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
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HX 唐山私人侦探TS.HXZHENTAN.COM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目前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原则的体现,一方面,包括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数罪并罚的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主张从一重处的处断原则。
这就造成了同一个类型的犯罪,却要适用不同的处断原则的现象,造成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局面。
那么这种不同法律适用的产生,是否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呢,举个例子:我国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HX 唐山私人侦探TS.HXZHENTAN.COM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
除此之外,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当数罪并罚,即行为人受贿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通过以上两个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受贿后不同的行为,处罚的原则是不同的,但是此处我们就产生了一个质疑,难道受贿后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危害性就小于受贿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吗,显然是说不通的,区分的根据就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
因此,针对目前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不统一的问题,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争议,主要表现为“从一重处说”、“数罪并罚说”以及“折衷说”。
“从一重处说”认为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HX 唐山私人侦探TS.HXZHENTAN.COM罚,不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说”认为牵连犯都应并罚;“折衷说”认为对牵连犯不能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也不能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对刑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对刑法有规定的依刑法规定处罚。
笔者认为,单纯采纳以上哪种观点都是不全面的,“从一重处说”有可能轻纵罪犯,虽然牵连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较之无牵连关系的数罪要小,但相对于一罪要大得多,如果从一重处断,和只犯了这一重罪的另一行为人所判处的刑罚就是相同的,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
浅谈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浅谈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牵连犯的处断没有明确的一个规定,但在目前刑法分则中却有不同的处断方式,有的以数罪并罚,有的以双重处罚,也有的以从一重处罚,还有的是以从一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阶段以从一从重处罚更为合适,更有利于保障对犯罪行为的正确定罪量刑,达到刑法目的的实现。
牵连犯,依我国刑法通说,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P222从概念上看,它具有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两个以上的故意行为。
若仅是过失或仅有一个行为,都不能成立牵连犯;第二,两个以上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第三,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1979年刑法典总则中,虽然没有对牵连犯做出从一重处断或数罪并弱的规定,但在分则中却存在着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但是,其之后的刑事立法中却出现了不同的规定。
单行刑法方面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有:《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执行职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关于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类似的规定在其他补充规定中也不乏其例。
对牵连犯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或仅按重罪论处或者仅在专门设置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处罚的特别刑法有:《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在特定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论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
牵连犯处断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用于处理与犯罪行为有一定关联的其他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该原则,牵连犯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对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牵连、但又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应当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处理。
本文将从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探究。
我们来看一下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联、但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人。
某人明知他人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虽然没有参与抢劫行为,但在实施过程中提供了帮助或协助逃避追捕,他也应被视为牵连犯。
牵连犯与实施犯罪的主要犯有一定的关联,可能是同谋关系、共同实施行为、隐瞒犯罪证据等。
牵连犯处断原则是对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牵连犯处断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于直接参与犯罪的主要犯,应当按照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性质和后果进行定罪处罚;二是对于牵连犯,应当在充分考虑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的基础上,减轻或免除处罚。
具体来说,对于牵连犯,其处罚与实施犯罪的主要犯的关系、犯罪的事实、后果和性质等有关。
如果牵连犯的参与程度较轻,与实施犯罪的主要犯没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可能只是提供帮助或犯罪嫌疑人的隐瞒行为,那么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
但如果牵连犯与实施犯罪的主要犯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还需要考虑牵连犯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论牵连犯的牵连关系与处断原则

