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排放标准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4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太湖流域(以下简称太湖流域)内的太湖湖体以及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第三条太湖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与经济、水利、建设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本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在太湖流域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部门的意见。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太湖流域db32标准 -回复
太湖流域db32标准-回复太湖流域db32标准是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一部分,它针对太湖流域的水质进行了监测和评估。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太湖流域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和修复太湖的生态环境,太湖流域db32标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逐步解释太湖流域db32标准的背景、内容、实施和效果。
第一部分:背景太湖是中国第三大淡水湖,是江苏、浙江两省的重要水源地和经济发展区域。
然而,由于过度开发、污染排放等原因,太湖水质逐渐恶化,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因此,中国政府决定推行太湖流域db32标准,以监测和评估太湖流域的水质状况,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部分:内容太湖流域db32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监测指标、监测方法、监测站点和监测频次。
监测指标包括总磷、总氮、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等重要参数,这些指标可以反映出太湖流域水体的富营养化、污染程度等情况。
监测方法则是指具体的测量和分析技术,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监测站点的选择考虑到了太湖流域的地理分布和水体特征,保证了监测成果的科学性。
监测频次则是指监测的时间间隔,以保证及时掌握太湖流域水质变化的动态。
第三部分:实施太湖流域db32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多方面的合作与支持。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太湖流域水质监测的宣传和投入。
科研机构应加强技术研发和监测仪器的更新,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效能。
企业则应加强自身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积极参与太湖流域db32标准的实施。
第四部分:效果太湖流域db32标准的实施已经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通过监测和评估,相关部门可以了解太湖流域水质的状况,及时发现和应对环境问题。
同时,实施db32标准也促使企业关注环境保护,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减少排放,推动了太湖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
此外,太湖流域db32标准也为其他水域的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参考。
综上所述,太湖流域db32标准是为了保护太湖生态环境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标准。
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苏环控…2008‟103号苏财建…2008‟196号苏价费…2008‟36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太湖流域各市、县(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优化环境资源配臵,加快建立企业珍惜环境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努力实现我省太湖流域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和水环境质量目标,根据—1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我们。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8‟18号、苏财综…2008‟2号)与本试点方案细则不一致的,按本试点方案细则执行。
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2 —主题词:环保试点方案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08年11月21日印发—3 —共印150份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精神,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要求和总体部署,结合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细则。
太湖流域率先迈向一级A
太湖流域率先迈向一级A近年来,富营养化引起湖泊水质恶化、进而威胁饮水安全,引起了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
而在污水处理厂等治污设施领域,脱氮除磷逐渐成为“关键词”。
作为先行者的太湖流域,在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达标排放难点也值得研究,今天本报刊发相关报道供各地参考。
江苏省太湖流域已实现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全覆盖”◆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李莉范圣楠记者高杰江苏省太湖流域所有建制镇在2009年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全覆盖”之后,今年又在《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的“催促”下,打响了提标改造的攻坚战。
记者了解到,到今年年底,太湖流域16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可望全部达到国家“一级A”的排放标准,成为全国首个整体率先达到“一级A”标准的区域。
最严格的地方标准让污水处理厂“强身”严格执行后可削减50%的化学需氧量、60%的氮和50%的磷“太湖水质要改善,控源截污是关键”。
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速度,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江苏省陆续采取了提高污水处理费、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以奖代补”力度等措施。
到2009年,沿太湖各地已相继建成16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形成日处理能力400万吨,提前一年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目标。
根据专家研究分析,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占排放总量的32.6%、52.3%和56.5%。
要有效为太湖“减负”,必须增强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功能。
太湖蓝藻事件暴发后,针对太湖水质富营养化问题,江苏省政府当时的总体要求是:限期对太湖流域2007年6月底前已建、在建的16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脱氮除磷改造,总规模400余万立方米/日,需投资约27亿元;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则必须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 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实施建设。
从2007年下半年起,江苏省在参照日本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这一地方新标准。
太湖流域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太湖流域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近年来,随着我国池塘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太湖流域地区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问题逐渐凸显。
尾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太湖流域水质、维护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太湖流域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1. 太湖流域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现状目前,太湖流域地区众多池塘养殖场的尾水排放标准存在诸多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排放标准,导致不同养殖场的水质排放差异较大,给太湖流域水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部分养殖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存在违规排放、超标排放等现象,加剧了太湖流域水污染问题。
