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问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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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估值方法

货币基金估值方法

货币基金估值方法货币基金是一种以货币市场工具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开放式投资基金。

由于其较低的风险和较高的流动性,货币基金成为了投资者短期闲置资金的理想选择。

而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则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主要通过净值计算来确定。

净值计算是以基金的资产净值为基础,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计算的过程。

具体而言,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币基金的资产组合持有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等。

这些工具的估值主要依赖于市场上相应工具的交易价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都会收集和整理市场上各种货币市场工具的最新交易价格,并根据这些价格来计算基金资产的估值。

2. 在计算基金资产估值时,需要考虑货币基金的各种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

这些费用会从基金资产中扣除,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

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算和扣除这些费用。

3. 货币基金的净值计算一般是按照T+0的方式进行的,即每个工作日结束时进行一次计算。

基金管理人会收集和整理基金当日的交易数据和资产估值数据,通过将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数量,得到每一份基金的净值。

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个净值来确定自己的持有份额的价值。

4. 货币基金的净值计算还需要考虑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般来说,货币基金的收益主要来自于持有的货币市场工具的利息收入。

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

这个分配的过程也会影响基金的净值计算。

总的来说,货币基金的估值方法主要是通过净值计算来确定的。

这个过程需要考虑货币基金的资产估值、各种费用的扣除、净值计算的频率和收益的分配等因素。

投资者可以通过关注基金的净值来了解自己持有份额的价值,从而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同时,投资者也应该了解基金的估值方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基金的运作和风险特点。

余额宝风险分析范文3篇

余额宝风险分析范文3篇

余额宝风险分析范⽂3篇余额宝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摘要】余额宝的出现是我国互联⽹⾦融史的⼀个巨⼤创新,⾃诞⽣之⽇起就成为了关注焦点,其可观收益的背后,我们应当看到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除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安全风险外,余额宝的发展还受其他风险的制约。

这些风险是什么、从何⽽来、⼜如何解决,将是⽂章主要探讨的话题。

【关键词】余额宝;风险分析;对策研究⼀、概述(⼀)余额宝概况余额宝,⼜叫增利宝,于2013 年6 ⽉17 ⽇正式推出,是由阿⾥巴巴旗下的第三⽅⽀付平台⽀付宝推出的⼀款余额理财服务。

余额宝通过推⼴由天弘基⾦公司出品的增利宝,吸收⽤户存在⽀付宝中的闲散资⾦,进⾏资⾦融通。

⽤户在⽀付宝官⽹上将资⾦转⼊余额宝被视为⾃愿购买增利宝货币基⾦,在享受⽐银⾏活期存款⾼得多的利润同时余额宝内的资⾦还能随时⽤于⽹上购物、转账等⽀付功能。

(⼆)余额宝性质与法律地位余额宝⼯作⼈员曾明确表⽰,余额宝实际上仅仅是⽀付⼯具,⽽天弘基⾦才是真正的基⾦销售者。

⽤户在将资⾦转⼊余额宝的同时,默认购买了增利宝基⾦,⽽在⽤户消费或转账时,相当于基⾦的赎回。

余额宝服务协议中限定了余额宝只是根据⽤户委托“进⾏相关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基⾦、股票、债券等,下同)交易资⾦的划转、⽀付及在线进⾏理财产品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即仅仅是委托⽀付关系中的受托⼈。

⼆、余额宝的风险分析(⼀)法律监管风险“余额宝”在监管⽅⾯⾯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付宝公司只有基⾦第三⽅⽀付牌照,并没有取得基⾦销售牌照,但在实践上已在扮演第三⽅代销的⾓⾊。

即通过把增利宝基⾦的销售定义为直销,业务流程严格按照直销来设计,从⽽使资⾦的所有权在此流程中不会转移给⽀付宝,并把从基⾦公司获得的收益作为⽀付宝提供第三⽅交易平台的对价,在名称上界定为“管理费”,这样就成功规避了监管风险,打了直销的擦边球。

根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种第三⽅代销⾏为既不合法也不违法,处于监管的边缘地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确定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的具体品种和规模。

四、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制订相应的投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第三条【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除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更为审慎的附加监管要求和风险处置要求。

第二章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评估与确认第四条【初评范围】货币市场基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2000亿元;(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个;(三)中国证监会认为符合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特征的其他标准。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以合并计算。

