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境和国际法转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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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与法律全球化1.ppt.Conver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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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与法律全球化同较早的法律生活相比,现代的法律生活,尤其是私法生活的最本质的、实质的特点,首先是法的事务的意义大大上升,特别是作为由强制法保障的权益要求渊源的契约的意义大大上升,对于私法领域来说,这是很典型的,……--马克斯·韦伯建构一种关于地方性立法和地方行政与适合于统一化世界的普遍法律原则间的关系的理论,有可能会成为未来法学家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罗斯科·庞德第一节法制现代化一、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和特征法制现代化是整个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方面,理解法制现代化应当从理解现代化开始。

(一)现代化的概念现代化理论作为一种广泛的思潮,发端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

现代化理论的目标之一,就是探求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国家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过程所呈现出的共同特征,以揭示这种转化进程的普遍意义。

但从事现代化理论研究的众多学者对现代化的概念界定并不一致。

其中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国际研究中心的一批学者对现代化的概念界定比较有代表意义。

1、该中心的C.E.布莱克认为,现代化一词指的是“近几个世纪以来,由于知识的爆炸性增长导致源远流长的改革进程所呈现的动态形式。

现代化的特殊意义在于它的动态特征以及它对人类事务影响的普遍性。

它发轫于那种社会能够而且应当转变、变革是顺应人心的信念和心态。

如果一定要下定义的话,那么‘现代化’可以定义为:反映着人控制环境和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

”2、该中心的G·罗兹曼指出,要把现代化看作是一个在科学和技术革命影响下,社会已经或正在发生着变化的过程,是人类历史上社会变革的一个极其戏剧性的、深远的、必然发生的事例。

但是现代化并不等同于工业化,工业化只是现代化中的一个方面。

3、该中心的M.J.列维则从社会结构功能主义的立场出发,把现代化视为整个人类社会的一条普遍发展道路,指出:“现代化毕竟是社会现实中的希望之星,是前所未有的生活方式的飞跃。

法律的国际化与全球化

法律的国际化与全球化

法律的国际化与全球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的国际化已成为必然趋势。

随着各国经济、科技和文化的紧密联系,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在相互影响和融合中日益显现。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的国际化与全球化的影响,内容涵盖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律体系的特点以及跨国法律合作等方面。

一、国际法的发展与特点国际法作为一种用于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体系,起源于十七世纪的欧洲。

国际法的发展伴随着国家主权观念的逐渐改变和国家间交往的增加。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法的体系逐渐完善,从传统的双边合约法体系发展到多边合约法体系。

国际法的特点在于其普遍性、固定性和协作性。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无论其大小、地位或文化背景;固定性体现在国际法的规则相对稳定,不易随意改动;协作性强调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商。

二、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全球化带来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加强,进一步推动了法律的国际化进程。

首先,全球化使得国家间的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更加频繁,需要建立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机制来规范这些交流与合作。

其次,全球性的问题如环境保护、恐怖主义等需要跨国合作来解决,因此需要建立国际法律框架来促进合作。

再次,全球化使得国家间利益的交融与交错更加复杂,需要建立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解决争端,以维护全球公平和正义。

三、法律的国际化与全球化的挑战然而,法律的国际化与全球化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存在差异,如何实现法律的跨国有效运用成为一个问题。

其次,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缺乏一定的监管和强制措施,导致国际法律的可及性和实施力存在局限。

再次,国际法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全球化的进程,需要更加积极的国际合作来加强法律的国际化。

四、跨国法律合作的发展与前景为了应对上述挑战,各国积极推进跨国法律合作的发展。

跨国法律合作包括了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国际法律机构的建立以及国家间的合作与协商等方面。

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间的经济合作涉及到交易、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国际法律合作机制来解决。

国际法重点(1)

国际法重点(1)

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3。

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6。

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7。

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1)普遍性2)强制性3)优先性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1)习惯国际法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2)国际条约(1)转化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

国际法中的国际环境法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环境法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环境法制度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

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国际法中的国际环境法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一、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中叶。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超越了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

例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森林砍伐、物种灭绝等问题不再局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对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未来产生了威胁。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法应运而生。

