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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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广州汽车限购政策消息]广州限购政策最新2022想申请购车的指标,首先需要符合申请条件。

具备申请资格的话,可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申请。

指标管理机构将负责收集网站和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完成对信息的审核。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

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合格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只有摇到车牌的车辆才允许上路,来看看最新的规定吧。

从2022年到现在,小汽车增量调控已先后在北京、上海、广州、贵阳、石家庄、天津和杭州等大城市实施,深圳此番成为了第八个汽车限购的城市。

对于“限购令”空降的原因,深圳市政府解释为深圳机动车增速迅猛,交通拥堵、交通污染等问题日趋严重——截至今年12月20日,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14万辆,近5年年均增长率约16%,2022年新增约55万辆,增速达20.9%。

尽管有人质疑一些地方政府限购限行政策的合法性,但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这些城市均已车多为患,交通拥堵严重,以限购限行治堵无疑“起效快”。

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有29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辆,北京、天津、成都、深圳、上海、广州、苏州、杭州等8个城市超过200万辆。

交通拥堵越来越成为中国很多城市的通病。

从北京、上海等城市限购的实施效果看,小汽车增速明显减缓,交通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为实施综合治堵和发展公共交通赢得了时间。

据业内人士分析,对于城市管理部门来说,在城市规划滞后、路网建设跟不上需要的情况下,限购限行或将成为越来越多城市的“常态”,未来也许会有更多城市加入汽车限购的行列中。

有专家表示,不管限购限行措施如何升级,都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为从根本上解决拥堵问题赢得时间。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小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具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行指标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按照各占50%的比例通过无偿摇号和有价竞拍方式分配指标。

第四条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为单位)的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取得。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一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以及公示等工作。

公安、国税、地税、司法、工商、人社、质检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个人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88%。

单位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12%。

第二章申请及审核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或竞拍;(三)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单位申请增量指标营房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关于《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征求意见

关于《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征求意见

关于《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1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征求意见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2013〕28号),我局修订了《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从发布之日起公示10天。

如有异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人:闫秀娟,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cn。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
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16
【摘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8]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委反映。

【总页数】16页(P1-16)
【作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交委开始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 [J],
2.印发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和名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J],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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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试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答疑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试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答疑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试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答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试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颁布后,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继续就有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1、已获得增量指标的个人,因逾期没有办理车辆登记造成指标作废,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这个人能否继续申请参加摇号或竞价获得增量指标?答:试行办法第三十五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放弃指标。

此外,个人取得增量指标后,不得再次申请增量指标。

所以,已获得增量指标的个人,因逾期没有办理车辆登记造成指标作废,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不能再次申请参加摇号或竞价获得增量指标。

2.在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情况,对于户籍是广州集体户籍的个人,能不能申请参加摇号?答:试行办法规定,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住所地在本市;(二)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三)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其中,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三)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四)在穗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累计3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对于户籍是广州集体户籍的个人,可以自愿选择申请参加节能与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摇号、普通车增量指标摇号、普通车增量指标竞价三种方式的一种申请增量指标。

3. 8月份增量指标摇号什么时候举行?是否需要申请人到现场?答:试行办法规定,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鉴于此,8月份增量指标摇号将于8月27日举行,摇号过程申请人无需到场,公证机构将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并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2012]2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30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穗府〔2012〕22号)
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

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中小客车,包括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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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广州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相关规定的分工,对指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在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业务时,将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及指标号等相关信息录入该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后台将自动与数据库比对公证和指标等信息,自动生成比对结果,通过系统比对合格后,可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广州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现设置有管理办法、政策咨询、申报流程说明、增量指标申请、更新指标申请、状态查询等备受公众关注的信息。

下面pincai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

欢迎大家阅读!!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点击进入 >>>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扩展阅读:11月广州摇号产生6008名中签者11月28日上午,广州2016年11月中小客车指标摇号活动如期举行,4400个个人普通车指标718个单位普通车指标880个个人节能车指标以及10个单位节能车指标全部摇出,共产生6008个中小客车增量指标。