第五条【评估指标及确定名单】中国证监会将对基金管理人上报的货币市场基金予以评估,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一)基金资产净值。

包括基金资产净值规模近期变化趋势及潜在上涨幅度等;(二)关联度。

包括基金杠杆比例和杠杆规模,同业业务投资余额等;(三)可替代性。

包括基金持有证券占对应市场规模的比例,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份额占比等;(四)复杂性。

包括基金组合资产变现期限与投资者赎回期限的比值,流动性受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组合资产潜在估值损失等。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评估结果及相关辅助信息确定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并按规定公示。

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8号现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2008年9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顺利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5号)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等文件。

根据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现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作进一步规范,并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准则、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7日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货币市场基金法规

货币市场基金法规

货币市场基金(MMF)是一种短期投资工具,通常由银行、企业和个人用于获取一定的收益而不承担过多风险。

各国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和法规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货币市场基金法规:
1.监管机构:货币市场基金通常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这可能是中央银行、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机构。

2.投资限制:法规可能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资产,比如短期政府债券、金融机构存款、短期企业债券等。

3.净资产值(NA V)维护:法规通常要求货币市场基金维持一个稳定的净资产值(NA V),即每份基金份额的净资产值应该尽量保持在1美元或相当于1美元的水平上。

4.流动性要求:为了确保投资者可以在需要时快速赎回资金,法规可能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有一定的要求。

5.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机构通常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组合、费用结构、风险因素等。

6.风险控制:法规可能规定货币市场基金需要采取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7.审计和报告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可能需要进行定期审计,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交定期报告,以确保合规性和透明度。

8.投资者资格要求:有些国家的法规可能规定只有特定类型或资格的投资者可以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比如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这些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货币市场基金法规,具体的法规内容会因国家、地区和监管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时,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监管要求。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问题实施细则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问题实施细则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咨询题实施细那么(试行) 为了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开展,标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活动,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治理方法?、?货币市场基金治理暂行?等有关,制订本细那么。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治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落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本钞票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买断式回购融进根底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货币市场基金能够采纳“摊余本钞票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

货币市场基金应采纳合理的风险操纵手段,如“影子定价〞,对“摊余本钞票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摊余本钞票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到达或超过%时,基金治理人应依据风险操纵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关于偏离程度到达或超过%的情形,基金治理人应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参见附件2。

为解决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过程中新出现的咨询题,基金业界可自发成立货币市场基金估值决策小组。

货币市场基金估值决策小组成立后,小组成员及其议事决策程序应报备中国证监会;在日常运作中,小组有关决策应及时报备中国证监会。

货币市场基金在收进确认方面应按以下原那么处理:债券差价收进应于实现时确认,不得进行摊销处理。

关于债券手续费返还收进,应按权责发生制原那么,视为折溢价计进债券本钞票,并在债券剩余存续期内摊销。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问题实施细则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问题实施细则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问题实施细则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低风险、流动性强的投资工具,被广泛应用于财务管理和投资管理中。

为了保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实施相应的估值等相关细则。

本文将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问题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估值问题,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估值模型。

该模型应能充分考虑货币市场基金所投资的各种资产类型,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短期商业票据等。

在进行估值时,需要参考市场实际交易价格、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分析得出基金资产净值。

同时,估值模型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市场环境和基金组合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其次,估值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公允、独立、明确的原则。

公允性是指估值应基于客观且有充分信息的市场条件进行,不受投资经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独立性是指估值应由独立的估值师或独立的估值机构进行,避免利益冲突。

明确性是指估值应有一套清晰明确的计算方法和流程,以保证估值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三,估值应定期进行,并确保及时性。

货币市场基金的估值应至少每个工作日进行一次,以反映基金资产的实时价值。

投资经理需要及时获取相关市场数据和其他信息,并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四,投资估值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投资经理应依法履行其职责,确保投资决策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同时,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投资估值的操作流程,并确保投资决策和估值结果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最后,估值结果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

基金公司需将每日的估值结果及相关信息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投资者公布,以提高透明度和投资者的参与度。

