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日语专科日本国概况 第四章 简答及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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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与大日本帝国宪法相比,日本国宪法具有哪些特点。

日本国宪法的特点是:(一)明确规定“主权属于国民”的原则。

新宪法提出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收到妨碍,比本人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受宪法保障。

这与民治宪法规定的主权属于天皇,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有着根本的不同。

(二)明确规定天皇只是国家的“象征”。

新宪法否定了天皇专权制和封建的“主权在君”原则,把天皇从总揽一切统治权的国家元首地位,改为“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统一日本国民的象征”。

(三)明确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和议会内阁制。

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国会、内阁和法院,防止国家权力像战前和战时那样独裁化。

(四)明确规定放弃战争权。

新宪法规定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以及诉诸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此,不允许保持陆海空军和其他军事力量,没有交战权。

皇室会议
皇室会议室皇室机构之一,它由内阁总理大臣、国会两院正副议长、最高法院院长、宫内厅长官、皇族2人等共18人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担任议长。

皇室会议负责审议和决定皇位继承、摄政等皇室重大事项。

皇室经济会议
皇室经济会议是皇室机构之一,它由内阁总理大臣、国会两院正副议长、大藏大臣、宫内厅长官、会计检查院长官等8人组成。

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议长。

皇室经济会议负责审议和决定皇室的经济事项。

厚生省
厚生省是主管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及公共卫生等事务的国家机关。

劳动省
劳动省市主管工会组织、调整劳资关系、规定劳动标准等事务的国家机关。

自治省
自治省市主管地方自治事务,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地方政府,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并负责全国的选举事务的国家机关。

建设省
建设省市负责制定国家综合建设计划,统一管辖各种基本建设、计划、资金、资财、人力的国家机关。

邮政电讯通信省
邮政通信省市负责邮政、汇兑、电信等事务,并办理邮政储蓄和人寿保险以及邮政年金收入的国家机关。

农林水产省
农林水产省是主管农、林、畜、水产业的发展与改进,保证国民食粮的稳定供应以及与农林有关的事务的国家机关。

运输省
运输省市主管国内外陆、海、空交通运输事务,负责管理运输工具的制造、交通设施及旅游事业等的国家机关。

通商产业省
通商产业省是主管日本工业、商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资源能源、中小企业、工业技术、专利权等项工作的中央行政机关。

宫内厅
宫内厅直属总理府,负责掌管皇室及有关天皇国事行为的事务,并保管国玺。

全日农
“全日农”是全日本农民协会联合会的简称。

全日农成立于1958年3月,是由日本农民协会全国联合会、日本农民协会新农村建设派和全国农民协会第三个农民团体联合组成的。

全日农只是三个农民团体的联盟,允许会员保有支持不同政党的自由。

日本工会总评议会
日本工会总评议会成立于1950年7月,是日本最大的全国性工会组织,由50个行业工会组成,大部分是政府、地方自治体机关及国营公共企业的工会。

全日本劳动总同盟
全日本劳动总同盟成立于1964年11月,是日本全国第二大工会组织,由全日本工会会议、日本工会总同盟和全日本关公厅工会协议会等三个全国性工会联合组成,有二十多个下属行业工会。

同盟是日本工会运动右翼代表,提倡议会民主、劳资合作、在劳资共存中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工人地位。

天皇行使的国事行为有哪些?
天皇行使的国事行为包括:根据国会的题目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内阁的题目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公布条约、法律、政令、宪法修正案;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公告国会议员选举;认证大臣和重要官员的任免;认证外交文书和国书;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刑、复权;授予荣誉称号,接见外国大使、公使;举行仪式等。

天皇的所有的国事行为都必须在内阁的建议或同意下进行,天皇不能直接干预国政。

新产别
“新产别”是全国产业工会联合会的简称。

新产别成立于1949年12月,是由1948你那成立的产别民主化同盟发展起来的全国性工会组织。

它提倡工会的独立自主。

简述日本法院组织系统的构成。

日本法院的组织系统分为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两大类。

其中,下级法院又分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四种。

日本全国有1所最高法院,8所高等法院、50所地方法院,50所家庭法院和多所简易法院。

违宪审查权
“违宪审查权”是日本最高法院拥有的权力之一。

按照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原则,日本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市政机关发布的政令、省令、规则等法规以及处
分,拥有“违宪审查法”,即它可以判决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令和处分无效,以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说明最高法院的法庭构成及审案范围。

