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前罪余刑计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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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前罪余刑计算等问题

2015-04-22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1.对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是否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过去的观点不尽一致。但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施行后,该问题已解决。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侦查机关应当在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及时将判决、裁定的结果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和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罪犯按前款规定被判处监禁刑罚后,应当由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与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不一致的,应当由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也就是说对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侦查机关应当重新采取强制措施,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2.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是否中止及其中止日期的确定,观点不一。主要有二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以新判决确定之日为基准,此前已执行的期间计入前罪刑罚执行期间;一种观点是以犯罪之日中止前罪刑罚执行期间。

前罪刑罚执行中止日期的确定直接影响新判决刑期的确定,因此统一认识是很有必要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收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因此个人认为,对于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自犯新罪之日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中止,不应再计入前罪刑罚执行期间。

————田友兵敲诈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4集(总第87集)。】——该案判决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但新罪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后才被发现的,应当视为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仅对新罪作出判决即可。其主要理由是:1990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的时间是否计人服刑期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已于2013年被废止)“被准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至犯新罪后新判决执行前这段时间,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

————吴孔成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3集(总第62集)】——该案判决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应当从犯新罪之日起计算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其主要理由是: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应当及时收监,同时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而再次犯罪远比擅自外出的性质更为严重,当然应自犯罪之日以后的期间也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再者犯罪后可能因种种原因未被查获甚至可能持续数年再被查获,因此,以抓获之日、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新罪判决之日等为基准计算未执行的刑罚会导致负面产效应——越晚案发、越晚被抓获、越晚被判决,所迟延的时

间均被计入前罪执行的期间,从而引导或鼓励罪犯在再犯新罪时竭力逃脱国家机关的抓捕,加剧罪犯的抗拒心理,不利于打击犯罪。而且,发现被告人犯罪或抓获、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会随不同案件的情况而有差异,会产生同类情况实际处理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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