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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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债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8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债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8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债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债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8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鼓励、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推中小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企业发债工作。

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是拓展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调整融资结构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把引导中小企业发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确保中小企业发债融资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大宣传推介力度。

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企业培训,邀请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债信用增进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和具有发行承销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讲授发债条件、程序等事项,加大宣传推介力度,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掌握发债工具的使用。

三、建立多方协同的合作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发债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培育、储备和推荐等工作,建立拟发债中小企业资源库;要加强与有承销资质的金融机构的合作,协助做好发债工作。

对区域集优债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重视与中债公司等平台的对接,积极采用增信保证基金等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形成多方协同推进发债工作的良好局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确保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票选确定的10件民生实事如期完成,市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对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管理的内容(一)按照“四好农村路”要求,提升改造农村公路380公里、实施精品示范公路145公里,完成60条城市道路增亮。

(二)完成农村住房改造1.2万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1150户、农村C级危房治理3000户。

(三)对全市签约居民中的16种慢性病患者,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至最多12周;新增公共场所母婴设施120处。

(四)在杭州主城区151所小学开展学后托管服务,建成100个市级名师乡村工作室、培训1000名乡村教师。

(五)升级完善68个重点社区微型消防站,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放点1000处、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口1万个,在全市出租房及工棚等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3万个。

(六)积极推进市区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对符合加装条件的做到“愿改尽改”;电梯安装智慧监管装置1万台以上,实现10万台以上电梯维保透明全覆盖。

(七)建设150个农村文化礼堂,建设615个村(社区)公共文化场地WIFI设施,实现全市村(社区)全覆盖。

(八)推进“厕所革命”,新建改造提升750座公共厕所(其中,城区公厕100座、涉旅游厕所150座、农村公厕500座)。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2005-2008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2005-2008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2005-2008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9•【字号】杭政函[2005]193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2005-2008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05〕1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2005-2008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月十九日杭州市人民政府2005-2008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精神,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为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要求(一)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解放思想,走在前列,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引领“和谐创业”、推进“五大战略”、破解“七大问题”、打造“平安杭州”,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和基本要求。

目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政府法治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科学民主决策、运行机制和制度初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能力明显增强;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明显改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2011―2012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2011―2012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2011―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杭政办函[2011]233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2011-2012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2011-201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杭州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2011-2012年)根据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监发〔2011〕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绩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为目标,以学习型、创新型、生态型城市建设为支撑,围绕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核心,在认真总结我市综合考评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强化结果运用,推动政府绩效管理持续深入开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按照“把握导向、分类指导,整合资源、突出重点,考评结合、综合评定,简便科学、公正合理,奖优罚劣、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突出战略导向、公民导向、绩效导向和创新导向,坚持绩效管理试点工作与深化综合考评工作相结合,扎实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工作。

三、总体目标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综合考评,使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在政府管理工作中得到有效运用,政府绩效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进一步改进,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程序进一步深化,绩效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力争到2012年年底,进一步确立科学规范、特色鲜明的杭州政府绩效管理模式,推动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提升,为全面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杭政办函〔2017〕107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0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3日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市场运作。

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牢固树立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重诺履约,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责对等。

通过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实现公共服务目标,并坚决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二)规范透明。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体系,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纳入法制化管理,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0•【字号】杭政办函〔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0日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同时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定义和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指的单位公款是指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二)本办法所指的竞争性存放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单位开户银行和公款存放的方法。

竞争性存放包括账户的招标和定期存款的招标。

需要招标的账户包括年日均存款余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需要招标的定期存款特指定期存款总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并存放在开户行以外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

食堂基本存款账户、工会账户、团费账户、党费账户可跟随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确定开户银行。

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的竞争性存放适用于《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等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5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5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5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5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

为确保《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为民办十件实事项目按时完成,市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对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实事项目管理的内容(一)促进社会就业创业。

新增城镇就业22.91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0.72万人。

新增大学生创业企业1200家,带动就业6000人以上,组织大学生实训和见习训练6万名。

(二)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

完成市区黑臭河道治理30条(段)37.6公里。

完成截污纳管项目300个,4.5万吨/日截污量。

完成城市河道清淤30条(段)30公里。

市区治理积水项目100个。

完成农村河道综合整治300公里。

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623个村,受益农户19万户以上。

完成山塘水库除险加固124座、中小河流重要堤防加固89公里。

改造水利排灌渠道350公里,新增旱涝保收面积6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8万亩。

(三)持续改善交通出行。

开通运营地铁4号线首通段、1号线下沙延伸段。

新辟10条、优化30条公交线路。

新增(扩容)公共自行车服务点100处,新增(更新)公共自行车3000辆。

新建成汽车停车泊位46000个,其中新增公共停车泊位6000个。

完成农村公路大中修450公里。

(四)强化食品安全治理。

加强无证照餐饮整治,固定场所无证无照餐饮整治率达90%以上;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大中型以上餐饮企业实施率100%,持证小餐饮实施率85%以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杭政办函[2014]110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5日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使用、偿还债务等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债务主体)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二、管理原则(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二)适度举债,加强管理,风险可控;(三)统筹规划,程序规范,讲求效益;(四)“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三、组织机构市及各区、县(市)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审计、金融办等部门以及债务主体主管单位、与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的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计划编制(一)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需要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0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目前已不适用的82个文件予以废止。