最高法院的法庭构成包括一个大法庭和三个小法庭。

大法庭由全体15名法官组成。

主要审理有关宪法问题等重大案件。

小法庭由5人组成,主要审理对下级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

大小两种法庭的判决都是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大小法庭开庭时,必须达到法定的法官出庭人数,才能开庭审判,大法庭为9人以上,小法庭为3人以上。

简述总理大臣的职权
总理大臣作为政府首脑,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内阁总理大臣有如下权限:任免国务大臣;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议案,就一般国务及外交关系向国会提出报告,并指挥监督各政府部门;通过的法令由主管的国务大臣署名,并必须有内阁总理大臣的连署;主管大臣间发生权限争议时,总理大臣可召开内阁会议进行裁定;总理大臣可以中指各行政部门的处分、命令、听候内阁处理;有权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并可以调动自卫队。

但事后必须报请国会追认;凡检察院对内阁某大臣提出公诉,或需加以逮捕拘留时,必须事先得到总理大臣的批准和承认。

说明日本国会的立法权。

日本国会的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的倡议权和法律的制定权。

国会有修改宪法富倡议权,但必须在众参两院同时拥有或争取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赞成,才有资格在国会提出创议,而且还需经过国民投票,半数以上赞成后才能成立。

国会有法律的制定权,立法倡议属于国会议员和内阁,但审议和通过权属于国会。

国会议员和内阁提交的各种法律或条约均须提请国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日本国会两院的权利有哪些区别?
国会两院的权力区别体现在:两院在权力方面众议院大于参议院。

凡众议院否决的法案,参议院不再审议。

相反,众议院已经通过的法院被参议院否决时,众议院可以进行复审,如经众议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即成为法律。

对于总理大臣的提名,条约协定和预算案的批准,众议院也处于比参议院优越的地位。

众议院通过的预算草案、条约、协定等提交给参议院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参议院在30天内不作出决议时,则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

众议院还有权通过或否决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或信任案,决定内阁辞职或继续执政,而参议院则无此种权力。

但是,在众议院通过内阁不信任案后,内阁可以解散众议院,而不能解散参议院。

简述日本国会的职权
日本国会的职权在《日本国宪法》中明确的规定,包括:(一)立法权,国会的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的倡议和法律的制定权。

(二)监督政府权,宪法规定,内阁对国会负责,国会监督内阁。

(三)财政监督权,宪法规定,日本国家的年度预算,补充预算和决算,均须经过国会的审议和通过。

(四)外交监督权,宪法规定,内阁虽有处理外交关系的权限,但内阁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得到国会的承认,否则不能生效。

(五)司法监督权,国会可通过组织公诉委员会、国会弹劾法院等弹劾程序监督司法。

此外,国会还有国政调查权和接受人民请愿权等。

日中友好国民协议会
日中友好国民协议会的前身是日中邦交正常化国民协议会,中日复交后,1973年10月改为现名。

该会成员主要是文化界人士和学者。

该组织在日本文化界和舆论界影响较大,为中日邦交正常化和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做了大量工作。

日中友好协会
日中友好协会成立于1950年10月,1967年在第16次代表大会上改名为“日中友协(正统)总部”。

在1978年第22次全国大会上又恢复了原名。

日中友协积极开展日中友好活动,为恢复日中邦交,促进日中两国人民的友好作了许多有益的工作。

说明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的法庭构成及审案范围。

地方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诉讼的第一审案件,审理不服从简易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关于选举人名单的诉讼案件以及由特别法律规定的案件。

一般案件由1名法官单独审判,重要案件则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家庭法院主要审理有关家庭纠纷和少年问题的案件,一般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它无权判处监禁以上的刑罚,家庭法院通常由1名法官审理案件,重要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简易法院是日本法院组织系统中最基层的法院,主要受理一些轻微的民事刑事纠纷案件,通常由1名法官单独进行审理。

简易法院一般无权判处监禁以上的刑罚。

国防会议
1956年7月,日本内阁设立了“国防会议”。

“国防会议”由日本首相担任议长,副首相、外务大臣、大藏大臣、防卫厅长官、经济企划厅长官为议员,主要审议国防的基本方针、防卫计划大纲和有关国防的重要事项。

日中文化交流协会
日中文化交流协会成立于1956年3月,下设文学、体育、书法、舞蹈四个专业委员会。

协会以“开展两国的文化交流,促进两国的文化繁荣和友好亲善”为宗旨,为扩大日中文化交流,发展日中两国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日本内阁的职权有哪些?
日本内阁除处理一般行政事务外,主要行使如下职权:
(一)根据国会制定的法律,统一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二)处理对外关系,如通过外交全权证书、大使和公使的国书,决定同外国政府进行交涉的方针、原则,同外国政府缔结政府间条约等。

