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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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本科生教学大纲.

《中国法律史》本科生教学大纲.

《中国法制史》教学大纲一、课程目的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全面地了解中国法的文化历史背景、特质、发展规律,为深化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的研究提供法史基础,并尽可能地思考中国法的现状与其历史传统之间的承传扬弃关系,探寻中国法走向近代化过程的得与失。

要求同学们在学习中,注意比较各朝法律的发展变化(异同),归纳出其中典型性、共通性、规律性的原理和知识,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参考书(可在将来有需要时再查看):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

2、戴炎辉/仁井田陞/郭建(浙大版)/范忠信/邓建鹏/杨一凡/张晋藩/曾宪义等的《中国法制史》。

4、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5、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出版。

6、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

8、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法律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9、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0、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1、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黄源盛《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

13、滋贺秀三主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林剑鸣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4、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王亚新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5、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6、沈家本《历代刑罚考》,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17、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8、《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巴蜀书社1999年版。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LA1032、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Chinese legal history3、学时/学分:54学时/3学分4、先修课程:法律基础理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

5、面向对象:法学类专业学科6、开课院(系)、教研室:法学院7、教材、教学参考书:《中国法制史》,主编:曾宪义,副主编:郑定、赵晓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

中华书局1981年版。

《中国法制史》,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

《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总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

《历代刑法考》,【清】沈家本撰,中华书局1985年12月版。

《儒家法思想通论》,俞荣根著。

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版。

《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10月版。

《中国民法史》,孔庆明等编著。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1月版。

《中华帝国的法律》,【美】D·布迪、C·莫里斯著,朱勇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6月版。

《中国家族法原理》,【日】滋贺秀三著。

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

二、课程性质和任务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门基础性课程。

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对象是中国有史以来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及其演变的规律,力图从中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性课程,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基本任务,是向学生客观、全面地介绍中国有史以来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脉络和主要内容,以及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在向学生介绍法律制度方面的历史遗产的同时,引导学生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思考,从而掌握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加深对于法学理论的理解,更好地融会贯通各部门法学的基本知识,进一步树立起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

近代中国史学十论各章内容概括

近代中国史学十论各章内容概括

近代中国史学十论各章内容概括近代中国史学十论是中国近代史学研究的重要专著,由史学家陈寅恪于20世纪40年代创作完成。

该书共分为十个章节,每一章节都深入探讨了中国近代史学的重要问题和学术观点。

第一章《中国史学的特殊地位和任务》主要阐述了中国史学在东西方史学中的独特地位和历史使命。

陈寅恪认为,中国史学应该在传承中华文化的同时,与西方史学相结合,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二章《中国史学的传统与发展》讲述了中国史学的传统和发展历程。

陈寅恪认为,中国史学自古以来就注重史料的整理和研究,但在近代化的同时也需要吸收西方史学的先进理论和方法。

第三章《近代中国史学的历史地位》探讨了近代中国史学在中国学术界的地位和影响力。

陈寅恪指出,近代中国史学的出现对于中国的历史研究和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对近代中国史学的贡献进行了评价。

第四章《近代中国史学的基本方法》介绍了近代中国史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陈寅恪强调了历史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提出了史料批判、历史概念的运用以及对历史问题进行整体分析的重要性。

第五章《近代中国史学的学派与人物》概括了近代中国史学的学派和代表性人物。

陈寅恪列举了中国史学研究的重要学派,如新学、旧学、考据派等,并对一些著名的史学家进行了评述。

第六章《近代中国史学的主要成就》回顾了近代中国史学的主要研究成果。

陈寅恪对近代中国史学在历史文献整理、历史考证、历史研究等方面的重要成就进行了总结和评价。

第七章《近代中国史学的主要问题》探讨了近代中国史学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争议。

陈寅恪提出了历史研究中存在的主观性、政治化、片面性等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思路。

第八章《近代中国史学与国家建设》探讨了近代中国史学与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

陈寅恪认为,史学在国家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应该为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复兴做出贡献。

第九章《近代中国史学与现代史学》比较了近代中国史学与西方现代史学的差异和联系。

陈寅恪认为,近代中国史学需要吸收和借鉴西方史学的先进理论和方法,同时坚持中国史学的特色和传统。

20世纪之初至抗战前的中国法律史教育

20世纪之初至抗战前的中国法律史教育

律 史 在 内 的一 大批 新 学 科 的 创 建 提 供 了有 利 的 条 件 与 契 机 。 许是 对 清 廷 能 在 自 己处 分 尚未 期 满 的 情 况 下 而 先 后 被 任 命