据悉,活动当天6名被抽中的申请人代表各摇出一个数字,依次分别为“6、7、6、2、8、0”,用于开始指标配置生成中签编码。

随着摇号计算机启动,现场的电子大屏幕上随即滚动产生了4400条个人普通车摇号中签的信息。

单位普通车摇号、个人节能车摇号、单位节能车摇号均山同样的操作流程产生出来。

据了解,在摇号结束1小时之后,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就能登录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查询摇号结果,也可以在当天上午12时之后,拨打96900、114、116114、11185、12580等5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成功中签的申请人,可直接登录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也可通过96900电话预约,预约成功后,按照预约短信告知的窗口及时间,携带申请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表到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解读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解读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解读一、广州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指标管理,指标有多少种类?其中增量指标如何配置?答: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措施,实施指标管理。

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具体配置方式如下:(一)增量指标:本办法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1.2万个新能源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6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4.8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竞价方式配置。

(二)更新指标:单位和个人在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后可以直接申领。

(三)其他指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直接申领。

单位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数的12%,个人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数的88%。

单位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配置。

二、如果当月节能与新能源车指标摇号未能全部配置,剩余指标如何处理?答:当月未能配置成功的节能与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可以由指标管理机构调整为普通车增量指标纳入下一次摇号配置。

三、公务车是否与其他车辆一样需要申请配置指标?公务车可否参加竞价?答:需要。

单位(指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竞价。

四、单位和个人通过什么程序申请增量指标?答: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选择增量指标配置方式并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获得增量指标。

单位和个人变更选定的增量指标配置方式,需要重新申请。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期内,只能选择参加一种增量指标配置方式。

五、申请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需要服务什么条件?答:申请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通过摇号方式取得节能与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在提出申请时应作出符合个人意愿的选择,兑现申请中的有关约定条件,取得的节能与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用于符合国家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登记,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气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广州个人申请中小客车摇号指标流程

广州个人申请中小客车摇号指标流程

⼴州个⼈申请中⼩客车摇号指标流程
对于⼴州个⼈申请中⼩客车摇号指标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步:登录⽹址
登录⼴州市中⼩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站:
第⼆步:选择“个⼈申请”
点击【增量指标申请】下【个⼈申请】菜单,进⼊个⼈申请界⾯。

第三步:阅读《⼴州市中⼩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及承诺书
请阅读《承诺书并点击已读”选择框”表⽰已阅读,然后【选择】相应⾝份类型,确认⽆误后,点击【下⼀步】,进⼊申报信息填写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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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22•【字号】穗财工[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13〕1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业经14届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3年1月22日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管理,科学合理、规范高效使用增量指标竞价收入,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我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规定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以下简称竞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2号),单位和个人以竞价方式取得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并按规定缴交竞价款,以及因未按规定缴交竞价款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所形成的收入。

第三条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原则:(一)促进发展,公交优先。

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财力状况实行统筹管理,体现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

竞价收入资金支出计划应根据总量平衡、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年度支出总额不得突破竞价收入当年收入与上年结转之和。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

竞价收入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模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竞价收入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最新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

最新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https:///(点击下面图片直接进入界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实现中小客车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周转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

周转指标是指二手车企业在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中,收购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

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即三者按照1∶5∶4的比例配置。

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0%,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90%。

第五条周转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如下:(一)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1年,不得跨周期配置和发放;(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交易本市登记中小客车数量的10%进行配置,具体以上一年度开具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信息为准,按四舍五入法计算;(三)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二手车企业周转指标额度,可按其注册资金和经营场地规模,参考同一行政区内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进行配置。

第六条中小客车指标的配置额度、方式以及申领使用要求等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商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中小客车保有量状况、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能力、节能车和新能源车的应用情况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广州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广州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广州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广州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