制定科学合理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势在必行。
2. 太湖流域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太湖流域具有丰富的水资源和重要的生态环境,是我国重要的淡水湖泊之一。
然而,受到污染的影响,太湖流域的水质一度受到质疑。
池塘养殖尾水作为一种重要的废水排放源,直接关系到太湖流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制定科学合理的尾水排放标准,对于改善太湖流域的水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3. 制定科学合理的太湖流域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建议在制定太湖流域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当地的地理环境、水资源状况以及养殖业的实际情况。
应该建立统一的排放标准体系,明确不同养殖物种的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
对于存在排放超标情况的养殖场,应该建立相应的处罚措施,强化监管力度,杜绝违规排放行为。
要加强对池塘养殖尾水的监测和治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降低废水排放量,提高排放水质,并努力实现废水“零排放”。
在我看来,虽然制定太湖流域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存在一定的挑战,但是只有坚持科学合理的制定标准和严格执行,太湖流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希望未来能够有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大监管力度,推动太湖流域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让太湖流域的水环境变得更加清澈,让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总结回顾:本文通过对太湖流域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现状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的建议。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
南京市 溧水县、高淳县
湖州市 全市区
嘉兴市 全市辖区
杭州市
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 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青浦区 全部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 年 第 26 号
关于发布《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11 项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 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11 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 环保 标准 太湖流域 时间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 年 第 30 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 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 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见 附件)。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 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环保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公告
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
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
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排放要求:
太湖流域养殖尾水排向外界公共水域的水,向兼作农田灌溉的水域排放养殖尾水,非盐碱土地区尾水盐度应不大于1,盐碱土地区尾水盐度应不大于2。
2.分级管理:
按地面水域保护区级别及池塘养殖水排放去向,池塘养殖水排放应执行5.2条中规定的一、二、三级排放限值,且均不应直接排入太湖湖体、源头水、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索饵场、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保护区。
3.不同级别保护区/区的排放标准:
•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池塘养殖用水排放应达到5.2条中规定的一级排放限值。
•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池塘养殖用水排放应达到5.2条中规定的二级排放限值。
•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池塘养殖用水排放应达到5.2条中规定的三级排放限值。
总的来说,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的核心是严格控制尾水排放,保护太湖生态环境。
希望以上信息可以帮助到您。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太湖流域污水新排放标准
5
15
合成氨工业,mg/L
80
20
25
其他排污单位,mg/L
80
5
15
3
造纸工业
商品浆造纸企业,mg/L
80
5
15
废纸造纸企业,mg/L
100
5
15
4
钢铁工业,mg/L
80
5
15
5
电镀工业,mg/L
80
5
15
6
食品制造工业
味精工业,mg/L
80
5
15
啤酒工业,mg/L
80
5
15
表4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允许排水量限值
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mg/L
50
5(8)
20
2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mg/L
60
5(8)
1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
序号
类 别
化学需氧量(COD)
6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1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
序号
类 别
序号
工 业 行 业
限值
1
纺织染整工业
百米布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m布
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
DB32/T1705—2011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的排放标准、测定方法、检验规则和结果评判。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太湖流域6公顷以上集中连片池塘养殖水的排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部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6920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75水质铜、铅、锌、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892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894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太湖流域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4排放标准4.1指标分级4.1.1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及池塘养殖水排放去向,对池塘养殖水排放分别执行一、二级排放标准。
4.1.2在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的养殖用水应循环使用或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的排放水应达到一级排放标准。
4.1.3排入太湖流域水质规划为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水域(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1。
太湖流域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太湖流域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太湖流域工业废水排放标准那些事儿》
嘿,咱今天来聊聊太湖流域工业废水排放标准这档子事儿哈。
我记得有一次我去太湖边上溜达,那景色本来可美了,湖水波光粼粼的,岸边的花草树木也都特别好看。
我正走着呢,突然就闻到一股怪怪的味道,顺着味道找过去,就发现有个小水沟正往湖里流着水呢,那水的颜色都不正常,浑浊得很。
我当时就想啊,这不会是工业废水吧?要是这样的话,那对太湖的伤害得有多大呀!
你说要是没有严格的工业废水排放标准,那这些工厂还不得随便排放废水呀,那太湖不就遭殃了嘛。
要是湖水被污染得太厉害,那水里的鱼儿呀、虾儿呀可怎么活呀,我们以后还怎么欣赏美丽的太湖呀。
所以说呀,这个标准真的太重要啦!