早期的国际环境法主要关注特定的环境问题,如海洋污染、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气候变化、臭氧层保护、土地沙漠化等众多领域。

二、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资源开发主权原则与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可以自主开发和利用。

但同时,在开发过程中不得损害他国和国际公共环境。

这一原则在平衡国家主权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

它要求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

这意味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应当相互协调、共同推进。

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和当前的环境能力存在差异,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时,应当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减排和环境保护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4、预防原则预防原则要求在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情况下,即使科学上尚未完全确定因果关系,也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环境风险的前瞻性管理。

三、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制度1、国际环境条约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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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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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1987年,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 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 的报告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是既 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 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强调环境资源保护对人类的重 要性的同时,将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有 机结合起来,包括环境正义、代际公平、代内公 平、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平等利用、人与自 然和谐、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等内容。
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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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述:国际环境法是法律家族中新生的 一个分支,它是国际间为应对日益恶化的环 境问题而创立的法律系统。国际环境法的历 史虽然并不长,但它在短短的四十年左右的 时间里却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为一个比 较系统的法律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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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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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境问题的一条重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即:“各国有权按照自己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 发资源,并负有责任保证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 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地区的环境。”这项习惯法规则后来得到了 《人类环境宣言》与《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反 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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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 议——“软法” 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通 过的宣言、决议和大纲,由于其反映或体现 着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得到了 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又 一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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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二、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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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 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 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 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

环境国际法

环境国际法

环境国际法
环境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体系。

它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国际法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管理、空气和水污染控制等。

它通过国际公约、协议、宣言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等形式来确立国家之间的义务和责任。

环境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公平和公正原则、谨慎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防原则。

公平和公正原则要求国际社会在环境问题解决中考虑到各国的利益平衡和发展阶段。

谨慎原则强调在环境管理中要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可持续发展原则旨在平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利益,实现长期发展。

预防原则强调在环境管理中要主动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和损害。

环境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协调。

各国通过签署和 ratify 环境公约,制定国家环境立法,并加强环境
监测和报告,以履行国际环境义务。

国际机构和组织如联合国环境署(UNEP)等在推动环境国际法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环境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但其实施和执行仍然面临挑战。

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准则的不统一和不完善以及缺乏有效监督和执法机制都是需要克服的障碍。

因此,进
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律框架和加强监督执法是推动环境国际法发展的关键。

环境法课件——国际环境法

环境法课件——国际环境法

❖ 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前国际环 境法的发展
❖ 联合国成立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 ❖ 联合国成立以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际环境保护组
织,而且国际环境条约以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为 主; ❖ 联合国成立后不仅有了第一个国际环境保护组织, 而且增加了一些防治污染的国际环境条约。
❖ 二、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至里约环境 与发展大会以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 二、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指的是由有关利用、保护和改 善环境的各种国际法律文件组成的、具有内在有 机联系的法的整体结构。
❖ 构成国际环境法体系的国际法文件包括有关环境 与资源保护的条约、反映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 国际习惯的文件、反映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一 般法律原则的文件、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 判例和国际组织和会议的决议与宣言等 。
❖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 ❖ 一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 二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部分成为国内环境法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实际就是国际环境法在国内 的实施的问题。
❖ 一、国际环境法对国内环境法的影响
❖ 以我国为例,国际环境法对我国环境法的影响包 括:
❖ 对我国环境法发展进程的影响; ❖ 对我国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 ❖ 对我国环境法原则的影响; ❖ 对我国环境执法的影响等各个方面。
❖ 法院曾经援引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原则是善 意原则。
❖ (二)国际环境法的其他渊源
❖ (1)国际组织和会议的决议与宣言
❖ 国际组织和会议的决议与宣言等国际法文件包括 两类:
❖ 一类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所谓“硬法”文件,包 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 大会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禁止非洲象牙产品贸易 的决定等。

专题一 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知识

专题一 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知识

专题一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1、国际环境法的发展阶段这里要看到的首先是,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与发展第一阶段,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又称古代环境问题阶段。

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对自然资源的掠夺破坏和某些局部生活环境问题上,如因连连战火所引起的土地荒芜退化问题,滥伐森林引起的水土流失问题等。

