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用合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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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1(续)
签约次日,B公司向A公司交付了2万定金。 同时,通知A公司将“珠江”号轮于1月15日开 到香港装货。“珠江”号轮按时驶抵香港待装。 但是,直到1月20日,B公司电告A公司货源落 空,“珠江”号轮遂因无货可装而于1月22日 返回珠江港待命。2月11日,B公司书面通知A 公司解除期租合同。因多次催讨租金及其他费 用无果,A公司诉至海事法院。
• 问题:本案中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本 案应如何处理?
• 航行区域与安全港口条款
–航行区域:通常将战区、冰冻区、与船旗国处于敌 对状态的国家或地区、传染病流行区、冬季北半球 高纬度地区排除在航行区域之外。
–安全港口与泊位:包括地理安全与政治安全两方面 内涵。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五)—主要条款
• 双方费用分担条款
–出租人负担船舶固定费用 –承租人负担船舶营运费用
• 问题:合同租期应从何时起算?本案中承租人 何时还船?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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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一)
• 特点
– 出租人无需配备船员,其义务仅限于提供适航船舶与 船舶证书
–出租人仅保留船舶处分权,承租人取得占有权、使用 权与收益权
–对转租进行严格限制 –光船租赁权具有物权性——光船租赁权受“买卖不破
租赁”原则的保护;在仅仅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 有责任时,海事请求人可申请扣押当事船舶。 – 光船租赁权的设立、转移和消灭应当办理登记 –光船承租人取得全部救助报酬
案例7-2(续)
此后,A公司按时接收了“渤海”号轮,经 过修理并配备11名船员后,投入了海上货运营业。 1998年7月15日,该轮在运输途中因油路故障而抛 锚于海上,因恰逢暴雨,导致该轮船舱进水沉没, 船货全损。经港监机构调查,认定事故原因是船 舶不适航,表现为:其一,11名船员中仅船长一 人持有适任证书,其二,船体存在安全缺陷,难 以抵御长时间的海上风浪。因双方未达成赔偿协 议,B公司向海事法院起诉,诉请判令A公司依约 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特性
• 合同的基本内容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 • 法律管制较少,强调“契约自由”原则,普遍
采用标准格式合同 • 一般为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 一般订有仲裁条款 • 诉讼时效期间相对较长
–譬如,我国规定为二年,英国长达六年。相 较这下,我国提单诉讼时效仅为一年。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一)
• 船舶转租条款 • 货物范围条款——合法货物条款 • 交船条款——交船与解约条款
–交船时间与日期 • 预期交船日期通知与准备就绪通知 • 解约日(销约日) • 质询条款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四)—主要条款
–交船地点 –交船时的船舶状态
• 租期条款
–通常规定有“宽容期”,承租人在宽容期内还船不 构成违约。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概述
•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指船舶出租人提供约定的,配备或者不配备船 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在期间内按照约定的 用途使用,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的种类 –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关系 –当承租人是无船经营人时,船舶租用合同是海 上运输合同的前提条件,即船舶租用关系是建立 海上运输关系的前提。
–船长是光船承租人的代理人,不是船东的代理人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二)
• 常见合同格式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代号BARECON –《光船租赁合同》,代号SHELLDEMISE
• 合同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交船、检验和检查、 船舶保养、 船舶使用、 租金、船舶抵押、船舶保险、 无船舶留置的保证 、还船等内容。
–《统一定期租船合同》,代号BALTIME –《定期租船合同》,代号Produce Form
(土产格式)或NYPE(纽约土产格式) –《定期租船合同》,代号SINOTIME 1980 –《油轮定期租船合同》,代号SHELLTIME4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三)—主要条款
• 船舶条款
–船名、船旗、船籍港、船级、建造日期 –吨位、载货容积、船舶动态 –船速与燃油消耗量
• 租金的支付与撤船条款
– 租金的支付要求 –抵御市场波动条款——防止出租人滥用撤船权
• 停租条款 • 还船条款
–延迟还船问题:宽容期、合法最后航次、非法最后 航次
• 使用与赔偿条款
案例7-1
• 案情概况 1998年1月1日中国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定
期租船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租用A公司的“珠 江”号轮,租期8个月;租金按月计付,每月19万 元港币,承租人在合同签订后两日内交付定金2万 元,在首月租金中扣除,15日内交付首月租金; 如果承租人在租期期满前还船的,承租人应按约 定租金的75%计付从承租人还船之日起至约定租 期届满之日止的实际天数的租金。
• 特点 –出租人负责船舶航行与内部管理事务及相关 费用 –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与船员及相关费用 –按照承租时间计算租金,承租人承担时间损 失风险 –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 –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与营运及相关费用 –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二)
• 性质:财产租赁合同说与非财产租赁合同说 • 常见合同格式
•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殊形式——船舶租购合同
案例7-2
• 案情概况
1997年10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 船舶租用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租用B公司 的“渤海”号轮从事海上货物运输营业,租期 一年,租金每月1万元,每月10日之前支付; B公司于10月25日在S港交付“渤海”号轮, 并负责该船舶保险,A公司负责船舶的维修、 船员配备与营运;由于“渤海”号轮须经修理 才能从事海上运输,A公司自行修理,而头两 个月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数额的半数计付;若 “渤海”号轮灭失,A公司应赔偿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