摘要牵连犯是罪数形态理论研究中的难题之一,在国内外学术界普遍受到重视。
而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则是牵连犯理论的关键性问题,可以说牵连犯界定的主要根据便是其牵连关系。
如何认定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也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
但是对于牵连关系,传统的思维模式都是将其归入牵连犯范畴中的一个概念进行讨论和考察,这样的认识无助于严格区分牵连犯与其他犯罪形态出现的交叉乃至重合的情形。
作者旨在以牵连关系作为独立的范畴,对牵连犯关系重新作出界定,认为应该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主观上数行为具有同一个犯罪目的,客观上对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的手段牵连与结果牵连这两种关系分别进行分析,由于这两种类型的牵连关系的牵连原理不同,决定了它们不可能使用相同的判断标准。
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坚持从一重重处断的原则,即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这是由牵连犯各个犯罪行为形成的整体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等条件决定的。
关键词:罪数形态牵连犯牵连关系处断原则- 1 -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牵连关系是牵连犯牵连犯理论的主要问题,确定牵连犯的主要依据就是他的牵连关系。
现在在确定牵连犯之间的牵连关系时,涉及不同的意见,理论归纳为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意见。
其中客观说又分为包容为一说、不可分离说、通常性质说;折中说又分兼顾说和各顾说。
纵观这三个理论,应该有其合理的因素,他们的争议集中在不同的方向,比如主观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意思是成立牵连关系的唯一根据。
”①,正因为如此,产生了不同的理论的片面性。
有许多学者认为,牵连犯的犯罪行为应该是包容性的元素。
但现在看来,将牵连关系与吸收关系对比分析并不多见。
根据目前吸收犯与牵连犯存在严重的交叉,导致许多的吸收犯用牵连犯来解释,一度造成对吸收犯废除问题的讨论,甚至有学者认为“吸收犯与牵连犯本质无殊”②。
因此,在通过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的比较,以此来确定并定义他们的界线极为重要,通过这个,可以在另一方面发现、探索、比较和区分牵连关系与吸收关系。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牵连犯处断原则是指在一起案件中,对于某些未参与主要犯罪行为但因为与主犯关系密切而被认定为与主犯共同犯罪的人员,也应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追究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但又因其涉及法律正义和人道主义之间的矛盾而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理论基础1.法律正义角度牵连犯处断原则的理论基础来自于法律正义,是基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行为人的社会责任。
在法律层面,犯罪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惩罚,涉及的人员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他们和主犯之间的关系导致他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主犯的犯罪行为,使得整个事件的危害性变大,因此,他们也应该承担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
2.人道主义角度然而,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实践标志着某种人道主义立场。
这些附属人员在本质上并没有直接参与主要犯罪行为的策划、实施、帮助或者支持等行为。
如果严格适用牵连犯处断原则,他们就会因为自己的关系而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就容易造成司法不公。
因此,在考虑牵连犯处断原则时,也应该考虑到对被牵连者的人性化和人道化的关注。
二、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上,牵连犯处断原则通常与以下几个方面相关。
1.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随着社会法制的日益完善和社会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也在逐渐加强。
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使得人们更加重视法律正义,更加习惯于从制度的角度来探讨问题。
2.司法实践的积累长期以来,一些国家或地区一直在行使牵连犯处断权,实践中也已经形成了一些惯例和标准。
这些标准和惯例使得司法实践更加充分,具有实际可行性。
3.司法解释的制定在一些国家,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使得司法机构在适用法律时更加便捷和明确。
但是,在制定这些司法解释时,应该更加慎重和审慎,注意平衡法律正义和人道主义之间的矛盾。
三、总结综上所述,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适用在法律实践中必须深入思考和权衡利弊。
牵连犯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在我国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牵连犯的处理,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
本文将围绕牵连犯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牵连犯的法律原则1. 有限从一重罪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为有限从一重罪原则。
即对于牵连犯,应当根据牵连犯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牵连犯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牵连犯处罚的适度性。
2. 限制加重原则对于牵连犯,如果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且牵连犯的犯罪情节较重,可以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但在此过程中,应当限制加重,即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当适当减轻。
3. 刑法适用原则在处理牵连犯时,应当遵循刑法适用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些原则要求在处理牵连犯时,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进行,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牵连犯的具体法律规定1.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1)犯罪目的同一性: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具有一个共同的犯罪目的。
(2)犯罪行为牵连性: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3)数个罪名: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
2. 牵连犯的处罚原则(1)有限从一重罪原则:对于牵连犯,应当根据牵连犯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牵连犯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2)限制加重原则:对于牵连犯,如果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且牵连犯的犯罪情节较重,可以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但在此过程中,应当限制加重,即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当适当减轻。