第二个阶段,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

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这一阶段人与环境的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污染;二是生态破坏。

第三阶段,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这个阶段的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著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著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是越境环境问题、全球环境资源问题大爆发的阶这里我们要说的是,国际环境法的发展阶段(1)1972年之前国际环境法在1972年之前,都是单向性的,区域性的保护,并且发展缓慢。

首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海上石油运输量剧增,油污染日益严重,为此,1954年在伦敦签订了《国际防止海上石油污染公约》。

这一公约的签订,表明国际环境立法的调整对象由资源保护扩大到污染防治,具有重要转折意义。

其次是,19世纪英法《双边渔业公约》(人类的捕猎能力显著增加,工业发展是导致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要求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做出限制)。

汪劲:《环境法学》第一编环境法总论

汪劲:《环境法学》第一编环境法总论

综上所述,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它们在 性质上本来就是自然界中由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 所共同组成的、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 统一整体。

当人类以一种静态的眼光来看待围绕人类存在的全部 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环境的概念; 当人类以是否对人类有用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个整 体时,就出现了自然资源的概念; 当人类从生物的生存条件以及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待 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生态系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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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
本书所称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解
释相同。《环境保护法》给环境所下的定义 中包含着如下三方面的内涵:
环境的范畴并不是无限的,它仅相对于人类而 言,即特指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那些 自然因素的总体,不包括社会或经济等其他因 素在内。 环境中的自然因素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种天 然的环境;二是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 环境的定义中列举的某些自然资源、历史遗迹、 自然状态等也因其本质的自然属性而属于环境 10 的范畴。 返回
一、 环境法的定义 二、 环境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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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法的定义
(一) 环境法称谓的由来 (二) 环境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综合国内外环境法学著述对环境法定义的表述以及我国环境立法的 实践,本书认为应当以法的目的结合调整对象给环境法下定义,即 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 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含着如下三 方面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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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生 态保护的关系

从一般意义上讲,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 外延较大,目的在于协调人类与其生存环 境之间的关系;而自然资源保护的外延较 小,它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持人类对自然资 源的持续利用,所以说环境保护、生态保 护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是有着本质上的区 别的。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保 护在目的上的不同,也决定了环境法体系 中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的不同。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2、臭氧层
在20公里~40公里的高空平流层中存在着大量的臭氧,这 一臭氧分子密度最高的薄薄的气体曾称为“臭氧层”。臭氧层 可以大量吸收紫外线,是使地球免受紫外线过量辐射的“防护 墙”。但某些化学物质(臭氧层损害物质)能迅速破坏臭氧, 减弱臭氧层吸收紫外线的功能。80年代中期,科学家就注意到 南极上空的臭氧层出现了空洞。 1974年,科学家首次提出氯氟烃类可能导致臭氧层破坏。该论 断当时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但国际上迅速采取了“谨慎”态度, 着手制定相关的国际条约 在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的组织和主持下,一系列保护臭氧层的条 约先后签订。如1985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和1987年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六、污染者负担原则
力图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问 题 主要用于协助处理有关环境损害的民事赔 偿方面的问题 《里约宣言》原则16
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 各国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 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 各国都应该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 各国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 有区别的责任: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 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 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 责任。 主要体现: 《里约宣言》原则7、11。
八、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内容: 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 协调相互兼顾。 体现:《里约宣言》原则3、4;《21世纪 议程》。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一、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手段与方法
二、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
国际环境法实施是指国际环境法主体行使 国际环境权利、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活动。
一、国际环境损害与国际责任

全球化与全球治理1

全球化与全球治理1

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第一讲全球化理论全球化的概念及全球化进程一、什么是全球化?技术:人类可以利用先进的通讯技术,克服自然地理因素的限制进行信息的自由传递;经济:由于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的自由流动而形成的各国相互依存的状态;文化:人类文明、文化发展要达到的共同的目标,大同世界的实现;美国化、西方化;问题:人类在环境恶化、核威胁等共同问题下达成的共识和利益与共的现实全球化是个进程,指的是物质和精神产品的流动冲破区域和国界的束缚,影响到地球上每个角落的生活。

全球化还包括人员的跨国界流动。

人的流动是物质和精神流动最高程度的综合。

简言之:一个全球在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各方面变得越来越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过程。