学 制 语 境 下 的 中 国 法律 史 教 育
为刑 部 尚 书 与 管 学 大 臣之 举 的一 种 感 恩 与 回 报 , 光 绪 二 十 于
张 雷
( 商丘 师范 学院 政 法 系, 南 商丘 4 6 0 ) 河 7 0 0
摘 要 :o世 纪 之 初 , 2 内忧 外 患之 时局 、 学 东渐 以及 中国 传 统 史 学 的 近 代 转捩 , 为 中 国法 律 史 教 育 新 篇 章 之 西 均
开启 奠 定 了基 础 。“ 寅 学制 ” “ 卯 学 制” 不 同程 度 为 中 国法律 史 学科 的创 建 提 供 了制度 保 障 。在 新 学 制 的 语境 壬 与 癸 均 下, 中国 法律 史教 育 呈 现 出短 暂 的繁 荣 景 象 , 种 发 展 态 势 虽 因 日本 侵 华 而 中 断 , 依 然 取 得 了诸 多令 人 瞩 目 的成 这 但 就 。就 法律 史 学发 展 史 而 言 , 一 时期 属 于 我 国 法 律 史 学 的 萌 生 阶 段 , 所 取 得 的 诸 多 成 就 大 大促 进 了 中 国 法 律 史 这 其 学的 发 展 , 而 由 于 时 代 局 限性 , 简 单 模 仿 日本 学界 的 弊 端 以 及 学科 建 设 失 范 等 缺 点 表 现 得 依 然 明 显 , 当 时 以及 然 其 给 后 来 中 国法 律 史 学发 展 造 成诸 多 不 良影 响 。
该首推 2 O世 纪 初 年 的“ 寅 学 制 ” 它是 中 国 近 代 由 国 家 颁 范 人 者 法 。今 学 堂 图 始 之 时 , 系 于 学 术 人 才 者 甚 大 ; 之 壬 。 关 法

20世纪中国的史学方法论研究

20世纪中国的史学方法论研究

20世纪中国的史学方法论研究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20世纪中国的史学方法论研究》一文旨在深入剖析20世纪中国史学方法论的发展历程、主要特点及其影响。

本文将首先概述20世纪中国史学方法论研究的背景,包括国内外学术环境、史学研究的演变以及方法论在史学研究中的重要性。

随后,文章将详细介绍史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关键领域,如历史观、史料学、历史编纂学等,并阐述这些领域在20世纪中国史学方法论研究中的具体表现。

本文还将分析史学方法论研究在20世纪中国史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中国史学研究的影响和启示。

文章将总结20世纪中国史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成果和不足之处,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通过本文的阐述,旨在全面展现20世纪中国史学方法论研究的丰富内涵和深远意义,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The article "Research on the Methodology of Chinese History in the 20th Century" aims to deeply analyze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main characteristics, and influence of the methodology of Chinese history in the 20th century. Thisarticle will first outline the background of methodology research in 20th century Chinese historiography, including the academic environment at home and abroad, the evolution of historiography research, and the importance of methodology in historiography research. Subsequently, the article will provide a detailed introduction to the main content and key areas of methodological research in historiography, such as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historical materials, and historical compilation, and elaborate on the specific manifestations of these areas in the research of methodology in 20th century Chinese historiography. This article will also analyze the status and role of methodological research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historiography in the 20th century, as well as its impact and inspiration on Chinese historiography research. The article will summarize the main achievements and shortcomings of methodological research in Chinese historiography in the 20th century, and provide prospects for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s. Through the exposition of this article, the aim is to comprehensively demonstrate the rich connotations and profoundsignificance of methodological research in 20th century Chinese historiography, and provide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for academic research in related fields.二、20世纪中国史学方法论的发展历程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Methodology in Chinese Historiography in the 20th Century20世纪的中国史学方法论研究,历经曲折而丰富的发展历程,既受到国内外学术环境的影响,也反映了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

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

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一、传统法律史学向现代法律史学的转变中国传统法律史学具有悠久的历史。

先秦古籍《尚书》中已有法律史方面的专门叙述和评论。

《汉书。

刑法志》已是关于法律史的专门论著。

自《汉书。

刑法志》起,历代纪传体史书中多有刑法志方面的专门内容。

《通典》和《文献通考》等典制体史书中也有法律史方面的专门记述。

特别是明清时期的律学家对历代法律的考证解释和比较研究,已使传统法律史学初步改变了作为传统史学附庸的地位,向现代法律史学的转变迈进了一步。

在传统法律史学向现代法律史学转变的过程中,清末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起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沈家本一生撰写了大量法学方面的论著,其中主要是中国法律史方面的论著。

他是系统研究中国历代法律的第一人。

他所著的《历代刑法考》是整理中国法律史资料方面的带有总结性的菱,至今仍是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基本参考书。

沈家本不仅采用中国传统史学家和律学家研究法律史的观念和方法,而且吸收了西方近代法学的某些观念和研究方法。

他曾应用西方近代权力分立的法学理论,把西方司法独立的制度与中国历史上行政与司法不分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也曾应用西方近代部门法分立的理论,对中国历史上诸法合体的问题作过分析评论。

