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引起的通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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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法律规定案例(3篇)

相邻权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与施工单位张某因相邻权纠纷诉至法院。

李某购买的住宅位于小区的底层,其房屋北侧与施工单位张某正在施工的工地相邻。

由于施工噪音、粉尘污染以及施工期间车辆通行等问题,李某的日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李某与张某均为某小区的业主,李某购买的住宅位于小区的底层,其房屋北侧与张某正在施工的工地相邻。

2. 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污染以及施工车辆通行等问题,对李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3. 李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相邻权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对李某生活的干扰。

同时,张某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应当尊重李某的相邻权。

(1)张某的施工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合理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污染以及施工车辆通行等问题,对李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张某的施工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2)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李某要求张某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李某生活的干扰,保障李某的相邻权。

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合理。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施工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判决张某立即停止施工,并赔偿李某因施工造成的损失。

相邻权纠纷诉讼案例范文

相邻权纠纷诉讼案例范文

相邻权纠纷诉讼案例范文英文回答:隣接權糾紛訴訟案例範例。

案例摘要:原告是一名房主,其住宅與被告的住宅相鄰。

原告聲稱被告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了一堵牆壁,該牆壁侵犯了原告的相鄰權,包括擋住了原告的陽光、通風和隱私。

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拆除牆壁並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本案涉及相鄰權,這是一種由法律賦予相鄰土地所有者相互尊重其權利的權利。

相鄰權包括以下權利:支持權,有權使相鄰土地提供必要的支撐。

排水權,有權將雨水和污水排放到相鄰土地。

陽光權,有權享受來自相鄰土地的陽光。

通風權,有權享受來自相鄰土地的空氣流動。

隱私權,有權不受相鄰土地的干擾或入侵。

訴訟過程:起訴,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被告侵犯其相鄰權。

答辯,被告提交答辯狀,否認原告的指控並提出抗辯。

發現,雙方開展發現程序,交換證據和收集信息。

審判,案件在法官或陪審團面前受審。

判決,法院根據證據和法律做出判決,確定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相鄰權。

可能的結果:如果法院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相鄰權,則法院可能會採取以下措施:命令被告拆除牆壁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授予原告名義性損害賠償,即象徵性的金錢賠償。

授予原告實質性損害賠償,即用於彌補原告實際損失的金錢賠償。

頒布禁令,禁止被告繼續侵犯原告的相鄰權。

中文回答:相邻权纠纷诉讼案例范文。

案例摘要:原告为一房屋所有权人,其房屋与被告房屋相邻。

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土地上建造的围墙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包括遮挡了原告的光线、通风和隐私。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拆除围墙,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相邻权,即法律赋予相邻土地所有权人互相尊重其权利的一项权利。

相邻权包括下列权利:支持权,有权使其相邻土地提供必要的支撑。

排水权,有权将雨水和污水排放到相邻土地。

日照权,有权享受来自相邻土地的日照。

通风权,有权享受来自相邻土地的空气流动。

隐私权,有权不受相邻土地的干扰或侵入。

诉讼过程:起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犯其相邻权。

答辩,被告提交答辩状,否认原告指控并提出抗辩。

相邻权法律规定的案例(3篇)

相邻权法律规定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系邻居,甲家位于乙家南侧,两家房屋之间有一道围墙。

围墙东侧为甲家厨房,西侧为乙家厕所。

甲家厨房排放的油烟、气味时常飘至乙家厕所,使乙家厕所环境恶劣。

乙家曾多次与甲家协商,要求甲家采取措施解决油烟、气味问题,但甲家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家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两家系相邻关系,甲家厨房排放的油烟、气味侵害了乙家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侵害对方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家排放油烟、气味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乙家相邻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家立即停止排放油烟、气味的行为,并赔偿乙家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

同时,法院判决甲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厨房进行改造,确保油烟、气味不再侵害乙家相邻权。

四、案例分析1. 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侵害对方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相邻权的法律地位,即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侵害对方的权利。

2. 相邻权的侵害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相邻权的侵害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占相邻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2)排放有害物质、噪声、气味等,侵害相邻权人的健康、生命、财产安全;(3)损害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如采光、通风、通行等。