二、治理理论与全球治理(一)治理的概念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是使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既包括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治理与统治在权威、主体、手段与方法、范围以及管理向度上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别,涉及权威、合法性、服从性的质变,也涉及世界政治结构、制度体系与思想观念的质变。

(二)全球治理、全球治理的内涵全球治理是指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和行为规范,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私人企业以及公民社会自治组织的共同参与和协商行动,解决全球性的共同问题,以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全球治理是治理概念在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中的应用,但并非传统国际关系理论的翻版,而是一个全新的观念。

全球治理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以共同利益为目标,并在相当程度上保持各个主体相对自主和独立的多主体互动过程,以寻求利益平衡点,形成共同的行动指向,扩展了传统管理模式、层次和决策当局。

第二讲全球问题与全球治理全球化的概念及全球化进程治理与全球治理理论一、全球性问题(一)全球问题的由来、工业文明的异化①坚持无限制经济增长的经济主义;②片面追求物质享受的唯物质主义、消费主义,忽视了人类的精神追求,导致了人的异化;③坚持征服、主宰自然的人类中心主义,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的全面紧张,并引发资源与环境危机。

知识点一国际环境法概念体系和渊源

知识点一国际环境法概念体系和渊源

国际会议与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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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重要宣言、
决议、大纲
知识点一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四、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 (一)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指的是独立参加有关利用、保护和 改善环境的国际关系、直接享有国际环境法权利并承 担国际环境法义务者。 1、国家 2、国际组织 3、环境保护的国际民间组织 (二)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及其法律地位 1、国际环境和资源 2、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知识点一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现代国际 环境法的诞生。
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第二个 重要里程碑。
2002年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为未来20年的发展设定了新目 标,包括消除贫困,满足人民基本卫生需要,控制有害化学品的生产和使 用,保护世界渔业资源,减少生物多样性流失等。会议把社会发展作为要 素引人可持续发展概念中。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 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
知识点一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国际法在几个层面上处理环境问题。
首先是跨界问题,诸如空气或水污染,迁徙动物的保护,这是最早的利用国际 法调整环境问题的领域。在很多情况下,这些问题在范围上是区域性的,由区 域组织和区域协定来管理,特别是在欧洲和北美,或在地中海或加勒比海等区 域性海域。
一些区域性法律,例如欧洲的《奥胡斯公约》更是发展和弘扬了公众参与的精 神和理念,将其变成了法律的原则和制度。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知识点一 国际 环境法的概念、 体系和渊源

环境法 第9章 国际环境法

环境法 第9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
一、国际环境问题和国际环境保护
二战后,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 对环境作用的深度和广度加强,产生了 大规模地球环境问题。这些问题由一国 内的严重污染发展到区域性的大范围污 染和生态破坏,甚至演化为全球性的环 境问题,日益威胁到全人类的生存和发 展,成为全世界所面临的重大危机之一。
安南任命的高级别名人小组的联合国 改革报告
报告将贫穷、艾滋病和环 境恶化,恐怖主义,国内 冲突,国家间战争,大规 模杀伤性武器,以及跨国 有组织犯罪列为当今世界 面临的主要威胁,
当前,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
1、气候变化 2、臭氧层破坏(耗损)(辐射) 3、酸雨污染(燃煤) 4、生物多样性锐减 5、淡水短缺 6、森林破坏 7、荒漠化 8、海洋污染和破坏 9、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国际环境保护高潮
第一次高潮:主要发生在60至70年代的工业化 国家,以“一个地球”为口号,1972年召开的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其顶峰标志。
➢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设立, ➢ 6月5日作为“世界环境日”
第二次环境保护高潮发生在80年代中期以来, 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以“可持续发展”为特征,其 顶峰标志是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发达国家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25%,却消耗 了世界资源的80%,在全球排放的臭氧层耗 损物质中,发达国家排放量占84%,发达国 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50%。
1962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1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天然资 源之永久主权宣言》中确认各国自由有利行使其对天 然资源之主权,并确认侵犯他国对其天然财富与资源 之主权,即系违反联合国宪章之精神与原则。
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原则规定: “各国有按照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的主权, 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 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法与法律体系