还应用西方罪行法定的理论、陪审制的理论,与中国古代的某些制度作过比较分析。

由于沈家本突破了中国传统法律史学的观念和方法,较早地采用了西方近代法学的理论和中西法制比较研究的方法,这使他研究中国法律史的眼界比他的前辈法学家(如薛允升)更为开阔,也使他在很多问题的认识上比前人更有见地。

所以,沈家本既是中国传统法律史学的总结性人物,又是中国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性人物。

正是在沈家本等法学家的努力下,中国法律史学实现了从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史性转烃。

这一转变的显著标志是,在清末的京师大学堂、京师法政学堂等高等学校里开设了中国法律史方面的专门课程(2)。

中国法律史课程的设置,表明中国法律史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制史的学习纲要

法制史的学习纲要

《中国法律史》学习纲要夏商的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禹刑奴隶制五刑西周的法律制度基本概念: 明德慎罚宗法制周公制礼吕刑六礼质剂七去三不去五听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1.基本概念: 竹刑铸刑书2.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地位3.商鞅法制改革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改革的意义和影响。

4.法家理论对战国时期及后世封建法制的影响。

秦朝的法律制度基本概念: 睡虎地秦墓竹简非公室告封诊式读鞠乞鞫廷行事法律答问两汉的法律制度1.基本概念: 约法三章德主刑辅《九章律》《沈命法》上请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录囚秋冬行刑《春秋》决狱2.汉初法制思想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3.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基本内容及其意义。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1.基本概念∶《魏律》《晋律》和张杜律《北齐律》八议官当九品中正制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名例律》《晋律》、《北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从魏律到北齐律法典编制体例的演进。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基本概念:《开皇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唐六典》五刑十恶保辜制义绝三司推事受财枉法2.《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3.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与唐朝的法律形式。

4.唐律法律中规定哪些法律形式5.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评价。

宋朝法律制度基本概念∶《宋刑统》编敕重法地折杖法糊名誊录《洗冤集录》2.宋代的立法活动与《宋刑统》。

宋代民事及经济立法的特点。

元朝的法律制度1.基本概念∶《至元新格》《元典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基本概念∶大明律明《大诰》三司会审朝审2.明初立法的指导思想的特点3.明《大诰》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清朝的法律制度.基本概念∶《清律例》立决监候文字狱秋审朝审热审2.清朝立法中律与例的关系。

4.清朝的何完备会审制度的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基本概念∶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资议局资政院《十九信条》《大清新刑律》领事裁判权2.清末预备立宪的历史背景、主要活动及其实质。

3.清末修订法律的主要活动及其评价。

对外经贸大学-法制史复习大纲

对外经贸大学-法制史复习大纲

《中国法制史》复习大纲一、单选题1. “八议”的具体内容不包括()。

A. 议故B. 议功C. 议老2. 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A. 公罪B. 私罪C. 公室告3. 不属于汉朝法律形式的是()。

A. 律B. 廷行事C. 令D. 决事比4. 被誉为“刑网简要,疏而不失”隋朝著名法典是()。

A. 《贞观律》B. 《开皇律》C. 《大业律》D. 《武德律》5. 西周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是()。

A. 质剂B. 约剂C. 傅别6. 西周时出现了拘役刑,被称为()。

A. 圜土之制B. 均台C. 嘉石之制7. 《法经》的首篇是()。

A. 具法B. 贼法C. 盗法8. 西周确立了王位继承制度上的()。

A. 嫡长子继承制B. 父死子继制C. 兄终弟及制D. 嫡庶继承制9. “汉律六十篇”包括()A. 《上计律》B. 《傍章律》C. 《金布律》D. 《左官律》10. “亲亲相隐”原则是()确立下来的。

A. 西周B. 秦朝C. 汉朝11. 专门负责审判职能的大理寺始设于()A. 秦B. 东汉C. 北齐12. 秦朝规定的耻辱刑有()A. 嘉石之制B. 囊扑C. 完13. 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A. 端为与不端B. 非终与惟终C. 眚与非眚D. 误与故14. 商朝的监狱包括()A. 均台B. 囹圉C. 班房15. 《唐律》规定,控告父母犯罪,属于“十恶”中的(),将受到法律严惩。

A. 恶逆B. 大不敬C. 不孝16. 按照唐律的规定,没有预谋、临时起意杀害他人的行为,称为()。

A. 斗杀B. 戏杀C. 故杀17. 唐律中维护封建家庭纲纪伦常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

A. 杂律B. 斗讼律C. 户婚律18. 北齐时,将原来的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加以扩充,改称(),以适应司法任务加重的形势需要。

A. 御史台B. 大理寺C. 大司寇19. 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A. 皇帝的亲戚B. 皇帝的客人C. 前朝国君的后代20. 汉代遇有重大案件,丞相、御史大夫也参与审理,称为()。

