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30号附件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1064bc1a37f111f1855b84.png)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湛江麻章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湛江麻章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https://img.taocdn.com/s3/m/666ac803192e45361066f56a.png)
湛江市麻章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政府2017年08月第一章总则一、规划调整完善的背景和原因(一)规划调整完善背景201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视频会议,会议指出: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一系列新要求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节约用地制度的根本要求,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土地利用统筹管控能力和加快建设法治国土的客观要求。
会议要求各地要深切认识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规划调整完善作为当前土地规划管理的中心任务推进,确保尽快保质保量完成该项工作。
为扎实做好全省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粤府函…2015‟45号)全面部署全省开展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粤国土资规划发…2015‟8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7‟59号),明确了规划调整完善的总体要求,成果编制要求,调整完善方案编制的内容等,并于2016年正式下达各地级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及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
2016年12月,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下达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调控指标调整分解方案的通知》(湛国土资(规保)…2016‟748号),下达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
麻章区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湛江市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开展现行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落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关于印发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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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见GB/T2260
M
新增
5
地类编码
DLBM
Char
4
M
地类图斑层对应编码
新增
6
地类名称
DLMC
Char
60
M
地类图斑层对应名称
新增
7
规划分类编码
GHFLBM
Char
4
见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编码表
M
地类图斑层对应编码
新增
8
图斑面积
TBMJ
Float
15
2
>0
M
单位:平方米
新增
9
图斑地类面积
标准(试行)》修订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制图规范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关于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0〕207号)等要求,对《广东省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作如下修订。
关于印发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划发[2010]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在土地规划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
已验收而未在现状图反映的耕地
Polygon
YSGD
C
新增
村镇建设控制区
C28
为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区域
Polygon
CZJSKZQ
关于印发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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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见GB/T2260
M
参见表3
新增
4
行政区划名称
XZQHMC
Char
100
见GB/T2260
M
新增
5
控制区编号
KZQBH
char
3
非空
O
顺序编号
新增
6
面积
MJ
Float
16
1
>0
M
单位:平方米
新增
7
说明
SM
Char
200
非空
O
新增
(11)基本农田整备区表JBNTZBQ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char
50
M
新增
(16)期末地类图斑表QMDLTB
序号
字段名
字段代码
类型
长度
小数
值域
约束条件
修改说明
11
落实约束性指标1
LSYSXZB1
char
4
O
修改
12
落实指标面积1
LSZMBJ1
float
15
2
>=0
O
修改
13
落实约束性指标2
LSYSXZB2
char
4
O
修改
14
落实指标面积2
LSZMBJ2
float
GHFLBM
Char
4
见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编码表
M
新增
15
扣除地类规划分类编码
KCGHFLBM
Char
4
见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编码表
M
新增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d124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4a.png)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的请示》(湘国土资〔2010〕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
但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不得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二○一○年二月二日
——结束——。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bd9c131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0b.png)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0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单位:万元/公顷┌────┬────┬───┬───┬────┬────┐│地区类别│耕地│园地│ 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一类│ 128.70 │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60.75 │18.00 │├────┼────┼───┼───┼────┼────┤│六类│ 52.65│ 40.50│ 18.60│54.70 │16.20 │├────┼────┼───┼───┼────┼────┤│七类│ 47.45│ 36.50│ 16.20│49.30 │14.60 │├────┼────┼───┼───┼────┼────┤│八类│ 40.30│ 31.00│ 14.85│41.85 │12.40 │├────┼────┼───┼───┼────┼────┤│九类│ 33.15│ 25.50│ 12.15│34.40 │10.20 │├────┼────┼───┼───┼────┼────┤│九类│30.20 │ 23.25│ 10.80│31.40 │9.3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f71c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49.png)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精神,我省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调整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结合实际情况,我厅经研究,现就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施行起,除矿区范围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仍由我厅实施以外,其他地热、矿泉水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备案、采矿权转让、采矿权出租等管理事项,均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厅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除外)。
原由我厅颁发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管理事项时,由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原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的2012年度省级采矿权出让计划项目、原经我厅批复同意扩大矿区范围的项目、以及原经我厅批准同意的委托出让的项目,涉及不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的,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其相应管理事项均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荐广东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人选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荐广东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人选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0c3b67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6d.png)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荐广东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392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荐广东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人选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39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175号)及《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3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广东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库。
现将推荐专家库人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资格人选的推荐范围原则上从长期从事地质、矿产、水工环、探矿工程、遥感、物探、化探、经费预算等专业生产实践工作、科研、教学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定。