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法与法律体系

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法与法律体系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日益频繁,国际法和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发展与调整。

在这个多元文化和多边合作的时代,国际法的作用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法与法律体系的演变及其影响。

一、国际法的定义与历史背景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家之间的条约、协议以及国际习惯。

国际法的起源可追溯到公元前4000年的古埃及,而当代的国际法体系则形成于20世纪。

随着全球化的兴起,国际法的发展与进步也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二、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法发展1. 法律体系的多元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多元化。

在国际法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可能存在差异,这给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带来一定的挑战。

同时,国际法也逐渐融合了各国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力求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实现公正和平等。

2. 国际合作的增加全球化推动了国家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也促进了国际合作的增加。

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国际法规定的条约和协议,各国参与者可以就共同关心的议题达成共识并展开合作。

例如,联合国的成立为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三、全球化趋势对国际法的挑战1. 适应新兴领域的需求随着科技的进步,新兴领域如网络安全、环境保护等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

全球化趋势对国际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国际法不断调整和适应新的挑战。

例如,网络犯罪的增加和跨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需要国际法对相关领域进行全面的规范。

2. 解决国际纠纷的挑战全球化也带来了国际纠纷频发的现象。

国际法在解决国际纠纷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现实中,由于不同国家的利益、文化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国际纠纷解决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

此时,国际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协调,以更好地解决纠纷并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四、国际法发展的建议1. 加强国际法的教育与培训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法的需求日益增加。

各国应加强相关教育与培训,提高国际法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国际法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

国际法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

国际法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规范性的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准则。

而国家主权则是国际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

在这背景下,如何平衡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成为国际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基本概念1、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关系中,以国际法律主体为主体,通过国际法律程序产生,纠纷解决方式受到国际法律体系限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国际关系领域中的法律原则、规则、条约、惯例、裁决等法律因素,是国际社会规范性的法律体系。

2、国家主权的基本概念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对自己领土、国民、政治制度、经济决策等方面的最高决策权和行使权,独立的国际法权利地位和权力使命,以及对内部事务自主决定的权力。

因此,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

三、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国家主权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制约一方面,国际法对国家主权有一定的限制。

因为国际法往往是由主权国家共同制定和承认的,当国家签署并承认国际条约、国际法规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这意味着,国内法律不能与国际法相矛盾,国际法存在的意义就是为防止国家主权的滥用和限制国家主权。

2、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保护但是,国际法同样也具有保护国家主权的作用。

国际法规定,国家的内政、经济等事务属于国家主权范畴,其他国家不得干涉,确保了国家的领土完整与主权不受侵犯。

国际法还规定,国家主权不受异地国家执法的影响,使国家能够独立地制定行为规范。

3、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同时,国际法也对国家主权产生了针对性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法规定,如安全、环境、人权等问题,当国家违反国际法律规范时,其他国家会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以保护国际和国家安全。

四、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平衡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平衡是整个国际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既要确保国际法每一个主体遵守它的规则,也要保障国家主权不受损失。

国际环境法与全球环境治理

国际环境法与全球环境治理

国际环境法与全球环境治理在当今世界,全球环境问题愈发严峻,如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空气与水污染等。

为了解决这些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法被广泛应用于全球环境治理中。

国际环境法是指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由国际法规定的一系列规则与原则。

它在全球范围内调整国家之间的环境关系、加强环境保护与合作,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在国际环境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公约责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一项国际公约后,有责任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

这意味着各国必须根据公约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环境。

例如,巴黎协定旨在应对气候变化,各国必须将减排目标转化为具体的政策和措施,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通过这一原则,国际环境法强调了各国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了全球环境治理的加强。

其次,国际环境法中还涉及到跨境环境污染的处理。

跨境环境污染是指环境问题由一个国家造成的,但却对其他国家产生了不良影响。

这种情况下,国际环境法通过强制性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例如,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各国在接受跨境环境影响方面的义务。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国家的活动导致了海洋污染,其他受影响的国家有权要求该国采取措施来减少污染。

