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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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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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1、国际贸易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案例1—1】交单时间案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于4月5日开来信用证。

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交单期为4月24日前。

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4日。

我A公司赶在4月14日装船,提单签发日4月14日,4月22日我公司备齐单据向银行交单,恰逢4月22、23日为银行非营业日,只好在4月2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问:我A公司能否顺利议付?为什么?[案例评析]我国A公司在4月24日交单,可以顺利议付.本案中,信用证规定在4月24日前交单,A公司备齐单据于4月22日向银行交单,恰逢4月22、23日为银行非营业日。

根据《UCP600》规定,该公司交单的时间将顺延至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即4月24日。

因此,A公司4月2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是可以顺利议付的。

【案例1—2】进口索赔案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

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千克。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案例评析](1)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3)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2、国际贸易术语【案例2-1】关于价格术语FOB的纠纷案某进口公司于1991年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1. 案例一:进口电子产品某电子制造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购买了一批电子产品,其中包括手机、平板电脑和耳机。

但在收到货物后,公司发现有部分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某些货物与订单不符。

公司希望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并获得赔偿。

答案: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问题:1)联系供应商:首先,公司应该联系供应商,向其指出质量问题和订单不符之处,并要求供应商解决问题或提供赔偿。

2)检查文件:公司应该仔细检查与供应商的合同、发票和装运文件,确保有充分证据支持其索赔。

3)通知争议解决机构:若供应商不愿或无法解决问题,公司可以在适用的贸易协议或国际贸易组织中通知争议解决机构,并寻求仲裁或调解。

4)采取法律行动:如果仲裁或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公司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寻求法律救济。

2. 习题一:国际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有电汇、信用证和托收。

请分析并比较这三种支付方式的特点和适用场景。

答案:电汇:指购买方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直接汇入卖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电汇速度较快,适用于小额交易和紧急交易,但存在付款方与收款方之间的信任问题。

信用证:指购买方开立信用证,以银行的信誉作为担保,要求卖方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向指定的银行或机构索取付款。

信用证可以提高买卖双方的信任度,适用于大额交易和跨国贸易。

托收:指买卖双方约定由银行作为中介出具汇票或者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

托收适用于贸易伙伴之间互信程度较高的情况,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综上所述,选择支付方式应考虑交易金额、紧急程度、信任度等因素,并根据实际需求做出决策。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常常会综合运用多种支付方式以满足各种需求。

3. 案例二:反倾销措施某国家的纺织品制造商向另一国家出口纺织品,并得知该国家正在考虑对该纺织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制造商希望了解反倾销措施的定义、影响和应对措施。

答案:反倾销措施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行为的伤害,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国际贸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思考和学习。

在这个过程中,实际案例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几个实际案例,以完整的方式展示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一:进口商品一个公司有意向从中国进口一批商品,这些商品的货值是10万美元。

该公司应首先确定其目的地国的进口要求和相关规定。

在确认商品符合目的地国规定之后,该公司将要考虑为进口货物提供什么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装卸船、仓储、保险等。

此外,这个公司也应该考虑使用何种运输方式,是否需要报关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处理。

案例二:出口商品一家中国公司有意向向英国出口一批商品,这些商品的货值是20万美元。

该公司应该确认目的地国英国的进口要求和相关规定。

此外,该公司还需要确保商品符合英国的规定。

为了满足英国市场的需求,该公司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对商品进行改进。

在确认这些事项后,该公司应该考虑选择何种运输方式。

案例三: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一家中国公司向一个欧洲客户出售其产品,合同金额为30万欧元。

该公司和客户应当选择的最佳支付方式将取决于双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在确定了支付方式之后,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术语。

案例四:货物保险一家中国公司向一个美国客户运输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损坏。

在此情况下,如果提供保险,则保险公司将负责赔付定损金额。

在选择保险方面,公司应检查不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和条款,并确定最符合其利益的保险公司。

案例五:反倾销措施一家美国公司在出口到中国的过程中遭遇了反倾销调查。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该公司应了解中国反倾销条例,并准备提交要求的文件和证据。

