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方案】县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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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财综[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2017年1月22日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等文件精神,通过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稳妥、分类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明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工作要求,逐步扩大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额。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3]118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3]118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3〕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5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履约情况并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主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范围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权责明确。

市、县两级政府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要求1.厘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合理界定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提升政府行政效率。

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简化管理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体系,促进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

2.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领域,科研、行业规划、资产评估、检验检测检疫、检测服务等技术服务领域,会议、经贸活动、展览、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辅助政府履职领域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7.1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5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全文如下:一、什么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仍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明确了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我省出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意义重大。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最新)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最新)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X办发〔X〕9X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0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权责明确、公开透明,严格控制、空编优先,保证急需、竞争择优,合同管理、协议取酬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纳入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序列、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进行了登记注册,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民办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购买内容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减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鹰府办发[2014]23号【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30【实施日期】2014.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0日鹰潭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

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服务的合力。

(二)公开择优。

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齐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2日齐齐哈尔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市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和方式,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绩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马府办发[2015]2号【发布部门】马边彝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2【实施日期】2015.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马府办发〔2015〕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4〕2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方式范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按照政府保障基本原则,建立完善社会产品和服务提供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漯政办 [2016] 117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漯政办[2016] 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按照事权范围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规范和推进我市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2016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就业的迫切需要。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邹政办发〔2016〕7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邹政办发〔2016〕7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邹政办发〔2016〕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5〕12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一)基本原则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国办发〔X〕96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44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16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一)基本原则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二)工作目标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加快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到X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5〕2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5〕2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5〕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原则1.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条件,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2.实施原则(1)权责明晰,协调一致。

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社会服务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权、责、利”和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2)规范有序,积极稳妥。

从优化流程、控制成本、改善服务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3)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承接单位,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公共服务的信息,强化过程控制,广泛接受法律和社会监督。

(4)转变职能,提高效能。

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积极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原事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编制内人员应予以分流,编外用工人员应予以清退,新增事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再增加人员编制或编外用工人数;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工作方案: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工作方案: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XX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政社分开,努力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根据XX市情实际和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原则,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推开的步骤稳步推进。

坚持公开透明,择优选取。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坚持鼓励创新,完善制度。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为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打下基础。

(三)工作目标。

按照XX省201X—201X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开、深化改革”的思路推进。

1.先行试点。

根据中央、省相关政策精神,制定XX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明确试点方案。

在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中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先行试点。

从201X 年起,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养老服务、“三江六岸”沿江风光带养护、垃圾清运处置、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司法矫正、农技服务、财政投资评审结算服务等试点项目。

2.稳步推开。

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关于加大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加大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加大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报告一、我县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情况(一)高度重视,加强调研。

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的相关要求,我局对本单位牵头的“加大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相关工作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和落实相关责任,并加强前期广泛调研。

我县于2015年印发《县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和《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全县各级各部门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今年7-8月我局对我县2015年以来各乡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开展了广泛的调研,调研内容主要包括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项目、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二)认真研究,制定方案。

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并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加大推进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工作方案》,初步拟定了《县加大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工作方案》和《县乡镇政府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措施和工作保障等内容。

对涵盖四大类25个项目纳入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二、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一)项目少、范围窄。

我县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收支统管”的“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

根据镇乡的事权确定镇乡财政支出范围为: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经费,机关运行经费,辖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产生的农林水支出、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等;其他需乡镇财政保障的支出。

村级和社区基层组织活动和运行经费、村社(社区)干部报酬和失地农民生活保险,以及上级补助的各类专项资金支出和化解债务等。

我县按照“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的原则,全面保障镇村两级支出。

辖区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按比例安排给乡镇。

这种财力保障机制决定了乡镇的财力保障仅为人员和行政运行的基本、基础保障。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149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149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30日推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确保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探索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政府购买模式,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全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40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贺政办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部分领域重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选择部分领域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引导社会服务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形成科学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培育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批示范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典型,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占公共服务支出的比例,切实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财政意见】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00002)

【财政意见】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00002)

【财政意见】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研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体系机制,优先在社会组织、市场体系发育较为完善的重点公共服务领域推进,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2.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3.以事定费,政社分开。

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4.完善机制,强化绩效。

探索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全面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工作目标在省、市政府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内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相关配套政策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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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方案】县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
施方案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2014〕113号)要求,全市将在各相关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

为更好推进此项工作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为指导,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15年,在全县教育、就业、社保、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12个公共服务领域选择39项服务开展试点,探索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

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逐步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及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初步建立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2017年,在全县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三、部门责任分工及工作要求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

同时,加强协调、主动沟通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起草《鸡泽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合同范本,研究不同类型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采用的具体购买方式和平台建设;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办法及综合性评审机制,并组织指导开展绩效考核;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列入年度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我县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县编办负责明确公共服务购买主体的单位目录、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及禁止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研究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增加人员,严控行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规模的政策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政策,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根据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的不同性质研究制定具体购买方式、购买措施,组织实施本部门各类公共服务事项的购买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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