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前罪余刑计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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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19日,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将罪犯周某打伤,监狱及时对周某进行了治疗,并依照监规监纪对王某予以处理,但未对周某伤情进行鉴定。

后王某于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狱巡回检察中发现该问题,遂监督监狱对周某开展伤情鉴定,并督促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工作。

经鉴定,周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的行为已经达到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监狱于2021年6月11日以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对王某立案侦查。

9月2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0月15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考虑到王某在刑满释放后已有了稳定的工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11月9日,法院对王某作出逮捕决定,同日执行逮捕。

12月27日,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

二、分歧意见本案和一般的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当事人服刑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其刑满释放后才予追诉。

本案中,对王某所犯的新罪是否适用数罪并罚,以及新罪判决后的刑期执行起算日计算方面存在一定分歧。

在是否适用数罪并罚方面,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对王某的前罪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

因为数罪并罚的前提为数罪,对王某所犯新罪追诉、新罪的判决确定之时,其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新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其服刑期间,此时其前罪刑罚并没有执行完毕,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理论,将王某犯新罪时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刑罚。

在第二种意见中,对刑期执行起算日计算方面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新罪判决后的刑期起算日应当为法院判决作出之日,即2021年12月27日,判决前已实际执行的余刑和先行羁押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期执行起算日应当为判决执行之日,即王某被采取羁押措施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11•【文号】法〔2014〕319号•【施行日期】2014.12.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于同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对其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处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为贯彻落实上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规范工作内容。

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包括对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处理的鉴别。

二、要落实工作责任。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本辖区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本辖区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监督执导和组织复核诊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三、要严格工作程序。

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应当由法医人员进行或组织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学人员和法医人员共同进行,临床医学人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法医人员应当具有副主任法医师以上职称。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一个比较法视角的分析

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一个比较法视角的分析
《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 年第 2 期 中图分类号 : D915.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4997 ( 2006) 02- 0070-- 03
. 法制 纵横
我 国暂 予监 外 执行 制度 的 困境 与 出路
一个比较法视角的分析
丁钢 全
( 中共广东韶关市委党校,广东 韶关 512000)
放。
( 四)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率低。从理论上讲 ,既然暂
收稿 日期: 2006- 04 - 05 作者简介: 丁钢全 ( 1967- ) , 男 ,中共广东韶关市委党校讲师,研究
70 一
向: 行政法学。
《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 年第 2 期 行。如果有重要理由,特别是公共安全方面的理由与此相 抵触时,对执行不允许中断。同法第 455 条 a ( 由于执行 机构方面的原因推迟或者中断执行) 规定: “ (一) 由于执
行机构方面的原因需要推迟或者中断执行 ,而 同时又无重 要的公共安全方面原因与此相抵触时 ,执行机关可以推迟
. 法制 纵横
上不是刑罚的执行而是刑罚的暂时不执行。与此不同的
是 ,我国将暂予监外执行界定为刑罚的特殊或变通执行方
式,虽然执行场所不同于监 内执行,但仍属于刑罚的执
行。
2、关于适用范围。无论德 国推迟或中断 自由刑执行 制度还是 日本和台湾的停止执行刑罚制度,皆规定所有 自 由刑均可适用推迟或停止执行刑罚制度,并不根据刑种进 行限制,而我国修改后的 《 刑事诉讼法》则修改了监狱法 关于无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监外执行的规定,规定监外执行
或者监狱医院里不能查 明或者治疗 ,并且可以预计病情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要持续相当一段 时间的. 执行机关可 以中断 自由刑的执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贾洛川【摘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为是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探索,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现行体制下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刑事执行法独立性有限,行刑机构分散重叠,造成资源浪费,成效低下,监狱行刑与外部有关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监狱刑罚执行机制不适应,狱外有关方面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建立独立完备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的路径主要是,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注重刑罚执行权力的合理配置,要搭建协作协同平台,强化监狱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社会支持系统基石.【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7页(P97-103)【关键词】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作者】贾洛川【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最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战略部署,在这种大势下,监狱如何适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大局,进一步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切实履行好监狱行刑职能,努力提升监狱行刑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监狱系统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本文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罚执行,这是一种顺理成章的刑事法律安排。

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即单向制约”,形成了“犯罪→刑罚这一有缺陷的机制”[1]P302,鉴于此,一些学者特别是著名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主张。