在反倾销的过程中,该公司也需要积极地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最佳的处理结果。

结论:国际贸易是一个具有挑战的过程。

在每个案例中,公司需要考虑许多不同的因素。

在处理这些因素时,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条款。

通过深入研究实例,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的实际应用,进一步提高其的工作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案例一:跨国进口背景下的合同纠纷处理公司在国外采购了一批货物,与供应商签订了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了货物数量、质量、交货期限等条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存在明显的差异。

公司与供应商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无法获得解决方案。

公司决定起诉供应商,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跨国进口背景下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性。

对于进口商来说,合同的条款应该明确,并且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和质量证明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发生纠纷,进口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积极的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

案例二: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一家制造业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一个国家,该国国内设立了高关税和贸易壁垒。

由于关税的增加,该企业不得不提高产品的售价。

同时,贸易壁垒也增加了产品的进口难度,使得企业在该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

这个案例说明了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选择国际市场时,应评估目标市场的关税和贸易壁垒政策。

如果关税和贸易壁垒较高,企业需要谨慎考虑是否进入该市场,并寻找其他市场的机会。

案例三: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国对一项来自另一个国家的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决定对该产品加征高额关税。

这导致来自被调查国的企业的产品在国市场上的价格上涨,并对这些企业的出口业务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个案例说明了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出口时,应了解目标市场是否存在反倾销调查的可能,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例如,在规划出口业务时,企业可以多样化市场,减少对其中一市场的依赖。

案例四: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两个国家的企业在贸易交易中发生了纠纷,无法自行解决。

双方决定将纠纷提交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贸易争端得到了解决,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恢复了正常的贸易关系。

这个案例展示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当企业发生贸易纠纷时,可以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以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同时维护双方的贸易关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完整版)一、引言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际贸易在各个国家的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些案例,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具体操作和应对策略。

二、案例一:货物进口2.1 案例背景公司A是一家中国的电子产品生产商,希望进口一批原材料从国外供应商购买。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A进行货物进口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2.2 准备工作在进口货物之前,公司A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开立进口业务账户- 了解进口相关法规和政策- 确定货物数量和规格2.3 选择供应商公司A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供应商来购买原材料。

在选择供应商时,公司A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供应商的信誉和经验- 产品质量和性能- 价格和交货期2.4 签订合同一旦选择了供应商,公司A需要与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货物描述和规格- 交货方式和时间- 价格和支付方式2.5 装运和报关供应商将货物运输至中国的口岸后,公司A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公司A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许可证和报关单- 货物清单和发票- 装箱单和提单2.6 清关和交付一旦货物通过清关手续,公司A可安排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公司A需要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并及时支付货款给供应商。

三、案例二:服务出口3.1 案例背景公司B是一家美国的软件开发公司,希望向中国的客户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B在服务出口方面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3.2 准备工作在向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公司B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确定服务内容和价格- 确保有足够的技术和人力资源- 了解中国的服务出口政策和法规3.3 合同签订公司B需要与中国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服务描述和范围- 价格和支付方式- 交付时间和标准- 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归属3.4 服务交付公司B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中国客户交付服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库案例1 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引言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经济交流和合作的重要方式,对于推动全球经济增长和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探讨国际贸易的相关问题和挑战,并总结经验和教训,以提供对国际贸易实务的深入理解。

案例一:中美贸易战背景和原因中美贸易战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国际贸易事件之一。

该贸易战起因于美国政府对中国采取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包括提高关税、限制中国高科技企业在美国的发展等。

美国认为中国的贸易政策不公平,导致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受到不公平竞争。

影响和后果中美贸易战对全球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许多行业受到了冲击,特别是中国和美国的制造业。

企业在面临关税上涨和市场不确定性的挑战时,往往采取减少投资、裁员和调整供应链等措施。

此外,中美贸易战还导致了全球贸易环境的紧张局势,引发了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

启示和教训中美贸易战的案例使人们认识到贸易摩擦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各国应加强沟通和协调,通过对话解决贸易争端,并推动建立更加开放和公平的贸易体系。

企业也应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寻找新的市场和合作机会,降低贸易战带来的冲击。

案例二:欧盟与英国脱欧背景和原因英国脱欧是欧洲经济中的重大事件之一。

2016年,英国举行了脱欧公投,结果51.9%的选民支持脱欧。

脱欧后,英国将不再是欧盟的成员国,将重新制定自己的贸易政策。

影响和后果英国脱欧对英国和欧洲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脱欧后,英国必须重新与欧盟谈判贸易协议,以保持与欧盟的贸易关系。

