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投资发行合作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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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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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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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影视投资公司,乙方具有电视剧制作的相关资质和经验;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合作策划、投资、制作和发行影视剧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信守。
1.概念阐释
1.1影视项目前期开发阶段费用:指在项目策划创意阶段支付的策划费、文学作品影视改编权许可费、故事大纲创作费等直至剧本最终创作完成所产生的前期费用;
1.2影视剧制作生产阶段:指从确定主创人员(导演、演员、摄影等)开始至前期拍摄、后期制作到成片交付等影视剧生产制作过程。
2. 影视项目的策划及开发
2.1乙方以其个人名义在影视项目上与甲方进行独家合作,乙方可自主策划影视项目选题、组织剧本创作,乙方依法策划、购买与开发的影视项目甲方有优先投资权。
2.2乙方自行策划的所有选题,除甲方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的之外,乙方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同其他第三方合作。
2.3乙方所开发的项目,在前期阶段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甲方给予项目开发总体费用50%投资,乙方自行承担50%;
2.4项目前期开发阶段,甲乙双方共同与编剧签订《剧本创作委托协议》,由乙方把握创作方向及剧本质量,双方根据相关协议按进度共同支付款项;
2.5乙方进行项目策划、版权购买、剧本创作过程中,应与甲方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并以书面形式报之甲方,确保甲方及时、准确地获取策划选题的内容。
3. 项目立项
3.1 由乙方自行开发并获甲方认可给予制作投资的影视项目,其项目立项(“立项”是指影视项目报主管省级广电局及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一律以甲方指定的影视公司名义申报备案公示并申请拍摄许可证。
4.项目投资
4.1 乙方项目开发完成后,如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则甲方支付乙方项目开发阶段的出资,所开发项目版权完全归甲方所属;甲方给予不低于该项目所需投资60%的投资承诺,完成项目所需资金缺口由乙方自行筹资解决,按其出资比例,与甲方共同承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
4.2如项目开发完成后未获得甲方书面认可,乙方可选择如下第种方式与甲方合作:
4.2.1甲乙双方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该项目,并按各自投资比例分摊损失、成本及利润;
4.2.2甲方为乙方提供不低于该项目所需投资20%的融资信用额度,但甲方可自主选择以固定回报或风险共担两种方式参与投资,且乙方需先行确定项目所需资金缺口的融资。
4.3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无权代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对外做出任何形式的“要约”与“承诺”。乙方对外进行的任何项目融资,如未获甲方许可,均以乙方的名义进行。
5.制作生产
5.1 在影视剧制作生产阶段,乙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同甲方合作:
5.1.1第一种方式是指甲乙双方按“4.1”方式合作。
5.1.2第二种方式是指甲乙双方按“4.2.2”方式合作。
5.1.3 第三种方式是指甲方自主选定的影视剧项目,聘请乙方出任制片人。
5.2甲乙双方按第一种方式合作:
5.2.1项目由甲方负责制作,由乙方出任该项目制片人,乙方在甲方管理及授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电视剧制作和生产工作,项目制片人聘用合同在项目启动前另行签订。
5.2.2甲乙双方及乙方引进的其它投资方共同商定项目主创人员、演职人员及剧组其它管理人员的选任聘用,但甲方拥有决定权。
5.2.3项目总投资额度由甲乙双方拟定,其它联合投资方可共同审核预算。
5.2.4剧组账户设在甲方公司名下,投资各方可共同监管,制片人按预算使用资金,甲方按进度向剧组划拔款项。
5.3甲乙双方按第二种方式合作:
5.3.1该项目由乙方出任制片人,甲方与项目其它联合投资方共同商定项目主创人员、演职人员及剧组其它管理人员的选任聘用。
5.3.2乙方在项目建组拍摄前,应当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全剧生产计划表及详实的资金预算表。
5.3.3项目投资预算须获得甲方认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拥有项目成本控制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5.4甲乙双方按第三种方式合作:
5.4.1乙方在甲方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电视剧制作生产工作。
5.4.2由甲方根据项目制作需要,自主决定创、导、制、演等主创人员及其他演职人员的选任聘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
6. 项目的宣传及发行
6.1在影视剧宣传发行阶段,乙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同甲方合作:
6.1.1第一种方式是指甲乙双方按“4.1”方式合作,并由乙方负责项目的发行。
6.1.2第二种方式是指甲乙双方按“4.1”方式合作,并由乙方负责项目发行,但乙方自身不具备发行能力,需聘请第三方协助其发行。
6.1.3第三种方式是指甲方自行选定的影视剧项目,聘请乙方出任制片人,并负责项目的发行。
6.1.4第四种方式是指甲乙双方按“4.2.2”方式进行合作的情况。
6.2甲乙双方按第一种方式合作:
6.2.1甲乙双方按“4.1”方式合作,并由乙方负责发行的项目,其发行权归甲方,由甲方负责后期发行许可证的审批办理,乙方须给以协助。
6.2.2乙方须以甲方名义进行发行,在甲方的书面授权下,以甲方的名义与相关方签订发行合同,并将所有的发行收入汇入甲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
6.3甲乙双方按第二种方式合作:
6.3.1甲乙双方按“4.1”方式合作,并由乙方负责项目发行,但乙方自身不具备发行能力,原则上应由甲方发行部门向乙方提供发行支持,如乙方不认可甲方发行部门的能力,
乙方可聘请第三方发行机构或个人协助其发行,但乙方须提供甲方认可的发行保底承诺,且发行费用要在市场平均收费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至少八折的优惠,具体标准视项目情况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6.4甲乙双方按第三种方式合作:
6.4.1甲乙双方按第三种方式合作,项目发行权归甲方,由甲方负责后期发行许可证的审批办理,乙方须给以协助。
6.4.2乙方须以甲方名义进行发行,在甲方的书面授权下,以甲方的名义与相关方签订发行合同,并将所有的发行收入汇入甲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
6.4.3乙方可聘请第三方发行机构或个人协助其发行,但乙方须提供甲方认可的发行保底承诺,且发行费用要在市场平均收费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至少八折的优惠,具体标准视项目情况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6.5甲乙双方按第四种方式合作:
6.5.1如甲乙双方按“4.2.2”方式进行合作,该项目甲方须与其它联合投资方共同申报备案,共同申请发行许可证。
6.6除第四种合作方式外,上述提到的其它合作方式,其项目发行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可在甲方的书面授权下,以甲方的名义与相关方签订发行合同,并将所有的发行收入汇入甲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
7. 知识产权
7.1 甲方依法享有电视剧的著作权。
7.2若电视剧得以拍摄并公开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协议下的全部义务,乙方依法享有在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7.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视剧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协议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