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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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

1.试述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1)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①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不是一种完全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于将来继承一经开始即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资格,可以解释为“为继承的权利”或“应为继承人的权利”,此时的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

②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继承权,一经接受即为完全的、具体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或“为继承人的权利”。人们称此时之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在接受继承权之前,此种权利具形成权性质;接受继承权之后,则具支配权性质。

(2)继承权的特征

①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②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③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离开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权永远是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离开了被继承人留有遗产这一事实,继承权无法形成支配性的财产权利。

2.试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也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我国《继承法》始终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男女平等;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遗嘱自由处分权男女平等;遗产继承份额男女平等;等等。

(3)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客观要求。遗产分割时不搞平均主义,保证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相互有扶养义务的人互有继承权;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是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继承纠纷都应由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

(5)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确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继承份额时,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最密切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为基础,同时要求存有最直接而又必须履行的相互扶养义务。

3.试述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

答:保护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合法继承权是我国一贯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继承权的保护包括:

(1)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去台人员和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能因为继承人去台湾而影响他们对在大陆遗产的继承。

(2)人民法院过去处理的继承案件中已经给去台人员或者台胞保留了遗产份额的,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

(3)今后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时,对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要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4)在适用诉讼时效方面,由于涉及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案件许多已经超过20年了,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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