3. 相邻权的救济途径相邻权受到侵害时,相邻权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救济:(1)协商解决:相邻权人可以尝试与侵害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解决:相邻权人可以向相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3)诉讼解决:相邻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方承担侵权责任。

4. 本案中的相邻权侵害在本案中,甲家厨房排放的油烟、气味侵害了乙家的相邻权。

5个涉相邻关系纠纷典型案例+法官提示|北京法院

5个涉相邻关系纠纷典型案例+法官提示|北京法院

5个涉相邻关系纠纷典型案例+法官提示|北京法院北京石景山法院导读:12月14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开展“从典型案例中解读相邻关系法律问题”网络普法公开课,分析各类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法律依据及在实践中的注意事项,引导居民间秉持团结互助原则,共建和谐社区。

法官助理郭浩介绍了相关情况。

以下内容摘自发布会实录。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行法律中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83条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部分,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部分也有专门规定。

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三个案由。

涉相邻关系案件的特征相邻权利关系案件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看起来标的金额不大、因果关系清楚、法律规定简单,但在审判实践中,这类占比不大的案件恰恰最具有“表象简单、实则复杂”的特征,主要由于:一是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

相邻关系事关双方生活或切身利益,涉诉之前往往已多有冲突、积怨已久,在诉讼中情绪对立不易缓和,利益冲突不易平衡,致使案件的调解工作难以进行;二是审理和裁判难度大。

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普通举证能力较弱,且有些争议事实及成因的存在难以通过书面形式呈现,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或者现场勘察调查来确定。

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条文更倾向原则性规定,裁判规范和标准难以统一。

三是执行难度大,相邻关系案件的处理多涉及对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的改造、拆除及修复等问题,有些拆除或者改变的部分往往牵扯到其他建筑,甚至已构成其他建筑的组成部分,有些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有些标的物拆除时还需要案外人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推进。

涉相邻关系的典型案例案例一违章搭建影响采光通风案情简介刘某系石景山区某小区3号房屋所有权人,葛某系该小区5号房屋所有权人,双方为上下楼邻居。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的事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的事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的事例案例相邻通行要保障——王某明诉王某殊相邻权纠纷案核心价值:友善、和谐一、基本案情王某明与王某殊系同胞兄弟,两户房屋相连,门前的空场也相连,王某明家的人员、车辆从王某殊家门前空场经过。

后王某明与王某殊因建构水窖和厨房事宜发生纠纷,从而引发相互争吵、打骂及堵路行为。

王某殊用木板、篷布在其与王某明户相连的门前空场上搭建了一间简易厨房,在建盖厨房的空场前为王某明留有约2.4米宽的入户路,其中约0.7米宽的路面被王某殊用于堆放砂石、砖头及木材等物,致使王某明家的小型客车无法正常通行。

王某明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王某殊拆除其搭建的木板、土灶等障碍物,按照乡村入户公路规划留足3米以上宽的通道,确保其车辆人员能正常通行。

二、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注:判决时民法典尚未施行)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及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王某殊在其门前空场建盖厨房的行为并未妨碍原告相应权益,但其建盖简易厨房时为王某明户留出的约2.4米宽的入户路路面,因堆放着砂石、砖头及木材等物导致王某明户的小型客车无法正常通行。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除其堆放在王某明户入户路上的砂石、砖头、木材等障碍物,确保王某明户成员及小型客车正常通行。

驳回原告王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

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

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是指在相邻权利人之间发生的因通行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越来越多,给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理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

某小区内的两栋楼房之间有一条通道,属于共用通道,但其中一名业主因私自设置了铁门,导致另一名业主无法正常通行。

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最终演变成了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相邻权和通行权的问题,需要依法加以解决。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对其自有的不动产以及与其不动产有关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通行权是指相邻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相邻权时,对相邻不动产的通行权。

在上述案例中,设置铁门阻碍了另一名业主的通行权,侵犯了其相邻权。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侵犯的业主有权要求恢复通行权,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针对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我们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就通行权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其次,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律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处理此类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处理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理性处理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才能有效化解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总之,相邻权通行权纠纷案例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只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理性处理矛盾,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通道堆放杂物阻碍通行,邻里纠纷案例分析