《中国法律史》本科生教学大纲

《中国法律史》本科生教学大纲

《中国法制史》教学大纲一、课程目的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全面地了解中国法的文化历史背景、特质、发展规律,为深化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的研究提供法史基础,并尽可能地思考中国法的现状与其历史传统之间的承传扬弃关系,探寻中国法走向近代化过程的得与失。

要求同学们在学习中,注意比较各朝法律的发展变化(异同),归纳出其中典型性、共通性、规律性的原理和知识,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参考书(可在将来有需要时再查看):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

2、戴炎辉/仁井田陞/郭建(浙大版)/范忠信/邓建鹏/杨一凡/张晋藩/曾宪义等的《中国法制史》。

4、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5、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出版。

6、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

8、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法律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9、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0、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1、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黄源盛《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

13、滋贺秀三主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林剑鸣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4、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王亚新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5、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6、沈家本《历代刑罚考》,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17、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8、《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巴蜀书社1999年版。

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

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

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童光政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恩比(Arnold.J.Toynee)在《历史研究》中论证道:“19世纪是英国人的世纪,20世纪是美国人的世纪,21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

”在20世纪即将过去,21世纪就要来临之际,我们回顾百年中国法制,总结其经验教训,探求其发展规律,是为了更好地建设21世纪中国的法治文明。

一、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演进的曲折历程20世纪中国法制的发展演进,经历了一个迂回曲折、跌宕起伏的过程,遭遇过失败与顿挫,希望与幻灭,但由于它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适应中国民心之所向,因而不可阻挡地由传统法律而迈向法制现代化。

(一)20世纪初年至1911年辛亥革命,清末立宪修律与司法改革,标志着中国法律由传统向近代转型。

所谓立宪修律就是清末统治者假立宪法并仿照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制定法典的活动。

清末统治者在“内忧外患”的压力下,对内想欺骗民众,稳定其统治秩序,对外欲收回治外法权,维护国家的主权,不得不导演了“立宪骗局”,同时开始修律活动。

1902年沈家本和伍廷芳奉命修订法律,在沈家本的主持下,修律工作进展很快。

1906年,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但因部院督抚大臣的反对,未施行;1907年,奏进《大清新刑律草案》,遭到“礼教派”的激烈阻挠,几经曲折,1910年颁行;1907年还奏进了《法院编制法》(1909年颁行)和《违警律草案》,同时着手制定《大清民律》;1908年着手制定《大清商律草案》,次年奏进,1910年颁行;1910年奏进《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1911年奏进《大清民律草案)。

与此同时,清末还进行了司法改革,所谓司法改革就是清末按照近代资产阶级司法原则改革传统的司法制度。

首先根据《法院编制法》将传统的“三法司”更改为近代的司法机构,积极营建审判独立的司法制度,明确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建立了回避、辩护、证据、独立与公开审判等制度。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末修律活动所制颁的法律实际上并未得到实施,甚至还没来得及颁行,司法改革也随之宣告流产。

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

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

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的大变迁时代,这种变迁是全面、彻底、深刻和复杂的,以至于我们可以说它正在经历一次巨大的文明转型。

法律变迁也始终伴随其中。

在社会激荡和法律制度纷繁复杂的变动背后沉淀的是思想与文化。

近代中国,完成了多方面法律观念的转变。

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由君主专制到君主立宪再到民主共和、由人治到法治、由义务本位到对权利的尊重、由司法从属于行政到司法独立、由重刑轻民到民刑并重,等等。

这些法观念的转型有力地奠定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思想基础。

从学科的角度看,任何一门一级学科,没有其专门史学的支撑都是不完整的、肤浅的、缺乏立体感的,因而也是立不起来的,法学也不例外。

这就是法史学应有的地位。

经过20世纪的发展,中国法律思想史已经发展到由个案性的人物评介向深层研究发展,由概括性的一般论析向专题研究发展,由通论性的大体介绍向断代研究发展,由总体性的通盘探析向部门研究发展,由单向性的具体考察向比较研究发展,由回顾性的追怀述论向当代研究发展。

但这种看似完备总结的背后,却并不是学科或学术发展的终结。

学科与学术的发展总是不停歇的,社会背景的变化、新资料的发掘、学术研究新方法的引入,甚至研究主体的变化,总在不断地向我们提出新的问题。

即便面对同一时段的历史,不同的研究者总会有不同的发现。

同时法律思想史研究本身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瓶颈,而学术史研究为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

本文在对资料分疏及相关研究方法的指导下,主要构思了以下部分:导论、五章及结论。

导论部分着力于从整体上介绍本文的选题原因、学术梳理、研究方法、研究框架等。

可对本文有一个整体把握。

第一章主要介绍学科正式兴起之前的背景。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为正式学科的兴起,离不开社会、文化等背景的铺垫,社会问题的论证、文化思潮的碰撞,都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兴起做了必要的准备。

本章分别从社会背景、文化背景、学科状况三个方面分析它们对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兴起的影响。