同时,英国也面临着重新制定自己的贸易政策和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关系的挑战。

英国脱欧案例反映了国家在贸易关系中的重要性。

对于脱欧国家来说,需要重新制定贸易政策,并与其他国家达成贸易协议。

对于其他国家来说,也需要与脱欧国家重新谈判贸易协议,以保持贸易流畅和稳定。

案例三:跨国公司在全球供应链中的挑战背景和原因跨国公司在全球供应链中面临各种挑战。

全球化的贸易环境使得企业可以更多地进行跨国贸易、投资和合作。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种复杂的情况和问题也随之涌现。

以下将为您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例一:合同违约引发的纠纷一家中国的服装制造商 A 公司与美国的进口商 B 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服装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A 公司应在三个月内交付货物,B 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 30 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 A 公司的生产环节出现问题,导致交货延迟了一个月。

B 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 A 公司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A 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

根据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和惯例,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B 公司在没有与 A 公司进行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直接拒绝接收货物,这种做法也存在不妥之处。

在国际贸易中,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尽量减少损失。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案例二:质量争议导致的贸易纠纷某中国的电子产品制造商 C 公司向欧洲的客户 D 公司出口了一批智能手机。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D 公司发现部分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如屏幕显示异常、电池续航能力差等。

D 公司要求 C 公司赔偿损失,并退回所有有质量问题的手机。

对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

如果是由于 C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疏忽或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材料导致的质量问题,那么 C 公司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质量问题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不当操作或者 D 公司在使用过程中的人为损坏造成的,那么责任就不应由 C 公司承担。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明确质量标准和检验条款,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出现后的处理方式。

案例三: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一家中国的出口企业 E 公司与日本的进口商 F 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0 万日元的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引言案例一:美中贸易战2018年美中贸易战是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最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

美国政府以贸易逆差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由,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并对若干中国科技企业实施制裁措施。

这场贸易战对于中美两国以及全球经济都造成了重大影响。

关键问题:双方贸易摩擦的背后原因是什么?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和全球经济的影响如何?双方是否存在解决贸易摩擦的可能方案?解决方案:加强双边对话,通过谈判和合作解决具体贸易争端。

探索多边合作机制,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

案例二: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进行了一系列的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调查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互联网巨头的经营模式和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问题: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的调查主要有哪些方面?谷歌的行为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调查对互联网企业和消费者有何影响?解决方案:对于互联网巨头来说,加强自律和合规意识,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加强对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选择和使用。

案例三: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的影响英国于2016年举行公投决定退出欧盟,这一事件被称为英国脱欧。

英国脱欧对于英国和欧盟成员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动荡。

关键问题:英国脱欧对欧盟成员国和英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体系和全球经济有何影响?当前解决英国脱欧的可能方案是什么?解决方案:欧盟与英国应加强谈判,尽快达成具体解决方案,确保贸易畅通。

英国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寻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贸易伙伴关系。

全球贸易体系应加强改革和完善,提高贸易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结论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经典案例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案例

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例1 FCA与FOB术语的比较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 新港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

试分析A公司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要点:1 可以提前转移风险:采用FCA术语,当卖方在北京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可转移,而采用FOB术语,货物在装运港新港越过船舷时才能转移。

2 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从而提早交单结汇,减少利息损失,提高资金周转率。

例2 贸易术语选择不当致损案我国西南地区某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项出口合同,以FOB上海条件出口一批药材,为尽快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运,该公司采用汽车进行运输。

但不幸的是运输途中出现了车祸,无法赶上原定的装船日期。

该公司与美方联系,要求延展装运期,美方同意,但同时要求货物价格降低10%并坚持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损失达到了数万美元,试分析我方在选择贸易术语上的失误。

要点:西南该公司失误在于选择了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FOB术语,则只能在装运港上海越过船舷后风险才能转移,要多承担从西南内陆城市到上海的一段风险。

如选择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FCA术语,则可在内陆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后即转移风险。