即“健全的刑事机制应该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

”[1]P302刑事一体化的基点就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应处于内外协调的状态,其中刑罚的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权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样才能实现最佳的刑法功能。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计分考核罪犯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计分考核罪犯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计分考核罪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津狱办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天津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关于推动构建“五大改造”新格局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推动构建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及日常实际操作细则、专项加扣分的相关规定由局统一规范。

第四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要力求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简便、体系完备、监督有效。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实施奖惩,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五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纪依规对其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局建立计分考核罪犯软件应用系统,各监狱对计分考核罪犯数据进行科学、系统、规范管理,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计分考核罪犯的组织机构第七条局设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室、狱政管理处、刑罚执行处、侦查保卫处、教育改造处、生活卫生处、担负罪犯劳动改造职能的处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分考核罪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负责对各监狱日常考核罪犯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司法卷二-119_真题-无答案

司法卷二-119_真题-无答案

司法卷二-119(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舒某,男,16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不经舒某同意而对案件提起上诉的是:A. 舒某的父母B. 舒某的班主任C. 舒某的辩护律师D. 舒某当律师的姐姐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对判决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A. 对刑事部分或附带民事部分可提出上诉B. 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C. 只能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D. 对刑事部分或附带民事部分都不能提出上诉3. 夏某于4月3日接到一审刑事判决书后,于5日提出上诉,9日撤回上诉,又于12日提出上诉,之后又于18日撤回上诉。

对夏某撤回上诉的请求应当由哪个法院裁定是否准许?A. 二审法院B. 一审法院C. 一审法院同级检察院D. 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4. 被告人许某在某日深夜,在荒野中抢劫妇女,由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判处许某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以对许某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

所在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进行书面审理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B.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C.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可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D. 对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法律监督5. 一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也即被害人周大明在赵川伤害案的第二审程序中增加独立的民事赔偿请求,就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 将案件返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处理B. 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C. 经调解不成,告知周大明另行起诉D. 接受周大明的诉讼申请,并将案件移送第一审法院审理6. 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个做法是不正确的?A. 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B. 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C. 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D. 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7. 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些表述未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A. 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B.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并延长了缓刑的考验期C.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D. 第一审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盗窃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维持了盗窃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8. 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某市中级法院第一审时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决定由刑庭庭长甲和审判员乙、丙、丁以及人民陪审员戊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收监,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收监后,应将收监执行情况报决定或批准机关,并告知居住地县级检和原判法。
在逃追捕
第二十五条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在逃的,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公安机关将罪犯抓捕后,依法送交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
不计入刑期
被收监执行的罪犯有法律规定的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批准机关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依法对罪犯的刑期重新计算作出裁定。
生活不能自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依法接收罪犯,执行刑罚。
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离监工作
在罪犯离开监狱、看守所之前,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书面通知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对其进行出监、出所教育,书面告知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罪犯应当在告知书上签名。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日期:2007-09-10 查看次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共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井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的原则,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确保刑罚约有效执行。

第四条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要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第二章矫正对象的接收第五条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主要也括下列五种服刑人员:(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4日内,将下列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刑事判决书;(二)执行通知书; "(三)结案登记表。

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后,应在3日内将上述材料分别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决定暂子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4日内,将下列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刑事判决书;(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三)结案登记表;(四)罪犯病残鉴定表。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条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条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 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 条1、郑小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072 号)——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泄愤,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他人致多人轻伤、轻微伤,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包武伟危险驾驶案(第1073 号)——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不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应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

3、杨智勇销售假药案(第1074 号)——联系制作假药销售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他被告人销售假药,仍负责联系制作销售宣传网站,帮助销售假药,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与其他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

4、王挺等走私第1075 号)——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刑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应统一理解为买进或卖出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买进或者卖出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购买的目的不影响对购买行为性质的评价,而仅对量刑产生影响。

5、朱某某合同诈骗案(第1076 号)如何把握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裁判要旨】行为人先向“被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

被告人辩称准备投案,却提不出相应 害人”借款,后在“被害人”向其催要借款的过程中,签订 合同以自己开发但已销售给他人的房产“抵债” ,同时“被 害人”并未承诺因签订购房合同而免除行为人债务的,应认 定“被害人”并未因签订合同遭受财产损失,不应认定为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 法中的‘国家规定' :(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2013-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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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司〔2013〕113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省监狱管理局,全省各监狱、看守所:现将《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7月19日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适用条件第一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患有精神疾病,且无服刑能力的;(三)患有各种恶性肿瘤,或者疾病不可逆转需要进行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的四级手术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在三级甲等医院的准入性手术治疗的;(四)长期患有严重慢性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和本办法(附件)规定情形,且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系减刑后的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中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服刑七年以上(不含减刑时间);(五)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六)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七)年老多病,原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系减刑后的刑期)三分之一以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服刑七年以上(不含减刑时间),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其中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可不受服刑期限限制。