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

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

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续)【作者】李贵连19世纪末期胎动中的近代法学,终因西太后发动政变而胎死腹中。

中国近代法学尚未诞生,就蒙上了一层专制权力的浓重阴影,20世纪的中国法学深深地打上了这一烙印。

一、法学用语的创制与引进前面说过,语言文字是学术的载体,没有相应的近代法律语言词汇,近代法学的创建就将是一句空话。

19世纪的创制和黄遵宪从日本拿来的刑法和诉讼法方面的新词,除了数量远远无法适应构建近代法学的需要以外,这些新词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并取得社会的认同。

因此,20世纪法学,从一开始,一直到现在,都在不断地对应西方法律词汇,创制中文(汉文)法律新词。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词量的多寡和新词本身是否规范准确,是否符合中国的习惯,直接影响中国法学学术的广度和深度。

20世纪初期的我国法学者,在创建近代法学的过程中,紧步黄遵宪,在短时间里,几乎把日本创制的新词全部西运中国。

沈家本所言今日法律名词,大抵出于西方而译自东国,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情况。

由于初期法学以日本创造的新词为基础,因此,有必要对日本新词的创制做一点叙述。

(一)东邻的新名词本世纪20年代,梁启超先生应《申报》之约,撰《五十年来中国进化概论》,用“器物——制度——文化”来概括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向西方国家学习的过程。

〔1〕用现代话说,就是“自然科学——国家制度——思想文化”。

这一粗线条描述,大体符合中国近代学习西方的状况。

从鸦片战争时期魏源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到洋务派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将近半个世纪,中国学习西方,一直停留在物质层面,侧重自然科学。

其结果,导致对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无知。

连西方基本的政治法律用语,也是闻者甚寡。

〔2〕日本的情况正好与中国相反。

从1868年明治维新起,西方政治法律制度就成了日本学习的重点。

除派遣留学生前往欧洲学习法政外,明治六年(1873年)法国巴黎大学法学教授博亚梭纳(Gustave Emil Bois-sonade de Fontarabie,日译ボアソナ一ド)受聘担任日本政府法律顾问,同时在日本司法省法学校(以后又在其它学校)讲授法国法〔3 〕,本世纪80年代,日本各著名大学成立百年,竞相出版百年史。

中国法制史(老师给的好资料)

中国法制史(老师给的好资料)

中国法制史第一讲《中国法制史》绪论一、近代中国对大陆法系的选择的原因(1)相近的国家主义观念(中央集权的观念)(2)相近的法典编纂观念(成文法的观念)(3)相近的思维方式(演绎思维)(4)相近的审判方式(职权主义)二、法制现代化的主要标志(1)在宪法中确认法治原则、人权原则和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2)在刑法中确认罪行法定原则(3)在刑事诉讼法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4)在民法中确认意思自治原则(5)在行政法中确认依法行政原则(6)在经济法中确认法治经济原则(7)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三、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一)中华法系的概念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1、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王法、专制法、集权法、德治法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强调维护纲纪伦常(1)伦理法(2)礼制法(3)特权法(4)义务法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三从四德: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3、法律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1)合体法不仅刑法发达,而且民法颇具水平,法的部门齐全。

(2)公法(3)制定法4、司法从属于行政,司法审判机构与行政机构长期合一: (1)人治法(2)无讼法诉讼被称为打官司、告官。

第二讲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起源与产生的特点(1)礼法从一开始就紧密结合在一起(2)法的氏族宗法色彩浓厚(3)法律强化专制王权(4)法的刑法特色突出二、商朝法律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1)王权神授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合法化、神圣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大一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大一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大一中国法律史知识点大纲一、概述中国法律史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的学科,它从夏商周时代的古代法律展开,纵览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制演变和法律制度的发展。

下面将从法律体系、重要法律文书和法律制度变迁这三个方面介绍中国法律史的主要知识点。

二、法律体系1. 古代法律体系- 夏商周时期的传统法律制度:族法、宗法、秩序法- 隋唐时期的律令制度:《太和律》、《开元律》、《唐律疏议》- 宋代的刑法典制度:《官刑法》、《大宋律》2. 《大清律例》- 清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为刑律和刑律条例两部分- 对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起到重要影响三、重要法律文书1. 《周礼》- 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参考- 记载了周王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司法程序与规范2. 《战国法家》著作- 《管子》、《韩非子》等- 记载了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和法家学派的理论3. 《刑统》- 清代法律文书- 总结了明清两代的刑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四、法律制度变迁1. 秦朝的法律制度- 矿物专占制度的建立- 法家学派的兴起和影响2. 唐朝的法律制度- 启蒙期法律专业教育的建立- 律令制度的完善与创新3.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官制刑律的建立和发展- 实施科举制度对法律界的影响五、结语中国法律史是一门独特而丰富的学科,通过了解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重要法律文书和法律制度变迁的知识点,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律的发展脉络和演变轨迹。

