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宣讲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
通过重要时间点, 了解统计法发展历程!
发展 概况
法规 要点
统计法规解读, 政策新规一目了然!
典型 案例
典型案例分析,让你知法、懂法、守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 民政府颁布的《中ຫໍສະໝຸດ Baidu民国统计法》
• (二)统计行政措施法律化,授予了检查手段(第35条
• • •
规定的6种措施) 1.适用范围:调查违法行为、核查统计数据 2.适用对象:调查对象、核查对象(机关) 3.适用程序:一般、简易
• • • • •
•
(三)加大了力度 检查力度 第37条行政问责制 处理力度 处分处罚并举 1.迫使统计部门增强统计执法检查防止重大统计违法行 为发生的主动性。 37条[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实质是问责制
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 2.确认调查队执法主体资格 • 现行的执法主体依据为实施细则第6条,新法涉及到调查队
及其执法的有关条文有:第27条二款、第33条二款和第46条。 • 调查队的执法领域 • 新法33条和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限于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 组织实施的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对象有 个人、单位;未设立调查机构的地方,局队协作)(能否合作)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4.新法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新 • • • •
•
法第29条) (1)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2)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 计资料。 (5)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专门对统计人员的要求 • (6) 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 (7)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与统计调查对
统计从业资格 •报名时间:大约在每年的七月初,报名截止时间为9月初。 •考试时间:定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如果对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被处罚者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做出) 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做出该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新《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 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 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权利
• (二)第15条第一款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 • •
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 对 比原实施细则,取消了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改为四个标识。 对未经批准开展统计调查的可以惩罚。 第38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统计调查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 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 决定》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修订,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
• (三)第18条明确网络报送方式作为一种资料报送方式。 • • •
这种报送方式的细则,违法的处罚办法有待研究。 (四)第25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 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 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泄密用能够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来界定,将 使市.县两级统计年鉴面临存在问题. 怎么办?
•
• • • •
•
(六)规定调查对象(除个体)要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并可以处罚。 第42条 (七)罚款数额提高(最高罚款数额翻了两番)第41条 和第42条 5种行为:一般情节罚5万元以下;严重情节罚5-20 万元。 2种行为:罚1万元以下。
•
• 三、新法实施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第12条明确国家统计局对省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新《统计法》第八条) 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 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新《统计法》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的法定标志
新《统计法》关于保密的规定
新《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 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 保密。 新《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 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 • • •
(三)增加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41条(四),原属《统计法实施细则》32条的(五)(六)的内 容 (四)增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 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 资料的。 41条(五),原属《细则》第32条(五)的内容。 (五)取消屡次迟报的提法。 第42条,迟报统计资料一次就可以处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被处罚者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做出)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 对统计执法的影响
• 一、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对统计执法的总体影响 • 四个方面: • 确认了主体(统计局 调查队) • 授予了手段(第35条) • 加大了力度(处罚、处分) • 增强了责任(自身守法) • (一)确认的统计执法主体 •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第33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新《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统计从业资格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 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和业务能力。(新《统计法》第三十一条)
统计从业资格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 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 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 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 法》第二条)
•
• •
• 3.处分规定对统计部门新增加的违纪行为 • ⑴领导人员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 •
打击报复的; ⑵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 ⑶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 • • • •
统计资料的; ⑷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⑸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 后果的; ⑹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 后果的; ⑺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 • • • •
