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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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建建[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五月九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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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31•【文号】建办质[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2003年3月31日建办质[2003]18号)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
2003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思路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城镇化和改善人民居住环境这一中心工作,通过完善法规和制度建设,改进和加强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建筑结构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杜绝新建工程发生垮塌事故,逐步提高环境质量。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目标,2003年全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是:一、加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一)根据国际标准,研究制定与建筑生产规律相吻合的建筑企业质量管理标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但要依据强制性技术标准,还要依据质量管理标准,通过对实体质量、文件质量的抽查、审查,严格执法,坚决将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清除出市场,以确保工程质量。
(二)尽快建立起宏观工程质量状况指标体系。
要通过国内外对比研究,制定出一套以科学理论作支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简便适用的质量状况评价体系。
我部还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一次全国在建或刚竣工工程质量状况调查,了解质量状况,总结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水平。
二、继续完善和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一)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1、2003年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完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
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历程回顾.
![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历程回顾.](https://img.taocdn.com/s3/m/396e8f16763231126edb11bb.png)
一、中国地产发展30年回顾从1978年的土地相关法规的调整算起,中国的房地产业已经伴随着改革开放经历了30年的风雨历程,但是,即便如此,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仍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而是一个以政策为主导的政府市场。
2003年以来,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逐渐处在一个更为广阔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之中,中央与各地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以及各级市场在不断博弈中发展和成熟。
1、房地产发展的四个阶段1978~1991年的理论突破与起步阶段土地法、规划法的制定与实施,为房地产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深圳(罗湖区)房地产开发经验的示范作用,开始逐渐向全国推广。
1991~1995年非理性炒作与调整阶段以邓小平南巡为标志,中国南方掀起了房地产开发的高潮,其中炒作最为严重的包括海南、大亚湾、北海等地,而随后急速的“硬着陆”,使这些地区的房地产市场随后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低迷期。
1995~2003年相对稳定的协调发展阶段整体说来,这一阶段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得最好得一个时期,整体表现稳健,市场价格与销售量平稳增长,各地市场全面稳步地成长,中国得房地产业进入一个稳步上升的通道。
1995年,在经历了之前的炒作与调控之后,国内的房地产市场处在一个萎缩的状态。
随着中国的福利分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政府需要全面启动商品房市场以完成分房制度的转化。
处在改革前沿的深圳市,随即推出一系列的措施,以刺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蓝印户口制度,之后这一政策在上海、大连等地得到推广。
2000年初,中国的福利分房制度终止,货币化分房方案全面启动,住房制度改革继续深化并稳步发展,这同时也直接刺激了商品房市场的发展。
2003~2007年,调控、反调控与总体反思阶段2003年中后期,国内部分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过热的现象,政府为了稳定市场发展,开始进行全面的宏观调控,而2005~2006年则是政策出台最为密集的阶段。
2003年法律法规
![2003年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39aacc77f46527d3240ce04c.png)
土地政策2003年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21日,又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从2003年2月至7月,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落实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到位和查处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为重点的自查自纠活动,从依法行政教育入手,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2月28日,作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国土资源部发布了45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对别墅用地进行控制,停止高档住宅项目的土地审批。
9月17日国土资源部又下发通知强调,中国将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用地,停止申请报批别墅用地。
3月1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式施行。
3月7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通知。
4月2日,监察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经营性土地使用进行严格检查。
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7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用地,加强土地管理做出部署。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会议作了重要批示。
温家宝指出,土地是民生之本。
保护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一是要完善土地产权与征地制度,健全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二要加强土地审批管理,杜绝乱批滥占耕地现象;三要清理整顿各类开发用地,强化对土地使用的监督;四要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8月1日,国土资源部21号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正式施行,进一步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房贷政策随着房价的持续走高,为抑制房地产过热,2003年6月13,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的121文件,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加强房地产信贷,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5ecfd90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75.png)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3.05.13•【文号】整规办发[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整规办发[2003]16号2003年5月13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年的工作,现将《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特别是当前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附件: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03年的整规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明确整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紧紧抓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先后组织开展了十几个方面的专项整治活动,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净化了市场环境。
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不断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
两年来,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初步改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尽管市场经济秩序开始趋于好转,但一些地区和领域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仍然严重,地方保护、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现象依然存在,煤矿、交通等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还相当严峻,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坑害群众的事件时有发生,财税、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比较严重,土地市场和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在社会上反映强烈,文化市场上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侵权盗版行为屡打不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98cbd00975f46527d3e14f.png)
