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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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第四章考古经费预算定额计算第五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经费预算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抢救,科学编制考古经费预算,保证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投资预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取费范围涉及一般考古调查、区域系统考古调查,普通考古勘探、重点考古勘探,考古发掘、考古现场保护,考古资料整理、成果论证、报告出版等方面。

第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预算由考古发掘单位编制。

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考古经费可向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工程考古经费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他考古经费视具体情况确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从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前,将考古经费预算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考古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考古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六条考古调查指为了解地面、地下、水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考古调查分为一般调查和区域系统调查。

考古调查经费预算内容主要有:调查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普通工人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一般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0-10000元编列;区域系统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20000-30000元编列。

文物勘探协议范文书

文物勘探协议范文书

文物勘探协议范文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签订时间:二○一三年月日甲方:乙方:----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国家文物局[90]248号文件、----人民政府[2022]2号公告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与指导精神,基建项目中考古勘探工作由----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承担。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该项目中考古勘探事宜签订协议如下:一、甲方责任:1、文物勘探工作开始之前,甲方应首先清除土地现场障碍物(如建筑垃圾、硬结地面等),排除可能存在的各种干扰因素,具备围墙、临建、保安等安全措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与勘探发现地下文物的安全。

2、向乙方提供项目总平面图(或复印件)一份,以便制定施工方案。

考古勘探期间,在勘探未结束的区域不允许取土或堆放其建筑材料,禁止大型机械设备碾压,确保勘探质量。

3、甲方须设置在项目用地现场文物保护专员,负责协调现场文物2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进行施工,科学布孔,认真勘探,精确记录。

2、勘探过程中,乙方应与甲方积极协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保证工程进度,降低工作成本,把对甲方基建工程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文物勘探工作,并对勘探报告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负责,田野考古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考古工作报告书3份。

4、乙方专门设置勘探工地文物保护专员,负责与甲方文物保护专日内完成现场勘探,若遇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

四、勘探费用与付款方式:1、取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文物局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规定,结合西安地3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取费标准,收取费用。

2、取费标准与费用:勘探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勘探面积平方米,共计费用人民币元。

3、付款办法:付款采用银行转帐方式,本协议签订之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按上述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全部勘探费用,甲方转账前乙方向甲方提供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文物勘察费

文物勘察费

文物勘察费国家文物局文件(90)文物字第248号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为了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管理工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已征得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同意,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直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函告我局。

国家文物局一九九○年四月二十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址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 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 -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关于将考古勘探经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的函

关于将考古勘探经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的函

关于将考古勘探经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的

市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考古工作,于2009年7月颁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前期考古勘探所需的费用,属于商业性开发的项目纳入前期土地出让成本”。

而目前考古勘探经费都是在土地出让后再向开发商提供预算,只能纳入工程建设预算之中,使得一些开发商产生抵触情绪,加大了考古工作的难度。

我们建议贵局尽快贯彻意见精神,在土地挂牌出让之前按照市政办发(2009)107号文要求履行考古勘探相关程序,切实将考古勘探经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之中。

考古勘探的具体经费额度将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的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结合地块所处区位和地下堆积情况确定。