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五年来罪犯交付执行情况调查分析

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五年来罪犯交付执行情况调查分析

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五年来罪犯交付执行情况调查分析文◎王洁平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五年来罪犯交付执行情况调查分析刑罚交付执行不及时和交付执行难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多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正常工作,也损害了法律执行的严肃性.针对刑罚交付执行的实践情况,要破解刑罚交付执行难题,应当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重视,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各机关执法协作.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监督.从监所检察工作思路看,应进一步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既是监所检察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强化法律监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一,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年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调查统计.北京市某区看守所交付执行的罪犯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106人:2007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240人,同比上升了l2.1%;2008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249人,同比上升了0.7%:2009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482人,同比上升了18.7%:截至2010年11月底某区看守所已交付执行罪犯916人.比2009年同期的807上升了13.5%.北京市某区看守所尚有未交付执行的罪犯323人,其中女犯46人,占14.2%;男犯270人,占83.6%;未成年人7人,占2.2%.从户籍分布来看,以外来人员居多,在323名罪犯中,北京户籍有65人,占20%;外地户籍有258人,占80%.从年龄结构来看,中青年占多数,在323名罪犯中,18岁以下有7人,占1%;18一新华通讯社[100803】25岁有82人,占25.6%,26—45岁以上有198人,占60.9%,45岁以上有36人.占12.5%.经实地调研发现.目前北京市某区看守所在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大量交付执行不及时和交付执行难的情况.这一方面致使看守所管理难度加大,警力不足问题凸显,潜伏诸多隐患;另一方面因看守所场地所限,缺乏对已决犯劳动改造的条件,教育改造难以开展,导致留所服刑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现象. (一)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实践中刑罚交付执行不及时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审判机关下达执行通知书不及时.迟延将罪犯交付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9条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以上规定虽然对交付执行的机关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是却没有规定刑罚交付执行的法定期限,以致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迟缓,不能及时送达到执行机关执行,耽误了罪犯的交付执行.经统计,在现有的323人中,罪犯2012年第1期(经典案例)/总第140期接到判决书以后.应交付执行而未交付执行一年以上的人员有17人,占5_3%.应交付执行而未交付执行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有52人,占16.1%.刑罚交付执行不及时,不仅影响正常的监管秩序,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实现.(二)罪犯交付执行难在五年来对北京市某区看守所的监管检察中发现,刑罚交付执行难问题也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交付执行难的情况集中表现在对患病的已决犯的交付执行上.根据我国《监狱法》第17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后,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经过实地调研发现.实践中部分监狱从部门利益出发.任意扩大暂不收监的范围,自行设定条件,拒绝接受罪犯.造成已决犯交付执行时迟迟送不进监狱,只好暂时羁押在看守所中.长此以往,导致一部分已决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一起,不仅是对已决犯刑事诉讼权利的侵犯.而且严重影响看守所的正常管理和安全稳定.二,刑罚交付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一)已决犯因户籍不明,住址不详,监狱不予收监户籍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人员管理制度.司法程序中往往根据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决定管辖,因此执行机关要求已决犯要有明确的户籍所在地才能予以收监.实践中,有的罪犯进入看守所后,身份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明,而送交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又要求要有明确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已决犯只能暂时关押看守所等待其户籍地和身份的查明,导致交付执行不及时.根据《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北京市公安机关向外地罪犯遣送处移送罪犯,劳教人员时,应准确提供罪犯,劳教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可见,户籍问题是交付执行的关键.如2007年12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在交付执行时发现该犯自供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红旗乡红升村,但没有户籍材料.经了解该犯父母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自出生时就未为其申报户口,这就为案犯交付执行带来困难.(二)已决犯身体有严重疾病,监狱不予收监我国《监狱法》第17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后.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有重伤或重病.但因侦查需要看守所不得不收押,还有些犯罪嫌疑人患有某些潜在的疾病,在羁押之后才显现出来.法院裁判后,监狱在接受罪犯进行体检时,一旦检出按照规定不能接收的疾病,将不予收监,这无形中也导致交付执行难.如被告人阿某某,女,3O岁,新疆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4Et被羁押,同年12月9Et被逮捕.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阿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执行通知书送达北京市某区看守所后.公安机关将该罪犯送往监狱局外地罪犯遣送处.因户籍地不详被遣回,查清户籍地后公安机关再次将该犯送往监狱局外地罪犯遣送处,遣送处又因该犯患艾滋病拒收,出具了《罪犯不予收监通知书》,致使阿某某无法交付执行.(三)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及时结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若未在此期间提起,当事人还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后一种情况,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才提起民事诉讼,更加之此类民事案件涉及犯罪,审理过程往往较为复杂,不能及时结案.刑事判决虽已尘埃落定,但民事判决迟迟不出,罪犯就难以交付执行.如被告人肖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8日起至2013年4月7日止).本人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5日判决裁定维持原判决.此案还涉及民事赔偿另行起诉案件,一直未有处理结果,使得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部分迟迟不能交付执行.(四)法律文书有错误,造成已决犯交付执行不及时法律文书是刑罚执行的依据,尤其法院的判决更是终局性的法律文书,具有司法公信力.但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的增多,法院审判工作量大幅增加,有时法律文书中会出现错漏,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疏漏在交付执行时却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如被告人袁某某犯抢劫罪一案.袁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21日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7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止),可法院将刑期错写成"刑期自2007年11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13止",此案因法律文书错误造成袁某某不能交付执行. 2012年第1期(经典案例)/总第14O期(五)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相互冲突,造成交付执行困难首先.法律规定不明确.为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留下空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自由刑的交付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如果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参与了审判.如上诉案件,哪个法院是交付执行机关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造成一,二审法院之间在交付执行问题上互相推诿,交付执行迟延责任难以追究.另外,法律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但并未规定交付执行的具体期限,导致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任意拖延交付执行期间.个别办案人员由于法律对《刑罚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所以对刑罚交付执行重视不够,迟延办理案件交付执行通知书,置已决犯的合法权益而不顾.也有的承办人员因案件太多,耽误了《刑罚执行通知书》的及时送达.看守所在没有接到法院《刑罚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尽管知道罪犯的判决已生效,由于法律的规定不明确,也只有耐心等待,迟迟无法将已决犯交付执行.