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管理小组岗位职责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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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小组岗位职责及实施办法

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我院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我院成立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小组来贯彻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第一条放射防护管理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建立,由总务基建办、设备科、医务科(保健科协助配合)及放射科等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组成。小组在主管院长的指导下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总务基建办工作职责

1、提供医院新、扩、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资料,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施工。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第三条设备科工作职责

1、负责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卫生口的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环保口的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等);

2、定期组织放射诊疗设备、场所及防护设施的检测,具体负责放射诊疗设备每年一次的性能检测,放射诊疗场所和防护设施每年一次的防护检测;

3、督促设备科工程技术人员做好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监督落实设备的使用登记及维护保养记录事项。设备重要部件(如更换球管)经维修或更换后,按相关规定组织对设备进行性能检测。

4、在院办组织下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按规定每3年校验一次。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校验。

5、负责医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个人剂量计、防护用品的管理,检查防护设备设施、警示标识、工作指示灯是否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务科(保健科、院感科、护理部配合)工作职责1、全面负责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管理,包括组织本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监测和检查。

2、职业健康管理具体操作细则:

1)安排放射工作人员2年一次的健康体检,2年一次的培训,每个季度一次的个人剂量监测,

2)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建立放射工作个人剂量、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档案。

3 )每个放射工作人员一个档案袋,资料包括每2年一次的健康检查报告、教育培训证明,每个季度一次的个人剂量监督报告,《放射工作人员证》等;健康检查结果、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教育培训情况均要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4)督促放射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和个人剂量计,对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有问题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跟进解决问题,保管好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五条放射科主任负责按相关放射从业管理要求管理科室事务及配合小组完成相关其它工作。

第六条联合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七条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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