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协议
2024年房产商业秘密保障综合协议文件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房产商业秘密保障综合协议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房产1.2 商业秘密1.3 综合协议第二条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2.1 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2.2 保密信息的载体形式2.3 保密信息的利用范围第三条保密义务3.1 保密责任的承担主体3.2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3.3 保密信息的合理使用第四条保密期限4.1 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4.2 保密期限的延长与缩短第五条保密措施5.1 物理保密措施5.2 技术保密措施5.3 组织保密措施第六条保密信息的传递与交流6.1 保密信息的内部传递6.2 保密信息的对外交流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的认定7.2 违约责任的形式7.3 违约责任的追究程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地点与适用法律8.3 争议解决的时效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程序9.3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条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0.1 适用法律10.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与修订11.1 合同的解释原则11.2 合同的修订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的构成12.2 附件的有效性第十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3.1 双方的权利13.2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内容14.2 附加条款的有效性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房产:指位于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街道的____号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土地、地下室、配套设施等。
1.2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3 综合协议:指本合同双方就房产商业秘密保障所达成的一系列条款和条件。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2.1 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工程预算、投资回报率、客户资料、运营策略等。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国土房保[2012]34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0.08【实施日期】2012.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344号)各区、县房管局,有关单位:《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8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现行有关政策的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受理审核(一)审核机构根据《办法》第5条、第27条、第37条、第45条、第50条、第51条和第53条规定,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监管等职责。
目前,尚未设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区县、街镇,暂由区县房管局和街道(乡镇)现管理部门负责相应住房保障受理、审核、监管等工作。
(二)受理根据《办法》第28条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住房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住房保障申请受理通知单》(附件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住房保障申请要件补正告知单》(附件2)。
(三)审核根据《办法》第30条规定,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区县房管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附件3),并告知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审核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住房保障复核结果告知单》(附件4),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2024年天津施工协议签订与执行规范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天津施工协议签订与执行规范一本合同目录一览一、第一条签约主体及签约资格1.1、甲方名称及资格1.2、乙方名称及资格1.3、丙方名称及资格二、第二条工程概况与目标2.1、工程名称2.2、工程地点2.3、工程规模2.4、工程目标三、第三条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3.1、工程总价款3.2、支付方式3.3、支付时间表四、第四条施工进度与时间安排4.1、施工起始日期4.2、施工结束日期4.3、各阶段施工时间节点五、第五条施工质量标准与要求5.1、施工质量标准5.2、施工要求5.3、验收标准与程序六、第六条乙方责任与义务6.1、施工范围内的工作6.2、工程安全措施6.3、工程资料的提供七、第七条丙方责任与义务7.1、技术支持7.2、材料供应7.3、工程协调八、第八条甲方责任与义务8.1、提供施工场地8.2、支付工程价款8.3、工程协调与配合九、第九条合同变更与解除9.1、变更条件9.2、解除条件9.3、变更与解除的程序十、第十条违约责任与赔偿10.1、违约行为10.2、违约责任10.3、赔偿标准十一、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1、协商解决11.2、调解解决11.3、仲裁解决十二、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档案归档12.1、合同生效条件12.2、合同终止条件12.3、档案归档程序十三、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保密内容13.2、保密期限13.3、违约保密条款十四、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不可抗力14.2、法律适用14.3、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一、第一条签约主体及签约资格1.1、甲方名称及资格1.2、乙方名称及资格1.3、丙方名称及资格二、第二条工程概况与目标2.1、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天津某住宅小区施工项目2.2、工程地点工程地点:天津市xx区xx街xx号2.3、工程规模工程规模: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总面积xx平方米,包括住宅楼、配套设施等。
天津保障房租赁合同协议书
天津保障房租赁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标题:天津保障房租赁合同协议书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鉴于甲方拥有坐落于天津市的保障住房一套(以下简称“房屋”),并愿意将其出租给乙方,乙方愿意租赁该房屋,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信息1.1 房屋位于天津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_______号,房屋结构为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1.2 房屋设施包括:家具、家电、供暖、供水、供电等。
二、租赁期限2.1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2 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具体租金双方协商确定。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月。
3.2 乙方应在每月_______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逾期未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应付租金的1%作为滞纳金。
四、押金4.1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4.2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无损坏或经乙方赔偿后,甲方应在扣除乙方应付款项后,将剩余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5.1 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出租条件,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完好,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5.2 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租赁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6.1 乙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6.2 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爱护公共设施,如有损坏,乙方应承担维修费用。
信息保密协议常范文(七篇)
信息保密协议常范文甲方:_____乙方:_____本保密合同(本合同)由甲方,一家位于_____,与乙方,一家位于____的公司签订。
1.目的双方同意互相提供机密信息(定义如下),以便双方基于将来可能建立的采购或业务、合作或顾问关系而对另一方的产品、服务、业务和/或技术进行评估。
2.定义机密信息是指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本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董事、股东的信息,及其他与产品、样品、产品计划、价格、工艺、技术、研究、开发、发明、服务、客户、市场、软件、硬件、设计、图纸、工程、构造信息、营销或财务相关的信息。
披露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该等机密信息具有机密性或专有性;若以口头形式提供,则披露方应于披露后三十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具有机密性或专有性。
机密信息并不包括下述信息:_____(1)由接受方以书面文件证明:该等信息已于披露之前已由接受方所持有;(2)已公开发表或非因接受方作为或不作为的原因,已向公众披露;(3)已由信息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4)由接受方在未使用该等机密信息的情形下独立开发;(5)接受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且该第三方对该等机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3.保密双方同意仅能根据本合同的目的使用另一方披露的机密信息。
