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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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什么是公⽰催告程序公⽰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以公告的⽅式催告利害关系⼈在⼀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申报,根据申请⼈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

关于什么是公⽰催告程序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是公⽰催告程序1、公⽰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以公告的⽅式催告利害关系⼈在⼀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申报,根据申请⼈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

2、就其性质⽽⾔,是⾮讼程序。

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叫票据失权;⼆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适⽤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三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付地的基层⼈民法院申请公⽰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催告的其他事项,适⽤本章规定。

申请⼈应当向⼈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额、发票⼈、持票⼈、背书⼈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因此,其适⽤范围为: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付与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四条的规定,⼈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停⽌⽀付,并在三⽇内发⽣公告,催促利害关系⼈申报权利。

公⽰催告的期间,由⼈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

四、公⽰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五条⽀付⼈收到⼈民法院停⽌⽀付的通知,应当停⽌⽀付,⾄公⽰催告程序终结。

公⽰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为⽆效。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付⼈收到法院的⽀付通知后,仍进⾏⽀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付⾏为不能导致债的免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六条利害关系⼈应当在公⽰催告期间向⼈民法院申报。

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程序公示程序是指为了向公众通告某一事项,让公众了解该事项并提供意见或异议的一种程序。

而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程序,则是指个人或机构通过书面申请,要求公示催告特定事项,以便取得更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监督。

下面将详细介绍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程序。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背景和目的申请公示催告的背景通常是涉及重大项目、政策调整、环境治理等事项的公示,旨在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通过公示,可以让公众了解事项的具体内容、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带来的利弊,从而提供意见和建议,避免可能的风险和弊端。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途径和要求申请公示催告的途径一般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写申请材料并提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背景、目的、重要性等;2. 具体的申请公示催告的内容和要求;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4. 其他必要的附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并确保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三、公示程序的开展和时间安排一旦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材料被部门或机构接收,将按照预定的公示程序进行公示。

公示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 公示通告的发布:部门或机构会发布公示通告,通告的内容应包括申请的事项、公示的期限、公示地点等信息;2. 公示期限的确定:公示期限一般较为充裕,以确保公众有充足的时间了解事项并提供意见;3. 公示地点的确定:公告通告将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公示,如政府网站、公共场所的宣传栏等。

四、公众参与和监督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或网络留言、电话咨询等方式了解申请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部门或机构应及时回复公众的留言或咨询,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相关部门或机构也应加强对公示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如发现虚假公示或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公示结果的处理公示期满后,有关部门或机构将对公示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相关的决策或处理意见。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 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1、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 理。 4、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二)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 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 无效。 (三)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 2、失票人恢复权利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六、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 权利。 第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 第三,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判决 公告之日起1年内另行起诉。 第四,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五,利害关系人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 另行起诉。
(二)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告的法院申报。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
(三)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书面形式,并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 定的证据。 (四)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是驳回申报, 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五、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申请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1个 月内;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 报被依法驳回;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 民法院提出。
(四)案件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方式 书面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即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 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 驳回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公示催告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向相关当事人公示特定信息,确保其知晓相关法律事项或权益。

以下是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以帮助您了解该流程。

一、确定公示催告的目的在申请公示催告之前,需明确公示的目的。

公示催告常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追债、追索债权、拍卖财产等。

对于具体案件,应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要求确定公示催告的目的。

二、查明相关法律规定在申请公示催告之前,要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公示催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一般而言,公示催告的程序和要求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确保自己掌握适用的法规文本,以便正确操作。

三、编写公示催告的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准备具体的公示催告文书。

文书内容应当清晰明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1. 公告的标题:应准确概括公示催告的性质和目的,以引起相关当事人的注意。

2. 公告的正文:详细叙述公示催告的事项,包括要实现的权益、相关当事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等。

同时,要求被公告人的必要行为,例如返还财产、履行义务等。

3. 公告的期限和方式:说明公告持续的时间和公告的方式,通常包括报纸刊登、互联网公示或者在相关政府机构张贴等。

4. 公告的署名和日期:公示催告的文书应当由合法授权的机构或个人署名,并注明公告的日期,确保公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选择公告的媒介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媒介进行公示催告。

一般而言,公示催告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报纸刊登:选择具有一定覆盖面和影响力的报纸进行刊登。

确保公告能被相关当事人充分了解。

2. 官方网站公示: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确保公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其他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催告。

五、保存公示催告证据在公示催告过程中,要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公告的合法性和效力。

