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摸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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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表式和主要指标解释

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

普查区

名称

码—

普查小区

代码

普查员

姓名

注:1.同一场所申请多个证照的,以对外经营的作为主单位,其他作为附属单位,附属单位仅填写序号和核查对象名称,序号与主单位一致;

2.序号按普查员工作路线顺序编码;

3.核查对象名称按登记注册(批准)机关发放的证照上的名称填写,没有证书的填实际使用的名称,对“***”没有单位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和无证个体工商户,可填写门面名

称,若没有门面的,按“户主姓名+经营活动”填写;

4.详细地址填写路、街、弄、门牌号或者村;

5.核查对象性质:分为 1.法人单位;2.产业活动单位;3.个体经营户;9.非普查对象;

6.行业代码:由普查机构填写,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3位行业中类代码。

第三次经济普查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指标解释

1.普查区名称和代码:普查区即现行村(居委会、社区)一级的行政区域,普查区代码以目前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地址代码库为基础,普查区对应12位代码,普查区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或习俗名称,在本乡镇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重复。以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划分的普查区,普查区名称沿用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以“村(居)委会”结尾。

2.普查小区代码:普查小区是在普查区基础上进一步划分的工作区,普查小区代码为两位,以顺序码编号。普查小区代码按照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确定的代码填写,在普查区基础上没有划分普查小区的,填“00”,第一普查小区填写“01”,第二普查小区填写“02”,以此类推。

3.序号:为数字,是每个普查员对核实路线上除住户以外的每一户核实对象所编的顺序号,从小到大编排,中间不得中断、重复。

4.核查对象名称:指被核查的社会经济活动体的名称。经有关部门批准或上级单位确定的按批准证照或确定的全称填写;没有证照或上级单位确定的,按实际使用的名称填写;对“***”没有单位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和无证个体工商户,可填写门面名称,若没有门面的,按“户主姓名+经营活动”填写。

5.详细地址:按照核查对象所在的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6.联系人与联系电话:指核查对象确定的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用的固定或移动电话号码。

7.核查对象性质:分为(1)法人单位;(2)产业活动单位;(3)个体经营户;(9)非普查对象。非普查对象包括法人单位设立的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工作机构(如企业的产品维修点、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办事处、物业公司的保安点、公安的报警点、公交公司的站点、交通部门的收费点、办证中心的窗口、社区的活动室等等)和不归入普查范围的下列无证个体经营户。(1)无个体行医证的个体医生;(2)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性早市或夜市摊贩及流动摊贩;(3)各种未领取营运证照的客货运输车船;(4)家庭保姆、家庭教师;(5)农户对收获的(或有部分是收购的)农副产品进行一些季节性的简单加工(如香菇烘干、竹笋、地瓜晒干等);(6)家庭成员在家承接企业发包的对产品、零部件的简单加工或包装,领取劳动报酬的活动;(7)居民个人出租或转租房屋,收取租金的活动;(8)无实体店的网络商店。

8.是否网报单位:是否在下发的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单位名录内,是网报单位填写“1”,非网报单位填写“0”。

9.是否发放台账:指普查员向核查对象发放《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和《多产业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的情况,发放台账的填写“1”,不发放台账的填写“0”。

10.有无工商或民政证照:有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证照的填写“1”,无填写“0”。

1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2013年9月30日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12.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具体填写个体经营户的主要业务活动名称或主要产品。

13.行业代码:由普查机构填写,根据主要业务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3位行业中类代码。

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

普查小区代码

序号(与工作表一致):

附表多产业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法人单位详细名称:

第三次经济普查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主要指标解释

1.普查小区代码:填表单位免填。普查小区是在普查区基础上进一步划分的工作区,普查小区代码为两位,以顺序码编号。普查小区代码按照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确定的代码填写,在普查区基础上没有划分普查小区的,填“00”,第一普查小区填写“01”,第二普查小区填写“02”,以此类推。。

2.序号(与工作表一致):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为数字,是每个普查员对核实路线上除住户以外的每一户核实对象所编的顺序号,从小到大编排,中间不得中断、重复。必须与《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中对应的序号相一致。

3.组织机构代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省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库中赋予代码。

4.单位详细名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5.单位类型: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分为单产业法人单位、多产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单产业法人单位:法人单位仅有一个经营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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