而中小客车的数量增加是导致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城市中小客车的管理、调控与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广州市政府积极推行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从源头上控制中小客车数量,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1. 系统的设计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两个模块:设置模块和管理模块。

设置模块主要是对模块基本数据进行设置的操作。

包括:中小客车指标、车辆类型、用途、操作者、数据备份等。

管理模块包括监管、执法、申请等操作,主要是对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进行管理。

1.1 设置模块(1)中小客车指标设置中小客车指标设置是指对中小客车指标数量进行的设定。

在该模块中,可以对指标数进行限制,同时可以进行附加条件的设置,如城区与非城区指标数的设定。

(2)车辆类型设置车辆类型设置主要是对中小客车的类型进行设置。

车辆类型分为:私家车、学校巴士、出租车、公共交通车辆等。

每种车辆类型的指标数可以根据城市交通情况进行合理设置。

(3)用途设置用途设置主要是对中小客车使用情况进行设定。

用途分为商务、个人、公共服务等。

每种用途类型的中小客车指标数也需要进行明确的设置。

(4)操作者设置操作者设置主要是对系统的管理员权限进行设定,管理员可以设定普通用户的登录权限、访问权限等。

同时,该功能还可以对管理员的操作行为进行监管。

(5)数据备份设置数据备份设置主要是对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定期的备份。

备份数据可以在系统故障或数据丢失时进行恢复。

1.2 管理模块(1)监管模块监管模块是对中小客车指标的管理和监管模块。

该模块可以对中小客车的数量进行实时的监管,以保证城市交通的有序和安全。

(2)执法模块执法模块主要是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模块。

该模块收集到违规的中小客车信息后,可以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以达到规范城市交通的目的。

执法模块采用的是信息化的处理方式,可以极大地提高执法效率。

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后广州市交通态势研究

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后广州市交通态势研究

预测 分析, 同时 尝 试 探 讨 动 态 配 额 与总 量 Q( n ) 一 一 去 年保 有 量Q( n —1 ) ( 1 ) 州 交 通调 控 管 理 、 清 晰 后 调 控 时 代 广 州 交 点 , 建 立 报 废车 辆 数 模 型 , 假设 使 用 l 2 年 报
3 0 %, 使用1 4 年 报 废 的 比 例为 3 0 %, 使用1 5 调 控 后 汽 车数 量 的 变化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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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创 新
Sc i e nc e an d Te ch nol og y l n nov at i on Her al d
中小 客 车 总量 调 控 管 理 后 广州 市交 通态 势研 究① ②
招玉华 苏奎 曾江 郑喜双 韦清波 ( 1 . 广州市公共交通数据管理 中心 广东广州 5 1 0 6 2 0 ; 2 . 广州市交通信息指挥 中心 广东广州 5 1 0 6 2 0 )
外 产 生了重 要 影 响 … 。 从 国内 外城 市 的 经 验 5 . 5 万 车 都为 新 车 ( 是 否新 车 对 最 终 汽 车 数 辆 数 , 包括更新指标报废得到的新车; Q表 看, 实 施 机 动 车 配 额 管 理 的 调 控 政 策 会 对 量 的 预测 影 响 不大 ) 。 城 市 发 展 造 成 十 分 重要 的 影 响 。 本 文 根 据 广 州 市 机 动 车 历史 数 据 , 通 过 建 立 数 学 模 型 对 广 州 市 中小 客 车 总 量 调 控 的 效 果 进 行 控制 目标 之 间的关 系 , 以 期为 进 一 步 完善广 通 发 展态 势 与应 对 策 略 提 供参 考。 l 9 9 3 — 2 0 0 4 年 间忽 略 报 废 的 车 辆 数 , 即假 定 这段 年 间新 增 的车 都为 新 车 :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告知书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告知书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告知书尊敬的车主:您名下(号牌号码),(号牌种类)的车辆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为便于您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后正常申请更新指标或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请详细阅读以下内容:一、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车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注意事项: 如需申请更新指标必须确保《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身份证明名称、号码”等信息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信息一致,保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排量”准确,如上述信息不准确或空白,请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业务或更正业务。

