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京财金融〔2018〕1911号附件1

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

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关于北京市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46号)的规定,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着力疏解非首都功能,结合我市创业就业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推进创业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对象包括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其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北京市实施创业担

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7‟246号)执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

个人借款人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且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

借款人经营范围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

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

录‣以内的经营项目,创业担保基金不担保、财政贴息资金不贴息。

第四条贷款担保额度的确定

个人借款人的贷款担保额度确定。个人借款人在北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的每个借款

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一企业多个借款人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总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小微企业借款人的贷款担保额度确定。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人数确定贷款担保额度,每个符合条件人员按照10万元计算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不超过最高担保贷款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担保及贷款额度。

第五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经过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的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经过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三章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原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调整为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原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1800万元用于按照比例给予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配额,其他用于为本市失业人员自

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区县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200万元人民币(东城和崇文、西城和宣武两区合并后,东城区、西城区创业担保贷款区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40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本办法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调整为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区两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同步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市财政局追加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5000万元人民币,使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达到1.5亿元人民币。由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实际运营的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将从82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1亿3200万元人民币。

由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实际运营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

基金,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和向区级受托担保机构提供分保服务。

第七条由区级受托担保机构实际运营的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当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余额的4倍时可由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

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

第八条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创业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必要时区级创业担保基金可向市级创业担保基金提出分保增信,具体操作规则通过市区两级创业担保基金的受托担保机构之间协商议定。

第九条区级担保基金的运作方式

由区财政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创业担保贷款的区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创业担保贷款协议,委托区级担保机构为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与市级担保机构签订创业担保基金协调管理协议,接受市级担保机构的协调管理,委托市级担保机构进行分保或者委托市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条建立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制度,由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牵头,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参加,定期召开例会,其职责包括:

(一)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

(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研究议定合理待偿率等年度工作指标;

(三)审议、批准弥补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创业担保贷款坏帐;

(五)必要时可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