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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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新规需注意条款

3.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新规需注意条款

系统组件 6.1.1大幅修改:6.1.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2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北京一只船教育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旧规为“居室和办公室”)4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5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可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新增)6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新增)7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应仅适用于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新增)6.1.7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3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4地下商业场所。

(新规删除“仓储用房”)6.2.8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6.4.1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应采用压力开关。

(旧规为“宜”)北京一只船教育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 的试水阀。

(修改)6.5.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新增)6.5.3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の通知》(建标[2008]102号)の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の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の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の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の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の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の关系。

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の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の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の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の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の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の适用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新旧版本对比及常见问题解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新旧版本对比及常见问题解析

项目类别:攻关应用——项目编号:C-1-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新旧版本对比及常见问题解析目录1前言 (2)2新旧版本对照--新增条文 (3)3新旧版本对照--删除条文 (3)4新旧版本对照--修改补充条文 (4)5常见问题 (5)5.1.1 部分民用建筑未按规范要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1.2 干式或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未设置快速排气阀和电动阀 (5)5.1.3 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偏小 (5)5.1.4 高大空间场所设计参数、系统水量、喷头间距有误 (6)5.1.5 喷头选用的流量系数有误 (6)5.1.6 隐蔽式洒水喷头使用场所有误 (6)5.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试压值未说明或试压值有误 (7)5.1.8 喷淋系统控制阀未采用信号阀或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7)5.1.9 水流指示器设置位置不当 (8)5.1.10 喷淋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未设在最不利点处 (8)5.1.11 末端试水装置及报警阀、减压阀处排水管道管径偏小 (9)5.1.12 未对末端试水装置的标识、安装高度及保护措施提出设计要求 (9)5.1.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10)5.1.14 通透性吊顶场所喷头设置不当 (10)5.1.15 配水干管不宜接喷头 (11)5.1.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材不满足规范要求 (11)5.1.17 配水管道的管径未经计算、入口压力过大 (11)5.1.18 干式、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充水时间过长 (12)5.1.19 水泵扬程计算有误 (12)5.1.20 设置减压孔板未说明孔径或孔径过小 (13)5.1.21 减压阀的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 (13)5.1.22 向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供水的管道未布置成环状 (13)5.1.23 喷淋系统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偏小、漏设止回阀 (14)5.1.24 汽车库、修车库内喷头布置位置有误 (14)1前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新版规范中对原有条文内容进行了修改,并补充了许多新增条文,本课题从给排水专业设计审查人员的角度出发,整理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与旧版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中不同之处,修改之处。

自喷新规GB50084

自喷新规GB50084

自喷新规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中,关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设置和计算,模糊不清,相对于老版规范来说,更难执行:新规5.0.4 规定了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并在表5.0.4-1、5.0.4-2、5.0.4-5中规定了需在货架内设置喷头的情况。

但只有5.0.4-5规定了货架内喷头开放数量和喷水强度,那么其他表中货架内喷头开放数量和喷水强度怎么确定呢?这个关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设置和计算问题,在老版规范中就是个纠结的问题,但至少还可以勉强参照原条文的5.0.7条执行,新版规范把这个问题搞得更复杂化,而且感觉无法操作。

表5.0.4-1、5.0.4-2中货架内喷头开放数量和喷水强度分别是多少呢?有些人说按条文5.0.8来做。

但条文5.0.8应用的前提条件是:'货架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时',条文5.0.4,并没在5.0.8要求的范围内。

希望有理解规范的帮忙解惑!新规条文:5.0.8 货架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

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1.5m~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最高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与储物顶部的距离不应超过3.0m;2 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80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0MPa;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115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0MPa;3 洒水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且不应小于2m。

计算货架内开放洒水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8 的规定;4 设置2层及以上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应交错布置。

查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1~表5.0.5-6、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精简版)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精简版)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精简版)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 湿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中关于预作用系统作了调整,由原来的一种控制方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改为现在的两种控制方式(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②火灾自动报警和充气管路压力开关启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的方式,大家都已经有所了解,今天我们主要讲解一下火灾自动报警和充气管路压力开关两组信号控制的方式:由此看出,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路压力开关两组信号启动预作用系统的方式类似于干式系统的工作原理,系统存在一个排气充水的过程,因此喷水灭火会滞后,但是由于该控制方式由2组信号启动,所以降低了探测器误报的风险,适用于绝对不能误充水的场所。

我们再来比较一下05年规范和17年规范关于预作用灭火系统使用场所的区别: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即不能使用湿式系统的场所)
2严禁系统误喷;(湿式和干式系统都是闭式喷头动作后系统就会启动喷水,所以存在可能误喷的情况)
3替代干式系统。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不能使用干式和湿式系统)
2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使用2组信号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3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可以使用一组信号控制的方式)。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方案】GB50084~2017年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方案】GB50084~2017年

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GB5008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GB50084-2017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

