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高院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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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高院会议纪要
【篇一:2011最高院会议纪要】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及物权、房地产纠纷部分的律师解评
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
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
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
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
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
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
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
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
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
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
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
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
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
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5、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工作。要
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理解、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切实提高一、二审案件裁判质量;要有效降低上诉、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的
比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最大限度地就近做好当事人
服判息诉工作;要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发挥小额速裁机制在及
时化解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
度的不断完善,积累更多更好的经验。
6、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自觉
接受党的领导,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大
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大力加强司法廉洁
建设。
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7、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
理的应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
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违法建筑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或者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报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
【陈枝辉律师解评】违章建造的房屋,因其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
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之法律效果。买卖合同标的房屋系违章建筑,且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未
补办相关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出卖人基于该无效协议收取的
房款应退还给买受人。
司法实践中:(一)包含违章建筑的房屋转让后,买受人以受欺诈
和显失公平起诉撤销的,法院根据价格差距、签约情形等因素,可
能予以支持。案见北京昌平区法院〔2009〕昌民初字第3581号“焦
某诉范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在无产权证的违章建筑转让
情形,法院一般认定合同无效。案见辽宁沈阳中院〔2007〕沈民(2)房终字第301号“刘某与曲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辽宁沈阳中院〔2005〕沈民(2)房终字第996号“邹某与某农工商公司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案”。(三)对于合同已明确约定“产权证下房屋”的交易,
买受人就出卖人违章扩建部分主张其重大误解而诉请撤销的,不予
支持。案见广东广州中院〔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610号“巫某
与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四)买卖违章建筑导致合同
无效,双方返还,卖方存在欺诈,买方亦未尽到审查义务,卖方售
房给予买方的居住利益,以及买方支付房款的利息损失,可能因双
方过错自行
承担。案见重庆渝北区法院〔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12403号“蒋某诉聂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五)明知部分房屋系违章建筑仍予购买,对不能顺利办理产权证应有所预见,买受人对法律规定的误解不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误解,在通过恢复原状后能办理产权证明的情况下,买受人可能需要承担恢复原状的损失。案见广东广州中院〔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610号“巫某与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3年11月24日法发〔1993〕37号)第2条:“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北京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1994年4月25日)第9条:“凡属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方面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第10条:“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等民事权益引起的相邻纠纷,或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纠纷,当事人起诉的,由民庭受理。”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3年11月4日粤高法发〔1993〕64号)第22条:“要求对违章建筑进行所有权确认或对违章建筑物进行
处理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告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但因违章建筑侵害他人人身或其它财产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房主在其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内添置的违章建筑,经主管部
门罚款留用的,法院在处理房屋析产、所有权纠纷中,可一并处理该屋内的违章建筑在保留使用期间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参见陈枝辉律师编著《房屋买卖合同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3月)〕
8、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不能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因抵押权登记未涂销,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予以确定。
【陈枝辉律师解评】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