刑事裁判生效前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裁判生效后需收监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亦存在未及时将其送交监狱执行的情形.其次,《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不予收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互相冲突,为监狱拒收罪犯埋下伏笔.《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除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交付执行的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以外,其余罪犯均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按照此规定,所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监狱都应当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而《监狱法》第17条却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后.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对于患有重病的已决犯《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收监,而《监狱法》却规定可以不予收监.由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造成一些监狱从部门利益出发,任意扩大暂不收监的范围,自行设定条件,拒绝接收已决犯.对已决犯不予收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使罪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给看守所监管秩序带来不安定因素.三,刑罚交付执行难的应对措施破解交付执行难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各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和配合.(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首先.应完善刑罚执行法律,明确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具体期限和交付执行的法院.应当明确规定法院刑事裁判生效后将《刑罚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限,明确交付执行的法院为一审法院.其次,《监狱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与上位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冲突.笔者认为应当修改《监狱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统一起来.明确对看守所交付执行的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监狱均应当收监执行.收监之后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再由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再次,应调整户籍管理政策,建议将不同身份的人员列出不同管理级别的户口,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档案, 对确实没有户口的服刑人员,按照出生地遣送服刑.在服刑期满时解决"黑户"现象.(二)建立统一的罪犯医疗机构罪犯医疗机构应统一由监狱管理.目前,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刑事诉讼阶段,罪犯生病没有统一的医疗机构.每个部门都有权决定其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产生了诸多弊端.笔者认为应建立统一的医疗机构.明确规定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医疗机构设在各级监狱,由监狱部门统一管理.这样不仅可以解决罪犯交付执行难问题.也能够预防罪犯假借看病治疗之机逃避刑罚惩罚.(三)加强政法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为确保罪犯能够及时交付执行,法院,看守所,监狱三个部门必须加强相互配合,认真把好"三关",即指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关,看守所将罪犯及时送交监狱关和监狱收押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要及时将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法院执行法律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将已决犯投送监狱,监狱应及时接受看守所押送的罪犯,不得以身体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理由拒收.1,判决生效后,法院办案人员因故未及时送达《刑罚执行通知书》的,有关部门应当提醒其及时交付执行,法院内部也要建立完善相关机制,确保刑罚及时交付执行.2,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已决犯留所服刑问题,杜绝违反规定将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避免截2012年第1期(经典案例)/总第140期留应当交付执行的狱情耳目.3,监狱应严格按照《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罪犯,不得擅自抬高标准,扩大拒收范围.监狱是法定的刑罚执行机关,负有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责任.罪犯不是监管场所管理的资金来源,而是应严格监管的对象, 要杜绝监狱因创收等经济利益考虑而拒收年龄较大或者有病的罪犯.4,应当完备不予收监的审批程序:监狱拒收罪犯的,应当向看守所出具相关拒收的法律文书:再由看守所将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法院,对不予收监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收监的裁定.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对不予收监审批程序进行监督.5,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与监狱,看守所经常互通情况,实现微机联网,信息共享.以便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四)建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公检法司各部门不但要各尽其职,也要相互配合.尤其在刑罚执行程序中,更需要各机关的密切协作.为保障刑罚及时交付执行,建议设立专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交付执行情况及在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和交流,就交付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具体解决措施,切实保障刑罚交付执行的依法有序进行.(五)完善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机制,强化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开始.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将交付执行不及时,交付执行难问题彻底根除,以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保障刑罚目的的实现.目前,从刑罚交付执行的法律规定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刑罚的交付执行基本是在交付执行主体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运行,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的活动实施监督.法院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将应当交付执行的生效判决交付执行;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将应在监管场所执行的罪犯送达到指定的监管场所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且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是否交由看守所执行等等刑罚交付执行中的种种情况,由于检察机关无法介入刑罚的交付执行,也就无法掌握交付执行的情况,更谈不上对交付执行中存在的不当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六)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监所检察人员要督促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时将已决犯交付执行,规范刑罚交付执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察.确保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做好日常基础性工作的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交付执行难的问题:一是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结合各自情况可每月清查一次,重点清查人民法院交付执行通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而延误交付执行,看守所违法截留应当交付执行而未交付的已决犯留所服刑以及监狱无正当理由拒收罪犯等情形.加强对留所服刑审批程序的监督, 对违法留所服刑应实行专项检查.强化检察监督纠正力度.二是建立检察跟踪通报制度.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公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了解判决生效情况; 驻看守所检察室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建立登记卡,跟踪掌握诉讼进程和判决后交付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纠正,促使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 使罪犯能够及时交付执行刑罚.确保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注意利用与看守所计算机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掌握罪犯交付执行情况;判决完毕后监所检察部门应将判决书与实际执行罪犯相对照.罪犯交付执行记录与实际执行人数相对照,并深入监室了解罪犯实际交付情况;建立健全与公安,人民法院等就交付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相互通报工作机制.针对交付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及时,有病罪犯交付执行难等问题,主动与人民法院,监狱机关进行催办和协调.三是正确使用纠正违法或者检察建议的手段.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交付法律文书不及时,看守所不在法定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罪犯送交监狱.违法留所服刑,监狱违法拒收罪犯的.要及时发现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刑罚交付执行中的普遍性问题,可以书面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机关完善相关制度,解决问题.2012年第1期(经典案例),总第14O期。

