审查权”是日本最高法院拥有的权力之一。按照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原则,日本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市政机关发布的政令、省令、规则等法规以及处
分,拥有“违宪审查法”,即它可以判决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令和处分无效,以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说明最高法院的法庭构成及审案范围。
最高法院的法庭构成包括一个大法庭和三个小法庭。大法庭由全体15名法官组成。主要审理有关宪法问题等重大案件。小法庭由5人组成,主要审理对下级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大小两种法庭的判决都是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小法庭开庭时,必须达到法定的法官出庭人数,才能开庭审判,大法庭为9人以上,小法庭为3人以上。
简述总理大臣的职权
总理大臣作为政府首脑,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内阁总理大臣有如下权限:任免国务大臣;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就一般国务及外交关系向国会提出报告,并指挥监督各政府部门;通过的法令由主管的国务大臣署名,并必须有内阁总理大臣的连署;主管大臣间发生权限争议时,总理大臣可召开内阁会议进行裁定;总理大臣可以中指各行政部门的处分、命令、听候内阁处理;有权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并可以调动自卫队。但事后必须报请国会追认;凡检察院对内阁某大臣提出公诉,或需加以逮捕拘留时,必须事先得到总理大臣的批准和承认。
说明日本国会的立法权。
日本国会的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的倡议权和法律的制定权。国会有修改宪法富倡议权,但必须在众参两院同时拥有或争取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赞成,才有资格在国会提出创议,而且还需经过国民投票,半数以上赞成后才能成立。国会有法律的制定权,立法倡议属于国会议员和内阁,但审议和通过权属于国会。国会议员和内阁提交的各种法律或条约均须提请国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日本国会两院的权利有哪些区别?
国会两院的权力区别体现在:两院在权力方面众议院大于参议院。凡众议院否决的法案,参议院不再审议。相反,众议院已经通过的法院被参议院否决时,众议院可以进行复审,如经众议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即成为法律。对于总理大臣的提名,条约协定和预算案的批准,众议院也处于比参议院优越的地位。众议院通过的预算草案、条约、协定等提交给参议院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参议院在30天内不作出决议时,则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众议院还有权通过或否决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或信任案,决定内阁辞职或继续执政,而参议院则无此种权力。但是,在众议院通过内阁不信任案后,内阁可以解散众议院,而不能解散参议院。
简述日本国会的职权
日本国会的职权在《日本国宪法》中明确的规定,包括:(一)立法权,国会的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的倡议和法律的制定权。(二)监督政府权,宪法规定,内阁对国会负责,国会监督内阁。
(三)财政监督权,宪法规定,日本国家的年度预算,补充预算和决算,均须经过国会的审议和通过。
(四)外交监督权,宪法规定,内阁虽有处理外交关系的权限,但内阁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得到国会的承认,否则不能生效。
(五)司法监督权,国会可通过组织公诉委员会、国会弹劾法院等弹劾程序监督司法。此外,国会还有国政调查权和接受人民请愿权等。
日中友好国民协议会
日中友好国民协议会的前身是日中邦交正常化国民协议会,中日复交后,1973年10月改为现名。该会成员主要是文化界人士和学者。该组织在日本文化界和舆论界影响较大,为中日邦交正常化和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做了大量工作。
日中友好协会
日中友好协会成立于1950年10月,1967年在第16次代表大会上改名为“日中友协(正统)总部”。在1978年第22次全国大会上又恢复了原名。日中友协积极开展日中友好活动,为恢复日中邦交,促进日中两国人民的友好作了许多有益的工作。
说明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的法庭构成及审案范围。
地方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诉讼的第一审案件,审理不服从简易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关于选举人名单的诉讼案件以及由特别法律规定的案件。一般案件由1名法官单独审判,重要案件则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家庭法院主要审理有关家庭纠纷和少年问题的案件,一般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它无权判处监禁以上的刑罚,家庭法院通常由1名法官审理案件,重要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简易法院是日本法院组织系统中最基层的法院,主要受理一些轻微的民事刑事纠纷案件,通常由1名法官单独进行审理。简易法院一般无权判处监禁以上的刑罚。
国防会议
1956年7月,日本内阁设立了“国防会议”。“国防会议”由日本首相担任议长,副首相、外务大臣、大藏大臣、防卫厅长官、经济企划厅长官为议员,主要审议国防的基本方针、防卫计划大纲和有关国防的重要事项。
日中文化交流协会
日中文化交流协会成立于1956年3月,下设文学、体育、书法、舞蹈四个专业委员会。协会以“开展两国的文化交流,促进两国的文化繁荣和友好亲善”为宗旨,为扩大日中文化交流,发展日中两国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日本内阁的职权有哪些?
日本内阁除处理一般行政事务外,主要行使如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