3. 牵连犯的处罚方式(1)从一重罪处罚:对于牵连犯,根据有限从一重罪原则,对牵连犯进行从一重罪处罚。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牵连犯处断原则是一种刑法原则,原指在处理牵连犯罪案件时,应当按照事实,依法对罪犯进行处断,对无罪牵连者予以保护的原则。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牵连犯处断原则发展成为了一种法律伦理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无罪推定和合法证据原则等相关原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核心理念是维护法治,保障人权。
牵连犯指的是在某个主犯犯罪行为中,与主犯有一定牵连,但其实不承担主要犯罪责任的人员。
牵连犯常常是由于监守自盗、旁观不理或者被逼无奈等原因而参与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并不构成主要的犯罪。
按照一些刑法体系的规定,牵连犯通常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对于牵连犯,首先要进行个案分析,区分其实际罪行与主要犯罪之间的差别;要权衡其实施犯罪的机会、动机和方式等因素,对其实际罪行进行定性;要依法对牵连犯进行处断。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人权。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实践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法律上对牵连犯的定义和定性并不统一,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较大差异,这给实施牵连犯处断原则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司法机关需要在判决和量刑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对牵连犯的处断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正义。
司法机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确保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实施更加科学和公正。
牵连犯处断原则是一种重要的刑法原则,体现了法治与人权保护的价值观。
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对牵连犯进行准确的定性,并依法进行处断,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提高司法机关的处断水平,确保牵连犯处断原则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在法律领域中,牵连犯处断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于参与某一犯罪行为并未直接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人员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惩治犯罪行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适用往往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在尊重正义的也需要在具体案例中进行权衡和调整。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适用范围是需要明确的。
在很多情况下,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员可能并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在背后提供支持、帮助或者从犯罪行为中获利。
对于这样的牵连犯,法律应当给予相应的处断。
在具体的案例中如何判断某一人员是否构成牵连犯,以及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程度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对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应当进行细致的规定与界定,以避免过度拓展或者过度狭窄的情况发生。
对于牵连犯的处断程度也需要和犯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在法律实践中,常见的牵连犯包括共犯、从犯等,这些人员虽然未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其行为对于犯罪行为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支持或者作用。
对于这样的牵连犯,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具体的行为和参与程度有关。
对于系列犯罪和犯罪集团中的牵连犯应当给予特殊的处理方式,以适应其特殊的犯罪模式和危害程度。
对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执行也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公正与权衡。
在具体案例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对于强迫犯罪的嫌疑人,其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应当进行更为细致的权衡和调查;对于一些非法组织中的下属成员,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对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执行,需要审慎和平衡,以避免对真正无辜的人员进行过度处断。
对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适用也需要与司法公正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在一些情况下,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可能会涉及到人权保护、司法公正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在具体案例中,应当综合考虑其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实施过度的处断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效益的平衡。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牵连犯处断原则是指在犯罪活动中涉及到多人的情况下,对于“主犯(犯罪组织或者个人)”以及“从犯(涉及到犯罪活动但并非主犯)”的处分原则。
在法律实践中,这一原则通常被用来制定处罚决策并规范司法行为。
本文将就牵连犯处断原则进行探究。
在刑法学中,牵连犯通常是指犯罪活动的当事人并非单独犯罪,而是和其他人共同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涉案的所有人都应该承担他们的行为后果。
这是因为他们都对共同犯罪活动的成功与否起了作用,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处罚。
然而,因为犯罪活动的性质和角色的差异,不同的涉案人员对犯罪活动所承担的责任必须进行区分。
在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应用中,通常分为四种情况:主犯、共同犯、从犯以及旁观者。
在这些情况下,被触犯刑法的行为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罚原则。
首先是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犯罪活动或者是犯罪行为的中心人物,他们承担的罪行更加严重。
因为他们具有组织、策划和指挥犯罪活动的能力,会对共同犯罪成员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要对其进行更严厉的处罚。
例如,对于一个银行劫匪团伙,如果组团者是主犯,则对其的处罚应该更加重厉,罪行更加严重。
其次是共同犯。
共同犯是指一组犯罪团伙中的人员,他们各自执行不同的任务以完成整个犯罪活动。
共同犯在犯罪行为中的角色大小也各不相同,因此其承担的责任也存在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施加处罚原则的时候,需要对不同角色的涉案者进行区分和贡献的考虑。