通道堆放杂物阻碍通行,邻里纠纷案例分析

通道堆放杂物阻碍通行,邻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详情在某小区,居民张某在楼道公共通道上长期堆放杂物,包括旧家具、纸箱子等。

这一行为严重妨碍了邻居李某的正常通行。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其清理杂物,但张某均未予理会。

无奈之下,李某向小区物业反映情况,物业也曾多次上门劝说张某,但张某依然我行我素。

最终,李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详细判例法院经审理认为,楼道属于公共通道,张某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楼道内的杂物,恢复通道的畅通。

三、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行为是不恰当的。

公共通道是为了方便所有业主通行而设置的,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占用。

李某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是正确的做法。

同时,小区物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应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纠纷。

如果物业无法解决问题,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邻里通道之争:杂物堆放影响通行的法律责任探究1.案例详情张三与李四系同一小区的邻居,两家住宅之间有一条公共通道,该通道是李四进出家门的必经之路。

近年来,张三因家庭储物需求,逐渐在其一侧的通道上堆放了各式各样的杂物,包括旧家具、自行车、以及一些日常用品。

法律平等公正的案例(3篇)

法律平等公正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双方房屋相邻。

近年来,李某在自用土地上私自搭建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采光、通风和通行。

原告多次与李某协商解决,但李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原告张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赔偿因其违章建筑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搭建的违章建筑是否合法?2. 李某是否应承担拆除违章建筑的责任?3. 李某是否应赔偿原告因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李某搭建的违章建筑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的使用性质、规模、位置和用途。

”李某在自用土地上私自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 李某应承担拆除违章建筑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责令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李某的违章建筑已经构成违法建设,依法应当拆除。

3. 李某应赔偿原告因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的违章建筑侵犯了原告的采光、通风和通行权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搭建的违章建筑违法,依法应予拆除。

同时,李某的违章建筑给原告造成了采光、通风和通行方面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2. 李某赔偿原告因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

五、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体现了法律平等公正的原则。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启示: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平等性。

相邻关系法律案例(3篇)

相邻关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三与李四相邻而居,两家房屋之间仅有一米宽的巷道。

近年来,两家因巷道使用权发生纠纷。

张三认为,巷道属于其私人领地,李四无权进入;而李四则认为,巷道系公共通道,其有权通行。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巷道使用权属于张三还是李四?双方是否构成相邻关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巷道位于张三与李四的房屋之间,虽未明确划分归属,但根据实际情况,巷道应视为公共通道。

张三与李四之间构成相邻关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具体分析如下:1. 巷道属于公共通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互相尊重,合理使用各自的不动产,不得损害相邻的不动产。

”本案中,巷道位于张三与李四的房屋之间,未明确划分归属,且双方均承认巷道系公共通道,故巷道应视为公共通道。

2. 张三与李四之间构成相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通行、排水、通风、采光、日照等原因,对相邻的不动产造成影响的,应当互相协商,合理处理。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的房屋相邻,巷道作为公共通道,双方均有权通行,故双方构成相邻关系。

3. 合理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因巷道使用权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巷道属于公共通道,张三与李四之间构成相邻关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的保护。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相邻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法院根据巷道位于张三与李四的房屋之间、未明确划分归属、双方均承认巷道系公共通道等事实,认定双方构成相邻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相邻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历史渊源、双方协议等。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例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例

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例农村相邻权纠纷是指在农村地区,由于土地使用、界址、排水、通行等问题引发的邻里纠纷。

这类纠纷在农村地区并不少见,给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农村相邻权纠纷的案例。

A村和B村是相邻的两个村庄,两村之间有一条小河,A村的村民小明和B村的村民小红是邻居。

小明家的果园靠近小河,而小红家的菜地也在小河旁边。

由于小河水源充足,小红在小河旁边种植了大片的水稻,但是水稻生长期需要大量的水,小红为了灌溉水稻,经常需要从小明的果园抽取水。

起初,小明对此并没有异议,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红的灌溉水泵越来越频繁地从小明的果园抽取水,小明开始感到不满。