但缔约前是事后必须取得国会的承认。

(三)掌管政府官吏的任免、薪俸以及对官吏的监督、赏罚等。

(四)编制国家年度预算案,提交国会审议。

(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和发布命令。

(六)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及恢复权利。

此外,内阁还有权对天皇的有关国事活动提出建议和给予承认;有权解散众议院,宣布国会议员大选;召开国会和决定召开国会临时会议、参议院紧急会议;负责提名最高法院院长,任命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向国会及国民报告财政收支情况等等。

说明日本国会的司法监督权
日本宪法规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其他各级法院。

但国会可以通过弹劾程序监督司法。

对玩忽职守和违犯法律的法官的罢免,国会有权组织公诉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起诉,公诉委员会由两院各出10名议员组成。

并有权组织国会弹劾法院,进行审判和罢免,弹劾法院由两院各出7名议员组成。

说明日本国会的监督政府权。

日本宪法规定,内阁对国会负责,国会监督内阁。

国会的内阁监督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提名和选举内阁总理大臣。

第二,众议院有权提出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和否决对内阁的信任案。

第三,国会议员有权就内阁的施政方针等向内阁总理大臣和各国务大臣提出质询。

第四,国会有权对行政官厅进行审查和调查。

简介日本内阁的组织机构外务省。

外务省是主管日本对外事务的行政机关。

在日本中央政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外务省是主要职权是:制定和实施外交政策;派遣和接受外交官员;缔结条约及其他国际协议;参加国际机构和国际会议;调查了解外国;对外宣传报道国内情况,组织同他国的文化交流;保护和增进通商航海的利益;保护海外侨民,协助出国定居;处理其他对外关系中的事务等等。

日中友好议员联盟
日中友好议员联盟的前身是1949年5月成立的日本国会议员促进日中贸易联盟,1970年10月改称促进恢复日中邦交议员联盟。

中日恢复邦交后,1973年4月改为现名。

联盟在促进日中两国的贸易往来、推动同中国邦交和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等各项活动中,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简介日本内阁的组织机构防卫省。

防卫省是负责土防卫、救灾等任务的国家机关,并将国际紧急援助活动、联合国维和行动、根据周边事态法进行的后方支援活动等自卫队的“附随任务”升格为“本来任务”。

简介日本内阁的组织机构法务省。

法务省是执行有关司法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它负责制定有关司法制度和法令;办理国民的国籍、户籍、管理出入境;调查处理侵犯人权事件和限制非法团体等事务。

简介日本内阁的组织机构大藏(财务)省。

大藏(财务)省是主管日本财政、金融、税收的最高行政机构。

其主要职权是:负责编制国家预算草案,管理预算开支;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具体方案;制定财政投资计划,发行国债、管理国库;监督国家各级金融机构;制定对外汇兑政策等。

说明最高法院的组成及其权力范围。

日本的最高法院由1名院长和14名法官,共计15人组成。

最高法院的院长,根据内阁的提名由天皇任命,其余的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

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包括:违宪审查权、终审权、各级法院法官的提名权、法院规则制定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

简述“经团联”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简称“经团联”,是日本四大垄断资本团体中实力最强、影响最大的一个。

它的成员包括日本垄断资本的全部企业。

它下设防卫生产、外交问题、经济协作、财政金融、通商对策等30个专门委员会。

它成立之初为自己规定的任务是:“凝集经济界的总意志,动员经济界的总智慧,左右日本政府的内外政策,贯彻经济界的总要求。

”自成立以来,它一直参与日本的政治、经济等重大问题决策,影响日本的内外政策。

简述新日美安全条约的签订时间、主要内容和意义是什么?从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起,日本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对政治上的独立要求日益迫切。

因此,日本政府与1955年8月向美国提出了修改《日美安全条约》的要求,但遭到了美国的拒绝。

其后由于日本政治地位的加强、经济的发展,日美两国政府与1958年10月开始进行修改条约的谈判。

经过1年零3个月的谈判,两国于1960年1月19日签订了《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代替旧的日美安全条约。

条约规定:为了日本和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美国陆海空三军被允许继续使用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在日本领地遭到武装进攻时,两国将“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

