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宪法宣传日主题文章:弘扬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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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宪法宣传日主题文章:弘扬宪法精神

5 12·4宪法宣传日主题:弘扬宪法精神

宪法精神,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一)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

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是由中共十二次代表大会之后颁布。中共十二大的政治报告中,具体阐明了社会主义的特征,那就是(I)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2)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权;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的这三个方面的本质特征在现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从政权性质来看,宪法第l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所以工人阶级领导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基础。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它与序言第10段所说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精神是一致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宪法序言第6段写道,“人民民主专政,

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中国的实际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还存在着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宪法序言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学说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在建国初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都称我国为人民民主或人民民主专政。60年代初起,在一些文件中逐渐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特别是“文革”时期,什么“无产阶级专政万岁”啦,“念念不忘无产阶级专政”啦,成了流行的口号。1975年四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并采用了“全面专政”这样的极“左”词句。后来,1978年颁布的宪法也仍沿用“无产阶级专政”。直到1982年起草现行宪法时才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用语。彭真同志在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作《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讲到了人民民主专政。他说:“现在的规定,确切地反映了我们的国情和阶级状况,也可以防止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和滥用”。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是科学的正确的。再从经济结构来看。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

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此规定,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第7条还规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基础”与“主导”决定着整个经济以至我国政权的根本性质。同时,宪法第11条还肯定了个体经济以及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18条又规定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合法地位,从而构成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53条把“爱护公共财产”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这表明我国宪法把保护公共财产放到了首要的位置。近来有些人希望修改宪法,增列“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此类意见似不足取。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删去了原来的关于“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以保证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而快速发展生产力也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再从意识形态来看,宪法序言第7段明确规定,国家总任务的实现必须“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第24条规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还规定国家提倡五爱教育,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西方国家从不把意识形态问题写进宪法,以掩盖他们的阶级本质。而我们公开

将马列主义及精神文明建设载诸宪法。这不仅是对宪法的历史性发展,亦是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鲜明表现。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首先表现为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视。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第3条规定民主集中制。它表明我国不采用西方那样的“三权分立”制度。宪法以大量的条文(约80个条文)规定了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的国家机构。发展民主,就是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因此,该决议强调:“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为了落实六中全会决议精神,1980年秋冬在着手草拟宪法时,曾考虑了许多有关如何使人大增强权威的方案。但都缺乏可行性。最后找到的办法是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扩大常委会的职权,使之行使国家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务的决定权。与全国人大相比,常委会人数较少,可以经常工作,便于开展研究,深入讨论问题,更好地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现行宪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发展民主的新措施,主要有:(l)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

兼任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的职务;(2)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国务院,各部、委等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4)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5)在组织体制方面,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在农村恢复了乡、民族乡的建制,还把中央军委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列入宪法,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载入宪法,等等,从而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宪法在完善人民代表制度的同时,还致力于发展代表制民主以外的各种形式:例如第2条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又如宪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以及第lll条关于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等等。贯彻宪法的这些规定,将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为第二章,显示了对民主、自由与人权的重视。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表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的特点。我们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相比,在权利自由的广泛、真实和平等性方面,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都远胜于他们。我国宪法的法制精神集中表现在宪法序言及第5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zd规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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