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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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报告制度

篇一: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促进决策的执行,提高重大事项决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并提出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和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其他科室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作为后评估对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集中、反映强烈的;

(二)决策执行效果不明显、存在问题较多的;

(三)重大政策、法律制度调整的;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评估的;

(五)局负责同志或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六条决策后评估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执行结果与制定目的是否相吻合;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执行中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执行中被执行对象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执行情况与全市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执行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对策和建议等。

第七条决策后评估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确定后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后评估机构、人员;

(三)制定后评估方案,包括目的、标准、方法和经费。

(四)后评估方案报局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承办单位会同局办公室应当成立后评估小组。后评估小组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除承办单位、局办公室外,可从其他单位抽调人员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根据需要,承办单位会同局办公室可以委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开展决策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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