总之,新日美安全条约采纳了日本的大部分要求,删除了不平等条款,加强了日美军事同盟,扩大了两国的合作范围。

简述日本政府四次防卫计划的基本内容。

日本政府从1958年开始制定“防卫计划”。

有计划地充实防卫力量。

到1976年底已完成四次“防卫计划”。

第一次防卫计划的时间是1958年至1960年,重点内容是建立基础军事力量,充实军事装备及军工生产;第二次防卫计划的时间是1962年至1966年。

主要内容是研究引起新式武器装备,实现装备现代化,提高陆、海、空自卫队的综合防卫力量;第三次防卫计划的时间是1967年至1971年,
主要内容是改进装备和技术,提高装备现代化,推行武器装备的国产化,以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三军力量,建立起一支能够对付使用常规武器进行局部侵略战争的最有效的防卫力量;第四次防卫计划的时间是1972年至1976年,主要内容是更新装备促进部队现代化,加强日本周围海域的防卫能力及重要地区的防空能力。

经过四次“防卫计划”后,日本陆海空三军力量有了显著加强,成为一支具有现代化新式装备的、具有综合防卫能力的军队。

简介经济同友会
经济同友会简称同友会,成立于1946年4月,是仅次于“经团联”的垄断资本重要团体。

同友会由经济界头面人物以个人身份参加组成。

同友会是日本经济界权威性的“政策集团”被称为日本垄断资本的“智囊团”。

自其成立以来,向日本政府提出了上百次关于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重要建议。

简介日本商工会议所。

日本商工会议所成立于1928年,是日本全国400多个地方商工会议所的联合组织。

会员中有大企业,但以中小企业为主,它代表工商业界向国会政府提交政策建议,进行有关工商业的调查研究、调停、技术核定,知道或主持召开博览会等工作。

简介日本内阁的组织机构文部省。

文部省是主管教育和文化等项事业的中央行政机关。

负责管理全国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发展普及学术和文化;从事与宗教有关的行政事务等等。

说明高等法院的法庭构成及审案范围。

高等法院主要担任第二审工作,它受理对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的有关民事、刑事判决的上诉,并受理“内乱罪”的一审案件。

高等法院审理诉讼案件时,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但“内乱罪”案件则需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试述日本法院的审级制度。

日本法院主要审理案件采用“四级三审制”。

四级即指简易法院—地方法院或家庭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三审”指第三审为终审判决。

重大案件,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别负责第一、第二、第三审。

较轻案件,由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审。

简介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

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简称“日经联”,成立于1948年4月,会员由90多个地方经营者团体和行业经营者团体组成。

它是从经营者的立场出发处理劳动问题的组织。

它以“确保经营者保利”为宗旨,在对付工人要求提高工资、罢工以及处理劳资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简介产业问题研究会
产品问题研究会简称“产研”,成立于1966年3月,其成员由经团联、同友会、日本商会议所、日经联等四大经济贸易团体的首脑人物和各大财团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产研成员都在总理府和各省的咨询机构中担任者重要职务,直接操纵或参与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所有日本报刊称产研是日本经济的“政策委员会”、“最高司令部”。

简述防卫计划大纲的基本内容。

《防卫计划大纲》颁布于1976年10月,大纲提出了1977年以后日本的军事方针和日本军队的整备目标。

防卫计划大纲的重点是,以防范侵略为目标,建立独立的综合防卫体系,加强反潜、防空和护航能力,引进美国尖端武器和军事技术,积极发展国产武器,以“追求高效率的防卫力量”。

大纲还规定废除过去每3年或5年制定一次防卫计划的作法,而改为每年制定一次计划。

日本防卫政策的三大支柱指的是什么?
日本防卫政策的三大支柱:
(一)根据日美订立的安全条约与美国密切联盟;(二)改良自卫队的装备,循序渐进地增强本身的防卫力量;
(三)通过外交途径,为日本营造和平安定的目标环境。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时间、主要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于1978年8月12日,条约规定,中日两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并“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条约还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势力”。

中日和平友好友好条约的签订,为两国建立长期的、稳定的和平友好的政治关系尊定了基础,标志着两国睦邻友好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日两国建立和发展这种持久的友好合作关系,不仅对中日两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必将促进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正式生效。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日本外交政策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1950年6月,日本外务省发表了题为《战后日本外交的演变》的外交白皮书。

当时的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吉田茂提出来日本外交政策的基本方针:与美国联盟;站在“自由主义国家”一边,以经济外交为主,采取与美国、西欧等“自由主义国家”协调政策,振兴贸易;反对共产主义,但不反对同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国家关系和贸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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