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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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回顾概要

中国入世回顾概要

1947年10月3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贸易与 就业大会的最后文件,该大会创建了关贸总协定。 194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签署关贸总协定《临 时适用议定书》,并从1948年5月21日正式成为关 贸总协定缔约方。 1950年3月6日,台湾当局由其"联合国常驻代表" 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决定退出 关贸总协定。 1965年1月21日,台湾当局提出观察总协定缔约 国大会的申请,同年3月第22届缔约国大会接受台 湾当局派观察员列席缔约国大会。 1971年11月16日,第27届缔约国大会根据联合 国大会1971年10月25日通过的2758号决议,决定 取消台湾当局的缔约国大会的观察员资格。 1982年11月,中国政府获得观察员身份并首次 派团列席关贸总协定第36届缔约国大会。从而能够 出席缔约方的年度会议。
四 对外投资逐年扩大




一是规模和速度迅猛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截至2010年底,我国 13000多家投资者设立境外企业1.6万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累计3172亿 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543.5万人,境外资产总额达到1.5万亿美 元。“十一五”期间,对外投资合作各项业务年均增长率均超过30%。 2011年1至11月,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00亿美元,对外承包 工程完成营业额863亿美元,新签合同额1141亿美元,派出各类劳务人 员39.5万人。2011年全年对外投资合作各项业务继续保持增长。 二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海外市场分布日益多元化,开拓发达国家市场 取得新进展。企业跨国并购频繁,采用境外产业园区等形式集群式“走 出去”进行了有益尝试。中国企业海外资产和收益规模扩大。 “走出去”有力促进了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部分缓解国内资源不足、 市场饱和等矛盾,有效拉动了进出口贸易。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历史进程pdf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历史进程pdf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历史进程在结束我们对《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g)款关于“保护”一词含义的讨论之前,让我们回顾一下该条款产生的历史进程以便确定我们对“保护”一词的解读是否准确。

一方面,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g)款的初期谈判进程清楚地显示,谈判各相关方本没有使用旨在保护或促进国内相关产业之“保护性措施”的意图。

在1946年11月11日召开的筹备委员会“伦敦回合”谈判过程中,巴西提出的一项关于“允许对可耗竭自然资源实施出口限制措施(与此同时管控方对此类自然资源的国内生产和消费的限制不予实施)”的建议被否决。

在对该项建议的抗辩中,英国强调指出,“如果用于工业目的的出口限制不被允许则将有利于《联合国宪章》总目标的发扬光大”。

随后,在1950年世贸组织“数量限制工作组D”发布的工作报告重申了《关贸总协定(草案)》“不允许出于保护或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目的对原材料出口实施限制(无论是通过对其购买原材料的国内相关产业提供价格优惠还是削减提供给国外竞争对手此类原材料的供应量或其他手段)”。

另一方面,特别是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被诸多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框架内提及的频率不断增长。

例如,1979年,在对《关贸总协定》出口限制条款进行的“再评估”程序中,印度谈判代表指出:我们认为,当缔约方对《关贸总协定》涉及出口限制和税费条款进行“再评估”时,应坚持的两条基本原则分别是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和发展中国家有“以自认为最优的方式(包括原材料的加工、建立经济多元化的工业体系和对国内相关产业供应的保障)利用自有自然资源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

类似地,墨西哥坚持认为:就出口限制和出口税费而言,墨西哥代表团的观点是……对出口限制问题的任何思考和审查均应符合强调各个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全部经济活动享有充分永久主权的《联合国大会第3201号决议(S-VI) 》的总体要求。

关于的执行1994关贸总协定第6条地协议详情详情反倾销协议详情详情

关于的执行1994关贸总协定第6条地协议详情详情反倾销协议详情详情

关于执行1994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总则反倾销措施仅应在1994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并在按照本协议各项规定发起和进行调查后使用。

在根据反倾销法或条例采取行动的范围内1994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适用按下列条款办理。

第2条倾销的确定1.在本守则中,如果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其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用于本国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产品便被认为是在被倾销,即被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值输入到另一国的商业中去。