(原理同例1)例3 CFR术语下装船通知的重要性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

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

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要点: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买方漏保是卖方未及时履行发装船通知所致,卖方不能以货物已经越过船舷为由拒绝赔偿。

(见教材38页)例4我某公司向某外商按CIF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我方按规定期限装船,后该轮第二天在海上航行中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光,外商要求我方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试分析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此事?要点:外商的要求不合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种复杂的情况和问题也随之而来。

下面将为您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则和策略。

案例一:合同条款争议一家中国的服装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的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服装出口合同。

合同中规定,货物应在收到信用证后的 60 天内发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信用证延迟了15 天才到达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为了按时交货,加班加点生产,但最终还是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晚了 5 天发货。

美国进口商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出口企业赔偿损失。

出口企业则认为信用证延迟不是他们的过错,而且他们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按时交货。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问题在于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对不可抗力因素的界定。

虽然信用证延迟并非出口企业所能控制,但合同中并未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

如果合同中能够提前明确诸如银行方面导致的信用证延迟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方式,那么双方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就能够有明确的依据,减少争议的发生。

案例二:质量纠纷一家中国的机械制造企业向欧洲出口了一批价值 200 万欧元的机械设备。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欧洲客户发现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

欧洲客户要求退货并赔偿相关损失,包括设备安装调试费用、因设备故障导致的生产延误损失等。

中国企业在接到投诉后,立即派技术人员前往欧洲进行检查和维修。

经过检查,发现部分质量问题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颠簸和碰撞造成的,并非生产环节的问题。

但欧洲客户坚持认为中国企业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依据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和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来解决争议。

如果合同中对质量标准、检验方式和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有明确详细的规定,那么解决纠纷就会相对容易。

同时,对于运输环节可能造成的质量问题,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安排运输时也应该提前考虑,并采取相应的保险和保护措施。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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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Nike的全球采购
Nike是全球著名的运动品牌,它的产品销往全球。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Nike采取了全球采购的策略。

通过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供应商合作,他们能够获得最好的材料和最佳的制造服务,并以更低的成本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

具体而言,Nike在全球拥有超过1万个供应商,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评估。

而在供应商管理方面,Nike不仅要求供应商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还要求他们接受监管并进行合规操作。

Nike为每个供应商设立了一个管理团队,以协调和监督采购过程。

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保证产品质量和交货时间,而且有助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供应链效率和灵活性。

近年来,Nike还致力于推动可持续采购,通过与供应商合作并推广环保和社会责任理念,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案例二:苹果公司在中国的生产和供应链
苹果公司在中国设有大约300家供应商,在中国建立了包括生产线、质检、测试等多个环节的完整生产体系。

苹果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中国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是与供应商的长期合作,以及对于高效的生产环节和管理的投资和研发。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工人权益,苹果还推出了供应商责任计划
(Supplier Responsibility Program),对其供应商进行审核和监督。

这个计划强调了对于劳工权益、环境保护和商业行为的合规要求。

苹果公司的供应商也必须接受苹果公司的社会责任审核,保证其工人获得公平合理的工资和福利。

苹果公司还通过投入大量资金对其中国供应商进行技术升级,推广更环保的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以实现经济增长、生态保护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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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肖勇1.中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某公司B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发盘人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出售。

”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

这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notice of withdrawal),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3.A在茶楼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五吨,拟按每吨8万港元出售。

B在附近饮茶,听到A的谈话。

于是第二天B按上述条件接受这五吨兔毛,却被A拒绝。

在上述情况下,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4.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交货目的港是香港,即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form of contract)和合同解释(construction of contract)发生争执,问此项纠纷应当适用美国法律还是香港法律?为什么?5.荷兰公司A通过电传(relax)给英国公司B发出实盘,出售一批电子管。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及答案