本规的主要技术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修订的主要技术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的关系。

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重新设计。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の通知》(建标[2008]102号)の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の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の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の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の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の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の关系。

1总则,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の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必须符合国家现行の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の要求。

,应校核原有系统の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の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の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の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中关于预作用系统作了调整,由原来的一种控制方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改为现在的两种控制方式(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②火灾自动报警和充气管路压力开关启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的方式,大家都已经有所了解,今天我们主要讲解一下火灾自动报警和充气管路压力开关两组信号控制的方式:
由此看出,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路压力开关两组信号启动预作用系统的方式类似于干式系统的工作原理,系统存在一个排气充水的过程,因此喷水灭火会滞后,但是由于该控制方式由2组信号启动,所以降低了探测器误报的风险,适用于绝对不能误充水的场所。

我们再来比较一下05年规范和17年规范关于预作用灭火系统使用场所的区别:
05版《喷规》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即不能使用湿式系统的场所)
2 严禁系统误喷;(湿式和干式系统都是闭式喷头动作后系统就会启动喷水,所以存在可能误喷的情况)
3 替代干式系统。

17版《喷规》4.2.4: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不能使用干式和湿式系统)
2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使用2组信号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3 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可以使用一组信号控制的方式)。

(完整版)《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完整版)《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prinkler systemsGB50084-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7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7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5月27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基本要求、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局部应用系统等。

本规范此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重新编排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喷头类型术语;2.充实民用建筑、仓库等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增加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技术内容;3.补充了新型洒水喷头、管道的应用技术要求,特别强调依据设置场所进行系统选型以及根据喷头类型设计系统;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新旧版本对比及常见问题解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新旧版本对比及常见问题解析

项目类别:攻关应用——项目编号:C-1-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新旧版本对比及常见问题解析目录1前言 (2)2新旧版本对照--新增条文 (3)3新旧版本对照--删除条文 (3)4新旧版本对照--修改补充条文 (4)5常见问题 (5)5.1.1 部分民用建筑未按规范要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1.2 干式或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未设置快速排气阀和电动阀 (5)5.1.3 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偏小 (5)5.1.4 高大空间场所设计参数、系统水量、喷头间距有误 (6)5.1.5 喷头选用的流量系数有误 (6)5.1.6 隐蔽式洒水喷头使用场所有误 (6)5.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试压值未说明或试压值有误 (7)5.1.8 喷淋系统控制阀未采用信号阀或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7)5.1.9 水流指示器设置位置不当 (8)5.1.10 喷淋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未设在最不利点处 (8)5.1.11 末端试水装置及报警阀、减压阀处排水管道管径偏小 (9)5.1.12 未对末端试水装置的标识、安装高度及保护措施提出设计要求 (9)5.1.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10)5.1.14 通透性吊顶场所喷头设置不当 (10)5.1.15 配水干管不宜接喷头 (11)5.1.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材不满足规范要求 (11)5.1.17 配水管道的管径未经计算、入口压力过大 (11)5.1.18 干式、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充水时间过长 (12)5.1.19 水泵扬程计算有误 (12)5.1.20 设置减压孔板未说明孔径或孔径过小 (13)5.1.21 减压阀的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 (13)5.1.22 向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供水的管道未布置成环状 (13)5.1.23 喷淋系统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偏小、漏设止回阀 (14)5.1.24 汽车库、修车库内喷头布置位置有误 (14)1前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新版规范中对原有条文内容进行了修改,并补充了许多新增条文,本课题从给排水专业设计审查人员的角度出发,整理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与旧版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中不同之处,修改之处。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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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的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总则,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新旧版本变化统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新旧版本变化统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为2018新版喷规与旧版喷规内容变化对比。

1总则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改为: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2.1术语新增:2.1.2 闭式系统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预作用系统preaction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改为:2.1.6 预作用系统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条文解释:2.1.6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预作用系统由闭式喷头、预作用装置、管道、充气设备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在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

根据预作用系统的使用场所不同,预作用装置有两种控制方式,一是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组信号联动开启,二是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闭式洒水喷头两组信号联动开启。

2.1.4 水幕系统drencher systems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water curtain for fire compartment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2 防护冷却水幕drencher for cooling protection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自喷的题

自喷的题

1、【单选题】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下列哪个场所可不设置快速响应洒水喷头()A 医院的病房楼B 幼儿园建筑C 歌舞厅D 地下仓储用房你答错了B,正确答案:D【解析】考点总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6.1.7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的场所(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3)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4)地下商业场所2、【单选题】下列系统中喷头的选型说法不正确的是()A 教师公寓楼采用家用喷头B 顶板为水平面的中危险1级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C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不可采用边墙型喷头D 干式系统采用直立型喷头你答对了C,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6.1.3-6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故A正确;6.1.3-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I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故B正确;6.1.6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喷头,故C错误;6.1.4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或干式下垂型洒水喷头。