比如,报纸刊登的公告应保留报纸剪报;网站公告应截取相关网页截图,以备后续需要。

六、监督公示催告的效果监督公示催告的效果是确保公告能够传达给相关当事人,其知悉相关法律事项或权益。

公示催告的流程有哪些

公示催告的流程有哪些

公⽰催告的流程有哪些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我们很可能会接触到公⽰催告。

学习和掌握公⽰催告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我们发⽣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公⽰催告的流程”,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公⽰催告的流程有哪些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规定。

3.公⽰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付地的基层⼈民法院管辖。

4.申请⽅式,须由申请⼈书⾯申请写明票⾯⾦额,发票⼈、持票⼈、背书⼈等主要内容,申请公⽰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催告申请⼈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催告前提出,在公⽰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裁定终结公⽰催告程序。

⼈民法院受理公⽰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付⼈停⽌⽀付直⾄公⽰催告程序终结。

⽀付⼈拒不停⽌⽀付的,在判决除权后,⽀付⼈仍应承担⽀付义务,在公⽰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为⽆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在公⽰催告期间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1.利害关系⼈应当在公⽰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催告申请⼈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出⽰的票据不⼀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起⼀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民法院起诉,⼈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关法律知识。

当⼀切流程⾛下来后,法院决定受理公⽰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在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中,需要按照特定的步骤和规定来进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并提供相应的操作指南,以帮助申请人正确完成该程序。

1. 申请人的资格验证在申请公示催告之前,申请人首先需要验证其资格。

申请人应具备与公示催告事项相关的合法权益,并能够提供相关凭证。

例如,如果是申请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则申请人需提供债务债权关系证明文件。

2. 编制申请材料在准备申请材料时,申请人必须将相关事实、证据和请求详细地清楚陈述。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书:详细说明公示催告的事项,并明确陈述申请人的请求。

- 相关证据:提供证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文件,如合同、协议、债务凭证等。

- 其他支持材料: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可提供与公示催告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3. 选择申请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同的途径进行公示催告的申请。

一般而言,申请公示催告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司法途径: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特定事项进行公示催告。

此途径适用于涉及法律纠纷的情况。

- 行政途径: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要求对特定事项进行公示催告。

此途径适用于与行政许可、批复、处罚等相关的事项。

4. 提交申请材料根据选择的申请途径,申请人需将编制好的申请材料准确无误地提交给相关机构。

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法院途径:将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关法院的受理窗口,并进行登记备案。

- 行政途径: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有关行政机关,并确保将材料交至指定部门或窗口。

5. 审理过程一旦申请材料被受理,相关机构将进入审理程序。

具体审理程序会因途径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受理确认:相关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 公示催告:在特定媒体或场所进行公示,以向公众公告催告事项。

- 答辩或反馈:相关方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或反馈意见。

- 决定或裁决:相关机构根据申请内容和相关证据,做出最终决定或裁决。

第二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 • • • • • 一、申请 (一)公示催告申请的提出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说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事项、原因和方式。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 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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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三、除权判决的撤销 民事诉讼法对除权判决的撤销,未作明文规 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 民法院起诉。 复习思考题 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3、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什么是除权判决?其效力如何? 4、什么是除权判决?其效力如何?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 • • • •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 人
(二)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 失或灭失 • (三)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 (四)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 请
第二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篇: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七讲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和特点所谓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1、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可以_____________的票据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2、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有价证券的__________________3、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必须是出现了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4、必须向________________地的_____人民法院提出申请5、申请人必须提出__________申请三、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一)公示催告1、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如果票据支付人接到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仍然拒不停止支付行为的,将会导致以下两个后果:第一,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____________第二,_____________支付义务2、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最少不得_________________天;在公示催告期间内,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利害关系人必须在____________________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2)利害关系人必须_____________(3)利害关系人还必须提出__________申请书4、除权判决所谓除权判决,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1)除权判决的条件首先,除权判决必须依__________作出其次,必须是公示催告期限内没有人提出申报,或者虽有人提出申报,但是申报被法院驳回了再次,申请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满后____________内提出申报(2)除权判决的审判组织必须是____________(3)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第一,票据_____________第二,失票人_______________第三,公示催告程序_______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__________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_________程序审理首先,必须是有________________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其次,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_________内提出再次,必须向作出__________________的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对于这种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例题1】(04年司法考试真题)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A.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B.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C.都设置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D.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答案【例题2】(07年司法考试真题)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3篇)

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 公示性:公示催告程序是通过公告的方式,让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知道并申报权利,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程序性: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包括申请、公告、申报、除权判决等环节。

3. 期限性:公示催告程序在公告期间内,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申报权利,否则视为放弃。

4. 一事一告:公示催告程序针对的是特定的事务,即某一具体的票据或证券。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持票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 证券持有人因证券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公示催告。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1.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1)申请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供副本。

(2)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事实和证据;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3)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公告程序(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向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