2.当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相同产品的销售时,或者当由于该市场的特定情况,或者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太少,该项销售不允许进行适当比较时,则倾销差额应通过与向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只要该价格是有代表性,或者与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进行比较而确定。

3.(1)只有当局确认相同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或者向一个第三国以价格低于单位(固定的和可变的)生产成本加行政管理费和销售费及一般费用的销售是在长时期内大量进行的且是以未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收回其全部成本的价格进行的时,这种销售才可因价格原因而被作为不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对待并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作考虑。

如果在销售时低于单位成本的价格高于其在调查期间的加权平均的单位成本,则应认为此类价格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收回了成本。

(2)如果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存有的记录符合出口国的会计通则,并合理反映与有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相关的成本,则本条第2款规定的成本费用通常应根据该记录计算。

当局应考虑全部现有的关于恰当的成本分摊的凭证,包括由出口商或生产商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分摊凭证,其条件是此种分摊在历史上一直被出口商或生产商使用,特别是关于折旧期限和资本支出以及其他开发成本的补助费用的公摊,是出口商或生产商一直沿用的,除非根据本子款规定已在成本分配中得到反映,否则成本应为那些有利于将来和/或当前生产的非经常性项目成本作出适当的调整,或者为在调查期间成本费用因刚开始生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中国审计报/2002年/07月/31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兰兰1947年10月30日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对这些条款的修正,在 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被称为!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而与之对应, 乌拉圭回合重新修订并适用的有关条款则被统称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 T1994)。

GATT1994来源于GAT T1947,吸收了其实质内容,但却并不是简单的继承,而是有所创新与发展。

GAT T1994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所组成:第一,!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但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根据GATT1947所给予的且仍然有效的豁免,以及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三,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GATT1947有关条款的6个谅解,比如!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6)项的谅解∀,!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等。

第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主要由!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有关货物贸易领域的12个具体协议组成。

GATT1994是世贸组织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WTO的许多重要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均在这里有明确体现。

同时,GATT1994也是货物贸易领域其他各项协议的原则与基础。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各项内容: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作为世贸组织最重要基石的这两大待遇原则,其最主要、最直接的体现即是在货物贸易领域。

在货物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贸易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GAT T1994中有关国民待遇条款,要求各成员方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世界贸易组织的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介绍

五、争端解决
1、磋商 2、专家小组 3、专家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 6、执行和监督
六、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质疑
1、不公平的决策 2、密室会议
1、不公平的决策
一些国家对于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不公机制 表示不满,如在数国组成的小团体内讨论而达到 协议,往往压缩其他比较“不重要”的国家的权 益等等,而在此体制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较 没有足够力量反对一些决议。
1、非歧视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 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 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 国待遇。非歧视性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 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 保证。
2、互惠原则
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 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 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 贸总协定以往的八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 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
2、 基本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 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即具体 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4、职能
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 2)为个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 提供框架; 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 4)对个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 5)协调与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围以,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gatt1994 1947的比较

gatt1994   1947的比较

GATT1994与GATT1947的比较一、GATT1994的四个组成部分关贸总协定的条款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对这些条款所做的修正,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被称为GATT1947,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的第二年,以GATT1994取代了GATT1947,并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中的其他协议一起,构成了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义务。

从法律框架上,GATT1994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1947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对这些条款“更正、修正或修改”的法律文件。

第二,世贸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国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根据GATT1947所给予的且目前仍然有效的豁免和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作出的其它决定。

第三,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各项协议,包括就6个关贸总协定条款达成的谅解,涉及到国民待遇及其它税费、国营贸易企业、国际收支限制条款、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世贸组织义务的豁免和关税减让的修改等。

第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二、GATT1994与GATT1947的比较GATT1994来源于GATT1947,但不是简单的继承,GATT1994与GATT1947相比有所变化和发展。

从法律性质上,GATT1947只是临时适用的政府间的行政协定,而GATT1994是作为具有国际法人地位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定的组成部分。

GATT1994涵盖了GATT1947内容,并成为其它12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