在今天的法律实践中,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国法律史中汲取经验和启示,促进现代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创新。

20世纪的中国历史学 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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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阶段
马克思主义史学,在经过社会史大论战
之后,发展非常迅速,到抗战时期,已 经成为最有影响的一支史学队伍。
抗战期间,国共两党并没有停止摩擦。
政治斗争也反映到史学领域里来,史学 界成为政治斗争的重要阵地。
(三)第三阶段

20世纪中国历史学在第三阶段呈现多元化发 展势态,包括唯物史观在内的各种史观,在 史学领域都有基地。史学理论的繁荣和史学 史学科的发展,标志着中国史学近代转型的 基本完成。由于战争的原因,史学分成三大 区域,各个区域均有特色。马克思主义史学, 以其完备的理论形态,求真和致用相结合的 学风,积极参与抗战和革命斗争,队伍日益 壮大,成为迅速壮大的一个学派,为新中国 史学发展到更高阶段,奠定了基础。
(三)第三阶段
国统区汇聚了许多逃亡的大学教授,很多大 学和研究所也迁到后方。在战时兵荒马乱的 形势下,史学界依然坚持学术研究。他们坚 信,只要史学存在,就有民族精神在,就能 够将侵略者赶出去。 在理论方面,历史理论日益发达。民生史观 (孙中山、戴季陶)、文化形态史观(雷海宗、 林同济)、生机史观(朱谦之)、英雄史观 (刘掞黎、陈诠)、政治史观(周荫棠)、 道德史观(谢幼伟)、函变史观(张君劢) 等等都纷纷呈现。
(四)第四阶段
后五十年,我们也可以把它划分几个小段:

1950—1966年,即建国后十七年一段;


1966—1976年,“文革”十年一段;
1976(1978)—20世纪末是一段。 (历史主义史学思潮与教条主义史学思潮的矛 盾斗争、“文革”十年史学遭到严重破坏、 拨乱反正时期的史学、史学理论热和外国史 学理论的大量引进、唯物史观与发扬民族特 色的结合、跨学科研究和多元化趋势)
陈垣(1880—1971)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马作武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马作武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编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概述先秦三代:西周礼治兴起,神权式微春秋战国:思想主要范畴形成秦汉:法家独宠专房到儒家夺嫡成功并成正统唐宋:唐律与两宋理学明清:正统思想开始日薄西山法律是政治的附庸第一章先秦三代的法律思想夏商西周宗教神权图腾崇拜宗教迷信第一节先秦三代的神权法思想一、神权法思想的萌生:天之罚精髓成于夏二、神权法思想的兴盛:殷商造帝,文化官卜辞三、神权法思想的式微与明德慎罚思想的兴起:周公以德配天,统治必有德德是对周统治者自身品行的一种自律,是信仰、道德、行政方式和政策的综合体。

天之罚世俗化地成为强制性维持秩序的手段。

以德为本,罚为补充。

包括:1、适用刑法要依成法成典2、量刑区别对待,重主观恶意3、反株连,主罪止一身4、慎重刑狱,量刑适中,足时慎思第二节西周的礼治思想一、礼的起源:源于祭祀二、礼的演进与礼治思想的发生1、对秩序的要求,对身份地位和与这相应的权利义务划分2、国家出现,礼的主体演化为开放性社会规范3、周公姬旦制礼三、礼的真正含义基本原则:亲亲、尊尊指导思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治实质上是一种庸俗意义法治,只是称礼,而非法。

建立以礼为名义的行为规范体系来划分社会不同成员的权义关系,调整以不平等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秩序。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诸子百家:阴阳、儒、墨、法、名、道德,纵横、杂、农、小说成因:周室衰败后政治多元化倾向,政治环境宽松,从道不从君实质:君主专制第一节春秋战国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一、管仲1、礼、义、廉、耻,国之四维。

着眼教化,突出强制,重礼即重法。

与儒别2、仓廪实则知礼节。

追求物质利益是人的本性所致,也是遵义守法的前提。

贫困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

3、反对专任刑罚。

民有四欲四恶,为政关键在顺民心而非任刑重杀。

与儒别二、子产1、都鄙有章,作丘赋,肯定土地私有权的合法性。

2、公布刑法,铸刑鼎,首创公布成文法。

3、以猛为主,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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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一、传统法律史学向现代法律史学的转变中国传统法律史学具有悠久的历史。

先秦古籍《尚书》中已有法律史方面的专门叙述和评论。

《汉书。

刑法志》已是关于法律史的专门论著。

自《汉书。

刑法志》起,历代纪传体史书中多有刑法志方面的专门内容。

《通典》和《文献通考》等典制体史书中也有法律史方面的专门记述。

特别是明清时期的律学家对历代法律的考证解释和比较研究,已使传统法律史学初步改变了作为传统史学附庸的地位,向现代法律史学的转变迈进了一步。

在传统法律史学向现代法律史学转变的过程中,清末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起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沈家本一生撰写了大量法学方面的论著,其中主要是中国法律史方面的论著。