案例1、我方向新加坡A公司以CIF250美元/吨的价格出口香料15吨;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运输..我方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放与湛江港货运码头仓库;不料当晚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烧毁..试想由谁来承担货物灭失的损失2、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8160 2000 dozen US$10 per dozen;EXW30 Xu Zhou Road;tianjin;Delivery during July.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答: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3、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商品 ;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问此项货物应由谁负担答:买方承担..买方没按时给出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4、我某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我方委托卖方办理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10万元损;可否向国外卖方索回答:我公司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卖方索偿;应由自己的承担..因为;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FCA条件下;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所以;本案例卖方未租到船的风险要由我公司承担;因此而导致的违约也应由我公司自己承担..5、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答:不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采用 FAS 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6、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因为: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经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7、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答:本案涉及到FOB下的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在本案中;买方延迟派船;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后来发生的损失理应买方承担..8、买卖双方签订FOBS合同;在日本某港装货;装到一半时突然遇到台风;为避免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港务部门要求船舶离开泊位;到锚地避风..由于时间仓促;加上尚未装完船;所以上船的货物未能理舱;结果货物在台风中受损..对于这部分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争议..你认为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损失由买方承担..FOBS只是规定买方要支付理舱费;但风险转移并没改变;只要越过船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9、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的原因..答:北京到天津新港还有一段距离;必须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把货物运输至天津新港;也就意味着北京至天津新港段运输有风险..A公司是想以FCA成交;原因是减少风险..B公司想以FOB成交;原因是减少风险10、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我方应从中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进口业务中时;客户资信如何事关重大;因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CFR条件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负责投保;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11、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卖方没有发出装船通知;我方买方不会见单付款的;尽管CFR属象征性交货.丢失应由卖方负担;因为卖方没有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没办保险;即使后来收到单据;补办了保险;保险公司也可能不给赔偿.根据CFR术语规定;卖方有义务给买方发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可以及时买保险;而题中卖方显然未尽到责任;所以是卖方的责任..12、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答:CIF术语虽然表示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表面上看是卖方负责保险;其实是卖方为买方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保险;但是风险转移点为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在装运港前;买方负责所有风险;但是货过船舷后;就是买方承担风险..所以不能拒付货款或向卖方索赔..而是在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请卖方代为办理..13、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答:不合理..CIF“卸到岸上”条件只要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14、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答:合理;因为按照CIF条件;卖方必须承担购买保险的义务..13、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1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2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14、我拟出口一批滑石块;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FOBXIAMEN..香港客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但是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CIFHK;即要求USD80/MTCIFHK..请依据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15、汉堡某商人向纽约出口一批货物;交易双方按照CIF贸易术语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订有一些与CIF合同性质相抵触的条款..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从汉堡运抵纽约后;买方以CIF 贸易术语不符拒绝凭单付款;卖方因此向纽约法院起诉;要求买方付款;法院如何判定16、我方外贸公司与英国商人签订一批番茄酱出口合同;条件为FOB天津新港;等装运期前三个星期;英国商人突然来电说让我外贸公司办理运输;我方能否接受如何处理为妥17、我公司与荷兰商人签订一批农产品出口合同;条件为CIF安特卫普;装运期为10月..我方因货物到达港口稍晚;装完船后的日期已经是11月5日..为了使得顺利收汇;我出口商与船公司商定出具了已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的海运提单;请问这种做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答:法律上将此种行为称为“倒签提单”..一般来说海运公司出具倒签提单;你们是出具了保函给他的..既然他愿意;那么荷兰商人会向海运公司索赔;海运公司在赔付后;持保函向你公司索赔..18、中国一家外贸公司与日本进口商签订出口裘皮大衣合同;CIF大阪;合同中出口商允诺10月底保证到货..由于加工延误;该外贸公司无法赶上10月底到大阪的船舶;后尽力提高加工速度;全部货物运到大阪已经在11月8日;货到后;进口商提出交货期已过;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拒绝付款;而出口商坚持让对方付款19、中港柑皮品质纠纷案:广东省 XH 县传统盛产柑子;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称为“XH 柑”..XH 柑品质上乘;一直享誉东南亚地区..XH 县某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仅规定:“XH 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些柑皮不是 XH 县当地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全县生产的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我方出口公司解释;合同仅规定:“XH 种柑皮”;只要是XH 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对方认为;合同规定:“XH 种柑皮”;必须是在 XH 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双方各持己见..最终;还是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而赔偿港方了事..20、2003年在广州交易会上;中国向日本出售一批“土纸”;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品名栏内;载明“土纸”即为手工制造书写纸..在卖方发运的商品及包装上;还贴有标签;并印有“手工制造”字样;而且卖方在发票、提单、品质与质量检验证书和产地证书中;也都载明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据该国XX制纸实验场鉴定证明:“抄纸”及“干燥”工序;均为机械操作;故不应表示为手工制纸..买方据此向卖方索赔..卖方拒赔;其主要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操作;并显示其特点..