民警执法管理技能竞赛测试题(刑罚执行篇)

民警执法管理技能竞赛测试题(刑罚执行篇)

民警执法管理技能竞赛测试题(刑罚执行篇)1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需要保外就医的B.生活不能自理C.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D.患有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要保外就医的2 .罪犯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因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被下达病危通知书,张某在执行有期徒刑O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A.七年以上B.十年以上C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D.可以不受执行刑期限制(3 .罪犯私藏使用违禁物品的,属于违反《刑法》和《监狱法》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规定的行为,O内不得提请减刑、假释。

A.一年B.二年C.二年六个月D,三年(正确名4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O人。

A.7B.9C.11D.55 .罪犯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多次减刑后现余刑八年七个月,根据法释23号文件,该犯再次减刑下面正确的是OOA.减刑幅度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B.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C.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D.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6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A.十三年B.十五年,W)C.十四年D.十二年7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以上方可减刑。

A.二年8 .三年C.四年D.五年(HF8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有期徒刑。

A.六个月B.七个月C.八个月D.九个月9 .罪犯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剩余刑期一年一个月,监区提请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减为()。

AO年B.1年C.2年D.3年10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内不予减刑。

2024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2024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2024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级法院、相关执法机构: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目的和原则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形式,目的是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改造自己,回归社会。

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法治原则,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共秩序。

二、适用范围《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适用于刑罚执行中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各级法院、法律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罪犯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如患有重病或身体残疾、年老体弱等情况。

2.罪犯有认真悔过的表现,接受了改造教育,具备回归社会的良好基础。

四、相关程序和要求1.罪犯或其家属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下,向执行刑罚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根据相关证据和情况进行审核。