建设部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建市[2003]231号【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11.26【实施日期】2003.11.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3]23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各地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中的作用,现将《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11月26日)目录一、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制度(1)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职责(2)有形建筑市场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3)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4)有形建筑市场档案查询和保密制度(5)有形建筑市场公文处理制度(6)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工作制度(7)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承诺制度(8)有形建筑市场信访工作制度(9)有形建筑市场会计监督制度(10)有形建筑市场行风监督制度(11)有形建筑市场首问责任制度(12)有形建筑市场责任追究制度(13)有形建筑市场廉洁自律管理制度(14)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礼貌制度(15)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窗口制度(16)驻场各部门职责(17)监察部门制定的进驻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制度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1)工作人员职业守则(2)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行为准则(3)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十不准)(4)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三、有形建筑市场各方交易主体管理制度(1)入场交易资格(2)评标委员会组建及评标(3)进场交易程序(4)进场交易各方应当遵守的场内守则(5)监督管理四、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活动管理制度(1)招标公告发布工作制度(2)信息发布工作制度(3)中标结果公示制度五、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管理制度(1)评标专家守则(2)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程序(3)评标专家名册管理规定(4)评标专家考核制度(5)评标室管理制度六、有形建筑市场举报投诉管理制度(1)举报投诉管理办法(2)有形建筑市场确保实施的三项措施(3)驻场纪检监察工作制度附图1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A)附图1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B)附图2有形建筑市场联合办公流程图附表1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考核表附表2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替岗通知书附表3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批评通知书附表4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警示通知书附表5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离岗通知书(一)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2a50e54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f4.png)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17•【文号】建标综函[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标综函[2003]9号2003年3月17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作要点二00三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做好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意义重大。
今年我司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为重点,继续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和造价管理工作的改革,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和造价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全面开展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的研究和编制工作编制和完善工程建设体系框架是完善标准体系的基础,是当前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在总结标准体系编制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研究和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组织各专业部门、各行业标准管理机构,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的编制计划,争取年内完成各部分的初稿。
对已完成标准体系框架的部分,抓紧开展急需标准的制定工作,以通用标准为重点,尽快提高覆盖率,为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创造条件。
二、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日常管理和宣贯培训工作按照每一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组建一个咨询委员会的原则,开展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和部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https://img.taocdn.com/s3/m/5ccb311d10a6f524ccbf8523.png)
由“项目法人制”引出的思考文/ 赵志文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正在不断深化改革之中,各种形式并存,有“建设、经营、移交”于一体的bot模式,如本市九十年代末期招商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等,也有“建设、移交”的bt模式,如中环线工程的2.7标等,还有一些则是全部由政府负责建设、运行管理的项目,如沪闵高架二期工程、徐家汇路下立交工程等。
这其中,投资方既有政府,也有民营企业、国有企业。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这些项目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建设单位”的管理来实现的,也就是说,我们现行的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所涉及的管理对象,重点是“建设单位”。
近年来,国务院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
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什么是“建设单位”,什么是“项目法人”及“项目公司”。
所谓“建设单位”,泛指建设项目的投资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业主”,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由于大型基础设施以及公益性项目都是由政府投资的,当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引进了国有资金、甚至民营资金,但这些资金也都是以“法人”形式投资的。
因此,投资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都是“法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据法人性质和职能的不同,法人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分,从理论说,如果这些法人投资工程项目建设,都有可能成为“建设单位”。
但建筑行业涉及公众安全,并不是任何具有投资能力的法人都能承担起“建设单位”职责的,特别是经过多年建设市场秩序的整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公益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个专用名词,是工程建设项目法定责任人的简称,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或认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印发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doc
![印发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doc](https://img.taocdn.com/s3/m/b27b4d66ee06eff9aff8070b.png)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市[2002]17号发布日期:2002-1-18执行日期:2002-1-18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现将《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建设部二○○二年一月十八日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十五”期间的工作重点,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在继续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切实加大治本工作的力度。
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使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特别是不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状况明显好转;有形建筑市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规避招标和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现象得到有力纠正;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得到遏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得到整治;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施工旁站监理制度,提高工程监理水平;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和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得到推进。
为此,要着重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一、切实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和规范,严格执行各项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
1、强化对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
从规划“龙头”抓起,实行综合整治、联动执法。
有关部门要建立沟通监管信息的制度。
对于违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罚。
2、继续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开展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专题研究,建立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https://img.taocdn.com/s3/m/5e841d02915f804d2b16c174.png)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
市场秩序工作部署》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7.08
【实施日期】2003.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部署》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部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为了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和广东省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部署2003年广州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建筑市场方面
1.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
2.基本杜绝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特别是不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的状况,严惩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和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的行为;