咱可得好好遵守这个标准,让那些工厂都把废水处理好了再排放,不能让他们瞎搞。
这样才能保护好我们的太湖,让它一直美下去,让我们以后还能开开心心地在湖边玩耍,享受那美好的风景。
总之呢,太湖流域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就是要好好执行,不能马虎,这可是关系到我们大家的事儿呢!大家都得重视起来哟!。
太湖流域db32标准 -回复
太湖流域db32标准-回复何为太湖流域db32标准?太湖流域是中国重要的淡水湖泊之一,位于江苏、浙江两省交界处。
由于长期的人类活动和经济发展,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影响和破坏。
为了保护和恢复太湖流域的生态环境,太湖流域管理局于2008年开始实施了一项重要的措施——太湖流域db32标准。
太湖流域db32标准是一个全面涵盖太湖流域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水质目标、环境容量和行业准入等方面要求的一项标准。
其中,"db"代表太湖流域(Daihu Basin),"32"表示第二期(From the Second Period)。
该标准的目标是通过限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降低水质污染程度,改善太湖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为当地居民提供清洁的水资源。
太湖流域db32标准主要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污染物排放限值。
该标准对30多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等重要水质指标。
通过限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有效控制了太湖流域水体的污染程度。
二、水质目标。
太湖流域db32标准还制定了一系列水质目标,包括水体总磷浓度、透明度、叶绿素a浓度等指标。
这些水质目标的设定旨在衡量太湖流域水体的健康状况,帮助判断当前的水环境质量,并为进一步改善水质提供参考指标。
三、环境容量。
考虑到太湖流域的水资源供需状况,太湖流域db32标准还明确了太湖的环境容量,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通过合理控制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保持太湖流域湿地的完整性和生态功能,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行业准入。
太湖流域db32标准还规定了太湖流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准入条件。
对于高污染、高排放的行业,太湖流域管理局将严格限制其进入太湖流域,以保护太湖流域的生态环境。
太湖流域db32标准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测和管理,确保标准的贯彻执行。
太湖地区排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地区的水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太湖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湖流域及沿岸地区的排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生活、医疗、建筑、旅游等行业和领域。
第三条太湖地区排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治理;(三)综合治理、区域协作;(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督。
第四条太湖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太湖地区水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太湖地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太湖地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排污行为,共同保护太湖水环境。
第二章排污许可制度第七条太湖地区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太湖地区排放水污染物,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一)排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三)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要求;(四)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撤销:(一)排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排污单位需要变更排放水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等要求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撤销排污许可证。
太湖流域排放标准
DB3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目次 (II)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监测 (2)6 标准实施监督 (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
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实施跨流域或者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应急调度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的水工程下达调度指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 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要求,编制供水设施技术改造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地方人民政府、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负责。
第十七条 太浦河太浦闸、泵站,新孟河江边枢纽、运河立交枢纽,望虞河望亭、常熟水利枢纽,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下达调度指令。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流域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商当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调度指令。
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的关系。
第十六条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太湖流域排放标准
DB32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目次 (II)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监测 (2)6 标准实施监督 (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收藏下载发文字号:公告第113号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颁布日期:2012-01-19生效日期:2012-01-12分享到:0《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江苏制定渔业行业最严的水排放标准
江苏制定渔业行业最严的水排放标准
作者:暂无
来源:《渔业致富指南》 2018年第1期
《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通过江苏省质监部门的审定,该标准为目前全国渔业行
业最严的水排放标准。
该排放标准遵循了江苏省太湖流域水产养殖业特点和渔业发展要求,重点着眼于环境保护
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排放数值既考虑到太湖流域池塘养殖现有生产实际情况,在设置必要门
槛的同时,提高其实用性,又可以有效保障渔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使得水产养殖业有标可依。
标准针对太湖不同的功能区,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值,尤其是太湖一级、二级保护区,部分指标
和标准值大幅度严于国家的行业标准,标准的适用范围也覆盖了整个太湖流域、所有池塘养殖。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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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染整工业
造纸 商品浆造纸企业 工业 废纸造纸企业
钢铁工业 电镀工业
工业行业 百米布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m 布
(布幅以 914mm 计;宽幅按比例折算) 吨纤维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纤维 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纸 吨纸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纸 焦化:吨焦耗新鲜水量,m3/t 焦 钢铁联合企业:吨钢最高允许排水量,m3/t 钢 平方米镀件最高允许排水量,m3/m2镀件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1072-2007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
表 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建设的)
序号
类别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总氮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mg/L
50
5(8)
1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 3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07-07-08 发布
2008-01-01 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2/1072-2007
目次
目 次 ............................................................................. II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要求 ............................................................................... 2 5 监测 ............................................................................... 2 6 标准实施监督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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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执行表5规定。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6.3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 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GB 3544-200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2997-1991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9-1991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 技术规定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DB32/670-2004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939-2006 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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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业和啤酒工业)。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小于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50%(含50%)但小于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造纸企业 paper industry 商品浆造纸企业:以可直接造纸的成品浆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废纸造纸企业:以废纸为主要原料的造纸企业。
表 1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设的)
序号
类别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mg/L
50
5(8)
20
0.5
2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mg/L
60
5(8)
15
0.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经计量检验合格的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
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 的,每4h采样一次。其它污水采样:24h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对城镇污水处 理厂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GB18918-2002的规定执行。 5.2.2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4 要求
4.1 凡排入太湖地区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 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执行本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纺织染整工业、 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和啤酒工业)的废水,仍执行现 行相应标准。 4.2 标准值 4.2.1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和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执行表1 的规定。 4.2.2 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执行表2的规定。 4.2.3 城镇污水处理厂Ⅲ按照接纳工业废水的性质,执行相应的标准。 4.2.4 太湖地区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 和啤酒工业)排放的废水,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4.2.5 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除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以外)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 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废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表3和表4中废纸造纸企业不包括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企业。以废纸生产中低档瓦楞 原纸、纱管原纸的造纸企业应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 4.3.3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Ⅲ
DB32/1072-2007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 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的4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 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DB32/1072-2007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 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 GB/T1.2-2002《标 准化工作导则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7月8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