谁有理答: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简评:应注意双方对货物品质在不同地区的理解差异;明确货物的品质标准究竟是依照样品还是强调完全手工..结果: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21、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上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品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二级品比三级品质量好;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可以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办法..但需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22、1989年;在上海秋季交易会上;由中国山东省青岛食品公司与印度一家K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填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20吨;填鸭都必须按印度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我方K公司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凭主观想象认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说明是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的;就可以了;于是对这些鸭子全部采用最科学的屠宰方法;即从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确为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货物运到印度后;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为伊斯兰教标准所不容;于是;买方便拒绝收货;并通知我K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K公司不得已;只好同意退货;我K公司弄巧成拙;除了损失往返运费及其销售差价之外;还要向买方表示歉意;挽回已造成的不良影响..23、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含量为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答:不行..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 14% ;杂质不超过 2.5% ;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24、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装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答:不合理UCP500规定;货物数量一般允许有5%增减;除非以个数计数..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单位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写明:大米 100 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 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25、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风扇 1000 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 40 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有 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 40 台风扇;即少交 4% ..结果;遭银行拒付..为什么答:关于允许 5% 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此增减幅度不适用..本案例是以"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也所不适用溢短装条款..也就是说;该公司的单证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拒付..如:大米 100 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 的增减..但是;若写明:大米 100 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 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26、我向阿联酋出口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按22公吨发货装运;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到拒绝..请问原因何在答:我们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遭到拒付;因为单证不符..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如果议付金额超出信用证金额;就会遭到银行拒付..在上述交易中;虽然合理规定数量可增减5%;但由于买方在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没有响应规定约量;故而要遭银行拒付..27、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答: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28、出口商品已刷制唛头;目的港通关时;海关未发现而要求买方补制;买方照办后要求我方赔偿其支出的费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29、某出口公司销往加拿大一批货物;价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求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出口公司实际交货时改用了其他包装;并只使用了英文的贴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更换包装和贴头;之后向该公司提出索赔..30、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答:要拿到授权方的品牌授权说明书..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31、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共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答:属于违约;卖方违约..包装也是合同要件之一;必须按合同履行..32、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 KNOCKED 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评析: 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33、某乡镇企业与香港M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烤花生的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40公吨;采用纸箱包装;每箱内装10袋;每袋450克..付款采用即期信用证方式;签约后15天内将信用证开到中方;交货期4月30日以前..因客户对花生的内包装不太满意;决定使用自己的包装袋;于是在合同的包装条款中附带了一句“内包装由港方提供”..3月20日签约后的14天;港方开来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组织加工;同时催促对方抓紧发送包装袋..4月15日加工完毕;包装袋仍未到;在多次催促之后;包装袋于4月24日到货..出口方立即组织装袋打包;但仍未赶上4月28日的船期;而下一班船是5月8日;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于是;出口方于4月28日致电港方公司;由于迟交包装袋;导致未能按时交货;要求改证..但遭到对方拒绝;并要求将信用证改为跟单托收方式结汇..出口方表示同意..货到香港后;港方公司突然来函称市场看跌;要求降价10%;在极为被动的情况下;经交涉减让了8%;才得以办理赎单手续..答:本案例中属于由于买方没有及时提供约定包装导致最后我方交货延误..通常交易中商品包装由卖方提供;若买方对于包装有特殊要求;则应该提供或者承担相关的费用..我方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第13章贸易合同的签订
案例1: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 (1)可以适用。本案属于《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2)合同在2月20日成立。根据公约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买方2月19日表示承诺,卖方2月20日收到,此时合同成立。(3)运输保险应由卖方中国出口公司办理,保险费也由卖方支付。根据CIF术语,卖方必须办理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4)根据CIF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时间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5)美国公司无权要求我国出口公司赔偿货物损失。(6)中国出口公司为受益人。
案例3:1995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4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于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2于20日收到次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3月15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请回答: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 (4)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卖方? (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6)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国际贸易实务所有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所有案例