3、【单选题】下列关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置快速排气阀B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消防水泵之前开启C 雨淋系统应能有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并开启雨淋系统D 预作用系统可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控制并开启预作用系统你答错了D,正确答案:B 【解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11.0.9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消防水泵的同时开启。

4、【单选题】某3层办公楼,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系统保护,在吊顶上方和下方都设有喷头保护。

吊顶上方800个喷头,吊顶下方1700个喷头,则该建筑预作用报警阀组设置数量至少()A 2个B 3个C 4个D 5个你答错了C,正确答案:B 【解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6.2.3当配水支管同时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洒水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预作用系统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过800只,所以1700/800=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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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の通知》(建标[2008]102号)の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の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の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の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の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等;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の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の关系。

1总则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の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の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の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の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の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の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の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の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の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采用闭式洒水喷头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采用开式洒水喷头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 湿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の有压水の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の有压气体の闭式系统。

2.1.6预作用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探测器、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发生火灾时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の闭式系统。

2.1.7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の预作用系统。

2.1.8 雨淋系统由开式洒水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组和启动消防水泵,用于灭火の开式系统。

2.1.9 水幕系统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水流报警装置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或冷却分隔物の开式系统。

2.1.10 防火分隔水幕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の水幕系统。

2.1.11 防护冷却水幕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の水幕系统。

2.1.12作用面积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の最大面积。

2.1.13 响应时间指数(RTI)闭式喷头の热敏性能指标。

2.1.14 快速响应喷头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の闭式喷头。

2.1.15特殊响应喷头响应时间指数50<RTI≤80(m·s)0.5の闭式喷头。

2.1.16标准响应喷头响应时间指数80<RTI≤350(m·s)0.5の闭式喷头。

2.1.17一只喷头の保护面积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の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の乘积。

2.1.18标准覆盖面积喷头一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20㎡の直立型、下垂型洒水喷头及单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18㎡の边墙型洒水喷头。

2.1.19 扩大覆盖面积喷头一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大于标准覆盖面积喷头の保护面积,且不超过36㎡の洒水喷头,包括直立型、下垂型和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喷头。

2.1.20 标准流量喷头流量系数为K-80の标准覆盖面积喷头。

2.1.21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流量系数K≥161,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架仓库の闭式喷头。

2.1.22特殊应用喷头流量系数K≥161、具有较大水滴粒径,在经验证の应用条件下,用于保护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和仓库の闭式喷头,包括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和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2.1.23家用喷头适用于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の一种快速响应喷头。

2.1.24配水干管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の管道。

2.1.25配水管向配水支管供水の管道。

2.1.26配水支管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の管道。

2.1.27 配水管道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の总称。

2.1.28短立管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の立管。

2.1.29消防洒水软管连接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の挠性金属软管及喷头调整固定装置。

2.1.30信号阀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の阀门。

2.2 符号a——喷头与障碍物の水平间距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の垂直间距c——障碍物横截面の一个边长Ch——海澄-威廉系数d——管道外径dg——节流管の计算内径dj——管道の计算内径dk——减压孔板の孔口直径e——障碍物横截面の另一个边长f——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の垂直间距g——重力加速度h——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の水头损失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の供水压力Hc——从城市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城市管网の最低水压Hg——节流管の水头损失Hk——减压孔板の水头损失i——管道单位长度の水头损失k——喷头流量系数L——节流管の长度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の喷头数P——喷头工作压力P0——最不利点处喷头の工作压力q——喷头流量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の流量qg——管道设计流量Qs——系统设计流量V——管道内水の平均流速Vg——节流管内水の平均流速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の平均流速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の高程差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の局部阻力系数之和ξ——减压孔板の局部阻力系数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の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危险级2 中危险级I级、II级3 严重危险级I级、II级4 仓库危险级I级、II级、III级3.0.2设置场所の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の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の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当建筑物内各场所の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の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系统基本要求4.1 一般规定4.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の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の场所中设置。

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の场所: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の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の物品;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の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の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3 .作用面积内开放の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の喷水强度持续喷水;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设置场所系统及喷头选型4.2.1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场所,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の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开式或闭式系统。

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不低于4°C且不高于70°C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湿式系统。

4.2.3 环境温度低于4°C或高于70°C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干式系统。

4.2.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の场所,宜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联动开启の预作用系统;2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の场所,宜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闭式喷头联动开启の预作用系统。

4.2.5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6具有下列条件之一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雨淋系统:1、火灾の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の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の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II级。

4.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の规定。

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I、II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の仓库及类似场所;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の仓库及类似场所。

4.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6条の规定。

1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I、II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の仓库及类似场所;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7.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6.0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の仓库及类似场所。

4.2.9下列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当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2 医院、疗养院の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の集体活动场所;3 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の楼层;4 地下商业场所。

4.2.10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4.3 其他4.3.1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の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の湿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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