3.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使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的整治;
4.加大对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管力度,有效规范其执业行为,落实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制;
5.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查处;
(二)有形建筑市场方面
1.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力度,改进交易中心服务方式,确保应招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继续保持100%;
2.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规范业主和招标代理的行为,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围标等行为;
3.按照《。
房地产政策大事记(1998年7月—2011年5月)
![房地产政策大事记(1998年7月—2011年5月)](https://img.taocdn.com/s3/m/e6b8f6b35ef7ba0d4a733b82.png)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即23号文件,宣告全面住房商品化的开始。
这是中国房地产历史上的伟大变革。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6月1日建设部发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6月2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7月25日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2002年1月18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整顿建筑市场。
1月30日国家计委与建设部联合发通知,对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收取作出规范,新规定从3月1日起实行。
2月4日国家建设部在沪召开的2002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指出:今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要紧紧围绕住房消费中心,以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需求为出发点。
政府部门制订住房发展目标和政策时,应面向中低收入居民,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改善住房供应、扩大个人住房贷款、搞活和规范市场、发展物业管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被确定为2002年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内容。
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降低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
5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5月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能源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建筑法》工作的通知发布的通知(建市〔2003〕225号,20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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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建筑法》工作的通知发布的通知建市〔2003〕225号(2003年11月20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今年7-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黑龙江、陕西、河南、四川、江苏五省贯彻实施《建筑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委托天津、山西、山东、广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地贯彻实施《建筑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检查组认为:各地贯彻实施《建筑法》总的情况是好的,做法和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建筑法》规定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得到了加强,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但是,各地在贯彻实施《建筑法》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业主行为不规范,压工期、压价等现象很普遍,拖欠工程款严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现象仍然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容忽视;工程监理不到位,监理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体制不顺、执法不严,部门分割、地方保护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组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建筑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法规建设,加强《建筑法》执法检查,继续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各地要结合这次《建筑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法规体系。
一方面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通过修改或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解决部门分割、地方保护等当前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另一方面要针对当前工程建设活动中相对薄弱的环节,通过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约束、规范招投标活动、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推行工程总承包等。
各地要将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与开展《建筑法》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执法监督的手段,转变监督的方式,研究制定统一、科学、规范和严格的执法管理办法和手段,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实现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法违规的工程,应追究负责经办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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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2]54号二00二年八月七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大多数省、自治区及城市及时召开了会议,进行了工作部署,成立了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查处重点,开始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
但也有一些地区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担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影响投资环境、影响消费者的投资信心,工作推进不够有力。
为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要求,加快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有关的各项工作。
要抓紧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自查工作,并请于2002年10月10日之前将自查总结报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认真抓紧典型案例的查处。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能否取得实质性成效,关键是能否对违法违规案例进行查处。
当前,要集中力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查处,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及时将典型案例的查处情况包括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请各地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以前,把上季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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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徐政办发[2003]67号•【施行日期】200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徐州市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建市[2002]1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国务院部署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五”期间的重点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了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和建筑市场秩序的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有了一定好转。
但与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建筑市场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又有抬头,情况十分严重。
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业主和建设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不办理任何施工手续,私自开工建设,导致安全质量事故频频发生。
二是房地产开发单位钻国家和政府的政策空子,逃避国家税费和规费。
三是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不到位、条件不具备、随意压价、强迫施工企业垫资、拖欠工程款、不履行合同的现象较为严重,给工程带来安全和质量隐患,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28a13d2c8d376eeaeaa31ea.png)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6f3903d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3f.png)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31•【文号】建办质[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03年3月31日建办质[2003]18号)2003年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安全生产法》、依法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关键年。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开好局、起好步,扎扎实实地做好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2003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努力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2003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是: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力争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建筑施工事故;重点地区重大事故降低5-10%,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进一步下降。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2003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是:一、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重要内容,更是引导和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治本措施。