GATT1994中提出的一些基本规则,也延伸到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

GATT1994继承了GATT1947的整体结构。

GATT1947由序言、四个部分,38个条款组成。

GATT1994仍由这些部分构成,但对具体条款作了一些修正。

(1)某些称谓的修正1947年关贸总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成员欠发达缔约方发展中成员发达缔约方发达成员执行秘书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缔约方全体联合行动世界贸易组织(2)某些条款的修正GATT1994通过谅解协议的方式对GATT1947的一些条款作了修正。

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文

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文

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是国际贸易体制中一个重要的多边协议。

该协议于1947年签署,至1994年由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

这份协议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全球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GATT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贸易规则的制定。

协议的核心原则是非歧视性和互惠原则。

其中非歧视性,指的是会员国应平等对待各国,不以国别为基础给予不公平待遇。

互惠原则则是指成员国应通过相互开放市场,实现贸易的公平和平衡。

这些原则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GATT采取了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措施。

关税降低是通过多轮贸易谈判实现的,会员国通过逐步减少关税的方式来推动贸易自由化。

这不仅有助于减少贸易成本,还能够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

GATT还帮助会员国解决了贸易争端,通过与会员国间的协商和解决争端机制,帮助国际贸易争端得到公正解决。

除了贸易的自由化,GATT还规定了贸易的准则和规则。

协议禁止国家采取一些限制贸易的手段,例如贸易补贴和限制进口等。

同时,GATT还规定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采取一些特殊政策和措施,以促进其经济发展。

这些规则和条款有助于维护公平和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

1994年,GATT进一步演变为世界贸易组织。

与GATT相比,WTO拥有更为广泛的职能和更具体的规则。

WTO继承了GATT的核心原则,但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此时,WTO成为了一个更为全面和具权威性的国际贸易组织。

遗憾的是,GATT及其后继WTO在推动贸易自由化方面仍面临许多挑战。

一些国家采取保护主义政策,设置障碍和限制国际贸易。

此外,一些贸易争端也难以得到公正解决。

然而,GATT及WTO的目标始终是推动全球贸易的开放和公平,并为国际贸易提供可预测的法律框架。

WTO关于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法律制度

WTO关于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法律制度

[ 第二篇]第一章WTO关于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 1994年4月乌拉圭回会谈判(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通过的重要法律文件。

1996年1月1日,GATT 1994正式取代GATT 1947,它与《WTO协定》及其附件中的有关协定一起,成为WTO关于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文件。

GATT 1949属于临时适用性质,GATT 1994具有长期性、稳定性。

GATT 1949是GATT 1994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第二节关于关税的法律制度一、关税的定义及其种类关税:一国海关依照本国海关法、关税税则和有关规章,对进出其关境的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捐税。

关税分类:1、按照征税标准,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混合关税、选择关税;2、按照征收对象的流向,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关税;3、根据税收待遇不同,分为普通关税、最惠国关税、普惠制关税、特惠制关税。

二、WTO关于关税的法律规则(一)W TO对关税的态度允许存在但要逐步减让。

对于数量限制,一般情况下必须取消,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但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二)W TO中的关税问题1、关税减让:指各成员方在WTO主持下,通过多边谈判,互相让步,承担降低关税的义务。

约束税率:列入关税减让表中的某种产品的关税税率。

2、关税待遇:任何成员方给予源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商品的待遇必须符合其所做出的承诺。

承诺指关税减让表中的承诺。

3、关税减让表修订: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第三节关于海关估价的法律制度一、国际贸易中的海关估价问题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机构,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对进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海关估价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的主要内容:1、海关估价的规则,规定了估价的6种价格:成交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扣除价格、计算价格和其他估价方法,这6种方法应依次使用。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中文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中文

第二部分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1.各缔约国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3.与本条第二款有抵触的现行实施的国内税,如果是1947年4月10日有效的贸易协定中所特别规定允许征收的,而且在有关贸易协定中还规定了凡已征收这种国内税的产品,它的进口关税即不能任意增加,则征收这种国内税的缔约国,可以推迟实施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直到在贸易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得到解除,并能将进口关税增加到抵销国内税保护因素所必须的水平时为止。

4.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5.缔约国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某一特定数量或比例的条例对象产品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