特此函告。

附件: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2、《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国家文物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文物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国家文物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文物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国家文物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布单位文号发布日期《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1979.9.42《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81)文物字第343号1981.7.17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纪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91)文物字第185号1991.3.254《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93)文物文字第545号1993.8.15《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令第3号1998.8.206《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1998.7.15《文物系统安全保卫人员上岗条件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0]020号2000.4.98《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2001.6.69《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46号2003.7.1410《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63号2003.9.1111《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7号2003.11.2112《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6号2003.11.21《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4]23号2004.5.1814《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4]40号2004.7.61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7号2004.8.216《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函[2004]1081号2004.8.1317《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4]48号2004.9.318《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5]13号2005.5.27《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18号2005.8.2220《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18号2005.8.2221《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5]19号2005.8.2322《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5]20号2005.8.2323《文物保护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23号2005.11.224《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6]2号2006.1.12《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政发[2006]5号2006.2.626《国家文物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人函[2006]101号2006.8.927《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92号2006.12.828《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92号2006.12.829《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42号2007.1.1630《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7]14号2007.4.16《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17号2007.4.1832《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第三方机构评估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16号2007.4.1833《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4号2007.5.1134《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5号2007.5.1135《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3号2007.5.1136《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8]6号2008.2.5《国家文物局二级域名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6]31号2006.12.538《国家文物局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人发[2008]49号2008.7.2139《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9]6号2009.2.1740《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9]44号2009.12.2741《秦俑出国(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政发[2010]20号2010.4.742《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10]23号2010.6.8《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0]27号2010.6.2144《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90)文物字第248号1990.4.2045《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文物保函[1999]060号1999.4.546《关于禁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文物发[2001]24号2001.7.1047《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文物发[2002]16号2002.4.2548《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文物办发[2003]26号2003.6.2《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文物保发[2008]8号2008.2.450《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文物局、中宣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共青团中央文物博发[2008]22号2008.3.2051《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文物博发[2010]11号2010.1.19附件2:国家文物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布单位发布日期说明1《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1979.6.29已被2005年12月22日《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代替2《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6.17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代替3《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6.17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代替4《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1998.6.3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相关行政审批已经取消,实际已经失效5《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8.7.31已被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代替6《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已经被《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代替7《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0.4.28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代替8《国家文物局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0.10.8已被《国家文物局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代替9《国家文物局古建工程系列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06.1.20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实际已经失效——结束——。

(19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19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990)文物字第248号 1990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三)发掘工作管理费;四)安全保卫费;(五)不可预见费。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4月20日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第四章考古经费预算定额计算第五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经费预算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抢救,科学编制考古经费预算,保证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投资预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取费范围涉及一般考古调查、区域系统考古调查,普通考古勘探、重点考古勘探,考古发掘、考古现场保护,考古资料整理、成果论证、报告出版等方面。

第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预算由考古发掘单位编制。

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考古经费可向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工程考古经费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他考古经费视具体情况确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从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前,将考古经费预算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考古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考古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六条考古调查指为了解地面、地下、水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考古调查分为一般调查和区域系统调查。

考古调查经费预算内容主要有:调查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普通工人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一般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0-10000元编列;区域系统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20000-30000元编列。

河南考古勘探经费预算编制规范

河南考古勘探经费预算编制规范

河南省考古勘探经费预算编制规范(试行)编制单位: (盖章)年月日考古勘探收费的法律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或者损毁文物.《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在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施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二、法律责任《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考古勘探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及定额一、考古勘探经费预算编制依据1。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90文物字〔248〕号);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1220号);3。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涉及文物调查、勘探与发掘费用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第243号、豫财预外字﹝1998﹞第48号、豫文物字﹝1998﹞第175号);4。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第四章考古经费预算定额计算第五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经费预算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抢救,科学编制考古经费预算,保证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投资预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取费范围涉及一般考古调查、区域系统考古调查,普通考古勘探、重点考古勘探,考古发掘、考古现场保护,考古资料整理、成果论证、报告出版等方面。

第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预算由考古发掘单位编制。

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考古经费可向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工程考古经费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他考古经费视具体情况确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从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前,将考古经费预算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考古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考古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六条考古调查指为了解地面、地下、水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考古调查分为一般调查和区域系统调查。

考古调查经费预算内容主要有:调查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普通工人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一般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0-10000元编列;区域系统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20000-30000元编列。

工程建设考古勘探相关规定及收费标准

工程建设考古勘探相关规定及收费标准

工程建设考古勘探相关规定及收费标准随着全国文物保护工作规范化,执法的严格化,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考古勘探及考古发掘成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并成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统筹考虑安排的关键工作。

在工程选址阶段一般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对涉及的遗址文物区域需要避让,实在不能避让的,尽可能原址保护。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已山东省高速公路建设为例,项目选址阶段需要进行调查勘探,出具报告,并取得文旅部门的工程选址意见,并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尤其注意的是,因线性工程在施工图阶段或实施阶段可能因各种原因涉及到线路调整,调整后需及时对变更线路部分进行补充调查及勘探,否则将面临文旅执法导致的停工问题。