2003年各地要把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当作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重心来抓。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要体现职责分明、体系完备、重点突出、封闭管理的原则,建立起完备的文件、资料体系,强调全过程控制,坚持开展检查、验收和体系审核,明确权限职责,合理配置资源,有序有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158号
![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1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c2dbaf8910ef12d2af9e7b3.png)
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近几年来,我部针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等事故多发领域的薄弱环节,认真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现就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专项整治与安全生产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结合起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为贯穿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抓紧抓好,做到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并加快相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订、修订。
要把专项整治与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起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把专项整治与改进、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
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
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制定专项整治措施,并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个具体隐患的整治。
要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方式,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围绕整治重点,加大整治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为整治重点,加大对伤亡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整治力度。
对于建筑施工,重点是加强对施工坍塌、高处坠落、塔吊倒塌等专项整治。
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2002年工作进展和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2002年工作进展和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f6516e528ea81c759f57817.png)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2002年工作进展和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综[2003]6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01.03【实施日期】2003.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2002年工作进展和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综[2003]6号)部机关各单位,部属各单位,部管社会团体:现将《建设部2002年工作进展和200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机关各单位按部2003年工作要点确定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狠抓落实,不断开创建设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建设部2002年工作进展和2003年工作要点一、2002年工作进展2002年,我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务实创新,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初步发挥了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和综合调控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听取了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汇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同时决定召开第四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
我部会同中编办、国家计委、监察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并做了具体部署。
联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10个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通过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及其综合调控作用的认识有所提高,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并进行监督管理的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做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
报请国务院审定公布了第四批32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召开了全国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会议。
开展了风景名胜区规划执法检查,组织各省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了自查。
开展了对泰山、黄山、武陵源等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单位的监测。
组织开展了“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二)加强建设领域经济运行的调查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究建设领域经济运行情况并报送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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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
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建市[2003]49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3.11
【实施日期】2003.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2003年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
(建市[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现将《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
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总的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分类指导、专项整治,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和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试点,努力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为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在2003年,重点应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针对建筑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实施分类指导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一些地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已取得较明显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进展较缓慢,建筑市场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各市(包括地、州、盟)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对于工作进展较快、成效较明显的地区,应当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由集中治理整顿逐步转向改进和加强日常的建筑市场监管上,务求在治本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对于工作进展较慢、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则应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整顿和规范的成果。
判定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否取得明显成效的主要标准是:(1)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是否健全;(2)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整治;(3)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是否基本消除;(4)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是否得到基本扭转;(5)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是否得到解决;(6)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是否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是否依法受到查处。
二、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专项整治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2003年要重点开展五项专项整治工作:
(一)专项整治业主的市场行为,重点是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
对业主的专项整治,着重是严肃查处业主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规避招标、假招标以及合同欺诈行为。
要严格执行规划“一书两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制度,凡有违反的,既要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要严肃追究有关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责任。
(二)专项整治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在新措施未出台之前,各地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