二、专家资格人选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探索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能掌握并熟练运用矿产地质勘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地质勘查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3、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4、获国家科技奖的完成人;获部、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序前5位者和获部、省级科技三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序前2位者。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8e05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22.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2007年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地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报批用地,保障了城市建设用地,但也存在用地从申报到实施周期偏长,不少城市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用地报批效率,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现就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事权和责任在总结分析各地实践情况、完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
坚持明晰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部重点对城市申报用地符合规划计划、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进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具体用地落实规划用途、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审查把关,城市政府具体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从城市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城市政府实施征地供地等各环节入手,进一步改进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提高效率,缩短用地报批周期。
实行新申报用地与批准用地的征地供地等情况挂钩,促进城市土地及时开发利用。
二、改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工作(一)控制城市申报用地规模。
国土资厅发[2010]7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7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34fb6294b73f242336c5f36.png)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现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doc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目录[1]行政复议申请书[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3]行政复议告知书[4]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5]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6]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8]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9]行政复议答复书[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11]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12]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13]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14]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15]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通知书[16]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笔录[17]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评议笔录[18]行政复议案件听证通知书[19]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笔录[20]行政复议委托调查函[21]行政复议鉴定委托书[22]行政复议调查笔录[23]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24]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25]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26]行政复议调解书[27]行政复议和解书[28]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9]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30]行政复议决定书[31]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32]行政处分建议书[33]行政复议意见书[34]行政复议建议书[35]强制执行申请书[36]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备注:为避免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出现一案多号的情况,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文书文号采取一案一号的方式编排。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27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2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ca19df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68.png)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273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你们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贯彻执行。
为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土地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提高预审工作效率,对具体实施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项目审批制度区分预审项目类型,把握用地预审申请提出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为此,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审批制度,把申报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区分为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项目三种类型。
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的申报类型(审批、核准、备案)。
(一)审批项目。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也就是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这一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核准、备案项目。
在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明确职责,分级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具体:(一)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初审,转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具体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六条办理。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54525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6e.png)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1月21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竞价,根据竞买人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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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九月十日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dfb3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80.png)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省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铺开国土资源部已确定我省的广州市、佛山市为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经过几年的改革探索,在规范征地权的行使、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优化征地审批程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
广州、佛山市应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各市、县(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借鉴广州、佛山两市的成功经验,逐步地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工作,加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收土地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每3年调整一次。
制订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的区位,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来测算,并考虑地类、产值、人均耕地、土地供求关系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加快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为合理制订征地补偿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使征地补偿真正做到同地同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afcf4fd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2e.png)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我省2008年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来,在实施规划编制、周转指标管理、农民利益保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增减挂钩政策已逐渐成为我省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1〕2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创新实施模式,规范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试点县(市、区)要成立政府领导,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联动机制,齐心协力、高效有序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二)创新实施模式,鼓励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增减挂钩试点分为先建新后拆旧(或边建新边拆旧,下同)和先拆旧后建新两种实施模式。
先拆旧后建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掌握拆旧复垦的主动性,同时还可以避免因个别项目区不能按时完成复垦任务而影响整个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情况发生。