例如,对于一个以骗取电话卡为目的的诈骗团伙,如果其骗子是共同犯,则需根据其在诈骗活动中的角色大小、独创性和贡献程度进行处罚严厉程度的差异化。
第三是从犯。
从犯是指在犯罪活动中有涉及但并非主犯或共同犯的人员。
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从犯的行为一般都是为主犯或共同犯提供了很大的协助,在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从犯也是需要受到惩罚的。
但是,由于从犯的作用和对犯罪行为的影响较小,其受到的处罚要小于主犯和共同犯。
例如,在一个贩毒团伙中,传递毒品的跑腿者就是一个从犯。
试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在我国刑法理论学界和刑事立法中,关于罪数的许多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比如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在刑法学界尚存在争议,在司法实务中,有的是从一重罪处罚,有的则是实行数罪并罚。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作一探讨。
有人主张,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其主要理由是牵连犯所实施的是实质上的数罪而不是一罪,从“罚当其罪”和“有罪必定”的观念出发,理应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定了牵连犯这一刑法概念。
牵连犯的特点就在于行为人实施的“数罪”与一般的“数罪”并不相同。
牵连犯所实施的数罪之间或者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或者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又或者是以上两者的混合体。
它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一致的内在特性,并且这种内在的一致性是建立在因果联系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实施前行为的时候,后一行为的实施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在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中,犯罪分子实施两罪的无奈性和被动性是十分明显的。
他几乎不可能不触犯两个罪名。
例如,犯罪分子盗窃枪支后不触犯“私藏枪支罪”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在盗窃枪支后立即上交或丢弃的行为是很罕见的,这样做实际上就使得盗窃枪支这一行为本身失去了意义。
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形态中,犯罪分子实施两罪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某些犯罪行为必须以实施另一犯罪行为为前提。
例如,盗窃他人室内财物必然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从这个角度来看,牵连犯所犯的数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普通的数罪小一些。
再者,从牵连犯的犯罪目的出发,也可以考察出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小于普通数罪。
牵连犯虽然有数行为,并且数行为都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都符合法定犯罪构成,但归根到底他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
在犯罪人的主观意识中,另一犯罪行为不过是为实现其犯罪目的制造条件或加以辅助,或者是实施行为后的必然结果。
例如,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而涂改、变造存折是手段行为,是从行为;而诈骗是主行为,是目的行为。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牵连犯处断原则是刑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核心思想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行为中涉及的犯罪分子,应根据其在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起到的作用,进行处断。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犯罪行为中的各个参与者的平等权益,并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根据犯罪行为中不同参与者的角色和作用,进行处断。
在共同犯罪行为中,参与者的角色和作用可能有所不同,有的扮演主要的犯罪行为角色,有的仅仅参与了犯罪的辅助行为。
根据这种差异,司法实践中应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不同的刑事处断。
对于扮演主要犯罪行为角色的人,应根据其实施和负有的犯罪责任,进行主刑处断;而对于仅仅参与辅助行为的人,应根据其参与程度和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程度,进行从刑处断。
是否存在间接犯罪问题,也是牵连犯处断原则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刑法中,犯罪行为不仅仅局限于直接犯罪行为,还包括间接犯罪行为。
所谓间接犯罪行为,指的是犯罪行为中的某个参与者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通过其行为结果实现犯罪目的的情况。
对于间接犯罪行为的处理,通常也需要遵循牵连犯处断原则进行处断。
牵连犯处断原则也关注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
在刑法中,对于具有犯罪故意和责任能力的犯罪分子,应依法进行处断。
牵连犯处断原则则关注的是主观方面的问题,即对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判断,并根据其主观恶性程度,确定其处断的力度和程度。
对于恶意较重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加重其处断力度,以达到惩罚的效果;而对于主观恶性较轻的犯罪分子,则可以适当减轻其处断力度,以便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牵连犯处断原则还关注犯罪行为的刑法法定性原则。
在刑法中,作为刑事处断的基础,法定性原则的遵循十分重要。
牵连犯处断原则要求对于犯罪行为及其参与者的处断,应适用法定的刑事处断规则和标准,确保刑事处断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牵连犯处断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具体运用。
其实质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无辜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文将从牵连犯的概念、(以及牵连犯)处罚的条件、具体运用等方面进行探究。
一、牵连犯的概念所谓牵连犯,指的是那些与犯罪直接无关或者仅有间接关系的人,由于各种原因而被迫卷入惩罚的行列,受到法律惩罚的人。
牵连犯的存在可能涉及到两方面,即“行为牵连”和“心理牵连”。
前者是指牵连犯与犯罪人在行为上存在某种联系,例如为了配合犯罪分子进行犯罪分子可以找他人充当“刺客”,这类媒介等;后者则是指牵连犯在心理上存在某种联系,即犯罪行为可以操纵被牵连者的思想、意识,使之沦为适用较小的惩罚种类的牵连犯。
二、牵连犯处罚的条件为了限制牵连犯的存在,限制牵连犯处罚时必须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1、保护原则牵连犯处罚必须有一个可靠的保护原则,以便避免处罚行为对其它无辜人产生不良影响,也就是要使牵涉人数最少化,不是每个远离犯罪的人都要卷入处罚。
由于牵连犯本身与犯罪行为的直接相关性不太大,仅仅是因为牵连而被惩罚,如果牵连者过多,则会引起社会舆论的不满甚至愤慨,代价很大。
2、合理起诉必须建立合理的起诉制度,避免非法的诉讼导致无法趋向公正,因为一个不恰当的起诉往往会涉及一个或者多个人,从而产生牵连犯。
3、处罚限制处罚牵连犯必须限制在最小限度,不能过度。
这一做法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保护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了正义和公平。