处分种类与处罚种类和效力期限对比 处分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⑴警告 6个月 ∣⑴警告 一次效用 ⑵记过 12个月 ∣⑵罚款 可分期缴纳 ⑶记大过 18个月 ∣⑶没收 永久 ⑷降级 24个月 ∣⑷责停产、业 不定 ⑸撤职 24个月 ∣⑸扣吊证照 不定 ⑹开除 永久 ∣⑹行政扣留 15天
• 2.新法对统计部门适用处分增加的违法行为: • ⑴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 • •
失察的;37条(四) ⑵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38条(一) ⑶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38条(二) ⑷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 统计资料的; 38条(四) ⑸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38条 (五 ) 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39条(一) 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39 条 (三 )
• 3.对违法行为定性、定量发生变化 • ⑴调查对象(第41条5+42条2+45条1) 8种行为。 • ⑵统计系统内部: 第37条4种,38条5种, 39条3种, 40条1
种, 41条5种, 42条明1暗1共2种, 45条1种, 外8+内13=21 种行为。
• (四)统计部门既要执法又要守法 • 1.有权监督的机关 • 本级政府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权;省对市、县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 省、市、县对 本身之外的地方调查项目的审批权; 部门调查项目只界定 为国务院部门,地方部门调查项目界定为地方调查项目,地 方调查项目不存在部门管辖内和外之分。因此,省及省以 下已经没有备案了, 全部改为审批。省统计系统开展的调 查国家批,市县统计系统开展的调查省(区)局批;省市县三 级统计系统外的调查本级批。未经批准的,可以按第38条 (一)(二)款处罚。
• • • •
2.处罚与处分既可并用也可单独适用。 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处罚法和统计法; 处分 依据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等。 新法第37、38、39、41条和《处分规定》等对适用处分 的行为专门作出规定。处分无追诉期限,统计部门对已 超过处罚追诉期限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仍可查处(处分 处罚的最大区别) 。处分权或建议权时,应区别情节和 起步处分的种类。
•
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新增加的规定)目的: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 • •
• • •
二.新法对统计对象的处罚修改增加了新的条款 (一)取消了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提法。 改为新法41条(一)(二)的条款,更全面完整。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 资料的;(替代拒报)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替代虚报、 瞒报伪造、篡改) (二)增加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条款 41条(三),原属于国统字[1995]220号批复
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新要求(四性)
•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 • 及时性
法定的主体,在规 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
方法,通过规定的渠道,
报送规定内容的统计资
料。
统计制度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新《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 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 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通过重要时间点, 了解统计法发展历程!
发展 概况
法规 要点
统计法规解读, 政策新规一目了然!
典型 案例
典型案例分析,让你知法、懂法、守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 民政府颁布的《中ຫໍສະໝຸດ Baidu民国统计法》
• (二)统计行政措施法律化,授予了检查手段(第35条
• • •
规定的6种措施) 1.适用范围:调查违法行为、核查统计数据 2.适用对象:调查对象、核查对象(机关) 3.适用程序:一般、简易
• • • • •
•
(三)加大了力度 检查力度 第37条行政问责制 处理力度 处分处罚并举 1.迫使统计部门增强统计执法检查防止重大统计违法行 为发生的主动性。 37条[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实质是问责制
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 2.确认调查队执法主体资格 • 现行的执法主体依据为实施细则第6条,新法涉及到调查队
及其执法的有关条文有:第27条二款、第33条二款和第46条。 • 调查队的执法领域 • 新法33条和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限于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 组织实施的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对象有 个人、单位;未设立调查机构的地方,局队协作)(能否合作)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4.新法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新 • • • •
•
法第29条) (1)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2)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 计资料。 (5)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专门对统计人员的要求 • (6) 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 (7)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与统计调查对
统计从业资格 •报名时间:大约在每年的七月初,报名截止时间为9月初。 •考试时间:定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新《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如果对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被处罚者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做出) 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做出该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新《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 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 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权利
• (二)第15条第一款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 • •
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 对 比原实施细则,取消了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改为四个标识。 对未经批准开展统计调查的可以惩罚。 第38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统计调查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 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 决定》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修订,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
• (三)第18条明确网络报送方式作为一种资料报送方式。 • • •
这种报送方式的细则,违法的处罚办法有待研究。 (四)第25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 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 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泄密用能够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来界定,将 使市.县两级统计年鉴面临存在问题. 怎么办?