凡废止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即日起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附:废止文件目录1、《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1991)10号)2、《关于推进科技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2)18号)3、《批转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实施意见请求的通知》(杭政(1993)18号)4、《批转市科委关于市属科研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杭政(1994)1号)5、《批转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4)19号)6、《关于贯彻浙江省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1995)16号)7、《关于加快发展杭州连锁商业的通知》(杭政(1996)7号)8、《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汽车配件经销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6)19号)9、《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1996)24号)10、《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3号)11、《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1号)12、《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国有非住宅划拨处理意见请示的通知》(杭政发(1991)75号)13、《杭州市重大科技攻关推广计划项目特别奖励评选实施细则》(杭政发(1992)16号)14、《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杭政发(1993)82号)15、《关于严格控制拆迁总量认真做好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意见》(杭政发(1995)40号)16、《关于实施杭州市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经济补贴标准的通知》(杭政发(1995)151号)17、《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发(1996)26号)18、《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88号)19、《关于授权市土地管理局行使审(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194号)20、《批转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中建筑垃圾收费项目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发(1998)226号)21、《批转市土管局等部门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9)85号)22、《关于做好杭州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9)105号)23、《关于西湖风景区山林行政管理权限问题给市园文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183号)24、《关于吴山景区试行联合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杭政发(2001)5号)25、《批转市土管局关于要求授权县(市)行使市级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请示的通知》(杭政发(2001)184号)2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0)7号)27、《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办(1991)9号)28、《转发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罚则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杭29、《杭州市科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1993)18号)30、《转发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杭州市技术类资产评估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4)20号)31、《转发市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5)11号)32、《转发市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桑拿按摩场所行政管理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5号)33、《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6)15号)34、《转发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交通噪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39号)35、《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区旅馆业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8号)36、《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22号)37、《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全面实行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制度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7)24号)38、《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做好居民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扩户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149号)39、《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着装风纪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26号)40、《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大气污染物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38号)41、《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登记与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8)42号)42、《转发市房管局关于1999年度旧小区专项治理和转换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9)2号)43、《关于加强全市重要统计数据公开发布管理的通知》(杭政办(1999)11号)44、《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上活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1号)45、《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炒卖土地和闲置土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4号)46、《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在市区开展“最佳住宅小区”和“最差住宅小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9)115号)47、《关于贯彻杭政(2000)1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8号)4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24号)4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杭州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50、《转发市统计局开展我市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一次性调查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0)53号)51、《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0)84号)52、《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0)85号)53、《转发市统计局开展我市儿童情况试点调查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1)48号)54、《关于分解下达杭州市2000年基本农田控制指标的通知》(杭政办发(1991)93号)55、《转发市公安局、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道路拖拉机及驾驶员管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2)31号)56、《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发(1992)57号)57、《关于印发〈杭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3)31号)58、《关于切实做好杭州市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3)117号)59、《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4)58号)60、《关于进行第三次全市工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办发(1995)49号)61、《转发市科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科技工作先进区县(市)活动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33号)62、《转发市规划管理局、市园文局关于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城市绿地(含规划绿地)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51号)63、《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79号)64、《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住宅小区专项治理和转换管理体制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64号)65、《转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杭州市“九五”期间市属科研机构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26号)66、《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22号)67、《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职工生活状况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206号)68、《关于加强我市窨井盖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33号)69、《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对市区道路综合整治中临街建筑底层开店问题处理意见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44号)70、《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杭州市统计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231号)71、《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全面开展市区农村宅基地清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39号)72、《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容环卫局关于开展市区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47号)73、《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和“特种”保健用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00号)74、《转发市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20号)75、《转发市统计局、人普办关于杭州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69号)76、《转发市统计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74号)77、《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市区民情民意调查网络扩(换)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44号)78、《转发市统计局关于中加合作城乡住户调查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65号)79、《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41号)80、《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杭州市民情民意调查网络换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65号)81、《关于开展杭州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79号)82、《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杭州市民情民意调查网络换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08号) ——结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2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2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起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起草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到“人员、时间、经费”三落实,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起草单位应探索实践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工作机制,或委托专家、学者以课题的形式对立法项目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市法制办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抓紧调研、论证和起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

二、对列入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正式项目,各起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的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的时间进度要求,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法制办。

送审稿应当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及理由、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等作出说明。

市法制办进行论证和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对预备项目中的《杭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杭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规定》、《杭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各起草单位要加强调研、论证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政府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报送市法制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8•【字号】杭政办函[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市财政局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为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处置程序,降低处置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不良资产”是指:杭州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资产授权经营企业组建过程中清理出来的资产质量有重大瑕疵,资产运转处于停滞状态,不能或难以产生现金流量及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资产。