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注意事项:如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必须确保《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身份证明名称、号码”等信息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信息一致,如上述信息不准确或空白,请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业务或更正业务。

三、此告知书仅为办理业务提示信息,不作办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更新机动车指标和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申请凭据。

以上条款,本人已阅知。

是/否保留更新指标:机动车所有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是/否保留原号牌号码:机动车(代理人)签字:代理人身份证明号码:年月日此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一份交车辆管理所,一份由机动车回收企业留存。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

车辆管理与运营
• 通过系统管理企业车辆,如车辆注册、过户、报废等
• 分析企业车辆使用状况,优化车辆运营策略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在个人用户中的应用
指标申请与购车
指标使用与回收
• 个人用户通过系统申请指标,购车时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注册,确保指标正常使用
• 根据系统数据分析,选择合适的购车时间和车型
• 为了缓解交通拥堵,政府需要采取措施合理调控中小客车的指标

促进公共交通发展
• 通过调控中小客车指标,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私家车的
使用
• 提高公共交通的运力和效率,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
保护环境
• 减少私家车的使用,有助于减少尾气排放,降低空气污染
• 鼓励市民选择新能源汽车,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的指标,系统将自动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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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的数据管理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的数据收集和整理
数据收集
数据整理
• 系统通过收集用户提交的申请信息、审核结果、指标发
•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包括数据清洗、去重、分类
放和使用情况等数据

• 通过与政府部门、汽车销售企业等合作,获取相关数据
• 使用身份证号或企业代码登录系统,确保用户身份真实
有效
• 通过验证码验证,防止恶意登录
02
提交指标申请
• 用户填写个人信息、购车信息、申请指标数量等
• 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购车合同等
03
申请审核
• 政府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指标
• 审核不通过的用户,可以查看审核结果,并根据原因进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广州市的交通压力越来越大。

为了有效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广州市采取了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措施。

为了更加高效地管理和调控中小客车,广州市亟需建立一套信息系统来支持这一工作。

本文将介绍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营。

概述: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基于信息技术的系统,旨在实现对中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的全面管理和运营。

该系统将包括数据库管理,数据分析,信息交互和用户接口等功能模块,以提高管理效率,并为决策者和公众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

正文内容:1.系统架构设计1.1数据库管理模块设计数据库结构和数据字段,支持存储各种指标和车辆信息。

开发数据库管理界面,方便管理员对数据库进行维护和管理。

1.2数据分析模块开发数据统计和分析算法,用于指标调控相关的报表和图表。

设计数据可视化模块,方便用户直观地查看和理解数据。

1.3信息交互模块设计用户接口,支持用户查询和提交相关信息。

开发信息推送和通知功能,方便政府向公众发布政策和通告。

1.4安全保障模块设计用户权限管理系统,确保只有授权用户可以使用系统。

建立灾备和安全机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系统的稳定性。

1.5扩展和升级模块设置可扩展性,方便系统升级和添加新功能。

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和故障。

2.运营管理流程2.1用户注册和登录流程用户通过注册流程获取系统登录账号。

用户使用账号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2.2数据录入和更新流程授权用户可以录入和更新中小客车指标和车辆信息。

数据录入和更新流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步骤。

2.3数据查询和分析流程用户可以通过系统界面查询特定指标和车辆信息。

数据查询和分析结果可以导出为报表和图表。

2.4政策发布和通知流程政府可以通过系统向公众发布中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和通知。

公众可以通过系统接收政策和通知,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2.5系统维护和升级流程系统管理员负责维护和管理系统的运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2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小客车管理,促进广州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维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小客车,是指19座以下(含19座)按照乘客和用户需求提供客运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含出租汽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需求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小客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配备或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车型和车质收费的出租小客车经营活动。

出租小客车经营方式包括流动出租、租赁服务、定线营运和包租车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与客运出租小客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出租小客车管理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依法经营、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出租客车应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协调发展。