他认为自己的果园因为频繁抽水而导致土壤变得过于潮湿,影响了果树的生长。

于是,他找到小红商量,希望小红减少从他果园抽水的频率。

然而,小红认为自己的水稻生长需要充足的水源,而且她也没有其他的水源可以利用,因此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执,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相邻权纠纷的特点。

首先,双方因为土地使用问题产生了争执。

其次,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难以妥协。

最后,由于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

其次,可以考虑引入现代科技手段,比如建立灌溉系统,让小红有其他的水源可以利用,减少对小明果园的依赖。

最后,政府部门也可以加强对农村相邻权纠纷的管理和调解,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农村相邻权纠纷的复杂性和棘手性。

只有通过双方的理解和妥协,以及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管理,才能有效地解决这类纠纷,为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

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

二、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原告:屠福炎,男,47岁,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后塘河。

被告:王义炎,男,65岁,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

原告屠福炎因与被告王义炎发生相邻通行权纠纷,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屠福炎诉称:原告拥有泗门镇泗北村施家弄西路8号小屋两间半,建筑面积为113.05平方米。

根据原告父亲的买房文契载明,原告在两间半小屋的东首有一扇历史通道的东大门长期供出入行路之用。

原告与被告王义炎系继兄弟关系,被告住在东邻。

原、被告双方为了方便生活和出入行路,在1991年2月20日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约定,为了考虑原告对出道地和出入,由原告购买原告房屋南面的两间徐渭明小屋为妥。

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多位村干部作证。

然而,被告违背协议约定,于1996年偷偷向徐渭明购买了本该由原告购买的两间小屋。

被告于2000年将围墙打住,使原告两间小屋对出的道地也被被告打住了。

2009年10月4日,被告乘原告上班时,用砖头将原告东大门砌住,使原告无法出入东门。

原告将被告砌住的转头敲掉,被告再次用花秆树枝堆放在原告东门处,使原告无法出入。

根据原告父亲生前于1966年购买争议房时,在契约中明确约定,出入行路有朝东厢见门向南进出无阻,道地公用,故原告既享有东大门出入行路的权利,又享有道地公共使用的权利。

相邻权纠纷典型案例

相邻权纠纷典型案例

相邻权纠纷典型案例一、相邻土地产生的权利纠纷案例一:甲、乙两人房屋相邻,甲房屋外的一块空地是乙房屋的出入门前院子,甲房屋外的院墙为乙院子向行道公共区域的围墙。

由于甲墙面的油漆脱落了,导致乙院子墙面被油漆染了色,乙认为这个问题要由甲来解决,甲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郑州辖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邻里关系,甲应当处理自己房屋外墙面脱落油漆的问题,甲要赔偿乙墙面重新刷漆的费用。

案例二:甲、乙两人房屋分别位于城市小区两端的一个角落,两个房屋之间有一条巷道连接,甲房屋的一面墙壁始终向乙房屋倾斜,使得乙墙壁的外立面始终湿润发霉。

此外甲的屋檐长度图较长,排水系统不能把水全部排至相邻巷道,许多水依旧流至乙房屋前的场地或者其它房屋,严重影响了乙的生活环境。

乙向甲提出了承担房屋维修和塞子制造费的请求,甲认为这是乙的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退而求其次,双方可以商定加装把水都流进巷道的护栏。

案例三:甲买下了自己的人房后才发现,其外的院墙和行道上签署的好防草协议会被邻居侵犯。

甲认为也要求乙签署该协议或者如同早年乙的邻里居友所做的要在甲院墙下修建一扇铁门。

乙认为甲发现该协议不该要求自己去签署并且回馈为隔阂,同时也不想为了甲的私利而分摊造价门槛。

这里,法院仍然认为甲的要求是合理的,并且乙应当遵守这种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协议,请给予修建门的资金支持。

案例四:两家人的房屋之间分隔了一个墙壁,就在这个墙壁的位置是个相对较小的空间,上面装着水箱。

这个空间比较难保持干燥,到了夏季会非常潮湿。

由于心里一直担心长久潮湿的空间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如保险柜里面有被含水的食品。