2.经法院审核通过后,由法院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制定具体的监外执行方案,并交由相关执法机关负责实施、管理。

3.监外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判刑罚的三分之一,期满后罪犯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返回监狱继续执行刑罚。

4.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5.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教育和监管,并按时汇报个人情况和执行情况。

五、监督和管理各级法院、执法机关、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效果。

同时,向社会公开透明地披露相关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六、违法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罪犯或相关执法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发布的相关暂行规定。

对于已经在执行过程中的案件,按照原规定进行执行,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本规定。

希望各级法院、执法机关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刑罚执行工作。

同时,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欢迎各方及时反馈,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及时做出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7.02.20•【文号】[87]高检会[三]字第4号•【施行日期】1987.02.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所取代,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20日<87>高检会(三)字第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不经人民法院的裁定,擅自决定“减刑”、“假释”,对罪犯监外执行,也不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为此,就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刑期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

个别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因侦破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和极个别罪行轻微又确有监视死刑犯、重大案犯需要暂时作耳目的,应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局(处)长审查批准,并通知看守所。

其作的都要交付监狱、劳改队执行,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当,应提出纠正。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条件,由主管看守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对在看守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程序:凡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罪犯判决前关押的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查、签署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走是否构成脱逃罪.doc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走是否构成脱逃罪.doc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走是否构成脱逃罪作者:张剑平乔舸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

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

2006年1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签发收监决定书,对田某准备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未婚生子,虽过哺乳期,但婴儿家庭其他成员无人愿意抚养,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没能将田某收监执行。

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前去对田某家准备对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自己已怀孕,法院工作人员遂带其前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系怀孕五个月,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

2008年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此时田某已去向不明未能收监。

2010年7月26日,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即送达余刑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6日,田某被送往榆次女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速解]本文认为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构成脱逃罪,应按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数罪并罚。

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脱逃罪的主体是指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本案中的行为人田某因哺乳婴儿被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批准为保外就医1年,期满以后不归监应视为被继续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2014-10-24 15:14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文号:司发通〔2014〕112号发布日期:2014-10-24生效日期:2014-1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规定(试行)》【法规类别】假释犯罪和刑事责任【发布部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规定(试行)》(2010年4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罪犯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释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罪犯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三条办理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公平办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确保依法、及时、正确地办理罪犯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第二章假释第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六条判断罪犯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综合考察以下情况:(一)服刑期间一贯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的;(二)老病残罪犯(不含自伤自残),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三)犯罪的实施、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良好的监管条件;(五)其他与认定“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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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前罪余刑计算等问题
2015-04-22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1.对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是否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过去的观点不尽一致。

但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施行后,该问题已解决。

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侦查机关应当在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及时将判决、裁定的结果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和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

罪犯按前款规定被判处监禁刑罚后,应当由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与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不一致的,应当由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

”也就是说对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侦查机关应当重新采取强制措施,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2.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是否中止及其中止日期的确定,观点不一。

主要有二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以新判决确定之日为基准,此前已执行的期间计入前罪刑罚执行期间;一种观点是以犯罪之日中止前罪刑罚执行期间。

前罪刑罚执行中止日期的确定直接影响新判决刑期的确定,因此统一认识是很有必要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收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因此个人认为,对于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自犯新罪之日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中止,不应再计入前罪刑罚执行期间。

————田友兵敲诈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4集(总第87集)。

】——该案判决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但新罪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后才被发现的,应当视为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仅对新罪作出判决即可。

其主要理由是:1990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的时间是否计人服刑期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已于2013年被废止)“被准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至犯新罪后新判决执行前这段时间,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

————吴孔成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3集(总第62集)】——该案判决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应当从犯新罪之日起计算前罪未执行的刑罚。

其主要理由是: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应当及时收监,同时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而再次犯罪远比擅自外出的性质更为严重,当然应自犯罪之日以后的期间也不应计入执行刑期。

再者犯罪后可能因种种原因未被查获甚至可能持续数年再被查获,因此,以抓获之日、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新罪判决之日等为基准计算未执行的刑罚会导致负面产效应——越晚案发、越晚被抓获、越晚被判决,所迟延的时
间均被计入前罪执行的期间,从而引导或鼓励罪犯在再犯新罪时竭力逃脱国家机关的抓捕,加剧罪犯的抗拒心理,不利于打击犯罪。

而且,发现被告人犯罪或抓获、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会随不同案件的情况而有差异,会产生同类情况实际处理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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