他是系统研究中国历代法律的第一人。

他所著的《历代刑法考》是整理中国法律史资料方面的带有总结性的菱,至今仍是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基本参考书。

沈家本不仅采用中国传统史学家和律学家研究法律史的观念和方法,而且吸收了西方近代法学的某些观念和研究方法。

他曾应用西方近代权力分立的法学理论,把西方司法独立的制度与中国历史上行政与司法不分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也曾应用西方近代部门法分立的理论,对中国历史上诸法合体的问题作过分析评论。

还应用西方罪行法定的理论、陪审制的理论,与中国古代的某些制度作过比较分析。

由于沈家本突破了中国传统法律史学的观念和方法,较早地采用了西方近代法学的理论和中西法制比较研究的方法,这使他研究中国法律史的眼界比他的前辈法学家(如薛允升)更为开阔,也使他在很多问题的认识上比前人更有见地。

所以,沈家本既是中国传统法律史学的总结性人物,又是中国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性人物。

正是在沈家本等法学家的努力下,中国法律史学实现了从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史性转烃。

这一转变的显著标志是,在清末的京师大学堂、京师法政学堂等高等学校里开设了中国法律史方面的专门课程(2)。

中国法律史课程的设置,表明中国法律史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但这门学科设立初期,其内容主要局限于刑法史方面,论述方法也较单调,还没有形成为一门真正现代性的具有独立品格的学科。

中国法律史学现代品格的形成,是到三十年代才逐步实现的。

二、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作的完成沈家本在清朝末年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只完成了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程的初步工作。

后来,经过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等学者的努力,至本世纪三十年代末,才基本上完成了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工作。

程树德是中国现代法律史学奠基时期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著的《九朝律考》与沈家本著的《历代刑法考》一样,均被法律史学界公认为是整理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史料方面的经典著作。

他曾立志发展传统律学,写出前人所无,后人所不可无的著作来。

《九朝律考》一书的写作成功,不仅为中国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工程提供了一块坚固的基程石,而且显示了中国传统律学的不可靡灭的生命力。

程树德于1928年撰写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也为编写中国法制通史方面的著作提供了参考的依据。

该书系按专题构建法律史著作体系,内容主要限于刑律方面,影响不如《九朝律考》大。

在沈家本和程树德之后,杨鸿烈和陈顾远为中国现代法律史学奠基工作的完成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杨氏在30年代里连续出版了三部中国现代法律史学方面的扛鼎之作:《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

这三部著作经受了半个多世纪的时间检验,近年来又相继再版印行,并得到国内外有识之士的好评(3),显示了较强的学术生命力,已成为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史上占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值得专门重视的著作。

特别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是中国法学史上第一部系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著作。

此书出版之前,中国法律思想史方面,只有很少的断代史著作和论文。

如邱汉平著的《先秦法律思想》,吴经熊写的《唐以前法律思想的发展》等。

杨氏通过这部书第一次建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体系,系统地论述了殷国至民国初期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基本过程。

他按中国法律思想演变的特点,并结合各个时代学派的变化情况,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分为四个时期:殷国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欧美法系侵入时代。

这种分期法,;今仍受到中国法律史学者的尊重,并对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体系的安排产生了影响。

杨鸿烈在此书中分门别类地论述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如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与道德的关系、法与阴阳五行说、法律公布、兵刑一体、自刑废复、族诛连坐、复仇、刑讯、婚姻、继承等等。

这些问题的选择和论述,至今仍值得法律史学界的重视。

杨氏所著《中国法律思想史》,实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奠基之作。

杨氏对《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的价值自视甚重,他把该书作为自己认识中华法系历史使命的重要著作看待。

该书对中国传统法律在朝鲜、日本、越南等东亚国家的影响作了详细的考察研究,是研究中华法系的经典著作。

近年来研究中华法系影响的文章和著作,受此书之益甚多。

杨氏对此书的寄托也很重,他“希望我东亚法家均能回顾数千年来我祖宗心血造诣之宝贵财产,不惟不至纷失,且更进一步力采欧美之所长,斟酌损益,以创造崭新宏伟之‘东亚法系’”。

杨氏的三部法律史著作,都显示了作者具有开阔的世界的法学眼光。

《中国法律发达史》的第一章开头就写“中国法律之特点与其在世界文化的位置”。

他认为中国法律绵延四千年不曾中断,在世界五大法系中能独立自成一个系统。

中国法律是世界上过去数千年人类的一大部分极贵重的心力造诣的结晶,在全人类文化里实有相当的历史位置。

不只是中国人应该知道,就是想一般了解世界文化全体真象的人也应该加以精细研究。

并列举当时英、法、德、日等国学者关于中国法律史的著于作为证加以说明。

他认为外国学者的著作不足以反映中国法系的全体,他“这部书就为弥补这种缺憾而作”。

他声明此书“是有意表出中国民族产生的法律经过和中国历代法律思想家的学说影响司法的情况”。

他还指出此书的大部分篇幅是指明中国法律根据的原理显与其他法系不同。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他再次强调“要想彻底了解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国法系的内容,最先的急务即在要懂得贯通整个中国法系的根本思想”。