三、牵连犯的具体运用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牵连犯处罚的具体运用也是多种多样的。
1、从刑事责任角度刑事责任属于一种双边、相对和对抗性的事项,往往牵涉到各种不同的依据,比如法律、证据、证词等等。
在案件的起诉过程中,需要法院确保被起诉者作为嫌疑犯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合理、平等、公正的对待,保证牵涉人数最少化,同时确保牵涉到的人的权益受到了保障。
2、从法律实践角度法律实践中,常常出现牵涉到一系列受卷入者的案件。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自身,还有可能对其他人造成巨大的影响。
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刑罚的时候,法律也会考虑到犯罪行为是否与其他人有牵连。
这种牵连可能涉及到许多方面,如同谋、共同犯罪、从犯等等。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牵连犯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原则。
一、牵连犯的认定牵连犯是指与犯罪行为有牵连,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牵连犯可以分为共同犯罪、从犯和间接故意犯罪三种类型。
共同犯罪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即多人共同实施,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一项犯罪行为。
例如在一次抢劫案中,有两个人分别扮演头目和手下,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两个人就是共同犯罪。
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协助或为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方便,起到促成或协助的作用的人。
例如,在一次盗窃案中,某人提供了盖住门栓的黑布,虽然他本人没有亲手实施盗窃,但是他提供了主犯实施盗窃所需的条件和方便,这个人就是从犯。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直接意图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预见到犯罪行为的后果,或者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但是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
例如,在一次醉驾事故中,驾驶者明知自己喝醉了而依然驾车上路,如果发生事故,他就是间接故意犯罪。
二、法律适用原则对于牵连犯的认定,法律一般会采取以下原则进行适用:1. 罪刑合一原则罪刑合一原则是指判决应当明确罪名和刑罚,罪名和刑罚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关联性。
对于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例如,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实施人数、分工合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刑罚。
对于从犯和间接故意犯罪,虽然他们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仍然应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
2. 原则责任原则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和处罚。
对于牵连犯,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责任是次要的,不应当承担和直接实施犯罪人同等的刑罚。
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是什么?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是什么?1、从一重处断原则。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原则。
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犯罪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当然,所犯罪行不同,处罚力度也不同。
有的案件中有主犯和从犯,而有些则是为了达到某个目的不断犯下各种案件的牵连犯。
我国对于牵连犯有着不一样的处罚原则,接下来就随一起看看牵连犯处罚原则有哪些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一、有关牵连犯刑事责任的学说(一)从一重处断这是追究牵连犯刑事责任的通说,也是主要的立法模式。
其基本含义是,对牵连犯应按其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按其法定刑处罚。
如日本1907年刑法第54条规定:“……作为犯罪的手段或者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断。
”再如台湾现行刑法第55条规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者,从一重处断。
”主张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1、牵连犯的客观危害较轻。
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因相互依存形成一个统一整体,社会危害性程度比实施数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轻一些。
2、牵连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牵连犯的数个犯罪故意贯穿着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蔑视法律规范和社会利益的主观恶性比分别起意实施数罪的行为人要小一些。
3、从一重处断符合牵连犯行为人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
牵连犯行为人和社会民众往往将牵连犯视为一个犯罪,如果对其进行并罚,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也影响处罚的社会效果。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
牵连犯处分原则是指在同一次违法犯罪行为中,多人参与其中,主犯和从犯之间互相
牵连,在惩治罪犯时,应按照主犯和从犯的不同责任和犯罪情节,对罪犯进行相应的处罚。
牵连犯处分原则的制定旨在使处罚可以更加公正、合理,并有效防止一些在犯罪行为中起
次要作用的人被过度惩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牵连犯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原则:
一、主犯优先原则
在同一犯罪行为中,主犯的罪行最严重,因此应优先进行惩罚。
从犯则是在主犯的带
领下完成犯罪行为,所以在处理时应先将主犯作为首要惩罚对象。
主犯的行为和作用为整
个犯罪行为的核心和枢纽,主犯应承担最大的法律责任。
二、犯罪程度差异原则
在惩罚不同级别的犯罪分子时,应该根据他们彼此之间的罪行轻重进行差异化处理。
不同犯罪分子的罪行性质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应该依据犯罪人的责任、主动性、数量、作用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决定其个别的处罚程度。
三、主次分明原则
主次分明原则是指在对牵涉到同一犯罪事件的多人进行处罚时,要根据每个人在犯罪
事件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和责任,区分主次关系,从而采用不同的处罚措施。
主要的罪犯
承担主要的责任,应当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而从犯则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衡量。
四、适用罪种原则
牵涉到的罪犯的罪行性质各不相同,所涉及的罪名也不尽相同。
因此,鉴于不同罪行
的定罪标准、法律规定和处刑措施间的差异,应适用不同罪种进行处理。
牵连犯的认定及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认定及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牵连犯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未直接参与犯罪行为却因与罪犯有一定关系而被认定有罪的人。