所以这个空间被视为半真半假的财产财物,并且被定名为财物保险柜。

这时甲家突然发现,这个财产保险柜不是自己家的,而是共同的财产。

所以在甲将保险柜修复之前,甲需要和乙聊一聊,乙喜欢这个保险柜可以交给甲来修缮。

最后,双方并未制定明确的方案,选择保持现状,甲需要另外购买防潮剂来保证该空间干燥。

二、相邻产权权属纠纷案例五:乙家购买房屋之后,才发现甲在乙家购房之前通过一种不正当手段,侵犯了该房屋内手续。

新建建筑物阻挡邻居通行路线纠纷案例分析

新建建筑物阻挡邻居通行路线纠纷案例分析

新建建筑物阻挡邻居通行路线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详情在某城镇,张三和李四是邻居。

多年来,李四一直通过一条特定的通道前往主路。

然而,张三在其土地上新建了一座建筑物,该建筑物的位置恰好阻挡了李四原有的通行路线。

李四认为张三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出行,于是与张三发生了纠纷。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四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详细判例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拆除新建建筑物中影响其通行的部分,恢复原有通行路线。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法院查明,李四长期以来一直使用该通行路线,且该路线是其最为便捷的出行方式。

张三新建建筑物确实对李四的通行造成了阻碍。

在审理过程中,张三辩称其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是合法行为,不应为李四的通行负责。

但法院认为,虽然张三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有一定的合法性,但不能因此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李四对该通行路线的使用具有历史形成的合理性,张三在新建建筑物时应当考虑到邻居的通行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拆除新建建筑物中影响李四通行的部分,恢复原有通行路线。

三、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相邻关系的处理问题。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三在新建建筑物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邻居李四的通行权益。

虽然张三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有一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而李四在长期使用该通行路线的情况下,其通行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平衡各方的利益,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分析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分析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分析相邻关系纠纷是指邻近的两个单位或个人因为某种利益关系而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这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常常因为一点小事引发矛盾,最终演变成一场持久的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个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例,以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出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的有效方法。

案例描述:甲、乙两家的房子相邻,两家之间有一条窄小的通道,是乙家通往主干道的唯一通道。

这条通道原本是共用的,但后来甲家在通道上盖了一道铁门,导致乙家无法正常出入。

乙家多次找甲家协商,但甲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开门,导致乙家出行受阻,引发了双方的矛盾。

案例分析: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甲家在未经乙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共用通道上设置了铁门,这是侵犯了乙家的合法权益。

其次,乙家多次找甲家协商解决问题,但甲家未能积极回应,导致矛盾不断升级。

最后,这种相邻关系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影响到双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甚至会引发更大的纠纷。

解决方法: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法,首先,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矛盾,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如果甲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乙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双方可以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情绪化的行为,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结论:相邻关系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矛盾,解决这类纠纷需要双方保持理性和冷静,以及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该及时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其次,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后,双方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该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情绪化的行为,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关系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双方能够保持理性和冷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就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相处。

希望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给大家在面对相邻关系纠纷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法律民事小案例(3篇)

法律民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男,50岁,某市居民。

案由:相邻权纠纷基本案情: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李某在自家房屋后搭建了一个小棚子,用于存放杂物。

张某认为李某搭建的小棚子影响了采光和通风,故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拆除。

李某以小棚子已建成多年,拆除会影响其生活为由拒绝拆除。

双方协商不成,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李某搭建的小棚子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2.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应当相互尊重、团结互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李某在自家房屋后搭建的小棚子,虽然未直接影响张某的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等权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尊重张某的相邻权。

李某搭建小棚子虽已建成多年,但考虑到相邻关系的特殊性,法院认为李某应当拆除小棚子,以消除对张某相邻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自家房屋后的小棚子,恢复原状。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包括相邻通行权、相邻排水权、相邻采光权、相邻通风权等。

相邻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在本案中,李某在自家房屋后搭建小棚子,虽然未直接影响张某的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等权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尊重张某的相邻权。