其次,对于不可避让的文物及遗址,在开工前需要先行安排考古工作,完成考古后方可开工建设,需要项目建设单位提早谋划,今年因勘探、考古问题导致的违法及停工事件较多,会严重制约项目工期。

按照山东省文物保护的要求,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特别注意的是高速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中的大型取土场,往往超过2万平,要及时安排调查勘探工作。

因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所需的资质要求和业务水准较高,达到要求的单位各省往往不多,需要提早确定服务单位安排相关工作。

也因此,其服务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呈现出一定的垄断性,以山东省为例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 248 号文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定额管理办法》结合本省最低工资水准,形成了现在主要参用的《现行考古勘探、发掘及报告编制收费标准》:普勘探4元每平米,重点勘探40元每平米,对于占地较大的项目,勘探费用可在此基础上议价,空间较大;一般考古发掘1053每平米(指平均发掘深度在 2 米以内,每平方米 1053 元;深度每增加 0.5 米,定额增加 15%),大中型墓葬或特殊遗迹,预算定额为一般考古发掘的200%-300%;有特殊需要者,单独计算发掘定额(考古发掘,特别是对于一般考古发掘议价空间较小)。

文物勘探协议书

文物勘探协议书

×××工程项目文物勘探协议书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既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原则,乙方经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在甲方项目范围内进行文物勘探工作。

为明确双方责任,分工协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勘探范围及工作内容在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文物勘探工作,勘探面积×××平方米。

二、勘探费用及其支付1、根据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会签的《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文物字第248号】第二章第五条、七条的规定,在甲方提供的征地红线范围面积基础上,统一按照普探标准执行,文物勘探费按照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8工/日,民工单价参考本季度《×××市建筑行业主要工种人工成本信息表》当地普工单价标准×××元/工日计,土壤为较硬土质上浮50℅,普探标准为13.2元/平方米(8.8+8.8×50%),加3%的增值税,该项目文物普探工作经费为×××元(大写:人民币×××)。

2、如在文物勘探过程中发现古代地下遗存,该项目涉及的重点勘探费用及考古发掘费用甲乙双方按照《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文物字第248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三章追加重点勘探费和考古发掘费。

普探面积与重点勘探、考古发掘面积或重点勘探与考古发掘面积存在重叠的,扣减重叠面积内普探或重点勘探的重复计费。

3、在本协议签订的×××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本协议约定的文物勘探费。

乙方在收到该费用后,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江苏地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地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第四章考古经费预算定额计算第五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经费预算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抢救,科学编制考古经费预算,保证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投资预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取费范围涉及一般考古调查、区域系统考古调查,普通考古勘探、重点考古勘探,考古发掘、考古现场保护,考古资料整理、成果论证、报告出版等方面。

第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预算由考古发掘单位编制。

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考古经费可向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工程考古经费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他考古经费视具体情况确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从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前,将考古经费预算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考古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考古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第六条考古调查指为了解地面、地下、水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考古调查分为一般调查和区域系统调查。

考古调查经费预算内容主要有:调查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普通工人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一般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0-10000元编列;区域系统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20000-30000元编列。

(19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19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990)文物字第248号1990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三)发掘工作管理费;四)安全保卫费;(五)不可预见费。

(19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19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1990)⽂物字第248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990)⽂物字第248号1990年4⽉20⽇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作正常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程及其他动⼟⼯程⽽进⾏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作。

第⼆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地下的古代⽂化遗存⽽进⾏的查阅⽂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费、技术⼯⼈费、⽂具及⼯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公⾥500—1000元编列。

调查⾯积不⾜1平⽅公⾥按1平⽅公⾥计。

调查⾯积超过10平⽅公⾥,由⽂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积等基本情况⽽进⾏的钻探⼯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费、技术⼯⼈费、⽂具及⼯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每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进⾏的勘探⼯作。

普通⼟质、孔深在2.5⽶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数量为6—8⼯/⽇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作出形状标记⽽必须进⾏的钻探⼯作。