除由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合同目的而必须知悉该等机密信息的人员,及可能包括在内的董事、主管、合伙人及员工(统称代表人员)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将与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机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实施目的所允许的必要限度,从另一方处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机密信息。
任何机密信息的公布均须得到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双方应与其受委派执行合同目的或经其他途径知悉或获得机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一份与本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保密合同,且将该签署的保密合同及时交予另一方。
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另一方机密信息保密,避免该等机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采取该等措施时应持与保护自身机密信息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态度。
2024年中介房产保密协议范本
2024年中介房产保密协议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一定的房产信息,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房产交易安全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房产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保密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密范围(1)甲方提供的房产证照、权属证明、交易价格、资金来源等资料;(2)甲乙双方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所获悉的与房产交易相关的第三方信息;(3)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计划、营销策略等内部资料。
第二条保密义务2.1乙方应对甲方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2.2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内部保密制度、限制员工接触保密信息等。
第三条保密期限3.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房产交易完成之日止。
3.2尽管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但乙方仍应对在保密期限内获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保密信息的使用4.1乙方仅可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中介服务而使用保密信息。
4.2乙方在使用保密信息时,应确保使用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五条违约责任5.1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索赔、诉讼等,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七条其他条款7.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17【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8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2012年8月17日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申请准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规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的用于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三条住房保障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分层补贴、租补分离、租售结合;坚持规范管理,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对区县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2023年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协议
2023年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协议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协议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天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障委员会”)和签署本协议的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共同制定。
为确保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的安全,保护受托人与保障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关系,特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受托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知悉的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以及保障委员会要求受托人对该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
同时,本协议旨在确保受托人对该信息的保密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条保密内容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天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政策、规划、数据、方案和数据等属于保障委员会工作范畴的所有信息。
受托人需要在签署协议后,与保障委员会签订保密协议书,明确受托人需要保密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保密义务1.受托人应当保守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的秘密性,不得泄露该信息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2.受托人对于获得的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保障委员会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传播或使用该信息。
3.受托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手段、物理措施和管理制度等。
4.受托人不得将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用于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图谋不正当利益、侵犯个人隐私权或商业机密等。
5.受托人在签约完成后,应当返还或销毁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的副本、备份、记录或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1.如受托人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泄露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保障委员会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要求受托人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要求受托人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等。
(3)中止与受托人的合作,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途径的权利。
2.受托人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给保障委员会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天津文旅局保密协议书范文
2024年天津文旅局保密协议书范文甲方(披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天津文旅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与甲方进行业务合作的公司/个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乙方可能接触到甲方的保密信息。
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保密协议书。
第一条保密信息的定义1.1 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财务信息、客户信息、员工信息及其他甲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信息。
1.2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1.2.1 乙方在接触甲方保密信息之前已经知晓的信息;1.2.2 乙方从第三方处合法获取的信息;1.2.3 乙方独立开发的信息;1.2.4 甲方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保密义务2.1 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保密信息不被泄露、复制或用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目的。
2.2 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2.3 乙方应确保其员工、代理人或任何第三方在乙方的监督下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
第三条保密期限3.1 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保密信息公开之日止。
3.2 如保密信息具有长期保密价值,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将自动延长至保密信息不再具有保密价值时止。
第四条保密信息的使用4.1 乙方仅得在执行与甲方业务合作的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