(2)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视为权利人放弃权利。

(3)公告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暂停支付被申请人的财产。

3. 申报权利(1)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2)申报权利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包括申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申报权利的事实和证据。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各位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市民:我是来自某某公司的某某,特此向您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在此向您说明我所需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和具体流程。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我所在的某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与您有合作关系。

然而,根据我公司财务部门的统计,您与我公司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款项未结清情况。

我公司曾多次向您发出催款通知书,但至今未能得到回应或解决。

面对此种情况,我决定在申请司法程序之前,通过公示催告的方式向您展示此事情的事实,以促使您认真对待此合同款项之结清问题。

公示催告将向社会公众证明您对合同的欠款问题,使债务实施人、执法机关及相关方面能够清楚地了解到此事情的真相。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具体流程1. 提交申请书:我将准备一份详细的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款项的情况,包括金额、时间、合同编号等信息,并将其提交到相关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

2. 审查材料:法院或相关机构将对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宣布公示:若材料审核通过,法院或相关机构将正式宣布公示催告事项,并将公示内容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一段时间,以确保广大市民都能够了解到此事。

4. 公示期限:公示期限通常为15天,此期间内,任何对此事情有意见或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均可向有关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及说明。

同时,我公司将委托专业人士对反馈的材料进行仔细调查。

5. 结果确认:公示期满后,法院或相关机构将评估所有收到的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如果您承认并同意履行合同款项,则此事将得到解决。

如果您拒绝或无力履行,我们将进一步申请执行程序,以维护我公司的权益。

三、公示催告的意义和效果公示催告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对纠纷解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公示,我们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纠纷的真相,增加了解事实的人数和力量。

这不仅对我们催告方有利,更能够引起有关当事人及执法机构的关注,加快解决问题的速度。

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论——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论——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论——公示催告程序第十六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及特点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或者虽有申报但被驳回,依法作出票据无效之除权判决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具有非讼程序所具有的性质与特征。

(一)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特定。

就适用的案件来讲,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灭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

关于适用的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利害关系人具有不确定性。

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在丧失票据以后,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人,也可能没有利害关系人。

如果存在利害关系人并依法申报权利,则公示催告申请人与权利申报人之间形成票据纠纷,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终结。

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法院可以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三)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审查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人。

(四)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公示催告阶段,二是除权判决阶段。

(五)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具有特殊性。

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要根据公示催告的不同阶段组成不同的审理组织形式。

在公示催告阶段,可由一名审判员主持审理;而在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包括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以及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一)适用的法院与非诉讼程序一样,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当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适用案件的范围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第18章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8章公示催告程序
二、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 申请人提出申请 具备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
理是否具备做出除权判决的申请条件。
三、除权判决的撤销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作出判决前向人 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 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申报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条件
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 院申报权利,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同时 向法院提交票据。
〔二〕申报权利的效力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在法律上产生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
第四节 除权判决届满后,由于无人 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失票无 效的判决。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缴纳申请费用
二、公示催告的受理——7日内进行审查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公告
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向社会 发出的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 申报权利的告示。
公告的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及名称 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或其他事项的种类、票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与受理 公示催告程序的审理 除权判决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 的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 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使其承受法律上不利 后果所适用的程序。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 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有理由的,人民法院应 当受理,撤销宣告无效的判决作出新判决。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案件的非诉性 申请人的特定性 适用范围的限 定性 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呈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

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

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起诉才有可能成立。

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

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是地,申请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

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4.审判程序简略。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

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

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5.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程序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这两个阶段即独立又存在密切的关系。

公示催告阶段结束后并不必然进入除权判决阶段,需有申请人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才能进入这一阶段审理程序。

6.实行一审终审。

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

此外,当事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1.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法院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第十五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五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五章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五章公示催告程序[考试大纲要求]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无效判决的作出及其法律效力。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公示催告程序是用来解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在出现被盗、遗失、灭失情形时,对权利人予以相应救济的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公示催告,催促不特定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无效判决。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应主要掌握以下几点:1.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如甲公司开出一张以广州某银行为付款人的83万元银行汇票,甲公司的业务员持该汇票到达广州时,发现该汇票遗失,此时,甲公司作为该汇票丧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成为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

2.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这里的其他事项通常是指记名股票、提单等。

[考点提示]本节的考点为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一、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公示催告申请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发出止付通知与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向付款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该通知构成付款人向持票人拒绝付款的书面凭证。

此时,如果付款人无视人民法院发出的停止支付的通知,而仍然向持票人付款的,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付款人自行承担。

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受理案件的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该公告不仅要张贴在法院的布告栏内,还要张贴在证券交易所门前,而且还要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出公告,该公告期不得少于60天。