同时,应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估值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之,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是财务管理和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估值模型,遵循公允、独立、明确的原则,定期和及时进行估值,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可以保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基金公司和投资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9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9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90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于现金、通知存款、1年以内(含1年)的存款。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四、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五、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3次主席办公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12月17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第四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7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7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7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为http:///fund,该网站集中展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信息、运作信息和临时信息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教规定的指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指定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维护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相关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基于该网站的基金信息按露文件的报送管理、监测监控及信息展示等工作,同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基金信息披露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模板的完善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组织全行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报送历史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二)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三)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四)变更基金经理;(五)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六)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首次募集及持续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除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指定网站外,还应当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础押题卷题目

基础押题卷题目

基础押题卷四(题目)单选题1/100投资风险的主要因素不包括()。

A借款方还债的能力和意愿B在规定时间和价格范围内买卖证券的难度C市场价格变化D内部欺诈2/100关于投资品种的估值,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交易所上市的权证以当日市价估值B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以当日结算价估值C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D交易所上市的私募债按成本估值3/100下面属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应用的是()。

A卖的比买的精B不要为洒掉的牛奶哭泣C谷贱伤农D早收晚付4/100以下关于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为了提高核算效率,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可以合并建账、统一核算B目前,我国基金会计核算的会计区间细化到日C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D基金会计核算主体为证券投资基金5/100估值表中不属于基金资产的是()。

A债券B银行存款C股票D应付赎回款6/100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到期交易净价价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A不小于B小于C不大于D大于7/100若已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这种行为称为()。

A股份拆分BIPOC增发D股份回购8/100债券基金主要的投资风险不包括()。

A利率风险B复制指数风险C信用风险D提前赎回风险9/100关于基金估值的基本原则,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对以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估值日无交易价格,均以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公允价值B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C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定期检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D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10/100关于交易指令在基金公司内部的执行,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在自主权限内,基金经理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B交易员接到任何交易指令后均必须立即完成,无权进行交易择时C通过审核的投资指令才能被分发给交易员D交易系统或相关负责人袁审核投资指令的合法合规性,违规指令将被拦截并反馈给基金经理11/100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应当履行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的职责。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投资及相关活动,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前做好系统调试、制度梳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此前货币市场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三、此前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应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

四、对《管理办法》的其他条款,货币市场基金应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遵照执行。

五、对于此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货币市场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应在《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因上述原因导致募集期间的基金合同发生变更的,已经缴纳认购款的投资者可以依法申请退回。

六、《管理办法》有关词语解释如下:(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公式与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

(二)摊余成本法是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三)货币市场基金各投资品种的影子定价应该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建议的估值处理标准确定。

(四)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阳鳥驚巴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银行存款的利息损失是指因提前支取各类银行存款导致的实际结算利息与按照协议利率已计提的利息不一致而给基金资产带来的损失。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为规范基金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业务,确保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及时、准确地进行份额净值计价,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估值业务和份额净值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估值业务基本要求(一)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为准确、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估值的原则和程序;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使用合理、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不断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定期审阅估值原则和程序,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三)托管银行在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审阅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原则和程序。

当对估值原则或程序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对活跃市场上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综合各估值影响因素,充分理解相关估值模型及假设,经与托管银行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假设等信息。

(五)为提高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行业需成立基金估值工作小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08•【文号】证监会计字[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为规范基金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业务,确保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及时、准确地进行份额净值计价,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估值业务和份额净值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估值业务基本要求(一)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为准确、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估值的原则和程序;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使用合理、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不断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定期审阅估值原则和程序,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三)托管银行在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审阅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原则和程序。

当对估值原则或程序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对活跃市场上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综合各估值影响因素,充分理解相关估值模型及假设,经与托管银行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假设等信息。

中国基金业协会 基金估值规则 法定资产损失

中国基金业协会 基金估值规则 法定资产损失

我国基金业协会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组织,负责监管和管理基金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其中,基金估值规则是其重要的管理规定之一。

在基金投资中,估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基金的净值和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估值规则可以有效地规范基金公司进行估值的过程,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估值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估值对象:基金估值的对象是基金份额,需要将基金持有的各种资产进行合理估值,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等。

2. 估值频率:基金估值一般会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进行,以确定新一轮的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交易价格。

3. 估值方式:根据基金投资组合中各项资产的类型和特点,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例如市价法、成本法、折现法等。

4. 估值准确性:基金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估值制度和流程,确保估值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5. 估值公告:基金公司需要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价格,让投资者了解自己的投资状况。

我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基金估值规则,旨在规范基金公司的估值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合规的估值操作也是提升公司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中,也存在一些基金估值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面对市场波动和资产贬值压力时。