缔约国还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6.本条第五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939年7月1日,或1947年4月10日,或1948年3月24日(各缔约国可以从这三个日期中自行选择一个日期)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效实施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但这种条例如与本条第五款的规定有抵触,不应采取损害进口货的利益的办法来加以修改,应该把它们当做关税来进行谈判。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11 1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各成员,已在GATT 1947范围内根据《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进行谈判,特此协议如下:1.本议定书所附与一成员有关的减让表应自《WTO协定》对该成员生效之日起成为与该成员有关的GATT 1994减让表。

依照《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部长决定》提交的任何减让表应被视为附在本议定书之后。

2.每一成员同意的关税削减应分5次均等税率削减实施,除非一成员减让表中另有规定。

第一次削减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实施,每下一次削减应在每下一年的1月1日实施,最终税率应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4年实施,除非该成员的减让表中另有规定。

除非减让表中另有规定,否则在《WTO协定》生效后接受该协定的成员,应在该协定对其生效之日,实施已经发生的所有税率削减及根据上一句有义务在下一年1月1日应实施的削减,并应实施前一句列明的时间表中剩余的税率削减。

每一阶段削减的税率应四舍五人至小数点后第一位。

对于《农业协定》第2条定义的农产品,分阶段削减应按减让表中有关部分的规定实施。

3.应请求,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中包含的减让和承诺的实施应由各成员进行多边审查。

这并不损害各成员在《WTO协定》附件1A所列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在本议定书所附一成员减让表根据第1款的规定成为GATT 1994减让表后,该成员有权随时针对主要供应方为任何其他乌拉圭回合参加方。

但其减让表尚未成为GATT 1994减让表的任何产品,全部或部分停止或撤销该减让表中的减让。

但是,该项行动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方可采取:即任何关于此类停止或撤销减让的书面通知已送交货物贸易理事会,并已应请求与有关减让表已成为GATT 1994减让表、且对所涉产品具有实质利害关系的成员进行磋商。

如此停止或撤销的任何减让应在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成员的减让表成为GATT 1994减让表之日或之后实施。

5.(a)在不损害《农业协定》第4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就GATT 1994第2条第1款(b)项和(c)项所指的该协定的日期而言,作为本议定书所附一减让表中规定的减让对象的每一产品的适用日期应为本议定书的日期。

第三章GATT1994一般原则

第三章GATT1994一般原则

4、《GATT1994》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外
本协定不得解释为: (甲)要求任何缔约国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 能公布的资料;或 (乙)阻止任何缔约国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 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采取的任何行动: (1)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 (2)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构用 的其他物品或原料的贸易; (3)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或 (丙)阻止任何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 全而采取行动。
《GATT1994》第二十条 一般例外内容:
(i)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作 为在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 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的限制 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但不得利用限制来增加此种国 内工业的出口或对其提供保护,也不得背离本协定的 有关非歧视的规定; (j)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 品所必需采取的措施;但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以下原 则:所有缔约国在这些产品的国际供应中都有权占有 公平的份额,而且,如采取的措施与本协定的其他规 定不符,它应在导致其实施的条件不复存在时,立即 予以停止。最迟于1960年6月30日以前,缔约国全体应 对本项规定的需要情况进行检查。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一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这个原则是通过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 待遇条款体现的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总协定规定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保护本国产品, 而不应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 (3)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为了保证关税作为惟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 禁止数量限制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容(续):

3、有关解释《关贸总协定》条款的6项谅解: (1)《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第1款(b) 项的谅解》 (2)《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 (3)《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4)《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5)《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豁免义务的谅解》 (6)《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 4、《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文版)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文版)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包括:(a)《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所附1947年月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该协定历经《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已实施的法律文件的条更正、修正或修改;(b)《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在GATT 1947项下已实施的以下所列法律文件的条款:(i)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ii)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关于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及(b)规定应在与议定书订立之日已存在的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GA TT 1947第二部分的条款);(iii)根据GATT 1947第25条给予的、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iiii)GA TT1947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c)以下所列谅解:(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i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iii)《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iν)《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ν)《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谅解》(ν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d)《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2.解释性说明:(a)GA TT 1994的条款所指的“缔约方”应视为读作“成员”。