公告发出后,在公示催告期内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三、申报权利及其处理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无效判决之前,对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可以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程序申请公示催告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通知相关当事人查阅特定文件并履行法律义务。

在执行公示程序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程序,确保公示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程序,并详细描述各个步骤。

一、确定公示的内容申请公示催告前,需要明确公示的内容,包括公示对象、公示事项、公示期限等。

清晰明确的公示内容可以帮助相关当事人理解公示的目的和相关法律义务。

二、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公示的具体事项和理由;2. 需要公示的文件或通知书等相关证据;3. 公示期限和公示方式。

三、审核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需要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公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审核过程中,需要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公示催告通知审核通过后,有关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进行公告催告。

通知中将包含以下内容:1. 公示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2. 公示的方式和范围,例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等。

五、公示催告过程在公示期间,有关部门将根据公示的方式和范围,发布公告,通知相关当事人查阅文件并履行法律义务。

公示期一般较长,以保证相关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和了解公示内容。

六、公示效力公示期届满后,相关当事人如未查阅文件或履行法律义务,则视为已经收到公示通知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示具有公证的效力,可以作为法律上的证据使用。

七、公示结果公示期结束后,有关部门将对公示的进行结果进行统计和整理,并形成公示结果报告。

公示结果报告将记录相关当事人的查阅和履行情况,以及后续法律适用情况。

八、违法违规处理如有相关当事人在公示期内未查阅文件或未履行法律义务,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违法违规处理,以确保公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结: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程序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可以确保涉案当事人知晓并履行法律义务。

在执行公示程序时,需要经过申请、审核、通知、公示、结果等多个步骤,每个步骤都具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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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说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与通常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一)程序的非讼性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

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

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从案件范围来看,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公示催告程序在具体的审理制度上具有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及其他非讼程序的独特性。

主要体现为: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一)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二)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三)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第二节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一、公示催告程序的一般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解决的是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对象,即明确哪些事项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来处理。

二、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

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票据和其他事项两个方面。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主要有股票和提单。

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一、公示催告的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的制度与程序,只有权利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

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公示催告程序。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主体即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拥有人。

就票据而言,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失票人才能通过公示催告的程序实现票据与权利的分离,获得权利的救济;对于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失票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权利的救济。

同时,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66条的规定,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即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最后占有票据的人,也就是票据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所依据的一定事由,就是申请的原因。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票据公示催告来说,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因为只有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才会发生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状况,才有必要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实现票据与权利的分离,恢复失票人的权利。

不是基于以上三种原因之一,便不会发生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状况,案件即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申请人也就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四)案件管辖对于当事人的公示催告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从级别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得管辖此类案件;从地域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票据支付地,就是票据载明的付款地,如承兑或付款银行的所在地、收款人开户银行所在地等,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为票据支付地。

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能够确保受理案件的法院与付款人保持最近的空间距离,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便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及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防止票据被冒领而发生损失。

(五)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受申请的法院。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公示催告申请,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申请的对象是否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申请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总之,在决定是否受理的阶段,人民法院对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和权利申报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付款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付款人拒不执行停止支付通知,致使票据被承兑的,付款人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但是,在收到停止支付通知之前,付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票据持有人支付,付款人也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这就是公示催告公告。

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3)申报权利的期限;(4)在公示催告期间内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张贴于该证券交易所。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

公示催告的期间,其实就是等待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

为了保证利害关系人有足够的时间知晓公示催告的内容,便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长的公示催告期间。

人民法院发出的公示催告公告产生以下效力:第一,限制票据流通。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这具有财产保全的作用,表现了程序法独特的功能,与票据法的法理并不违背。

第二,推定排除其他利害关系人。

经过公示催告公告规定的申报权利的期间,仍无人申报权利的,就可以推定本案所涉及的票据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票据权利为申请人享有。

四、申报权利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

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防止自己的权利免受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损害的重要方式,是否有人申报权利也是人民法院查明票据有无利害关系人、是否应当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的重要标准。

(一)申报权利的主体要主张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权利,即成为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

2.必须是持票人。

(二)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向其他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不能发生申报的法律后果。

申报权利的期间,就是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

但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30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由此可见,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都是可以的。

(三)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票据权利申报书。

申报书应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四)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驳回申报。

即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表明申报人的申报与公示催告的票据无关而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即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就是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此时,票据的对方当事人已经明确,案件不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因此,公示催告程序应当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以票据纠纷为由依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五、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称为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申请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3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相互衔接但又相互独立的两个阶段,从公示催告阶段不能自动过渡到除权判决阶段。

因此,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重新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作出除权判决。

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此后申请人无权再申请除权判决,人民法院也不会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

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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