牵涉到牵连犯认定及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保障被诬告或陷害的公民权利,从而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一、牵连犯认定的具体原则1. 确认牵连关系。
牵涉到牵连犯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被起诉人与罪犯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
这个关系可以是亲戚关系、密友关系、同伙关系等。
同时,牵涉到牵连犯认定,也需核实牵连犯是否参与犯罪行为,还是只具有被牵连的关系,这一点非常关键。
2. 判决应该依据法律规定。
所有的认定都应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在确定牵连犯是否罪名成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3. 充分的证据和无罪推定原则。
和其他的刑事案件一样,牵涉到牵连犯的认定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数据和事实应当充分,并且应当符合证据的规范。
证据的不足可能导致牵连犯的不公正判决。
因此,即使牵连关系存在,也应该注意证据的充分性。
4. 以公正公开为原则进行判断。
判决的内容必须以公正公开为原则,根据案件的事实,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必要时,可以进行合议庭的审议,或者多位法官的审查。
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1. 判决应遵循法律规定。
在刑法中,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罪名和刑罚。
对于被认定为牵连犯的人,应该依据判决结果和证据的兑现,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定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
2. 考虑刑罚的适宜性。
首先,要考虑到被牵连人的实际情况,比如年龄、职业和教育程度等。
同时,还要考虑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的影响等因素。
在推断刑罚适宜性时,应该集中人们的注意力,重点讨论牵涉到牵连犯认定的事实本质和法律适用。
3. 量刑应当合理。
在进行量刑时,需要考虑到罪行的严重程度、性质、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等。
同时,在确定刑量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被牵涉到牵连犯认定的人的实际情况,并不能惩治和报复为目的。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在刑法中,牵连犯处断原则是指在某个犯罪行为中,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行为中,但由于其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也可以被视为牵连犯,一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牵连犯处断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牵连犯处断原则进行深入探究,并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以期更全面地了解该原则的运作机制和实施效果。
我们来看一下牵连犯处断原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牵连犯处断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同案犯罪,即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共同犯罪关系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二是串通犯罪,即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存在默契合作或者共同计划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三是共同犯罪,即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共同犯罪意图和行动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这些情形都属于牵连犯的典型案例,根据牵连犯处断原则,这些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认定为牵连犯,一并处以相应刑罚。
接下来,我们谈谈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牵连犯处断原则可以有效遏制犯罪活动的蔓延,防止其他犯罪嫌疑人得逞。
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多人共同作案,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勾结的情况。
如果不对牵连犯进行处断,就会给其他犯罪嫌疑人传递错误的信号,从而导致更多的犯罪行为发生。
牵连犯处断原则有利于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判断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作案过程和责任大小,因此采取牵连犯处断原则,能够更加全面和公正地处理犯罪案件,减少司法漏洞和不公正现象。
牵连犯处断原则也有助于对犯罪活动形成震慑效果,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当其他犯罪嫌疑人知晓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也可能会因为相关牵连关系而受到处断,就会更加谨慎和自律,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牵连犯处断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由于对牵连犯处断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和统一,容易造成对无辜人员的误判和处罚,导致司法不公。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

牵连犯处断原则探究牵连犯处断原则也被称作“连坐原则”,它指的是某个人因为与另一个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关系,而被定罪判刑的刑法处断原则。
这种处断原则在古代社会比较常见,如夏朝依据“罚不加一,亲不加当”来实行牵连犯处断原则,而在现代社会,该原则通常在一些极端情况下被应用,比如恐怖主义活动中,恐怖分子的家属可能会因为与恐怖分子有一定的关系而被牵连判刑。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它可以导致一些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
究竟应该如何评估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正当性呢?本文将尝试探究这个问题。
一些人认为,牵连犯处断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有其必要性,因为它可以有效地起到吓阻作用,遏制犯罪的发生。
比如,在恐怖主义活动中,恐怖分子知道他们的犯罪行为会导致他们的家属遭受牵连,这就会让他们感到更加的紧张和谨慎,从而减少恐怖袭击的发生。
此外,牵连犯处断原则也可能会起到一些正义的作用。
在一些案件中,往往很难确定一个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这时候,如果采用牵连犯处断原则,可以将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全部处以同样的处罚,从而避免了雪球滚大的风险。
但是,牵连犯处断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违反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原则,即人人平等、罪刑相当、防止冤假错案等原则。
如果因为一个人和另外一个人有一定的关系,而将他定为牵连犯,这样做显然会使他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其次,牵连犯处断原则会引发一些道德和伦理问题。