•
• • • •
•
(六)规定调查对象(除个体)要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并可以处罚。 第42条 (七)罚款数额提高(最高罚款数额翻了两番)第41条 和第42条 5种行为:一般情节罚5万元以下;严重情节罚5-20 万元。 2种行为:罚1万元以下。
•
• 三、新法实施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第12条明确国家统计局对省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新《统计法》第八条) 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 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新《统计法》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的法定标志
新《统计法》关于保密的规定
新《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 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 保密。 新《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 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 • • •
(三)增加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41条(四),原属《统计法实施细则》32条的(五)(六)的内 容 (四)增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 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 资料的。 41条(五),原属《细则》第32条(五)的内容。 (五)取消屡次迟报的提法。 第42条,迟报统计资料一次就可以处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被处罚者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做出)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 对统计执法的影响
• 一、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对统计执法的总体影响 • 四个方面: • 确认了主体(统计局 调查队) • 授予了手段(第35条) • 加大了力度(处罚、处分) • 增强了责任(自身守法) • (一)确认的统计执法主体 •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第33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新《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统计从业资格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 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和业务能力。(新《统计法》第三十一条)
统计从业资格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 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 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 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 法》第二条)
•
• •
• 3.处分规定对统计部门新增加的违纪行为 • ⑴领导人员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 •
打击报复的; ⑵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 ⑶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 • • • •
统计资料的; ⑷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⑸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 后果的; ⑹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 后果的; ⑺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 • • • •
处分种类与处罚种类和效力期限对比 处分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⑴警告 6个月 ∣⑴警告 一次效用 ⑵记过 12个月 ∣⑵罚款 可分期缴纳 ⑶记大过 18个月 ∣⑶没收 永久 ⑷降级 24个月 ∣⑷责停产、业 不定 ⑸撤职 24个月 ∣⑸扣吊证照 不定 ⑹开除 永久 ∣⑹行政扣留 15天
• 2.新法对统计部门适用处分增加的违法行为: • ⑴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 • •
失察的;37条(四) ⑵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38条(一) ⑶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38条(二) ⑷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 统计资料的; 38条(四) ⑸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38条 (五 ) 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39条(一) 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39 条 (三 )
• 3.对违法行为定性、定量发生变化 • ⑴调查对象(第41条5+42条2+45条1) 8种行为。 • ⑵统计系统内部: 第37条4种,38条5种, 39条3种, 40条1
种, 41条5种, 42条明1暗1共2种, 45条1种, 外8+内13=21 种行为。
• (四)统计部门既要执法又要守法 • 1.有权监督的机关 • 本级政府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权;省对市、县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 省、市、县对 本身之外的地方调查项目的审批权; 部门调查项目只界定 为国务院部门,地方部门调查项目界定为地方调查项目,地 方调查项目不存在部门管辖内和外之分。因此,省及省以 下已经没有备案了, 全部改为审批。省统计系统开展的调 查国家批,市县统计系统开展的调查省(区)局批;省市县三 级统计系统外的调查本级批。未经批准的,可以按第38条 (一)(二)款处罚。
• • • •
2.处罚与处分既可并用也可单独适用。 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处罚法和统计法; 处分 依据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等。 新法第37、38、39、41条和《处分规定》等对适用处分 的行为专门作出规定。处分无追诉期限,统计部门对已 超过处罚追诉期限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仍可查处(处分 处罚的最大区别) 。处分权或建议权时,应区别情节和 起步处分的种类。
•
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新增加的规定)目的: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 • •
• • •
二.新法对统计对象的处罚修改增加了新的条款 (一)取消了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提法。 改为新法41条(一)(二)的条款,更全面完整。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 资料的;(替代拒报)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替代虚报、 瞒报伪造、篡改) (二)增加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条款 41条(三),原属于国统字[1995]220号批复
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新要求(四性)
•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 • 及时性
法定的主体,在规 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
方法,通过规定的渠道,
报送规定内容的统计资
料。
统计制度
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
新《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 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 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