普通⼟质、孔深在2.5⽶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数量为80—120⼯/⽇计算。

第七条较软⼟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质或带⽔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以上,深度每增加0.5⽶,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条普探⾯积最低从100平⽅⽶起计算。

重点勘探⾯积最低从10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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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
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
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
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
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
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
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
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
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
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
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
一、人工费用:
1、民工费;
2、技术工人费;
二、其他发掘费用:
1、消耗材料费;
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
3、记录资料费;
4、运输费;
5、占地补偿费;
6、临时建筑设施费;
7、标本测试鉴定费。

三、发掘工作管理费;
四、安全保卫费;
五、不可预见费。

第十条人工费用:是指雇用的民工和技术工人所需的费用。

1、民工费用:日工资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用工数量标准每平方米8-12工/日。

2、技术工人费用:依其从事的工种和熟练程度确定日工资标准,一般为当时当地民工日工资额的150%至250%。

技术工人用工数量标准为民工用工数量的15%至25%。

第十一条消耗材料是指在田野发掘、文物修复和资料整理等工作中自然损耗的小型工具、文具、包装、覆盖材料等的费用开支。

第十二条
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指对发掘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如照相机、录相机、
测绘仪器、小型运输工具、柜架等用于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工作等
而损耗的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资料记录费是指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所必需的文字、录相、摄影、照相、绘图、测量等工作的费用及印刷费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费是指田野发掘、资料整理过程中民工和技术工人往来,器材设备、
消耗材料、出土文物及生活资料的运输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占地补偿费是指田野发掘中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

补偿面积一般为实际发掘面
积的100%-300%。

补偿数额视实际情况按季计算,经济作物可按特殊情况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发掘费总数的12%。

第十六条临时建筑设施费是指田野发掘进驻期间所必需的临时性建筑设施。

包括民工和技术工人住宿房、伙房、值班房、工作用房、文物库房及水电设施等。

第十七条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指必须送往专门科研单位或由有关专家对文物标本进行测试鉴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上述费用预算定额见附表一,各项费用在考古发掘工作各个阶段中所占比例见附表二。

第十九条
管理费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所必须列支的人员及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办公、交通、住宿、补助、补贴及民工和技术工人的医疗、劳动保险、有关部门收取的劳动管理费等项费用。

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它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20%。

第二十条
发掘现场的安全保卫费用指为保证考古发掘现场及出土文物安全而雇用的专门保卫人员及购置必要的保卫器械、设施所需费用,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他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不可预见费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它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3%-5%。

第二十二条
以上预算定额适用于耕土层及文化层平均厚度在1-2米以内的古代遗址。

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1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30%,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0.5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50%。

文化层平均厚度在2米以上,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第二十三条
发掘对象为耕土层及覆土层平均厚度在0.5米以上遗址时,按每立方米用工数量为2工/日,另外编制清理耕土及覆土层预算定额。

耕土层及覆土层在2米以上时,每增加0.5米,该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第二十四条一般考古发掘的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四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定额
第二十五条
发掘对象为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遗迹时,可按发掘对象的形制、规模计算劳
动力投入量,以此为基数另加200%-300%的其他发掘费用。

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实际需要单独计算发掘定额:
1、形制特殊;
2、规模巨大;
3、出土文物可能特别丰富或需进行特别保护;
4、其他如洞穴、沙漠、贝丘、悬棺、地下水位较高等特殊遗址。

第二十六条
发掘工作中可能有塌陷、滑坡等一定危险时,可列支一定数额的安全加固费,
定额标准不得超过发掘费总额的5%。

第二十七条
发掘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额外增加不超过发掘费总额20%的文物保护费和不超过发掘费总额10%的资料出版费:
1、发掘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古代遗址;
2、发掘总数在200座以上的古代墓葬;
3、出土文物特别珍贵、丰富或遗迹特别重要的。

第二十八条
从考古发掘单位驻在地到考古发掘工地间的距离超过25公里时,增编远征费,标准为预算定额总数的2%-3%。

增编远征费后,应适当核减临时建筑设施费预算定额。

第二十九条考古发掘中发现特殊重要遗迹现象,因建设工程等原因不能就地保存,需要易地保护,视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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