4.2 乙方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第五条保密信息的归还5.1 在保密期限届满或双方合作终止时,乙方应将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复制品归还给甲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6•【字号】津政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6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完善本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规定,坚持实物保障与住房租赁补贴并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实物住房等方式,对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保障和对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给予精准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另行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
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制定、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使用、运营管理、动态监管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协议6篇
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协议6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天津市住房保障部门地址:天津市XX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乙方:XXX(个人/单位)地址:天津市XX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鉴于甲方负责天津市住房保障工作,涉及大量住房保障相关信息,乙方因业务需要,需获取并使用甲方提供的住房保障信息,为保护甲方信息的安全和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一、保密信息定义本协议所称的“住房保障信息”是指甲方在履行住房保障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对象信息、住房保障资源信息等。
二、保密义务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住房保障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泄露或向第三方提供。
2. 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提供的住房保障信息的任何内容或用途。
3. 乙方应对其员工、关联方及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进行保密教育,确保其了解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4.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甲方提供的住房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或被非法获取。
三、例外情况乙方在以下情况下披露甲方提供的住房保障信息不视为违约:1.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要求;2. 政府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查询或调查;3. 乙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信息泄露。
四、违约责任1.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披露、泄露甲方提供的住房保障信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津政办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3日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创新发展模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
到“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效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
二、基础制度(一)加强顶层设计,科学确定目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功能布局要求,统筹考虑人口、产业、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等因素,科学编制“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确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总目标和年度计划。
按照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原则,各区要合理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规模、空间布局、节奏时序,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
(二)明确保障对象,促进供需适配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本市户籍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和非本市户籍在津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重点保障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
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协议
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协议本协议由天津市住房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甲方)与使用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制定和签署,就甲方提供的住房保障信息的使用和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住房保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住房保障政策、申请资格、住房保障申请材料、住房保障审核结果等。
1.2 乙方仅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使用甲方提供的住房保障信息。
1.3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提供的所有住房保障信息的使用和保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2.1 乙方同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甲方提供的住房保障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传播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将该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2.2 乙方承诺为申请住房保障或相关服务而使用甲方提供的住房保障信息,并且仅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2.3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住房保障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盗用。
2.4 乙方不得将个人登录账号、密码等信息泄露给他人,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如有遗失或泄露风险,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条使用限制3.1 乙方仅能在本协议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提供的住房保障信息,不得超越或变更使用范围。
3.2 乙方不得删除、修改、复制、转载、编译、传播、发行甲方提供的住房保障信息,不得制作派生作品或进行商业利用。
3.3 乙方不得利用住房保障信息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损害他人利益的活动,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使用住房保障信息并向甲方报告并配合甲方处理。
第四条保密措施4.1 甲方应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住房保障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盗用。
4.2 甲方应对住房保障信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和修补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4.3 如甲方发现或收到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乙方的住房保障信息的使用权限,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协议(精选3篇)
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协议(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甲方:*****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乙方:*****区(县):()所在部门:姓名(使用人):()身份证号:甲方与乙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供应乙方使用的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范围和内容应保密信息为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全部电子数据信息、申请审批材料、图像资料等。
其次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告知乙方要根据《刑法》、《保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爱护的打算》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数据信息有效管理,做好平安保密工作。
(二)甲方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对数据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三)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一切泄密行为。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根据《刑法》、《保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爱护的打算》等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对甲方供应的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做好平安保密工作。
(二)乙方只许使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住房保障申请和享受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操作,不得对与申请住房保障无关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三)乙方要严格职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布、传播、转让甲方供应的数据信息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告知第三方(包括根据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隐秘的甲方其他职员),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该数据信息。