如果一个人是无辜的,但是他却因为和犯罪嫌疑人有关系而被牵连,这样做会让人感到不公正和不道德,反而会适得其反,导致社会对法律失去信心。
综上所述,牵连犯处断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有其必要性,但需要与法治原则相结合,不能脱离法律体系而被滥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应该尽可能地体现人权、公正和平等,因此,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权衡利弊,把握好度,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浅议牵连犯的定罪处罚(一重罪从重处罚)

目录内容提要、关键词 2一、牵连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二、牵连犯的特征 (4)三、关于牵连犯的定罪分析 (5)四、我国对牵连犯的处罚规定 (7)主要参考资料 (8)【内容提要】牵连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处罚。
科学认定牵连犯的罪数,对提高我国的司法实践水平、完善我国有关的刑事立法、保证刑法机能的正常发挥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我国刑法科学的发展,都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
对牵连犯的理论研究,有助于刑事司法活动中准确定罪,正确适用刑罚,关系到追诉时效的正确适用,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本文从牵连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的定罪分析及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处罚规定等几个方面论述牵连犯的定罪处罚。
【关键词】牵连犯牵连关系一重罪从重处罚处断原则引言牵连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准确地认定同一主体的行为是构成一罪或是数罪,不仅是正确地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正确地适用刑罚的前提和基础。
虽然刑法分则及有关刑事司法解释对一些情形的牵连犯如何定罪处罚作出了规定,但我国刑法总则对于牵连犯怎样定罪处罚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导致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观点和做法存在分歧和不一。
因此,有必要加以理论梳理和探讨。
一、牵连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一词源自德语Verbrechen Shonkurrenz,经日本传入我国。
作为一种独立的罪数形态,它是从观念竞合蜕变而来的。
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牵连犯的定义至今仍不统一, 归纳起来大致主要以下几种定义:1、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 其采取的方法或者产生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2、犯罪分子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 而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 叫牵连犯;3、牵连犯是指犯一罪而其手段或结果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4、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 , 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 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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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
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牵连犯的处断没有明确的一个规定,但在目前刑法分则中却有不同的处断方式,有的以数罪并罚,有的以双重处罚,也有的以从一重处罚,还有的是以从一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阶段以从一从重处罚更为合适,更有利于保障对犯罪行为的正确定罪量刑,达到刑法目的的实现。
牵连犯,依我国刑法通说,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P222从概念上看,它具有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两个以上的故意行为。
若仅是过失或仅有一个行为,都不能成立牵连犯;第二,两个以上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第三,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1979年刑法典总则中,虽然没有对牵连犯做出从一重处断或数罪并弱的规定,但在分则中却存在着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但是,其之后的刑事立法中却出现了不同的规定。
单行刑法方面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有:《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执行职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关于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类似的规定在其他补充规定中也不乏其例。
对牵连犯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或仅按重罪论处或者仅在专门设置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处罚的特别刑法有:《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在特定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论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法律对牵连犯处罚规定不一,必然使司法机关在遇到法律末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时,难以权衡具体的处断原则。
对这一冲突现象,刑法修订时本应予以修正,然而,这种不统一的规定在1997年刑法典中却仍然存在着。
1997年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9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构成本法第385第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处罚的不一,也导致理论界由对牵连犯一贯坚持的通说即“从一重处断”原则,发展到各种观点争执不休的状况。
大致分为数罪并罚说、双重处罚说、从一重处罚说、从一从重说这几种学说。
各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对牵连犯应作何处断做了详细的解说,为刑事立法活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对从一重处罚说的分析
根据传统观点,牵连犯是裁判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取吸收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而其他犯罪行为作为酌情从重的情节进行处罚。
其主要依据是,刑法传统理论认为,牵连犯属于实质数罪裁判为一罪,虽然实际构成了数罪,但与分别起意实施的一数罪相比,由于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存在牵连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应从一重处罚。
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
主张从一重处罚的学者认为,从一重处断不会轻纵犯罪分子,且比数罪并罚更能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对于牵连犯,无论是从一重处断,还是数罪并罚,都不可能是绝对的罪刑相当,都可以实现严厉打击的目的,只是有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