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客运交通建设和发展需求,编制出租小客车站场、营业调度管理网点、运力投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实施客运出租小客车行业管理和监督。

广州限牌政策

广州限牌政策

核心解读---竞拍、使用注意事项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丌得参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 每月组织一次竞拍。竞拍的时间和地点,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竞拍成交后,签订《成交确讣书》。自《成交确讣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 指定的代收款银行缴纳竞拍成交款项;逾期丌缴的,视为自劢放弃指标, 幵按规定没收保证金。 竞拍成交后,如同时申请摇号登记的,其摇号登记自劢取消。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 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劢放弃指标。 单位戒者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 的,直接申请中小客车更新指标 出租车、与用校车、公共交通车辆、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中 小客车,外国驻穗使领馆的外事公务中小客车,以及2012年7月1日零时前, 已取得公务车定编购置许可戒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 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增量指标
号戒竞拍
通过摇号戒竞拍方式获得 指标编码
核心解读---配比、限制解码
根据 第十一条 :单位戒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 记的中小客车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 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不车辆销 售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戒获取车辆销售统一 发票的单位戒个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凭 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 公证书,直接办理车辆注册戒转移登记,无需申 领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完成车辆登记的,应依 照本办法,经摇号戒竞拍取得中小客车增量指标 后,方可办理车辆登记。 政 策 实 施 原 则 : 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 辆,按各占50%的比例通过无 偿摇号和有价竞拍方式分配指 标;其中,个人中小客车指标 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88%, 单位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 指 标 配 额 的 1 2 % 。 个人 全年份额 每月份额 105600 9600 单位 14400 1309(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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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2018-7-9 16:42: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实现中小客车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周转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

周转指标是指二手车企业在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中,收购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

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即三者按照1∶5∶4的比例配置。

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0%,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90%。

第五条周转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如下:(一)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1年,不得跨周期配置和发放;(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交易本市登记中小客车数量的10%进行配置,具体以上一年度开具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信息为准,按四舍五入法计算;(三)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二手车企业周转指标额度,可按其注册资金和经营场地规模,参考同一行政区内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进行配置。

第六条中小客车指标的配置额度、方式以及申领使用要求等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商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中小客车保有量状况、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能力、节能车和新能源车的应用情况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标配置,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回收周转指标并监督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登记,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指标管理机构汇集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配合指标管理机构在二手车市场设置业务终端发放周转指标证明文件与回收周转指标,组织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停放、出入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指标申请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网站提出申请。

需要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需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选择增量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

1个编码每期配置只能对应一种增量指标类型和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增量指标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增量指标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销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需要撤销或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申请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有周转指标使用需求的二手车企业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上一年度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信息以及相关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等凭证,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周转指标配置额度。

二手车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指标管理机构说明并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二手车企业取得周转指标配置额度后,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凭本市登记中小客车二手交易凭证向指标管理机构申领不超过可申请额度的周转指标。

失效和已回收的周转指标不计入可申请额度。

第三章增量指标申请资格第十四条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持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二)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或者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在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3亿元,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实凭证;(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注册登记企业,在本市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或者新开工3亿元以上商业投资项目,且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实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可以按照第(一)项规定确定可申请编码数量。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的或者上一年度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3亿元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其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商业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

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商业项目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单位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的,自指标有效期满次日起,相应核减3年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六条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住所地在本市;(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或“被盗抢”状态;(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六)两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一)本市户籍人员;(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三)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且上一个月有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四)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五)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有效证明的高层次人才;(七)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八)经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九)持有效身份证明,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十)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两年,且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时限。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市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的资格;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以及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有效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居留许可和在穗居住情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

第二十条市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及时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需要提请非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的,非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述审核期限。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各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对通过全部审核的,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对未通过审核的,应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经复核确认通过资格审核、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有效编码纳入下一期配置。

第二十二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其有效编码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其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的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

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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