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应当相互尊重、团结互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李某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搭建小棚子,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法律相邻权补偿案例(3篇)

法律相邻权补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小区位于城市中心,交通便利,环境优美。

该小区于2010年开盘,由于地理位置优越,吸引了众多购房者。

然而,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部分业主的相邻权进行了侵害,引发了相邻权纠纷。

二、纠纷起因1. 违章建筑问题: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部分公共用地改建成商业用途,并在其上加盖了建筑物。

此举导致小区业主的采光、通风和通行受到影响。

2. 绿化带缩水:原本规划中的绿化带被开发商占用,改为建设地下车库,导致小区业主的休闲空间减少。

3. 噪音污染: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导致噪音污染,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

三、业主维权面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小区业主们纷纷行动起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 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们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负责协调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

2. 收集证据: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收集开发商违法建筑、绿化带缩水、噪音污染等证据。

3. 法律途径:业主委员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业主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包括拆除违章建筑、恢复绿化带等。

2. 开发商赔偿业主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3. 开发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开发商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导致相邻权纠纷。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相邻权的重要性:相邻权是物权法中的重要概念,保障了相邻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开发商侵犯业主的相邻权,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维权途径:业主在遇到相邻权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成立业主委员会、收集证据、法律途径等。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业主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开门阻挡邻居法律案例(3篇)

外开门阻挡邻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一小区的邻居,甲居住在一栋楼的1楼,乙居住在2楼。

甲家的厨房外门设计为向外开启,而乙家的厨房外门设计为向内开启。

由于甲家的外门开启方向与乙家的外门开启方向相反,导致甲在开门时,乙家的外门容易被撞到,给乙家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更换外门开启方向,但甲以种种理由拒绝。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甲更换外门开启方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家的外开门是否对乙家的生活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家的外开门确实对乙家的生活造成了不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甲家的外开门开启方向与乙家的外门开启方向相反,导致乙家的外门容易被撞到,给乙家的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和不便。

因此,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换外门开启方向。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和处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之间因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收益等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家的外开门开启方向与乙家的外门开启方向相反,导致乙家的外门容易被撞到,给乙家的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和不便。

这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和处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甲更换外门开启方向,是基于以下理由:1. 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甲在使用其外门时,不得损害乙的合法权益。

2. 实际情况:甲家的外门开启方向确实给乙家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存在安全隐患。

生活中的法律经典案例(3篇)

生活中的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贯穿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看似普通的事件背后,往往隐藏着深刻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二、案例一:邻里纠纷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两家共用一条巷子。

近年来,张某在巷子内搭建了一个铁皮棚,用于堆放杂物。

李某认为铁皮棚影响了巷子的通行和美观,要求张某拆除。

张某拒绝拆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律分析:1. 邻里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邻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本案中,张某在巷子内搭建铁皮棚,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拆除铁皮棚,并恢复原状。

结论:李某可以要求张某拆除铁皮棚,并恢复原状。

如果张某拒绝拆除,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二:交通事故案例背景: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赵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

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验、认定和有关证据,依照本法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3. 本案中,王某驾驶摩托车与赵某发生碰撞,负主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应当承担赵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结论:王某应当承担赵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四、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陈某在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

法律文书中的情理法案例(3篇)

法律文书中的情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工厂工人。

被告: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案由:相邻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关系。

原告居住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被告居住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两住宅楼相邻,共用一条通道。

近年来,被告在其住宅楼前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导致原告出入不便。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拆除临时建筑,但被告置之不理。

为此,原告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提出以下事实与理由:(1)被告在其住宅楼前私自搭建临时建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行权。

(2)被告的临时建筑占用公共通道,导致原告及其家人出入困难。

(3)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李某某答辩称:(1)原告提出的相邻权纠纷问题,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误会,并非故意为之。

(2)被告搭建临时建筑是出于无奈,因为原告住宅楼前的公共通道狭窄,导致被告及其家人出行不便。

(3)被告愿意在法院调解下,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拆除临时建筑。

被告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在庭审中陈述:(1)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已对被告的临时建筑进行了调查,确认其存在占用公共通道的行为。