前者重在重罪牵连,体现在可以在一重罪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后者重在轻罪牵连,主要体现在数罪并罚。
而在处
断上,从一重处罚更能对犯罪人进行严厉处罚。
另外,从一重处罚符合“重其重者,轻其轻者”的刑罚理念,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
所谓“重其重者,轻其轻者”,即是在运用刑罚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要从严惩处,而对于社会危害较轻的犯罪,应慎重缓刑。
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发挥刑罚的威慑和剥夺功能,实现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对数罪并罚说的分析
持这种主张的人强调,基于牵连犯的本质属性和固有特征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刑事法律规定等,对于牵连犯应采取数罪并罚。
其理由在于:牵连犯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为数罪。
根据牵连犯的定义,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标准来衡量,牵连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且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
而且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牵连行为触犯了异质罪名。
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虽然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数个犯罪行为虽也在主观方面存在牵连关系,但各个犯罪行为仍然可以单独的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
牵连犯实质与形式都是数罪,而非一罪,所以应当数罪并罚。
牵连犯数行为的犯罪构成的基本性质是不同的,牵连犯是实质数罪,根据犯罪构成定罪的标准,牵连犯这种异质数罪的情况当然构成了数罪并罚的前提。
对牵连犯采用数罪并罚更合乎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是实现我国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具体操作的困境。
同时,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既然法律规定了应当数罪并罚,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罚。
比如1997年刑法典的157条第二款的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处罚,都必须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牵连犯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毕竟其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目的,亦即其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是在牵连意图的支配下为了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的。
这就决定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明显的低于单纯的数罪。
因此在处罚上也就不能一概而论。
若只因牵连犯在实质上为数罪就必须并罚,难免会陷入片面的客观定罪误区。
主张牵连犯中的数个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只能从犯罪形态的角度表现数个犯罪之间的联系方式,而并不能决定其社会危害性程度。
亦即牵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是取决于数个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而是在根本上取决于其所构成的犯罪的性质、个数和情节。
对牵连犯一律采用数罪并罚,确实有利于司法实务中的操作,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有利”是否具有合理性。
如果缺乏合理性,那与一律“从一重处罚说”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极端罢了。
“数罪并罚论”认为这是罪刑相适用原则的要求,是实现我国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但这却是令人怀疑的。
如某甲侵入他人住宅进行盗窃一案,对甲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的话,就存在着不合理性。
因为,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公民的财产不是藏在其身上,就是藏在其住宅或其他可以藏匿的场所,因为,刑法规定盗窃罪本身已说明,盗窃的方式包括直接从被害人身上窃取,及从被害人住宅或其他地方窃取。
另外,刑法规定非法他人住宅罪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这里已经隐含着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意思,只不过这里是从一般的意义上加以规定的,而盗窃罪是对公民财产利益的特别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表面上看来,行为人实行了两个行为,前后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但是,这里的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特殊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已和盗窃行为一起被法律拟制为一个行为,只适用盗窃罪就能对行为人的不法内涵做出全面的评价,因此,它成为不可罚的前行为,没有必要再适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法条规定。
虽然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但是完全抛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而去片面的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而定罪处罚,是不正确的。
这样做很容易造成定性上的错误。
又如,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如果行
为人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但只是通奸或姘居而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
在此,法律之所以规定其不构成犯罪,就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无重婚意图,从而大大降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若撇开其主观意图而去胡乱定罪,无疑是扩大了重婚罪的适用范围。
牵连犯罪虽然具有数个行为,并且都有主观上的故意,符合单独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其所要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
在犯罪人的主观意图中,其他犯罪行为只不过是为了实现其犯罪目的所做的条件行为或辅助行为,或者是实施行为后的必然结果。
因此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必然要小于单独的数罪。
若对其进行数罪并罚,难免会造成轻罪重罚的结果。
这样的话反而是背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如果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1997年刑法的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和第399条的规定又造成理论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