案例:1、我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2、A公司有一批纺织原料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原来的老客户B公司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作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 4月17日B公司收到信件.恰巧B公司急需一批该种原料,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

快发货,并表示已按原来的惯例汇出了5%的货款作为预付货款.国内电报局于4月19日将B公司的电报送达A公司。

不料A公司由于未收到B 公司的回复,已于4月18日将原料卖给另一客户。

B公司几次催货未果,便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月8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5%的货款.对方于3月11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

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泡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浸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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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失效
国际商法应用
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 ,应了解国际商法的相 关规定和应用,确保自
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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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ppt课 件
目 录
• 案例一:出口贸易纠纷 • 案例二:进口贸易纠纷 • 案例三:国际贸易欺诈 • 案例四:国际贸易合同纠纷 • 案例五:国际贸易支付纠纷
01
案例一:出口贸易纠纷
案例概述
某出口企业与国外进口商签订了 出口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和付
款方式。
出口企业按时发货,但进口商未 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出口企业
在解决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以维护各自的权益。
案例结论
在本案例中,进口商可以因为 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并要 求进行索赔。
在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时,应 全面考虑货物的各种成本,以 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准确 性。
在解决纠纷时,双方应积极沟 通,寻求妥善解决方案,以避 免损失扩大。
03
案例三:国际贸易欺诈
案例概述
01
案例标题
国际贸易欺诈案例分析
02
案例背景
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出口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遇了欺诈行
为。
03
案例简述
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出口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遇了欺诈行
为。国外客户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导致某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案例分析
01
02
03
完善合同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降低合同风险。
加强法律维权
企业应了解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同时,政府和社会也 应加强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和保障机制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法律维权支持。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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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2-1案例商品的品名2002年初,我某公司对外签订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

对方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
(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立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

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品质一致。

案例提示:责任在我方。

因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品名为“手工制造书写纸”,而我方实际所交的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我方显然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

虽然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但此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只能算参考样品,因此,卖方仍不能推卸其必须按合同交货的义务。

对于该案例,我方首先应认识到自己确已违反了合同,不应在是否违反合同上与对方纠缠;其次,卧房应主动承认错误,晓之以理以求得买方的谅解,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2-2案例商品的品质2002年3月,我国某出口A公司对外成交一批柠檬酸。

在交货时误将工业用柠檬酸装运出口。

轮船开行后数天发现所装货物不符。

为了避免造成事故,A公司急速通知外轮代理公司,请该公司转告我国香港代理,与该船抵达香港时,将货截留。

虽避免了一次严重事故,但出口公司损失惨重。

案例提示:本案例中,我国某出口A公司误将工业柠檬装运出口,严重违反了合同中有关品质规定的约定,根据《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虽然A公司较早发现误装,但损失仍然很大,如果没及时发现,将工业柠檬酸运抵目的港后误作食用,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给我们的启示是:①必须健全工作管理制度;②业务员应加强风险责任感。

2-3案例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北京K公司向伊拉克出口北京冻鸭一批,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

但K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屠宰方法,在加工时改用了“钳杀法”。

货到国外后遭对方拒收,并通知K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

问: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什么?该如何处理?
案例提示:此案例中,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

但K公司在加工时改用“钳杀法”。

显然K公司是因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备货而遭退货,究其原因,是不了解外国市场的情况,不熟悉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规章法令、民情习俗.具体到本案例冻鸭一事,K公司应抓紧办理退货,并设法转售其他市场,这样可减少一些损失。

2-4案例规定商品品质条款应注意的事项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

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依据。

案例提示:此案例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
成交为宜。

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2-5案例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国某公司从外国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
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

而外商装船时共运230万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案例提示: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买方支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则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本案例中,我方对外商多交30万公吨,可以拒收也可以全部收下,还可以只收下其中的一部分,要按每公吨100美元付款。

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无权拒收小麦。

《公约》规定:如果对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外商只比合同规定少交20万公吨,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我方只有权要求外商在交货期内补交,没有权拒收全部小麦,如在补交期间,外商给我方带来不合理开支,我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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