(2)街道办事处已向被告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公共通道原状。

(3)街道办事处将继续关注此事,确保相邻关系得到妥善处理。

2. 理由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相邻权纠纷,应依法审理。

(1)关于原告的通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住宅楼前私自搭建临时建筑,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2)关于被告的答辩意见。

相邻权引起的通行纠纷案例

相邻权引起的通行纠纷案例

相邻权引起的通行纠纷案例案情简介: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某系同村同一组村民,原告住宅东南方向毗邻被告住宅西面,中间有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

1990年,原、被告所在村委会经研究形成了规划图纸,已在被告住宅和原告住宅相邻的南北走向之间预留一条宽为2米的公共通道。

这一事实有被告《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佐证。

后,被告利用分次建房不断超出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四至范围,占用双方的公共通道,并在该公共通道位置违法搭建一堵围墙,致使该公共通道的宽度不足2米,并影响原告一家车辆出入的正常通行,为此引起纠纷。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通道最窄处宽1.07米,原告家人尚能正常通行,原告请求留出2米通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私自搭建围墙的行为已超过其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宗地平面图范围,明显占用双方房屋之间形成的通道,导致讼争通道最窄处宽为1.07米,已严重妨碍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家人正常通行,造成上诉人的生活及生产不便,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拆除被上诉人私自搭建的围墙。

承办经过及律师分析: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到现场勘查并采用拍照形式固定证据,同时让原告出具相应能证明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证据,并找当时规划图纸的原村委会负责人做调查笔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通行纠纷案例。

不动产相邻的原被告之间由于相邻通行权行使出现障碍而发生法律纠纷。

所以要确定被告私建围墙的行为有没有侵犯原告的相邻通行,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何谓相邻权、相邻关系及处理该关系要遵守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该条是关于相邻关系的概念,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因为各自宅基地的房屋相邻,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两者形成了相邻特征的连接,因各自居住使用房屋形成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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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引起的通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某系同村同一组村民,原告住宅东南方向毗邻被告住宅西面,中间
有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

1990年,原、被告所在村委会经研究形成了规划图纸,已在被告住宅和原告住宅相邻的南北走向之间预留一条宽为2米的公共通道。

这一事实有被告《居
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佐证。

后,被告利用分次建房不断超出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明
的四至范围,占用双方的公共通道,并在该公共通道位置违法搭建一堵围墙,致使该公共
通道的宽度不足2米,并影响原告一家车辆出入的正常通行,为此引起纠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通道最窄处宽1.07米,原告家人尚能正常通行,原告请求
留出2米通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私自搭建围墙的行为已超过其提供的集体土
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宗地平面图范围,明显占用双方房屋之间形成的通道,导致
讼争通道最窄处宽为1.07米,已严重妨碍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家人正常通行,造成上诉人
的生活及生产不便,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拆除被上诉人私自搭建的围墙。

承办经过及律师分析: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到现场勘查并采用拍照形式固定证据,
同时让原告出具相应能证明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证据,并找当时规划图纸的原村委
会负责人做调查笔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通行纠纷案例。

不动产相邻的原被告之间由于相邻通行权行使出现障碍而发生法律纠纷。

所以要确定
被告私建围墙的行为有没有侵犯原告的相邻通行,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何谓相邻权、相邻
关系及处理该关系要遵守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该条是关于相邻关系的概念,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因为各自宅基地的房屋相邻,作为
不动产所有权人,两者形成了相邻特征的连接,因各自居住使用房屋形成了相邻关系。


据《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
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结合本案,虽然被告从一审到二审都一直在抗辩其所占土地系自家的,但其又不能提
供相应的证明,退一步讲尽管能证明占用土地系其家的,根据法律规定也应给原告提供通
行的便利。

依据被告提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其占用的范围确实超过了其四至范围,
一审之所以会认为讼争通道最窄处宽为1.07米,没有影响原告家人通行,主要是没有考
虑原告家位于农村且务农的生产实际,二审依据原告上诉人家生产农作物的实际作出改判
实为明智之举。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
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
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
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
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
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
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
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
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
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
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
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和延伸。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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