所指的“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视为分别读作“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

所指的“执行秘书”应视为读作“WTO总干事”。

(b)第15条第1款、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8款、第38条及关于第12条和第18条的注释中,以及GATT1994年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3款、第15条第7款和第15条第9款关于特殊外汇协定的规定中所指的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方全体,应视为指WTO。

07第七章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

07第七章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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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 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间在药品、医疗器 械、建筑、矿山钻探机械、农用机械、部分酒、 家具等部门达成的协议;在纺织品、化学品方面 达成了协调关税协议。这些发达国家包括美国、 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捷克、 芬兰、挪威、斯洛伐克、瑞典、瑞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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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 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一) 零关税部门
3. 建筑、矿山及钻探机械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84章、87章的部分 商品。主要产品有:提升机、起重设备、输送设备、升 降机包括电梯,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挖掘机、掘 进机,凿井、凿岩机械、钻缝机、采油机、混凝土混合 机、搅拌机、非公路自卸车等。 (2)实施期 世界贸易组织生效之日起5年内实施达到减让目标。
(2)实施期
协议实施起分5年取消所有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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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 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一) 零关税部门
5. 钢材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72-73章的大部分 产品。主要产品有:铁及非金属钢的初级产品、半制成 品、热轧钢板、冷轧钢板、涂镀、涂锡、锌等板材;铁 及非金属合金条、杆、铁丝、钢丝、不锈钢初级产品、 办制成品、不锈钢板材、合金钢的初级产品、轨材、条 杆钢丝、型材及钨钢桥粱等;带制钢铁丝、钢铁丝制的 布、网;铁钉、图钉等。 (2)实施期 要用10年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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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பைடு நூலகம்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 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一) 零关税部门
2. 医疗设备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28章、39章、84章、 87章、90章及94章的部分产品。主要产品有:放射性物 质、消毒器具、心电图仪、B超、核磁共振成像装置等 各种诊断仪;注射器、针头等治疗器具;血压计、内窥 镜等测量仪器;输血设备;牙科、眼科、外科用仪器及 器具;人造关节、假牙等以及残疾人用车等。 (2)实施期 世界贸易组织生效之日起5年内实施达到减让目标。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包括:(a)作为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第二届筹委会通过的最后文件之附件: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各项规定(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及其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前所实施的经核准修正和修订的法律文件文本。

(b)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1)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或证明书;(2)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有关临时适用或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b)与议定书现行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程度上临时适用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的规定);(3)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仍在生效约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授予的豁免义务的决定;(4)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

(c)以下各项谅解:(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二条第1款(b)项的谅解;①本规定范围内的豁免义务在1993年12月15日MTN/FA文件第二部分第11和12页中的脚注7和1994年3月21日MTN/FA更正6文件中列明。

在1993年12月15日以后和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以前,部长会议第一届会议上应对本组定所包括的豁免义务的清单予以修订,增加按1947年关贸总协定授予豁免义务,删除届时期满的豁免义务事项。

(2)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3)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4)l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5)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6)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d)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2.解释性说明(a)1994年关贸总协定提及的“缔约方”应改为“成员”。

提及的“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改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

提及的“执行秘书”,应改为“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WTO

WTO

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宗旨: 通过本次削减关税与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品。

简GATT对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1)关税水平降低,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和规模扩大(2)构建了国际贸易政策法规的基本框架(3)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关税组织协定缔约方矛盾(4)对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缺陷:(1)尽是政府间的临时行政协议并不是正式生效的国际公约(2)立法权威性不强(3)关税组协定尽管辖货物贸易且农产品、纺织品、服装品不受关贸组织约束(4)争端解决机制较弱简:GATT的名词解释(由来):1.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在哈哇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沈怡斌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又称《哈瓦那宪章》。

2.美国联合、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于1947年11月15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使用议定书》,同意从1948年1月1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

3.GATT从1948年1月1开始实施,到1995年1月1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行,共存续47年。

截至1994年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共128个缔约方。

述: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东京回合”论述:1.背景是,“肯尼迪回合”结束后,总体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但非关税贸易壁垒彰显。