(四)根据国家保密、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存有关数据信息。
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大事的发生。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一)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可禁止乙方连续使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由乙方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因甲方造成有关数据信息泄密的,乙方不担当法律责任。
第六条其它条款(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调全都,应增加补充条款。
房产信息保密协议范本
房产信息保密协议范本甲方:乙方:鉴于甲方拥有某些房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情况、交易价格等,这些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
为了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密内容1.1 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提供的、乙方可能接触到的任何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情况、交易价格等。
1.2 乙方应自行保守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透露。
第二条保密义务2.1 乙方同意,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保密信息泄露、透露、披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2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保密信息在乙方控制范围内得到妥善保护,不被未授权的人员接触。
2.3 乙方不得利用保密信息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第三条保密期限3.1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至保密信息不再具有保密性为止。
3.2 如果保密信息因法律规定或政府要求而应当公开,则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应及时终止。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乙方同意,由于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签订前征求法律人士的意见。
)。
房产信息使用保密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甲方(信息提供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乙方(信息接收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专业从事房产信息服务的机构,乙方因工作需要,向甲方获取相关房产信息,为保障双方权益,维护信息保密,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保密内容1.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房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的名称、位置、面积、价格、产权人、交易记录等;2. 甲方提供的房产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传播、使用或复制。
二、保密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保密期限为____年;2. 在保密期限届满后,乙方仍需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传播、使用或复制。
三、保密义务1. 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不得泄露给任何未授权的第三方;2. 乙方应将保密信息仅用于工作需要,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3. 乙方应加强对保密信息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或损坏。
四、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传播、使用或复制保密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乙方因泄露、传播、使用或复制保密信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信息提供方):________签字(或盖章):________日期:________乙方(信息接收方):________签字(或盖章):________日期:________。
2024年天津市租房协议电子版
2024年天津市租房协议电子版
天津市租房协议新版
租赁双方为确保租赁关系的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出租方将指定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出租方应将出租的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并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保持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安全性。
第二条承租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租金,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将房屋转租或用于其他非居住目的。
第三条出租方应按照约定对房屋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
承租方有维护房屋设施的义务,对因自身过错而损坏的设施需承担修复费用。
第四条租赁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租赁期满为止。
双方若需终止租赁关系,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在租赁期限内,如出租方需将房屋进行改建或维修时,应提前通知承租方,并与承租方商定时间和方式,保障承租方的居住权益。
第六条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安全,遵守公共秩序,不造成邻里纠纷。
第七条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和责任分配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依法处理。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情况另行约定,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异议,依法解决。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10.22【实施日期】2013.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各区县房管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2013年10月22日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保障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部门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应真实完整、全面客观,准确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档案管理要做到科学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职能范围实行分类指导。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全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管理,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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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协议
甲方: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乙方:区(县): 所在部门:
姓名(使用人):身份证
号:
甲方与乙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范围和内容
应保密信息为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所有电子数据信息、申请审批材料、图像资料等。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告知乙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数据信息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甲方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对数据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三)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一切泄密行为。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乙方只许使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住房保障申请和享受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操作,不得对与申请住房保障无关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三)乙方要严格职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布、传播、转让甲方提供的数据信息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告知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该数据信息.
(四)按照国家保密、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存有关数据信息。
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可禁止乙方继续使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因甲方造成有关数据信息泄密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其它条款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应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