通过这样的安排,国际环境法确保了国家间合作来解决跨境环境问题。

此外,国际环境法还涉及到环境影评和环境信息的共享。

环境影评是为了评估特定计划、政策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确定其可持续性。

在国际环境法中,环境影评成为重要工具,用于确保各项计划和政策的可持续性。

例如,根据《里约宣言》的要求,各国在执行环境政策时必须进行环境影评,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国际环境法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了国际间对环境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这为各国在制定环境政策和措施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然而,尽管国际环境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执行的问题。

由于国际环境法往往缺乏强制力,一些国家在履行环境义务方面存在着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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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和国际法转型(一)
摘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人类总是为了满足自己无休止的欲望而去肆意的掠夺资源和破坏环境,本文主要从可持续发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等方面入手,简略谈到了全球环境与国际法转型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环境管理机制
“2007年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于2008年7月1日在北京正式发布。

调查显示,公众的环保意识总体得分为42.1分,环保行为得分为36.6分,环保满意度得分为44.7分。

①三项指标均不及格,其中两项仅刚过40分和一项低于40分的现实,无疑为中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与行为敲响了警钟
调查还显示,66.9%的公众认为现阶段我国环境问题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比上年增加了3.9个百分点。

只有2.7%的人认为不太严重和不严重,比上年下降5.3个百分点,显示公众对当前的环境满意程度急剧下降。

②环境一直都是一个比较另人揪心问题,尽管环境关系到人类基本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尽管环境如此的重要,但是每当人们在做出利益抉择的时候,环境往往是最先被抛弃的问题。

从国际环境法的视角,新的国际法理念和制度正在酝酿。

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环境中产生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这也是国际法在环境问题上的基本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项新的正在形成中的原则,国内外对其关注不多而且认识也
不一致。

简单来说主要包括两个关键词“共同”和“区别”。

“共同”指的就是所有的国家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是一个不可推卸的责任。

“区别”就在于每个国家由于有着各自的特性,所以他们承担责任的大小、时间和性质等是不一样的。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应对气候变化未来国际合作得以维系并取得进展的基础。

根据这一原则,国际社会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发达国家应履行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承诺,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2.以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内容的人类共同利益已经形成,这必将引起国际法的重大变化和转型。

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生态的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大大提高了全球生产力和全球生产总量,使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

我们生活在同一个生态圈里,任何主权国家和个人都对全球生态环境享有权利,但同时亦负有责任。

③恰如哥伦比斯和沃尔夫讲的那样:“在这个工业产值被视为国家政治权力中一项重大要素的世界体系当中,我们不应期望政府会自愿地限制本国的生产率,除非本国公民大规模中毒,或者本国领土资源枯竭等威胁迫在眉睫。

如果说全球性问题确实能刺激建立全球制度的话,那么,这种趋势有可能向更多地导致国际(也可能是超国家的)调整方向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国家主权和独立的削弱。

”④
自从1980年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关于它的定义一直都是争论不休的。

目前,关于“可持续发展”有一个比较权威,接受度也是比较高的一个定义——“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构成危害的发展。

”⑤这是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提出的。

此定义主要是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界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主要包括三个层次:(1)代际公平,主要是不同代人之间在资源上的合理分配。

我们当代人不能为了自己无休止的欲望而去肆意的挥霍有限的资源,从而剥夺了子孙后代所应当享有的权益。

(2)代内公平,主要针对的本代人之间的资源分配。

(3)空间上的公平,主要说的就是区域内以及不同区域之间的资源分配。

3.集体环境管理机制要创建体现共同责任和共担义务概念的规则和制度,这将严重撞击各国的国内结构和组织,赋予了国内个人和群体和义务,也体现了某种为了这个星球整体的共同福利的概念。

首先,对内各国需缩小国家主权权限以尽生态环境国际义务,如各国需按不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汽油用量等,而这在纯粹国家主权观下完全是国家内部事务;其次,对外各国需服从跨国组织对全球公共资源的管理,例如各国服从联合国的管理,无权对南极大陆提出领土和主权要求;再次,越境生态环境问题使主权国家保护其领土安全的能力受到挑战,从而降低了国家主权的权威;最后,伴随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而兴起的“地球村”意识以及全球化意识,客观上也构成了对国家主权意识的淡化和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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