《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的第一部分,也是专门论述中国法系在世界法系中的位置。

三十年代的法律史学者处于中国与世界交流的一个非常开放的时期,很多人研究法律史,问题都具有开阔的胸怀和世界性的眼光,杨鸿烈懂数种外文,曾留学日本,在这方面的见识比一般中国法律史学者要杰出一些。

杨氏的中国法律史著作,广泛吸收利用了当时中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

其著作所引外文资料涉及英、美、法、德、日、俄等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引证之丰富为今天的中国法律史学者所难及。

杨鸿烈曾入清华国学院师从梁启超等名家深造,国学功底颇为深厚。

但他并不局限于只引述古人的史料,而是大量吸收中国近代著名学者的研究成果。

其著作涉及的近代著名学者有沈家本、梁启超、王国维、章太贵、江庸、董康、王宠惠、王世杰、丘汉平、吴经熊等人。

他对沈家本的法学论著和法律改革实践的高以评价,对近年来沈家本的研究有很大的影响。

他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评价说:“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不能不推沈家本了!他是集中国法系大成的一人,且深懂大陆英美法系,能取人之长,补我之短”。

又说:“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耸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他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在引述沈家本的《删除律制内重法折》后,评价说:“这文将中国法律最落后不含时宜的部分真能剀切披陈,可算是对中国法系加以改造的一篇大宣言!”在引述沈氏《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后,评价说:“这是进一步要使中国旧律例的规定‘世界化’、‘一般化’”。

杨氏不仅重视当代学者的研究成果,而且重视当代法律史的研究。

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当代(民国)法制史的内容占全书内容的六分之一之多,其内容比唐朝、清朝的者多。

杨鸿烈对民国建立之后(1919-1929)的刑、民、商等法律进行了综合性的考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民国的刑民法典虽能迎合新的科学的法学思想,但沿袭旧的宗法思想的成分很多。

如以欧洲十九世纪资本主义新产生的法律条文在今日也不能完全适用,所以现在的立法家不能不环顾社会的情形,用深远敏锐的眼光来接济这个在过渡期间变化极剧烈的中国司法界的需要。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他也注重对当代法律思想的研究。

他在研究了清末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变革之后,又研究了民国初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

他认为,清末民初的“中国法学者已能将欧美的法律思想咀嚼消化,所以才能够拿来和本国固有的法律思想冶为一炉”。

杨氏对当代法律史的研究,为中国法律史学贯通古今,影响现实注入了超越一般认识价值或借鉴价值的生命力。

在研究方法上杨氏也作了多方面的探索。

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他总结了外部研究与内部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前者叙述法律的沿革,法律与国家的关系等问题。

利用后者说明各种法律的性质及进化等问题。

又总结了纵的研究和横的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前者侧重法律运用的研究(动的研究),后者侧重法典内容的研究(静的研究)。

还总结了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利用前者考察法律的沿革,后者比较法律的异同。

他认为此书的写作综合了外国学者提出的几种方法,特别是参考了庞德在《;解释》一书中所列举的要点,但写作中并不拘泥于何种方法和何派的解释。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杨鸿烈也总结了三种研究方法。

一为笃信谨守的研究法,即将历代法律及著作的原理和规则加以考核注释的方法。

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是精密踏实,缺点是过于拘谨。

二为穷源竞题委的研究法,即问题研究与时代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问题研究法是将研究的事项划出范围,定为“大赦”、“肉刑”、“复仇”等题目,每个题目都作上下古今的研究,弄清楚某时代基本问题的变化情形,某学者对本问题持的态度等等。

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是对各种重要问题能有系统的认识,有利于加以正确的评判。

缺点是时代常有隔断,多有不衔接之处,难于看出思想变化的经过情形,也不易明了各个问题的相互关系。

时代研究法,是将中国法律思想从古到今的历史划分为几个时代分别加以研究。

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是有利于弄清楚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经过,缺点是同一时代里资料可能太多,难于详细叙述各种问题。

三为哲理的研究法,即将中国历代学者关于法律思想的论述,按其特点分为许多派别加以研究。

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是有利于说明每一学派的思想渊源、发展变化以及大派里所含支派的分合情况,缺点是时代隔断,影响纵的连贯性。

杨鸿烈总的认为,以上三种方法互有长短,所以他在书中不是偏用一种方法,而是酌情互用的。

陈顾远撰写的《中国法制史》,于193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该书以制度为纲,构建中国法制史学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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