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按规定可以核销的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二是按规定暂时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三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不进入其资本金的不良、低效资产。

二、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国有不良资产的范围,研究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协调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主要负责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管。

三、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公司(以下简称“处置公司”)。

处置公司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委托,专门组织实施对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资产的处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2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2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是改革创新年、项目推进年、优化服务年。

突出“三个年”主题,狠抓重点工作落实,对全面推进政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抓紧制定落实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尽快排出重点工作任务表、时间表、责任表;狠抓进度,全力推进,扎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通力协作,多措并举,确保2014年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

责任分解中的责任单位,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或汇总单位。

各牵头单位和汇总单位分别于2014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2015年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季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措施。

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做好汇总上报工作,并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市政府对各单位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和考核。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4日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张鸿铭市长牵头重点工作1.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

进一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杭政办函〔2018〕131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5日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一、编制目的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构建市、区两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我市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与化解的意见》(浙政发〔2017〕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7〕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15〕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杭政办函[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8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6日杭州市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方案为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围绕“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目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切实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和金融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市场取向、依法行政和协调服务的理念,整合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国家部委驻杭派出机构的资源,准确掌握企业资金链异动信息,分析研判企业资金链风险形势,积极应对,努力将风险隐患防范在萌芽阶段,将已发生的问题化解在“少损失、防蔓延、快处置、保稳定”的可控状态,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企业主体的原则。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资金链风险的源头,应积极主动地防范、化解,应对自救。

(二)坚持属地负责的原则。

对已发生的资金链风险问题,原则上以属地政府(管委会)为主,设立专门的工作组进行应对和处置。

对特别重大的企业资金链风险,上升至市级层面处置。

(三)坚持行业指导的原则。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分类,加强对区、县(市)及开发区企业资金链风险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1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1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2020年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极为关键一年。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站位,强化责任,不折不扣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统筹,第一时间制定有针对性的计划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重点,多措并举,真抓实干,确保2020年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责任分解中,列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或汇总单位。

各牵头单位和汇总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

市政府督查室要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督促推进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0日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序号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一、刘忻市长牵头重点工作1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整治“文山会海”。

市政府办公厅二、戴建平常务副市长牵头重点工作2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法治思维。

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认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杭政[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200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七年四月十五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积极实施“五大战略”,引领“和谐创业”,破解“七难问题”,建设“名城强市”,构建平安、法治、和谐杭州,全力打造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努力实现杭州从中等发达水平向发达水平的历史性跨越。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杭政办函[2014]136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徐立毅副组长:陈如根(市政府)金翔(市财政局)成员:娄仲良(市发改委)王荣富(市建委)金波(市教育局)汪生祥(市财政局)陈冲(市国土资源局)胡斌(市交通运输局)徐银法(市林水局)杨建华(市卫生计生委)吴志明(市审计局)李国庆(市国资委)胡晓翔(市金融办)邵立春(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洪松法(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陆建明(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翰献(市钱江新城管委会)关定(市城投集团)邬文虎(市地铁集团)方志敏(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周松方(浙江银监局)黄爱芳(上城区政府)王国珍(下城区政府)齐力(江干区政府)孙璧庆(拱墅区政府)谭飞(西湖区政府)楼杏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赵立明(萧山区政府)张俊杰(余杭区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金翔兼任办公室主任,汪生祥、娄仲良、吴志明、胡晓翔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6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杭政办函〔2015〕6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6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0日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信用杭州”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限”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社会法人对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可以向信用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

信用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市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市信用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和发布,以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杭州”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市级各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分工,负责指导本行业的信用奖惩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信用奖惩工作相关细则。

四、县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08•【字号】杭政办函[2003]247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八日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妥善安置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确保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3号的有关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以下简称破产周转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破产周转资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垫支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前发生的分流安置职工等所需费用的资金。

二、破产周转资金规模为8000万元,由市财政筹集。

三、破产周转资金使用范围为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向社会公告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

四、破产周转资金用于企业宣告破产后,在破产清算期内,土地资产及其他资产(不执行优化资本结构政策企业为土地资产)变现前发生的分流安置职工等费用的垫支。

五、破产周转资金使用审批程序:1、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初审上报的企业破产方案中分流安置职工等费用的预算进行审核确认。

2、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据市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的分流安置职工费用预算,及时做好所需资金的筹措与拨付工作;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筹资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劳动保障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确认后,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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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11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5
【实施日期】2014.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5日
杭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使用、偿还债务等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债务主体)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二、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适度举债,加强管理,风险可控;
(三)统筹规划,程序规范,讲求效益;
(四)“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三、组织机构
市及各区、县(市)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审计、金融办等部门以及债务主体主管单位、与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的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计划编制
(一)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建
设需要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二)杭州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区、县(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

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级各部门(含开发区)、各单位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

区、县(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区、县(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

(三)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债务主体,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有关材料。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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