省通过扩大先拆旧后建新模式的周转指标分配比例,以及优先安排周转指标等措施,积极鼓励各地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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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穗国房字[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12〕10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文件对征地补偿计算方式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本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见附件)。
附件中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
实际征地中按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公布的保护标准。
(二)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确定,征收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分别按本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未列入的地类,可参照相关或相近地类确定。
二、青苗补偿(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对青苗给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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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395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时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严格限制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
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且属于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范围的,可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的要求,制定本目录。
属本目录的用地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行业和专项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没有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用地指标的前提下,可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并按有关程序进行用地预审和报批。
本目录将根据产业政策和实施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一、交通项目机场、港口、铁路、国道、省道、县道、航道、城际轨道(含地铁站场)、铁路货运站场、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场以及通往港口、机场、矿山、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等的专用公路。
二、能源项目可再生能源、核电、水电项目,能源输送走廊,大型油气库。
三、水利项目水库、水闸、堤防、灌区、排涝及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等工程。
四、电信通讯项目电信网线、通讯基站、灯塔、雷达站、导航站、固定无线电台站等。
五、特殊市政项目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填埋场、焚烧厂)、殡仪馆(火葬场)、公墓、传染病医院、气象站、地震观测站(台、点)、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养老服务、残疾人及儿童福利机构)、风景旅游区内的旅游设施。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619eafc7f1922791688e82d.png)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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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姓名 毕鸿亮 侯学平 王秋香 沈明 杨德生 闻平 吕忠华 徐峰俊 章家恩 谢小研
性别 年龄 男 女 女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女 46
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 环境分析测试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
职称 研究员 高工 高工 高工 教授级高工 高工 教授级高工 教授级高工 教授 教授
土地管理、土地规划 高级工程师 恢复生态学、入侵生 态学、全球变化生态 教授 学等方向的研究 土地利用、规划与管 副教授/博导 理 环境科学 环境地质工程、岩土 工程 资源环境 地学与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 遥感与测绘 地质矿产 地质矿产 地质矿产 水工环 工程预结算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工程 建筑设计 区域规划 测绘 测绘 测绘 测绘 教授 教授 研究员 研究员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教授级高工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姓名 林媚珍 周平德 杨木壮 陈健飞 熊晓冬 蔡克光 李建平 张翔 黄平 林寿明 李志洪 张育灿 汤建东 林碧珊 张满红 徐颂军 肖玲 陈忠暖 孙武 郭庆荣 于群 刘乙敏 刘红卫 陈平 郑奕雄 高丽霞 吴全科 程炯 陈俊坚 邓南荣
性别 年龄 女 男 男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女 男 男 女 男 男 男 女 男 女 男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46 45 44 54 45 46 35 37 46 41 44 45 45 40 44 47 52 52 46 43 46 45 34 42 47 46 43 40 41 42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生态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农业与林 草业、水土保持 业学院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农业与林 农学 业学院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学科研 环境恢复生态学 基地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城市建设 市政工程、土木工程 学院 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 区域规划 研究所 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 土壤学 研究所 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 测绘与GIS 研究所
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家库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姓名 陈汉先 高雪山 陈子平 郑国权 宁晓峰 蔡宝昌 苏少青 林和明 彭少麟 曹小曙 张仁铎 汤连生 方华 黄光庆 罗晓云 吴啸 汪礼明 肖光铭 郑建平 王军 张志忠 季根蔡 曾红川 江峥 吴惠丰 许耿然 徐天 宋树军 性别 年龄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45 32 44 37 41 45 37 36 53 40 工作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 从事专业 水土保持 职称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教授级)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作单位 广州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广州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广州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广州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从事专业 土地规划与土地管理 区域规划与土地管理 区域规划、地质矿产
职称 教授 副教授 教授
土壤学、土地管理 教授 道路交通规划、城市 教授级高级工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规划 程师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城市规划 高级工程师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 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广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广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广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广东省土壤肥料总站 华南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华南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华南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华南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 林业 林业 林业 土壤 土壤 土壤 土壤 植物地理学 经济地理学 人文地理学 自然地理学 环境生态 环保、工程技术 环境地学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教授级) 高级工程师 (教授级) 推广研究院 推广研究院 推广研究院 高级农艺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级高工 高级工程师 高工 高工 副教授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副教授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副研究员
3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 45 有限公司 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 44 有限公司 41 广东省建工设计院 40 48 42 37 39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测绘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测绘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测绘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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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 研究所 45 广东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43 34 广东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广东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土地规划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52 水土保持 水保处 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42 水文、水资源保护 (水文局) 56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公司 农田水利工程 47 41 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生态学、生态规划 农业水土工程 华南农业大学农学院 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 50 工程学院
水土保持 农田水利工程、水土 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保持 广东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 环保、征地 计研究院 广东省土地整理中心 土地管理、测绘 测绘、土地管理、土 广东省土地整理中心 地规划 广东省土地整理中心 土地管理 广东省土地整理中科学与规划 学院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 53 学院 46 42 45 46 37 46 46 49 51 中山大学地球科学系 广州地理研究所 广州地理研究所 广州地理研究所 广州地理研究所 广东省有色地质局 广东省地质调查院 广东省地质调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