主要表现:(1)发达缔约方对从发展中缔约方进口的一些重要工业品,仍维持高关税(2)产品加工程度越深,关税税率越高,深加工产品的有效保护率远远高于名义关税税率(3)农产品中非关税壁垒增多,进一步提高了贸易保护程度(4)非关税措施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收到更严重的歧视性配额限制,对多边贸易体系构成威胁。

取得成果:(1)开始实行按既定公关削减关税,关税越高削减幅度越大。

(2)产生了只对签字方有效的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3)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允许发达缔约方给予发掌中缔约方普遍优惠制待遇,发展中缔约方之间可以签订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协议,相互减免关税或取消非关税措施,而不必给予非协议参加方此待遇简:第八轮“乌拉圭回合”目的:一是通过减少或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改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贸易;二是完善多边贸易体制,将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统一的、有效的多边规则之下;三是强化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四是促进国际合作,增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国际组织的关系,加强贸易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

GATT 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 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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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包括:(a)《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所附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们临时适用议定书》),该协定历经《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已实施的法律文件的条款更正、修正或修改;
(b)《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在GATT 1947项下己实施的以下所列法律文件的条款:
(i)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
(ii)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关于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及(b)规定应在与议定书订立之日已存在的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GATT 1947第二部分的条款);
(iii)根据GATT 1947第25条给予的、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11;
(iv)GATT 1947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
(c)以下所列谅解:
(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
(i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
(iii)《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iv)《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v)《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谅解》;
(v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以及(d)《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2.解释性说明:
(a)GATT 1994的条款所指的“缔约方”应视为读作“成员”。

所指的“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视为分别读作“发展中国家成
员”和“发达国家成员”。

所指的“执行秘书”应视为读作“WTO总干事”。

(b)第15条第1款、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8款、第38条及关于第12条和第18条的注释中,以及GATT 1994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3款、第15条第6款、第15条第7款和第15条第9款关于特殊外汇协定的规定中所指的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方全体,应视为指WTO。

GATT 1994的条款指定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方全体履行的其他职能应由部长级会议进行分配。

(c)(i)GATT 1994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为正式文本。

(ii)GATT 1994的法文文本应按以MTN.TNC/41号文件附件A所列更正词语为准。

(iii)GATT 1994的西班牙文正式文本应为《基本文件资料选编》第4卷中的文本,但应以MTN.TNC/41号文件附件B所列更正词语为准。

3.(a)GATT 1994第二部分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一成员根据在其成为GATT 1947缔约方之前颁布的特定强制性立法而采取的禁止在其内水或在专属经济区水域内的各点之间使用、销售或租赁外国建造或外国改造的船舶用于商业目的的措施。

此项豁免适用于:(a)该项立法中不一致条款的继续或迅速延期:及(b)在不降低该条款与GATT 1994第二部分规定相符程度的限度内,对该项立法中不一致条款的修正。

此项豁免限于根据上述立法采取的、并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通知和列明的措施。

如该项立法随后进行修改而降低其与GATT 1994第二部分的相符程度,则不再有资格属本款涵盖范围。

(b)部长级会议应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5年审议此豁免,此后只要该项豁免仍然有效,则应每2年审议一次,以审查使该项豁免成为必要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

(c)其措施受此项豁免涵盖的一成员应每年提交一份关于详细统计数字的通知,该项通知应包含有关船舶实际和预期交货的5年期变化情况平均数字,及此项豁免涵盖的有关船舶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的额外信息。

(d)如一成员认为此项豁免的实施使它有理由对在援引该项豁免的成员领土内所制造船舶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设置对等和相称的限制,则该成员有权实行此种限制,但需事先通知部长级会议。

(e)此项豁免不损害在部门协定中或在其他场所谈判关于对此项豁免所涵盖立法的特定方面的解决办法。

描述
[←1]
1本规定适用的豁免列入1993年12月15日MTN/FA号文件第二部分第11至12页脚注7中和1994年3月21日MTN/FA/Corr.6号文件中。

部长级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制定一份本规定适用的豁免的修改清单,增加在1993年12月15日之后至《WTO协定》生效之日前根据GATT1947所给予的豁免,并删除届时将期满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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