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法定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某些资产出现价值下跌,其损失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的特定比例,需要给予特殊处理的情况。

我国基金业协会在规定法定资产损失的处理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法定标准:基金估值规则对法定资产损失进行了明确的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基金公司及时发现、核实并公告资产价值下跌的情况。

2. 处置方式:对于出现法定资产损失的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资产,基金公司需要根据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包括减值准备、转让卖出等。

3. 报告要求:基金公司需要向我国基金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及时报告法定资产损失的情况,并按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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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问题实施细则(试行)为了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

货币市场基金应采用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如“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参见附件2。

为解决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基金业界可自发成立货币市场基金估值决策小组。

货币市场基金估值决策小组成立后,小组成员及其议事决策程序应报备中国证监会;在日常运作中,小组有关决策应及时报备中国证监会。

货币市场基金在收入确认方面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债券差价收入应于实现时确认,不得进行摊销处理。

对于债券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视为折溢价计入债券成本,并在债券剩余存续期内摊销。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本细则有关词语解释如下:(一)剩余存续期等于计算日距债券兑付日的天数。

(二)“摊余成本法”是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三)债券手续费返还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揽费和发行手续费等。

本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一、计算公式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一)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二)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三)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四)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五)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七)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附件2“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和计算公式一、“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一)收益率采集基础(二)定价品种的分类将定价品种分为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其他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三类。

货币市场基金估值决策小组每季度确定当期最活跃的成交类别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类别,并确定三类定价品种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一并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

(三)估值基准类别的剩余存续期分类1. 剩余存续期小于等于3个月;2. 剩余存续期大于3个月,小于等于6个月;3. 剩余存续期大于6个月,小于等于9个月;4. 剩余存续期大于9个月,小于等于397天。

(四)数据采集1. 寻找估值基准类别券种的双边报价信息每个工作日16:45分后,从中国货币网采集双边报价的收益率信息。

双边报价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

2. 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如债券面值、票面年利息、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债券剩余存续期等。

(五)确定各期限段公允收益率基准1. 以双边报价中估值基准类别各券种的买入收益率和卖出收益率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

收益率标准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

2. 如有多个双边报价商对同一品种提出报价,以最低的买入收益率和最高的卖出收益率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

3. 根据估值基准券类别剩余存续期的划分原则,计算各期限段中所有券种收益率标准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该期限段品种的市场公允收益率标准。

4. 若当日某期限段券种没有双边报价信息,则以上一日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作为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六)确定其他类别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根据基准券类别中各期限段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以及其他品种与基准券类别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确定其他类别品种各期限段的公允收益率标准。

(七)浮动利率债券的公允收益率标准,由估值决策小组根据基准利率以及有效利差的实际变动情况具体确定。

(八)确定基金的“影子价格”1. 参照本附件第二项“全价估算公式”,分别计算当日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2. 将各券种的“影子价格”导入估值表中,计算“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全价估算公式(一)持有券种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为1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3651)/(D y f C M PV ++=其中:PV 为各券种的影子价格;M 为债券面值;C 为债券票面年利息;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D 为从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剩余天数;y 为估算的市场收益率。

(二)持有券种在计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付息次数大于1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各券种的影子价格。

11121)/1()/1(/...)/1(/)/1(/-+-++++++++++=n w n w n w w f y M f y f C f y f C f y f C PV其中,PV 为各券种的影子价格;y 为估算的市场收益率;C1为本期票息; C2为下一期开始的票息,对于固定利息债券C2=C1;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n 为剩余的付息次数,n-1即为剩余的付息周期数; D 为计算日距最近一次付息日的天数;w 等于D/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等于D/(上一个付息日-下一个付息日);M 为债券面值。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货币市场基金在编制基金收益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披露7日年化收益率时,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是按月结转份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wwwSr1)/(×10000;其中,r1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w日基金净收益,Sw为第w日基金份额总额,r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736571)]100001([∏=+iiR-1}×100%;按月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717/iRi)×365/10000]×100%;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第四条当“摊余成本法”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者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程度、原因及处理方法。

对报告期内“摊余成本法”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0.25%的,应参照如下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本条款中,“摊余成本法”与“影子定价”的涵义参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估值等相关问题实施细则(试行)》;“平均偏离度”应取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第五条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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